便攜式天頂垂直儀的制作方法
【技術領域】
[0001]本實用新型涉及便攜式天頂垂直儀,適用于森林調查(實驗)過程中,確定觀測點的天頂點位置。。
【背景技術】
[0002]在森林調查(實驗)過程中,常常需要測量樹枝或樹冠的投影距離、投影面積等數據,由于測量過程中,觀測者很難確定天頂點的位置,因此測量數據的誤差很大,嚴重影響數據質量。而當前所使用的水準儀,垂準儀等設備對水平測量及面向地面的垂直測量適用,對于垂直天頂點的定位則無法做到。
【發明內容】
[0003]基于上述水準儀、垂準儀無法滿足天頂點垂直定位的需求,特發明此便攜式天頂垂直儀。
[0004]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便攜式天頂垂直儀,包括:外殼,透明罩,浮子,指針,鑲嵌底座,激光發射器,激光發射器開關。外殼與透明罩構成一個密閉空間,內部充滿液體;浮子、指針、鑲嵌底座位于外殼內部;指針底端鑲嵌在鑲嵌底座內部;浮子位于指針的中上部;鑲嵌底座位于外殼內的底部;激光發射器與外殼底部連接;激光發射器開關與外殼外部邊連接。
[0005]儀器內部充滿液體,指針整體為透明細圓柱體;指針底部為一圓球體,球體直徑大于圓柱體直徑,鑲嵌于鑲嵌底座中,底部可靈活轉動;指針中上部固定了一個浮子,在浮力作用下,指針頂端指向天頂。
[0006]儀器頂部為一透明罩,透明罩上中心位置有一十字星,十字星中心部位為圓形,圓形的直徑與指針細圓柱體直徑相同;通過透明罩可以觀察到指針的位置,當指針與透明罩上的中心處的圓環重合,指針指向為天頂點。
[0007]儀器下部的激光發射器的光源與當指針與透明罩中心圓重合時共線。
[0008]按壓儀器上的激光發射器開關,激光發射器產生的激光光束通過指針透射出去,光線與天頂垂直,光線照射到的位置就是該地面位置的天頂點。
[0009]激光光束通過激光發射器開關控制,可以防止激光束對人體造成不必要的傷害。
【附圖說明】
[0010]下面結合附圖對本發明進一步說明。
[0011]圖1是本實用新型結構圖。
[0012]圖2是透明罩的俯視圖。
[0013]圖中:I外殼,2透明罩,3浮子,4指針,5鑲嵌底座,6激光發射器,7激光發射器開關。
【具體實施方式】
[0014]如圖1,圖2所示,便攜式天頂垂直儀,由外殼(1),透明罩(2),浮子(3),指針(4),鑲嵌底座(5),激光發射器(6),激光發射器開關(7)構成。
[0015]用該便攜式天頂垂直儀進行定位時,首先確定所要進行定位的地點;然后一只手握住儀器,使儀器處于垂直狀態;觀察指針與透明罩中心圓的位置關系,調節儀器,使指針與中心圓重合;下一步用手指按壓激光發射器開關,激光束射出;根據激光束照射的位置,水平調節儀器,找到需要進行測量的位置,進行定位,測量。
[0016]在水平調節儀器的過程中,可以松開激光發射器開關,找到合適的位置后重新調節儀器,打開光源定位。
【主權項】
1.便攜式天頂垂直儀,由外殼(1),透明罩(2),浮子(3),指針(4),鑲嵌底座(5),激光發射器(6),激光發射器開關(7)構成;其特征是:外殼(I)與透明罩(2)構成一個密閉空間;浮子(3),指針(4),鑲嵌底座(5)位于外殼(I)內部;指針(4)底端鑲嵌在鑲嵌底座(5)內部;浮子(3)位于指針的中上部;鑲嵌底座(5)位于外殼(I)內的底部;激光發射器(6)與外殼底部連接;激光發射器開關(7)與外殼外部邊連接。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便攜式天頂垂直儀,其特征是:外殼(I)與透明罩(2)構成的密閉空間內部由液體填充。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便攜式天頂垂直儀,其特征是:指針(4)底部為一圓球體,其余部分為細圓柱體,圓球體直徑大于圓柱體直徑,指針(4)整體由透明物質構成。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便攜式天頂垂直儀,其特征是:指針(4)底部圓球體鑲嵌于鑲嵌底座(5)中,鑲嵌底座(5)內的圓球體可靈活轉動。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便攜式天頂垂直儀,其特征是:透明罩(2)上的十字星中心部位為圓形,圓形的直徑與指針(4)細圓柱體直徑相同。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便攜式天頂垂直儀,其特征是:激光發射器(6)的光源與當指針(4)與透明罩(2)的中心圓重合時共線。
【專利摘要】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便攜式天頂垂直儀,包括外殼,透明罩,浮子,指針,鑲嵌底座,激光發射器,激光發射器開關。儀器指針為透明介質可以使光通過。在儀器外殼內充滿液體,指針底部嵌套在底座上,可以自由轉動;指針上部有一浮子,利用浮力原理使指針指向天頂。通過觀察儀器頂部的透明罩調整儀器角度,使指針與透明罩中心重合,按壓激光發射器開關,底部的激光發射器將光束通過指針投射到天頂位置,即該地點的天頂點位置。該發明可以快速、準確的確定天頂點的位置。
【IPC分類】G01C15/00
【公開號】CN204757985
【申請號】CN201520491165
【發明人】李國偉, 劉盛, 葛麗麗
【申請人】北華大學
【公開日】2015年11月11日
【申請日】201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