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照明燈頭安全測試裝置的制造方法
【技術領域】
[0001]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照明燈頭測試裝置,屬于建筑施工照明線路測試技術領域。
【背景技術】
[0002]目前,在建筑施工的樓房交工使用前、進行驗收時,對已經安裝的各樓各層的高低不同的照明燈頭,需要進行交工前的檢查測試(一般每層樓的內高為3米左右)。一般檢查測試的操作程序是:測試人員站在人字形的梯子上,用手將燈泡擰在燈頭上,進行測試,檢查是否通電或者短路。這樣檢查測試法,即不安全,又容易發生事故。例如,在安裝電線或者燈頭時,若正負極混線,燈泡一接觸,就會發生爆炸,造成人員傷害事故。
【發明內容】
[0003]為了克服上述現有技術的不足之處,本實用新型提供一種建筑施工照明燈頭安全測試裝置,能夠安全方便的進行照明燈頭的測試。
[0004]本實用新型是通過如下技術方案實現的:一種建筑施工照明燈頭安全測試裝置,它包括一個中空的絕緣桿,絕緣桿的上端連接有與被測燈頭相適配的測試座,測試座的上端有正極頭,測試座的側部有負極頭,所述的絕緣桿的側部裝有測試燈泡,所述的正極頭和負極頭通過電線從絕緣桿內部連接至測試燈泡的正負極接頭,所述的絕緣桿的下部安裝有手柄。
[0005]所述的絕緣桿的側部裝有電壓顯示儀,所述的正極頭和負極頭通過電線從絕緣桿內部連接至電壓顯示儀的正負極接頭。
[0006]所述的測試燈泡的外部安裝有透明的安全罩。
[0007]所述的手柄是帶卡扣的伸縮桿。
[0008]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實用新型可以方便、安全的進行照明燈頭的測試,容易操作。當工作完畢,操作人員將伸縮管一縮,將燈泡和電壓顯示儀擰下放入工具箱或工具袋中,便于隨身攜帶與工作隨時檢查測試。結構簡單,便于實施推廣。
【附圖說明】
[0009]下面根據附圖和實施例對本實用新型進一步說明。
[0010]圖1是本實用新型結構示意圖。
[0011]圖中,1、測試座,2、絕緣桿,3、電壓顯示儀,4、手柄,5、測試燈泡,6、安全罩,7、負極頭,8、正極頭。
【具體實施方式】
[0012]如圖1所示的一種建筑施工照明燈頭安全測試裝置,它包括一個中空的絕緣桿2,絕緣桿2的上端連接有與被測燈頭相適配的測試座1,測試座I的上端有正極頭8,測試座I的側部有負極頭7,所述的絕緣桿2的側部裝有測試燈泡5,所述的正極頭8和負極頭7通過電線從絕緣桿2內部連接至測試燈泡5的正負極接頭,所述的絕緣桿2的下部安裝有手柄4。
[0013]所述的絕緣桿2的側部裝有電壓顯示儀3,所述的正極頭8和負極頭7通過電線從絕緣桿2內部連接至電壓顯示儀3的正負極接頭。
[0014]所述的測試燈泡5的外部安裝有透明的安全罩6。
[0015]所述的手柄4是帶卡扣的伸縮桿。
[0016]當測試人員進行照明燈頭檢查測試時,將絕緣桿2的上端的測試座I往樓房的燈頭內一插,如燈頭接線正確,絕緣桿2上的燈就亮,顯示出電壓,否則就有問題。
[0017]這樣的建筑施工照明燈頭安全測試器,方便、安全,又容易操作。當工作完畢,操作人員將伸縮管一縮,將燈泡和電壓顯示儀擰下放入工具箱或工具袋中,便于隨身攜帶與工作隨時檢查測試。
【主權項】
1.一種建筑施工照明燈頭安全測試裝置,其特征在于:它包括一個中空的絕緣桿(2),絕緣桿(2)的上端連接有與被測燈頭相適配的測試座(I ),測試座(I)的上端有正極頭(8),測試座(I)的側部有負極頭(7),所述的絕緣桿(2)的側部裝有測試燈泡(5),所述的正極頭(8)和負極頭(7)通過電線從絕緣桿(2)內部連接至測試燈泡(5)的正負極接頭,所述的絕緣桿(2)的下部安裝有手柄(4)。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建筑施工照明燈頭安全測試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絕緣桿(2)的側部裝有電壓顯示儀(3),所述的正極頭(8)和負極頭(7)通過電線從絕緣桿(2)內部連接至電壓顯示儀(3)的正負極接頭。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建筑施工照明燈頭安全測試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測試燈泡(5)的外部安裝有透明的安全罩(6)。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建筑施工照明燈頭安全測試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手柄(4)是帶卡扣的伸縮桿。
【專利摘要】本實用新型公開了一種建筑施工照明燈頭安全測試裝置,屬于施工照明線路測試技術領域。本實用新型包括一個中空的絕緣桿,絕緣桿的上端連接有與被測燈頭相適配的測試座,測試座的上端有正極頭,測試座的側部有負極頭,所述的絕緣桿的側部裝有測試燈泡,所述的正極頭和負極頭通過電線從絕緣桿內部連接至測試燈泡的正負極接頭,所述的絕緣桿的下部安裝有手柄。本實用新型方便、安全,又容易操作。當工作完畢,操作人員將伸縮管一縮,將燈泡和電壓顯示儀擰下放入工具箱或工具袋中,便于隨身攜帶與工作隨時檢查測試。
【IPC分類】G01R31-02
【公開號】CN204515059
【申請號】CN201520216964
【發明人】胡穎
【申請人】江蘇建筑職業技術學院
【公開日】2015年7月29日
【申請日】201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