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地下儲氣瓶組的制作方法
【技術領域】
[0001] 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地下儲氣瓶組,屬于高壓氣體的大量儲存和運輸的技術領 域。
【背景技術】
[0002] 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人們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斷的提高,汽車作為一種快捷的交 通工具越來越多的走進了千家萬戶,成為了人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汽車尾氣中含 有大量二氧化硫和煙塵等,這些廢氣的大量排放,造成了很嚴重的空氣污染,嚴重影響了人 們生活的質量。天然氣的大部分成分是甲烷,其燃燒后產生的二氧化碳和水不會對環境造 成污染,西氣東輸工程很大的便捷了人們對天然氣的使用,促進了天然氣的大規模普及,為 實現天燃氣做汽車燃料提供了有利條件,由此,壓縮氣體運輸的行業也隨之發展起來。 【實用新型內容】
[0003]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是為克服上述現有技術的不足,提供及一種地下儲氣瓶組,其 優越性為具有安全性及較高的氣體充裝能力,而且安裝設置簡單可以節約相應的費用。
[0004] 為了達到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提供如下技術方案:
[0005] -種地下儲氣瓶組包括:高壓氣體的氣瓶和框架,所述高壓氣體的氣瓶首尾分別 借助支架支撐定位,每個高壓氣體的氣瓶進出氣端與帶有壓力變送器及閥門組件的總進出 氣管路連接,所述總進出氣管路連接設置有帶排污閥的排污管路及帶有安全閥門、管件的 安全排放管路。
[0006] 其中,所述高純度氣瓶為兩側開口形。
[0007] 其中,所述高壓氣體的氣瓶為2-4支。
[0008] 本實用新型的效果是:本實用新型提供的地下儲氣瓶組,其優越性為具有安全性 及較高的氣體充裝能力,而且安裝設置簡單可以節約相應的費用。不僅如此,而且拆卸簡 易。進行定期檢驗時,可以利用與特檢院合作運營的復檢站進行定期檢驗確保安全。天然 氣加氣站充裝系統中地下儲藏容器是組合在一起的,從而將地下儲藏容器吊起放到地面可 以進行簡單的聲發射測試。
[0009] 為了能更進一步了解本實用新型的特征以及技術內容,請參閱以下有關本實用新 型的詳細說明與附圖,然而附圖僅提供參考與說明用,并非用來對本實用新型加以限制。
【附圖說明】
[0010] 下面結合附圖,通過對本實用新型的【具體實施方式】詳細描述,將使本實用新型的 技術方案及其它有益效果顯而易見。
[0011] 圖1為本實用新型一種地下儲氣瓶組的縱向刨面圖;
【具體實施方式】
[0012] 為更進一步闡述本實用新型所采取的技術手段及其效果,以下結合本實用新型的 優選實施例及其附圖進行詳細描述。
[0013] 請參閱圖1,一種地下儲氣瓶組包括:高壓氣體的氣瓶5和框架2,所述高壓氣體的 氣瓶5首尾分別借助支架2支撐定位,每個高壓氣體的氣瓶5進出氣端與帶有壓力變送器 及閥門組件的總進出氣管路連接4,所述總進出氣管路4連接設置有帶排污閥的排污管路1 及帶有安全閥門3、管件的安全排放管路1。
[0014] 進一步,所述高純度氣瓶為兩側開口形。
[0015] 進一步,所述高壓氣體的氣瓶為2-4支。
[0016]
[0017] 綜上所述:本實用新型提供的地下儲氣瓶組,其優越性為具有安全性及較高的氣 體充裝能力,而且安裝設置簡單可以節約相應的費用。不僅如此,而且拆卸簡易。
[0018] 以上所述,僅為本實用新型的【具體實施方式】,但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并不局限 于此,任何熟悉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本實用新型揭露的技術范圍內,可輕易想到變化 或替換,都應涵蓋在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之內。因此,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應所述以權 利要求的保護范圍為準。
【主權項】
1. 一種地下儲氣瓶組,其特征在于,包括:高壓氣體的氣瓶和框架,所述高壓氣體的氣 瓶首尾分別借助支架支撐定位,每個高壓氣體的氣瓶進出氣端與帶有壓力變送器及閥門組 件的總進出氣管路連接,所述總進出氣管路連接設置有帶排污閥的排污管路及帶有安全閥 門、管件的安全排放管路。2. 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地下儲氣瓶組,其特征在于,所述高純度氣瓶為兩側開 口形。3. 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地下儲氣瓶組,其特征在于,所述高壓氣體的氣瓶為2-4 支。
【專利摘要】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地下儲氣瓶組,屬于高壓氣體的大量儲存和運輸的技術領域。該地下儲氣瓶組,包括:高壓氣體的氣瓶和框架,所述高壓氣體的氣瓶首尾分別借助支架支撐定位,每個高壓氣體的氣瓶進出氣端與帶有壓力變送器及閥門組件的總進出氣管路連接,所述總進出氣管路連接設置有帶排污閥的排污管路及帶有安全閥門、管件的安全排放管路。本實用新型提供的地下儲氣瓶組,其優越性為具有安全性及較高的氣體充裝能力,而且安裝設置簡單可以節約相應的費用。不僅如此,而且拆卸簡易。進行定期檢驗時,可以利用與特檢院合作運營的復檢站進行定期檢驗確保安全。
【IPC分類】F17C1/00
【公開號】CN204805940
【申請號】CN201520148831
【發明人】李東宣
【申請人】遼寧納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開日】2015年11月25日
【申請日】201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