燈箱對射燈條用卡簧的制作方法
【專利摘要】一種燈箱對射燈條用卡簧,它包括基條(1)和連接在基條(1)兩端且對稱分布的簧條(2),所述的簧條(2)自上到下分為一個“>”型條(2.1)、一個第一“L”型條(2.2)和一個第二“L”型條(2.3),所述的“>”型條(2.1)與第一“L”型條(2.2)之間及第一“L”型條(2.2)與第二“L”型條(2.3)之間均為鈍角過渡,所述的第二“L”型條(2.3)通過連接條(3)與基條(1)連接,且連接條(3)遠離基條(1)的一端端部在基條(1)上的投影位于基條(1)上;與現有技術相比,本實用新型具有可使燈條安裝及維護較簡便及使用成本較低的特點。
【專利說明】燈箱對射燈條用卡簧
【技術領域】
[0001]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卡簧,特別是涉及一種燈箱對射燈條用卡簧。
【背景技術】
[0002]戶外燈箱廣告區別于其它類型廣告,其特點如下:
[0003]1、畫面大:眾多的平面廣告媒體都供室內或小范圍傳達,幅面較小。而戶外燈箱廣告通過門頭、布告(宣傳)欄、立桿燈箱畫的形式展示廣告內容;比其他平面廣告插圖大、字體也大,十分引人注目。
[0004]2、遠視強:戶外燈箱廣告的功能,是通過自然光(白天)、輔助光(夜晚)兩種形式,向戶外的人們、遠距離的人們傳達信息;廣告作品的遠視效果強烈,極利于現代社會的快節奏、高效率、來去匆忙的人們在遠距離刻意關注。
[0005]3、內容廣:燈箱廣告在公共類的交通、運輸、安全、福利、儲蓄、保險、納稅等方面;在商業類的產品、企業、旅游、服務等方面;在文教內的文化、教育、藝術等方面,均能廣泛地發揮作用。
[0006]4、兼具性:展示的形式多種,具有文字和色彩兼備功能,從產品商標、品名、實物照片、色彩、企業意圖到文化、經濟、風俗、信仰、觀念無所不包含;通過構思和獨特創意,緊緊抓住誘導消費者購買欲這一 “環”,以視覺傳達的異質性,去達到廣告目的。
[0007]5、固定性:戶外燈箱廣告無論是采用何種形式,都有其在一定范圍、位置固定的要求。由于作為半永久展示裝置,其基本結構較其它廣告形式復雜;包括框架、復面材料、圖案印刷層、防風、防雨雪構造,以及夜晚作為照明的打光設施,使得其單件復制成本高于其它類型廣告。
[0008]目前,正因廣告燈箱的上述特點,其應用場所分布于道路、街道兩旁,以及影(劇)院、展覽(銷)會、商業鬧市區、車站、機場、碼頭、公園等公共場所。國外稱之為“半永久”街頭藝術。且隨著LED技術的發展,及其與白熾燈泡、氖燈及日光燈相比的特點是:工作電壓很低(有的僅一點幾伏);工作電流很小(有的僅零點幾毫安即可發光);抗沖擊和抗震性能好,可靠性高,壽命長;故越來越多的廣告燈箱使用LED燈提供光源。現有技術的廣告燈箱中對射的LED燈條均是通過螺釘固定在燈箱框架上的,但是這樣在安裝時,由于燈箱的空間較小,不易于將燈條固定在框架上,安裝比較麻煩;且燈箱安裝后,如果燈條上出現LED燈珠損壞時,需要現場更換,則就需要通過工具先將螺釘松開,再拿下需要更換的燈條,隨后再通過螺釘將新的燈條固定在框架上,整個過程至少需要30分鐘才能完成,故后期的維護也較麻煩。
實用新型內容
[0009]本實用新型針對以上問題提供了一種可使燈條安裝及維護較簡便及使用成本較低的燈箱對射燈條用卡簧。
[0010]本實用新型解決以上問題所用的技術方案是:提供一種具有以下結構的燈箱對射燈條用卡簧,它包括基條和連接在基條兩端且對稱分布的簧條,所述的簧條自上到下分為一個“>”型條、一個第一 “L”型條和一個第二 “L”型條,所述的“>”型條與第一 “L”型條之間及第一 “L”型條與第二 “L”型條之間均為鈍角過渡,所述的第二 “L”型條通過連接條與基條連接,且連接條遠離基條的一端端部在基條上的投影位于基條上。
[0011]采用以上結構后,與現有技術相比,本實用新型由于燈箱框架上的型材上均設有“T”型槽,則使用時,用手指拿住將“ > ”型條,將基條部分卡在“T”型槽內即可,或者通過其它緊固件將基條部分固定在框架也可,一般一個燈條位置設置兩個本實用新型即可,隨后只需將燈條斜向使得燈條的一個長邊從本實用新型的開口處放入,直至到位于第一“L”型條之間的位置上,最后燈條翻平,此時燈條即可被卡緊在第一“L”型條之間的位置上;而取出時,只需反向操作即可,通常更換一個燈條的時間不超過10分鐘,故燈條的拆裝均較快速簡便,且相對于螺釘使用量也較少,不易出現丟失情況,進而降低了使用成本較低。因此本實用新型具有可使燈條安裝及維護較簡便及使用成本較低的特點。
[0012]作為改進,所述的第二 “L”型條與連接條之間為銳角過渡,則這樣設置后,使得簧條的彈性變形更大,進而使得本實用新型可使用于寬度更大的燈條,提高本實用新型適應性,降低使用者的使用成本。
[0013]作為進一步改進,所述的基條及基條兩端的連接條和簧條為一體式結構,則這種一體式的結構使得本實用新型可以通過一根具有彈性的金屬絲彎曲而成,可降低生產成本,同時又保證本實用新型具有較好的彈性,彈性變形量更大,適用的范圍也就更大。
[0014]作為再進一步改進,所述的基條兩端的連接條之間設有限位塊,所述的限位塊長度方向的一端端面與基條貼合,所述的限位塊的兩側面分別與第二 “L”型條和連接條之間過渡角相抵,且與第二“L”型條和連接條之間過渡角相抵的限位塊的兩側面上設有凹槽,所述的凹槽的長度方向沿限位塊的長度方向延伸,且第二 “L”條和連接條之間過渡角位于凹槽內,則限位塊設置后,使用時與基條一起塞入到框架中的“T”槽中時,而在限位塊的作用下,使得本實用新型在使用時不易出現滑落或移位的情況,故使用穩定性更好。
【專利附圖】
【附圖說明】
[0015]圖1為本實用新型燈箱對射燈條用卡簧的結構示意圖。
[0016]圖2為本實用新型燈箱對射燈條用卡簧安裝后的結構示意圖。
[0017]如圖所示:1、基條,2、簧條,2.1、“>”型條,2.2、第一“L”型條,2.3、第二“L”型條,
3、連接條,4、限位塊,5、凹槽。
【具體實施方式】
[0018]以下結合附圖和【具體實施方式】,對本實用新型做進一步描述。
[0019]如圖1和圖2所示的一種燈箱對射燈條用卡簧,它包括基條I和連接在基條I兩端且對稱分布的簧條2,所述的簧條2自上到下分為一個“>”型條2.1、一個第一“L”型條
2.2和一個第二 “L”型條2.3,一般“>”型條2.1中的折彎處為弧形結構,所述的“>”型條2.1與第一“L”型條2.2之間及第一“L”型條2.2與第二“L”型條2.3之間均為鈍角過渡,所述的第二“L”型條2.3通過連接條3與基條I連接,且連接條3遠離基條I的一端端部在基條I上的投影位于基條I上;一般簧條2與連接條3的組合沿過基條I中心的垂線對稱,即基條I的兩端均設有簧條2與連接條3的組合。
[0020]所述的第二 “L”型條2.3與連接條3之間為銳角過渡。
[0021]所述的基條I及基條I兩端的連接條3和簧條2為一體式結構,整體本實用新型由一根具有彈性的金屬絲折彎而成。
[0022]所述的基條I兩端的連接條3之間設有限位塊4,所述的限位塊4長度方向的一端端面與基條I貼合,所述的限位塊4的兩側面分別與第二 “L”型條2.3和連接條3之間過渡角相抵,且與第二 “L”型條2.3和連接條3之間過渡角相抵的限位塊4的兩側面上設有凹槽5,所述的凹槽5的長度方向沿限位塊4的長度方向延伸,且第二 “L”條2.3和連接條3之間過渡角位于凹槽5內。
[0023]安裝時,先將基條I塞入到燈箱框架上的“T”槽中;隨后將限位塊4上的凹槽5對第二 “L”條2.3和連接條3之間過渡角也塞入“T”槽中,直至限位塊4的端面與基條I貼合(卡簧的數量根據實際需求和燈條長度來定,一根燈條為兩個卡簧,且分別位于燈條兩端即可);最后將燈條斜向使得燈條的一個長邊從本實用新型的開口處放入,直至到位于第一“L”型條2.2之間的位置上,最后燈條翻平,此時燈條即可被卡緊在第一 “L”型條2.2之間的位置上。更換時,只需反向操作即可,整個過程不超過10分鐘。
[0024]以上實施例僅為本實用新型的較佳實施例,本實用新型不僅限于以上實施例還允許有其它結構變化,凡在本實用新型獨立權要求范圍內變化的,均屬本實用新型保護范圍。
【權利要求】
1.一種燈箱對射燈條用卡簧,其特征在于:它包括基條(I)和連接在基條(I)兩端且對稱分布的簧條(2),所述的簧條(2)自上到下分為一個“>”型條(2.1)、一個第一“L”型條(2.2)和一個第二“L”型條(2.3),所述的“>”型條(2.1)與第一“L”型條(2.2)之間及第一“L”型條(2.2)與第二“L”型條(2.3)之間均為鈍角過渡,所述的第二“L”型條(2.3)通過連接條(3 )與基條(I)連接,且連接條(3 )遠離基條(I)的一端端部在基條(I)上的投影位于基條(I)上。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燈箱對射燈條用卡簧,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第二“L”型條(2.3)與連接條(3)之間為銳角過渡。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燈箱對射燈條用卡簧,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基條(I)及基條(I)兩端的連接條(3)和簧條(2)為一體式結構。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燈箱對射燈條用卡簧,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基條(I)兩端的連接條(3)之間設有限位塊(4),所述的限位塊(4)長度方向的一端端面與基條(I)貼合,所述的限位塊(4)的兩側面分別與第二“L”型條(2.3)和連接條(3)之間過渡角相抵,且與第二“L”型條(2.3)和連接條(3)之間過渡角相抵的限位塊(4)的兩側面上設有凹槽(5),所述的凹槽(5)的長度方向沿限位塊(4)的長度方向延伸,且第二“L”條(2.3)和連接條(3)之間過渡角位于凹槽(5)內。
【文檔編號】F16B2/22GK203614528SQ201320876011
【公開日】2014年5月28日 申請日期:2013年12月27日 優先權日:2013年12月27日
【發明者】馬立峰 申請人:寧波傳奇光電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