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隔爆水槽技術領域,尤其涉及一種隔爆水槽自動加水裝置。
背景技術:
隔爆水槽的作用是為預防煤塵爆炸控制煤塵爆炸災害擴大,保證第一個采區內的煤和半煤巖,掘進面的上下出口,有足夠的水量,以防止瓦斯、煤塵爆炸事故擴大,隔絕煤炸傳播。隨著礦井開采范圍的不斷擴大,井下需要安裝隔爆水槽的地點也在與日俱增,按照安全規范,礦井應每周至少檢查一次隔爆水槽的水量,確保水量符合要求。而由于水槽內水分揮發較快,現場實際加水頻率遠高于每周一次,因此,出現人工加水不僅工作強度大,而且耗費時間過多的問題。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的目的是為了解決現有技術中存在人工加水不僅工作強度大,而且耗費時間過多的缺點,而提出的一種隔爆水槽自動加水裝置。
為了實現上述目的,本發明采用了如下技術方案:
設計一種隔爆水槽自動加水裝置,包括蓄水箱,所述蓄水箱一側設有進水端口,所述蓄水箱另一側設有主管道,所述進水端口高于主管道設置,所述主管道底部設有多個支管道,所述主管道貫穿隔爆水槽,所述支管道延伸至隔爆水槽內,所述支管道底部設有多個通孔,所述通孔內插設有連接桿,所述連接桿底部連接有第一浮板,所述支管道底部與隔爆水槽底部之間的距離小于連接桿長度,且通孔的深度大于連接桿長度;
所述蓄水箱上設有圓形可視化窗口,所述蓄水箱內放置有第二浮板,所述第二浮板為多孔板,所述第二浮板底部安裝有浮桿,所述浮桿安裝于第二浮板底部正中心,所述可視化窗口的圓心處于蓄水箱的中軸線上。
優選的,所述蓄水箱頂部鉸接有箱蓋,所述箱蓋與蓄水箱之間設有密封圈,所述進水端口上設有密封塞。
優選的,所述支管道與主管道之間通過三通連接。
優選的,所述可視化窗口內安裝有鋼化玻璃。
優選的,所述第一浮板、連接桿、第二浮板和浮桿均采用eva材質制成。
本發明提出的一種隔爆水槽自動加水裝置,有益效果在于:該裝置結構簡單,不需使用電力設備即可完成自動加水的功能,不僅能夠避免電力設備在煤塵爆炸中造成更嚴重的后果,同時操作方便,運用連通器的原理,使蓄水箱為隔爆水槽供水變得更加簡單。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發明提出的一種隔爆水槽自動加水裝置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圖1中a處結構的放大圖;
圖3為本發明提出的一種隔爆水槽自動加水裝置的支管道的仰視圖;
圖4為本發明提出的一種隔爆水槽自動加水裝置的蓄水箱的內部結構示意圖。
圖中:蓄水箱1、進水端口11、可視化窗口12、箱蓋13、主管道2、支管道3、通孔31、第一浮板4、連接桿41、第二浮板5、浮桿6、隔爆水槽7。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發明實施例中的附圖,對本發明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發明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
參照圖1-4,一種隔爆水槽自動加水裝置,包括蓄水箱1,蓄水箱1一側設有進水端口11,蓄水箱1另一側設有主管道2,進水端口11高于主管道2設置,蓄水箱1頂部鉸接有箱蓋13,箱蓋13與蓄水箱1之間設有密封圈,進水端口11上設有密封塞,密封圈和密封塞的用于保護蓄水箱1的密閉性,避免蓄水箱1出現水溢出的問題。
主管道2底部設有多個支管道3,支管道3與主管道2之間通過三通連接,主管道2貫穿隔爆水槽7,支管道3延伸至隔爆水槽7內,支管道3底部設有多個通孔31,通孔31內插設有連接桿41,連接桿41底部連接有第一浮板4,支管道3底部與隔爆水槽7底部之間的距離小于連接桿41長度,且通孔31的深度大于連接桿41長度,防止水位過低時,連接桿41從通孔31內脫落的問題,第一浮板4用于堵住支管道3,避免水不斷的從蓄水箱1流入隔爆水槽7。
蓄水箱1上設有圓形可視化窗口12,可視化窗口12內安裝有鋼化玻璃,蓄水箱1內放置有第二浮板5,第二浮板5為多孔板,第二浮板5底部安裝有浮桿6,浮桿6安裝于第二浮板5底部正中心,可視化窗口12的圓心處于蓄水箱1的中軸線上,在蓄水箱1的水位過低時,工作人員可以從可視化窗口12中看到浮桿6,發現浮桿6出現在可視化窗口12中就可以知曉蓄水箱1的水位過低,需要給蓄水箱1進行加水,根據連通器的原理,使得隔爆水槽7內水得到自動補給。
第一浮板4、連接桿41、第二浮板5和浮桿6均采用eva材質制成,采用eva材質可以保證第一浮板4、連接桿41、第二浮板5和浮桿6的密度始終小于水的密度,第二浮板5始終浮在蓄水箱1內的水面上。
工作原理:蓄水箱1安裝于墻壁上,使可視化窗口12的位置處于工作人員可視角度以內,打開箱蓋13,放入第二浮板5及浮桿6,關閉箱蓋13,再打開進水端口11,將進水端口11與水源連通,向蓄水箱1內注水,蓄水箱1內的水通過主管道2和支管道3流入隔爆水槽7內,隔爆水槽7的水在自我流失后,只要水平面低于支管道3底部,蓄水箱1內的水就會流入至隔爆水槽7內,直至第一浮板4堵住支管道3底部,工作人員只需觀察蓄水箱1內的浮桿6即可,從可視化窗口12中看到浮桿6即表示蓄水箱1內水儲量不多,往蓄水箱1內注水即可。
以上所述,僅為本發明較佳的具體實施方式,但本發明的保護范圍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本發明揭露的技術范圍內,根據本發明的技術方案及其發明構思加以等同替換或改變,都應涵蓋在本發明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