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土后開挖結合內支撐雙排樁支護結構的制作方法
【專利摘要】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基坑支護結構,具體是留土后開挖結合內支撐雙排樁支護結構,包括雙排樁,緊貼雙排樁的坑底留土體和支撐雙排樁的局部內支撐。通過盆式開挖法在坑底預留部分土體,由于土體的有利作用,此時可不設置內支撐。然后施工預留土體以外的地下室結構,并在地下室樓板與雙排樁之間設置局部內支撐,此時可挖除土體,進而施工土體處的地下室結構。與常規結構相比,本支護結構充分利用預留土體的有利作用,避免大面積設置內支撐體系,為地下室結構大面積施工提供空間;僅在靠近支護結構的局部范圍內設置一定數量的內支撐,此時可挖除留土,進行剩余地下室結構施工,并逐步拆換撐。本實用新型可達到縮短工期、降低造價的目的,且施工快捷、簡便。
【專利說明】留土后開挖結合內支撐雙排粧支護結構
【技術領域】
[0001 ] 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基坑支護結構,尤其適用于大面積較深基坑開挖支護。
技術背景
[0002]隨著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城市用地的緊張促使建構筑物不斷向地下空間擴展,加速了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導致城市基坑開挖規模朝向更大更深方向發展,這對基坑支護結構的設計理論與施工技術提出了新的要求。在這樣的條件下,傳統的支護結構體系:如單排懸臂樁,理論支護深度不宜超過6m,且變形控制能力差,對周邊環境條件保護不利;雙排樁理論支護深度不宜超過12m ;單排懸臂樁或雙排樁結合描撐的支護結構形式雖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支護深度不足的缺點,但該支護形式對周邊環境條件要求較高;在坑外,需要有足夠的支護構件容納空間;在坑內,大面積的內支撐需要占用部分施工空間。錨撐構件的層層施工與拆換又會對工期的優化形成壓力,且大面積內支撐難以進行分區分片施工。在城市用地日益緊張、工期要求愈發嚴格的形勢之下,兩者之間的矛盾突顯而不可調和。
【發明內容】
[0003]本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問題是提供一種基坑支護結構,該基坑支護結構變形小、適用性強、施工方便、性價比良好。
[0004]本實用新型的技術解決方案是:留土后開挖結合內支撐雙排樁支護結構,包括雙排樁,緊貼雙排樁的坑底留土體和支撐雙排樁的局部內支撐。
[0005]所述坑底留土體緊貼雙排樁的下部,局部內支撐與雙排樁的上部連接。
[0006]所述雙排樁包含前排樁、后排樁、前排樁樁頂冠梁、后排樁樁頂冠梁和連接前排樁樁頂冠梁和后排樁樁頂冠梁的橫梁。
[0007]所述坑底留土緊貼前排樁,所述局部內支撐與前排樁相連接。
[0008]本實用新型局部內支撐可采用型鋼梁、鋼管梁或鋼筋混凝土梁。
[0009]本實用新型前排樁和后排樁之間還可設有水泥攪拌樁。
[0010]通過雙排樁,留土,局部內支撐,地下室樓板的有機結合,確保基坑施工的安全性、經濟性與高效性。
[0011]本實用新型變形小、適用性強、施工方便、性價比良好。較好地解決傳統支護結構所面臨的諸多難點,確保基坑施工的安全性、經濟性與高效性;是一種安全可靠、適應當前建設形勢的綠色環保支護結構體系。
[0012]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無需設置錨桿、錨索等永久式外延深埋支護構件,不會產生地底環境污染等問題,且便于臨近周邊用地的后續規劃及開發;不需在基坑內大范圍設置鋼筋混凝土支撐構件,方便大面積開挖,加快施工速度,局部內支撐的施工與拆除亦較為方便,為主體結構快速出坑創造了有利條件。
【專利附圖】
【附圖說明】
[0013]圖1是本實用新型的結構示意圖;
[0014]圖2是圖1的A-A放大圖。
【具體實施方式】
[0015]參見圖f 2,本實用新型包括雙排樁,緊貼雙排樁的坑底留土體4和支撐雙排樁的局部內支撐5。所述坑底留土體4緊貼雙排樁的下部,局部內支撐5與雙排樁的上部連接。
[0016]所述雙排樁包含前排樁1.1、后排樁1.2、前排樁樁頂冠梁2.1、后排樁樁頂冠梁2.2和連接前排樁樁頂冠梁2.1和后排樁樁頂冠梁2.2的橫梁3。
[0017]所述坑底留土 4緊貼前排樁1.1,所述局部內支撐5與前排樁1.1相連接。
[0018]局部內支撐5采用型鋼梁、鋼管梁或鋼筋混凝土梁。
[0019]當基坑區域分布有強透水層且地下水豐富或者基坑開挖土層范圍內分布有軟弱土,本實用新型雙排支護樁(前排樁1.1和后排樁1.2)之間還可設置水泥攪拌樁6。還可以結合水泥土連續墻以及坑內土體加固。
[0020]本實用新型的實施步驟是:首先在基坑四周施工雙排樁,然后在基坑內進行盆式開挖(即在緊貼支護結構的局部區域預留部分土體4);除留土體4區域外,繼續開挖基坑其它部位土體,直至開挖到預定基坑地標高,此時由于留土 4的有利作用,無需設置支撐梁即可滿足變形、穩定安全等要求。開挖至留土標高處后,并在雙排樁上施工腰梁;施工留土體4以外的主體地下室結構,并在腰梁與相應標高的地下室樓板之間設置局部內支撐5 ;由于局部內支撐的替代作用,此時可以挖除留土 4 ;施工基坑中部的主體地下室結構,待中部地下室出坑后,利用已建地下室的樓板做為支撐點設置局部內支撐5 ;然后開挖預留土體4,并施工該區域地下室,同時逐步設置換撐板帶以替代局部內支撐,最終完成全部主體地下室結構的施工。地下室施工完畢之后,則可以進行基坑回填作業。
[0021]本實用新型具有以下優點:
[0022](I)基坑內無支撐空間大:挖土方便、地下室結構施工無障礙。
[0023](2)節省工期:挖土快,無需大面積拆換撐,地下室結構施工快,方便組織流水施工,節省工期。
[0024](3)綜合經濟效益高:土方挖運費用便宜,減少大面積拆撐費用,節省工期,建筑物可提前竣工投入施工,綜合經濟效益較高。
[0025](4)綠色施工:減少拆撐帶來的二次污染,符合綠色施工的原則。
[0026](5)地下室結構更少預留施工縫:基坑內大面積空曠,也無需設置支撐立柱樁,可減少主體地下室預留施工縫的需要,并可減少底板因穿立柱鋼格構防水難處理所帶來的漏水風險。
【權利要求】
1.留土后開挖結合內支撐雙排樁支護結構,其特征在于:包括雙排樁,緊貼雙排樁的坑底留土體和支撐雙排樁的局部內支撐。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支護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坑底留土體緊貼雙排樁的下部,局部內支撐與雙排樁的上部連接。
3.如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支護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雙排樁包含前排樁、后排樁、前排樁樁頂冠梁、后排樁樁頂冠梁和連接前排樁樁頂冠梁和后排樁樁頂冠梁的橫梁。
4.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支護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坑底留土緊貼前排樁,所述局部內支撐與前排樁相連接。
5.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支護結構,其特征在于:前排樁和后排樁之間還設有水泥攪拌樁。
6.如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支護結構,其特征在于:局部內支撐采用型鋼梁、鋼管梁或鋼筋混凝土梁。
【文檔編號】E02D17/04GK204098043SQ201420544724
【公開日】2015年1月14日 申請日期:2014年9月22日 優先權日:2014年9月22日
【發明者】馬鄖, 郭運, 劉佑祥, 龍雄華, 張楊, 范曉峰, 龍曉東, 羅春雨, 李松, 杜金龍, 朱佳 申請人:中南勘察設計院(湖北)有限責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