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名稱:一種車輛點火保護系統的制作方法
技術領域:
本實用新型涉及車輛的啟動系統,特別地,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車輛點火保護系 統。
背景技術:
隨著社會的發展,現在擁有汽車的人越來越多。但是很多人并不會正確的給車輛 點火,特別是一些剛開始駕駛汽車的人,有時連續點火時間過長,或者在一次點火不成功的 情況下不給車輛一定的時間間隔就再次點火。這些不正確的操作都會對車輛造成損傷,連 續點火時間過長會導致電池電量消耗過快,還可能損壞啟動機,在一次點火不成功的情況 下不給車輛一定的時間間隔就再次點火也會使電池電量消耗過快,長期如此會影響電池壽 命。
實用新型內容本實用新型為解決上述的駕駛人員的不正確操作而對車輛造成損傷的問題,提供 一種車輛點火保護系統,該車輛點火保護系統可避免駕駛人員的不正確操作而對車輛造成 的損傷。本實用新型第一方案的車輛點火保護系統,包括點火開關和電磁開關,其中,所 述車輛點火保護系統還包括常閉型開閉部件、中央處理單元、第一計時器和第二計時器;所述中央處理單元與點火開關相連并檢測點火開關是否轉動到第三檔;所述點火開關與電磁開關通過常閉型開閉部件相連,所述常閉型開閉部件與中央 處理單元相連并由中央處理單元控制其閉合或斷開;所述第一計時器與中央處理單元相連,中央處理單元在檢測到點火開關轉動到第 三檔后啟動第一計時器開始計時,第一計時器在計時達到中央處理單元設定的第一設定時 間后向中央處理單元發出第一反饋信號;所述第二計時器與中央處理單元相連,中央處理單元在接收到所述第一反饋信號 后控制所述常閉型開閉部件斷開,同時使第二計時器啟動開始計時,第二計時器在計時達 到中央處理單元設定的第二設定時間后向中央處理單元發出第二反饋信號,中央處理單元 在接收到所述第二反饋信號后控制所述常閉型開閉部件閉合。進一步地,所述第一計時器和第二計時器是中央處理單元內置的兩個計時器。進一步地,所述常閉型開閉部件為常閉型繼電器。進一步地,所述第一設定時間為3-5秒。進一步地,所述第二設定時間為8-12秒。進一步地,所述中央處理單元為單片機。本實用新型第二方案的車輛點火保護系統,包括點火開關和電磁開關,其中,所 述車輛點火保護系統還包括常閉型開閉部件、中央處理單元和計時器;所述中央處理單元與點火開關相連并檢測點火開關是否轉動到第三檔;[0016]所述點火開關與電磁開關通過常閉型開閉部件相連,所述常閉型開閉部件與中央 處理單元相連并由中央處理單元控制其閉合或斷開;所述計時器與中央處理單元相連,中央處理單元在檢測到點火開關轉動到第三檔 后啟動計時器開始計時,計時器在計時達到中央處理單元設定的第一設定時間后向中央處
理單元發出第一反饋信號;中央處理單元在接收到所述第一反饋信號后控制所述常閉型開閉部件斷開,同時 使計時器重新開始計時,計時器在計時達到中央處理單元設定的第二設定時間后向中央處 理單元發出第二反饋信號,中央處理單元在接收到所述第二反饋信號后控制所述常閉型開 閉部件閉合。進一步地,所述第一設定時間為3-5秒。進一步地,所述第二設定時間為8-12秒。本實用新型第三方案的車輛點火保護系統,包括點火開關和電磁開關,其中,所 述車輛點火保護系統還包括開閉部件、中央處理單元、第一計時器和第二計時器;所述中央處理單元與點火開關相連并檢測點火開關是否轉動到第三檔;所述點火開關與電磁開關通過開閉部件相連,所述開閉部件與中央處理單元相連 并由中央處理單元控制其閉合或斷開;所述第一計時器與中央處理單元相連,中央處理單元在檢測到點火開關轉動到第 三檔后控制所述開閉部件閉合,同時啟動第一計時器開始計時,第一計時器在計時達到中 央處理單元設定的第一設定時間后向中央處理單元發出第一反饋信號;所述第二計時器與中央處理單元相連,中央處理單元在接收到所述第一反饋信號 后控制所述開閉部件斷開、同時使第二計時器啟動開始計時、且暫停檢測點火開關,第二計 時器在計時達到中央處理單元設定的第二設定時間后向中央處理單元發出第二反饋信號, 中央處理單元在接收到所述第二反饋信號后恢復檢測點火開關。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在駕駛人員將點火開關轉動到第三檔后,電磁開關得 電,啟動機帶動發動機轉動,同時第一計時器開始計時,在計時達到第一設定時間后中央處 理單元控制開閉部件斷開。由于點火開關與電磁開關通過開閉部件相連,因此開閉部件斷 開后,電磁開關失電,啟動機不能再帶動發動機轉動。如果發動機已啟動成功,則點火成功; 如果發動機未啟動成功,則只好進行下一次點火。這樣可以避免駕駛人員單次點火時間過 長,避免電池電量消耗過快,且可保護啟動機。在開閉部件斷開后,第二計時器開始啟動計 時,在計時達到第二設定時間后向,中央處理單元控制所述開閉部件閉合,或者恢復檢測點 火開關。這樣,在第二計時器開始計時至達到第二設定時間的這段時間內,開閉部件是斷開 的,即使駕駛人員將點火開關轉動到第三檔,電磁開關也不會得電,避免了電池電量的過快 消耗。在第二計時器計時達到第二設定時間之后,駕駛人員可以再次點火。
圖1是本實用新型第一實施例的車輛點火保護系統的原理示意圖;圖2是本實用新型第二實施例的車輛點火保護系統的原理示意圖;圖3是本實用新型第三實施例的車輛點火保護系統的原理示意圖;圖4是本實用新型第四實施例的車輛點火保護系統的原理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為了使本實用新型所解決的技術問題、技術方案及有益效果更加清楚明白,以下 結合附圖及實施例,對本實用新型進行進一步詳細說明。應當理解,此處所描述的具體實施 例僅僅用以解釋本實用新型,并不用于限定本實用新型。第一實施例本實用新型的第一實施例的車輛點火保護系統如圖1所示,該車輛點火保護系 統,包括點火開關1、電磁開關2、常閉型開閉部件3、中央處理單元4、第一計時器5和第二 計時器6 ;所述中央處理單元4與點火開關1相連并可檢測點火開關1轉動到第三檔;所述 點火開關1與電磁開關2通過常閉型開閉部件3相連,所述常閉型開閉部件3與中央處理 單元4相連并由中央處理單元4控制其閉合或斷開;所述第一計時器5與中央處理單元4 相連,中央處理單元4在檢測到點火開關1轉動到第三檔后啟動第一計時器5開始計時,第 一計時器5在計時達到中央處理單元設定的第一設定時間后向中央處理單元4發出第一反 饋信號;所述第二計時器6與中央處理單元4相連,中央處理單元4在接收到所述第一反饋 信號后控制所述常閉型開閉部件3斷開,同時使第二計時器6啟動開始計時,第二計時器6 在計時達到中央處理單元設定的第二設定時間后向中央處理單元4發出第二反饋信號,中 央處理單元4在接收到所述第二反饋信號后控制所述常閉型開閉部件3閉合。所述常閉型開閉部件3可選用MOS三極管加控制電路組成的模塊,也可選用常閉 型繼電器,本實施例中優選用常閉型繼電器。優選地,所述第一設定時間為3-5秒。根據一般車輛發動機的啟動特性并結合經 驗,3-5秒是比較合適的時間。進一步地,所述第一設定時間為4秒。優選地,所述第二設定時間為8-12秒。根據一般車輛電池的特性并結合經驗, 8-12秒是比較合適的時間。進一步地,所述第二設定時間為10秒。優選地,所述中央處理單元4為單片機。本實施例中,所述相連即為電連接。本實施例的車輛點火保護系統的工作過程如下駕駛人員將點火開關1轉動到第 三檔,中央處理單元4在檢測到點火開關1轉動到第三檔后啟動第一計時器5開始計時。由 于點火開關1與電磁開關2通過常閉型開閉部件3相連,因此電磁開關2得電,啟動機帶動 發動機轉動。在計時達到中央處理單元設定的第一設定時間(一般設定為3-5秒)后中央 處理單元4控制常閉型開閉部件3斷開,電磁開關2失電,啟動機不能再帶動發動機轉動。 如果發動機已啟動成功,則點火成功;如果發動機未啟動成功,則只好進行下一次點火。這 樣可以避免駕駛人員單次點火時間過長,避免電池電量消耗過快,且可保護啟動機。在常閉 型開閉部件3斷開后,第二計時器6開始啟動計時,在計時達到中央處理單元設定的第二設 定時間(一般設定為8-12秒)后,中央處理單元4控制所述常閉型開閉部件3閉合。這樣, 在第二計時器6開始計時至達到第二設定時間的這段時間內,常閉型開閉部件3是斷開的, 即使駕駛人員將點火開關1轉動到第三檔,電磁開關2也不會得電,避免了電池電量的過快 消耗。在第二計時器6計時達到第二設定時間之后,駕駛人員可以再次點火,即將點火開關 1轉動到第三檔。第二實施例[0041]在第二實施例中,對與第一實施例相同的部分不再說明,只對與第一實施例不同 的部分進行說明。另外,對于與第一實施例相同的部件,在本實施例中采用與第一實施例相 同的附圖標記。第二實施例的原理示意圖如圖2所示。與第一實施例不同的是,第二實施例中只 有一個計時器7,所述計時器7與中央處理單元4相連,中央處理單元4在檢測到點火開關 1轉動到第三檔后啟動計時器7開始計時,計時器7在計時達到中央處理單元設定的第一設 定時間后向中央處理單元4發出第一反饋信號,中央處理單元4在接收到所述第一反饋信 號后控制所述常閉型開閉部件3斷開,同時使計時器7重新開始計時,計時器7在重新開始 計時達到中央處理單元設定的第二設定時間后向中央處理單元4發出第二反饋信號,中央 處理單元4在接收到所述第二反饋信號后控制所述常閉型開閉部件3閉合。第三實施例在第三實施例中,對與第一實施例相同的部分不再說明,只對與第一實施例不同 的部分進行說明。另外,對于與第一實施例相同的部件,在本實施例中采用與第一實施例相 同的附圖標記。第三實施例的原理示意圖如圖3所示。與第一實施例不同的是,在第三實施例中, 所述第一計時器5和第二計時器6是中央處理單元4內置的兩個計時器,兩個計時器在本 實施例中的作用與第一實施例相同。第四實施例在第四實施例中,對與第一實施例相同的部分不再說明,只對與第一實施例不同 的部分進行說明。另外,對于與第一實施例相同的部件,在本實施例中采用與第一實施例相 同的附圖標記。第四實施例的原理示意圖如圖4所示。與第一實施例不同的是,本實施例的開閉 部件8不必是常閉型的,可以是常閉型、常開型或其它。中央處理單元4在檢測到點火開關1轉動到第三檔后控制所述開閉部件8閉合, 同時啟動第一計時器5開始計時,第一計時器5在計時達到中央處理單元設定的第一設定 時間后向中央處理單元4發出第一反饋信號;中央處理單元4在接收到所述第一反饋信號 后控制所述開閉部件8斷開、同時使第二計時器6啟動開始計時、且暫停檢測點火開關1,第 二計時器6在計時達到中央處理單元設定的第二設定時間后向中央處理單元4發出第二反 饋信號,中央處理單元4在接收到所述第二反饋信號后恢復檢測點火開關1。本實施例的車輛點火保護系統的工作過程如下駕駛人員將點火開關1轉動到第 三檔,中央處理單元4在檢測到點火開關1轉動到第三檔后控制所述開閉部件8閉合,同時 啟動第一計時器5開始計時。由于點火開關1與電磁開關2通過開閉部件8相連,因此電磁 開關2得電,啟動機帶動發動機轉動。在計時達到中央處理單元設定的第一設定時間(一 般設定為3-5秒)后中央處理單元4控制開閉部件8斷開,電磁開關2失電,啟動機不能再 帶動發動機轉動。如果發動機已啟動成功,則點火成功;如果發動機未啟動成功,則只好進 行下一次點火。這樣可以避免駕駛人員單次點火時間過長,避免電池電量消耗過快,且可保 護啟動機。在開閉部件8斷開后,第二計時器6開始啟動計時,在計時達到中央處理單元設 定的第二設定時間(一般設定為8-12秒)后,中央處理單元4控制所述開閉部件8閉合。 這樣,在第二計時器6開始計時至達到第二設定時間的這段時間內,開閉部件8是斷開的,且中央處理單元4暫停檢測點火開關1,即使駕駛人員將點火開關1轉動到第三檔,電磁開 關2也不會得電,避免了電池電量的過快消耗。在第二計時器6計時達到第二設定時間之 后,駕駛人員可以再次點火,即將點火開關1轉動到第三檔。 以上所述僅為本實用新型的較佳實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實用新型,凡在本 實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和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實用新型 的保護范圍之內。
權利要求1.一種車輛點火保護系統,包括點火開關和電磁開關,其特征在于,所述車輛點火保 護系統還包括常閉型開閉部件、中央處理單元、第一計時器和第二計時器;所述中央處理單元與點火開關相連并檢測點火開關是否轉動到第三檔; 所述點火開關與電磁開關通過常閉型開閉部件相連,所述常閉型開閉部件與中央處理 單元相連并由中央處理單元控制其閉合或斷開;所述第一計時器與中央處理單元相連,中央處理單元在檢測到點火開關轉動到第三檔 后啟動第一計時器開始計時,第一計時器在計時達到中央處理單元設定的第一設定時間后 向中央處理單元發出第一反饋信號;所述第二計時器與中央處理單元相連,中央處理單元在接收到所述第一反饋信號后控 制所述常閉型開閉部件斷開,同時使第二計時器啟動開始計時,第二計時器在計時達到中 央處理單元設定的第二設定時間后向中央處理單元發出第二反饋信號,中央處理單元在接 收到所述第二反饋信號后控制所述常閉型開閉部件閉合。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車輛點火保護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計時器和第二計時 器是中央處理單元內置的兩個計時器。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車輛點火保護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常閉型開閉部件為常閉 型繼電器。
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車輛點火保護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設定時間為3-5秒。
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車輛點火保護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設定時間為8-12秒。
6.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車輛點火保護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中央處理單元為單片機。
7.—種車輛點火保護系統,包括點火開關和電磁開關,其特征在于,所述車輛點火保 護系統還包括常閉型開閉部件、中央處理單元和計時器;所述中央處理單元與點火開關相連并檢測點火開關是否轉動到第三檔; 所述點火開關與電磁開關通過常閉型開閉部件相連,所述常閉型開閉部件與中央處理 單元相連并由中央處理單元控制其閉合或斷開;所述計時器與中央處理單元相連,中央處理單元在檢測到點火開關轉動到第三檔后啟 動計時器開始計時,計時器在計時達到中央處理單元設定的第一設定時間后向中央處理單 元發出第一反饋信號;中央處理單元在接收到所述第一反饋信號后控制所述常閉型開閉部件斷開,同時使計 時器重新開始計時,計時器在計時達到中央處理單元設定的第二設定時間后向中央處理單 元發出第二反饋信號,中央處理單元在接收到所述第二反饋信號后控制所述常閉型開閉部 件閉合。
8.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車輛點火保護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設定時間為3-5秒。
9.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車輛點火保護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設定時間為8-12秒。
10.一種車輛點火保護系統,包括點火開關和電磁開關,其特征在于,所述車輛點火 保護系統還包括開閉部件、中央處理單元、第一計時器和第二計時器;所述中央處理單元與點火開關相連并檢測點火開關是否轉動到第三檔; 所述點火開關與電磁開關通過開閉部件相連,所述開閉部件與中央處理單元相連并由 中央處理單元控制其閉合或斷開;所述第一計時器與中央處理單元相連,中央處理單元在檢測到點火開關轉動到第三檔后控制所述開閉部件閉合,同時啟動第一計時器開始計時,第一計時器在計時達到中央處 理單元設定的第一設定時間后向中央處理單元發出第一反饋信號;所述第二計時器與中央處理單元相連,中央處理單元在接收到所述第一反饋信號后控 制所述開閉部件斷開、同時使第二計時器啟動開始計時、且暫停檢測點火開關,第二計時器 在計時達到中央處理單元設定的第二設定時間后向中央處理單元發出第二反饋信號,中央 處理單元在接收到所述第二反饋信號后恢復檢測點火開關。
專利摘要本實用新型提供了一種車輛點火保護系統,包括點火開關、電磁開關、常閉型開閉部件、中央處理單元、第一計時器和第二計時器,點火開關與電磁開關通過常閉型開閉部件相連,中央處理單元在檢測到點火開關轉動到第三檔后啟動第一計時器開始計時,在計時達到第一設定時間后向中央處理單元發出第一反饋信號,中央處理單元在接收到所述第一反饋信號后控制所述常閉型開閉部件斷開,同時使第二計時器啟動開始計時,第二計時器在計時達到第二設定時間后向中央處理單元發出第二反饋信號,中央處理單元在接收到所述第二反饋信號后控制常閉型開閉部件閉合。該車輛點火保護系統可避免駕駛人員的不正確操作而對車輛造成的損傷。
文檔編號F02P11/00GK201778940SQ201020186839
公開日2011年3月30日 申請日期2010年4月30日 優先權日2010年4月30日
發明者方滔, 譚日亮, 韓剛 申請人:比亞迪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