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靜電除塵領域,特別涉及一種靜電除塵器。
背景技術:
靜電除塵器的工作原理是利用高壓電場使煙氣發生電離,氣流中的粉塵荷電在電場作用下與氣流分離。陰極由不同斷面形狀的金屬導線制成,叫放電電極;陽極由不同幾何形狀的金屬板制成,叫集塵電極。
電除塵器灰斗出現架橋、膨灰、積灰板結和出口堵塞等現象,如不及時解決,使積灰過多、下灰不暢導致極間短路,直接影響電除塵器的正常運行。現場采用人工敲打或倉振的方法如不能解決,則需停機檢修時拆移卸灰閥后需用工具疏通處理,工作強度極大,生產效率低。
因此,發明一種靜電除塵器來解決上述問題很有必要。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靜電除塵器,以解決上述背景技術中提出的問題。
為實現上述目的,本發明提供如下技術方案:一種靜電除塵器,包括本體,所述本體一側連通有粉塵管道,所述粉塵管道內設有電磁閥和氣路單向閥,所述粉塵管道貫穿應急儲氣箱,所述應急儲氣箱設置在電磁閥和氣路單向閥之間,所述應急儲氣箱一側設置有控制裝置,所述控制裝置的輸出端設為電磁閥,所述粉塵管道位于應急儲氣箱內的表面連通有支管,所述本體的底部設置有灰斗,所述灰斗內設置有料位計,所述料位計的輸出端設為控制裝置,所述本體內設置有靜電裝置和振打裝置。
優選的,所述振打裝置包括振打減速機、傳動鏈、傳動軸、軸套和多個振打錘。
優選的,所述靜電裝置包括陽極框架、陽極板、陰極框架、陰極板、變壓器和電源,所述陽極板和陰極板均與振打錘表面接觸。
優選的,所述本體遠離應急儲氣箱的一側設置有若干出風管道。
優選的,所述控制裝置包括控制單元和處理器。
優選的,所述電磁閥的型號為市售永恩slp-15電磁閥。
優選的,所述料位計的型號為市售sy-cdqls23002除塵器專用高溫料位計。
本發明的技術效果和優點:通過設置料位計、應急儲氣箱、電磁閥和控制裝置,當灰斗內粉塵過多時,料位計向控制裝置發出電信號,控制裝置接收電信號后關閉電磁閥,此時粉塵從支管進入應急儲氣箱,防止靜電裝置繼續作業導致灰斗內粉塵堵塞,提升設備的穩定性,減少因堵塞造成了人工勞動強度,提升了生產效率。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發明正向剖視圖;
圖2為本發明俯視圖。
圖中:1本體、2粉塵管道、3氣路單向閥、4電磁閥、5應急儲氣箱、6控制裝置、7支管、8灰斗、9料位計、10靜電裝置、11振打裝置、12出風管道。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發明實施例中的附圖,對本發明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發明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基于本發明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做出創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于本發明保護的范圍。
本發明提供了如圖1-2所示的一種靜電除塵器,包括本體1,所述本體1一側連通有粉塵管道2,所述粉塵管道2內設有電磁閥4和氣路單向閥3,所述粉塵管道2貫穿應急儲氣箱5,所述應急儲氣箱5設置在電磁閥4和氣路單向閥3之間,所述應急儲氣箱5一側設置有控制裝置6,所述控制裝置6的輸出端設為電磁閥4,所述粉塵管道2位于應急儲氣箱5內的表面連通有支管7,所述本體1的底部設置有灰斗8,所述灰斗8內設置有料位計9,所述料位計9的輸出端設為控制裝置6,所述本體1內設置有靜電裝置10和振打裝置11,通過設置料位計9、應急儲氣箱5、電磁閥4和控制裝置6,當灰斗8內粉塵過多時,料位計9向控制裝置6發出電信號,控制裝置6接收電信號后關閉電磁閥4,此時粉塵從支管7進入應急儲氣箱5,防止靜電裝置10繼續作業導致灰斗8內粉塵堵塞,提升設備的穩定性,減少因堵塞造成了人工勞動強度,提升了生產效率。
所述振打裝置11包括振打減速機、傳動鏈、傳動軸、軸套和多個振打錘,所述靜電裝置10包括陽極框架、陽極板、陰極框架、陰極板、變壓器和電源,所述陽極板和陰極板均與振打錘表面接觸,通過振打裝置11擊打陽極板和陰極板,方便粉塵脫落,所述本體1遠離應急儲氣箱5的一側設置有若干出風管道12,所述控制裝置6包括控制單元和處理器,所述電磁閥4的型號為市售永恩slp-15電磁閥,所述料位計9的型號為市售sy-cdqls23002除塵器專用高溫料位計。
本實用工作原理:粉塵進入本體1后經過靜電裝置10吸塵和振打裝置11的振打后進入灰斗8,當灰斗8內粉塵過多時,料位計9向控制裝置6發出電信號,控制裝置6接收電信號后關閉電磁閥4,此時粉塵從支管7進入應急儲氣箱5,防止靜電裝置10繼續作業導致灰斗8內粉塵過多造成的堵塞,當灰斗8內粉塵較少時,料位計9向控制裝置6發出電信號,控制裝置6接收電信號后打開電磁閥4,粉塵從外部和應急儲氣箱5內進入本體1繼續除塵。
最后應說明的是:以上所述僅為本發明的優選實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發明,盡管參照前述實施例對本發明進行了詳細的說明,對于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其依然可以對前述各實施例所記載的技術方案進行修改,或者對其中部分技術特征進行等同替換,凡在本發明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發明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