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車載空氣凈化器的制造方法
【技術領域】
[0001]本發明涉及空氣凈化技術領域,具體涉及一種車載空氣凈化器。
【背景技術】
[0002]近年來,隨著機動車的普及,越來越多的家庭開始擁有各種機動車。但隨著機動車的高速普及,車內空氣污染的問題越來越多的浮現在消費者面前。
[0003]車內空氣污染指汽車內部由于不通風、車體裝修等原因造成的空氣質量差的情況。車內空氣污染源主要來自車體本身、裝飾用材等,其中甲醛、二甲苯、苯等有毒物質污染后果最為嚴重。2012年9月,一份“健康汽車檢測報告”表明11款主流車型可能存在致癌風險,而致癌源自車內空氣質量含致癌物。
[0004]國內對于車內空氣污染的技術標準,只有2012年3月正式實施的《乘用車內空氣質量評價指南》。《乘用車內空氣質量評價指南》根據車內空氣中揮發性有機物的種類、來源和對車輛主要內飾材料本身揮發特性的分析,確定了 8種主要被控制物質,規定了車內空氣中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甲醛、乙醛、丙烯醛的濃度要求。
[0005]不過,《乘用車內空氣質量評價指南》只是一個行業技術標準,并非強制性法規。并且相對于歐美標準來說過低,采用了室內空氣標準的上限水平。根據德國制訂的車內環境標準,甲醛含量不能超過0.08毫克/立方米,我國標準是不能超過0.1毫克/立方米。
[0006]目前,對于車內空氣的凈化,多數消費者僅僅是在車內置放活性炭、柚子皮等多孔物質,這類物質利用本身多孔的特性,能夠吸附車內空氣中的部分芳香烴,但其并不能凈化分解掉所述芳香族污染物。
[0007]另有部分消費者,在車內置放香水等揮發物,以揮發物本身的香味氣氛,遮蔽車內污染物的刺鼻氣味。但這類方法并沒有降低車內空氣中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甲醛、乙醛、丙烯醛的濃度,反而由于采用的香水等揮發物含有乙醇、甲醇等,對車內空氣造成再次污染。
【發明內容】
[0008]本發明的目的在于提出一種車內空氣凈化器,其先對車內空氣進行催化,將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甲醛、乙醛、丙烯醛分解或氧化,然后進入后續的吸附層,進行吸附并且殺菌。
[0009]為達此目的,本發明采用以下技術方案:
[0010]一種車載空氣凈化器,包括殼體、離心風機、催化部件、過濾吸附部件,其中離心風機、催化部件、過濾吸附部件設置在殼體的空腔內,離心風機設置在殼體空腔的中部;殼體的兩側分別開設有出風口,殼體的下部一側設置有電源接口 ;殼體上端開設有數個入風口,入風口的下方設置有催化部件,催化部件的下方設置有過濾吸附部件。
[0011]所述催化部件設置有催化劑層,所述催化劑包括載體、活性組分和助催化劑。所述載體為氧化鈰納米立方體和γ -二氧化錳納米管的混合物,其混合質量比為2:1-1:2;所述活性組分為鉬、鋯、釩和鎢復合氧化物,其摩爾比為1:(0.5-2):(0.5-2):(0.5-2),所述活性組分在催化劑中的重量含量為0.3%-10%;所述助催化劑為銀和銳鈦礦型二氧化鈦,Ag與Ti的摩爾比為2:5,所述助催化劑在催化劑中的重量含量為0.3%-6%。
[0012]所述活性組分在催化劑中的重量含量為0.3%_10%,優選0.5-%_8%,更優選2%-5%。例如,0.8%、1%、1.5%、2%、2.5%、3%、3.5%、4%、4.5%、5%、5.5%、6%、6.5%、7%、7.5%。
[0013]所述助催化劑在催化劑中的重量含量為0.3%~6%,優選0.5%-5%。例如,0.8%、1%、1.5%、2%、2.5%、3%、3.5%、4%、4.5%、5%、5.5%0
[0014]優選的,所述活性組分與助催化劑的重量比為5:1?2:1。例如4.5:1、4:1、3.5:1、3:1、2.5:1 ο
[0015]所述過濾吸附部件設置有吸附層,所述吸附層由活性炭和載有銀的納米二氧化鈦組成,其混合質量比為5:1-2:1,例如4.5:1,4:1,3.5:1,3:1等。
[0016]所述催化劑的制備方法可以采取常規的浸漬法以及其他替代方法,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根據其掌握的現有技術自由選擇,本發明不再贅述。
[0017]在本發明開機時,通過離心風機的旋轉,為殼體內的空氣循環提供動力,使車內的空氣通過入風口,車內空氣經過入風口后,分別通過催化部件,在催化部件內,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甲醛、乙醛、丙烯醛被部分或全部氧化分解,然后進入吸附部件,在吸附部件中,顆粒物與分解或部分分解的化合物被吸附,同時,吸附部件中負載的銀起到殺滅微生物的作用,對車內氣體進行了全面凈化,隨后將凈化后的空氣送出殼體。
[0018]本發明通過選取特定的氧化鈰納米立方體和γ-二氧化錳納米管作為載體,以及選取特定比例的鉬、鋯、釩和鎢復合氧化物作為活性成分,銀和銳鈦礦型二氧化鈦作為助催化劑,使得該催化劑產生協同效應,使得該催化劑對車內空氣中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甲醛、乙醛、丙烯醛的去除達到了 0.05毫克/立方米以下,遠遠低于以嚴苛著稱的歐洲標準。
【具體實施方式】
[0019]本發明通過下述實施例對本發明的催化劑進行說明。
[0020]實施例1
[0021 ]車載空氣凈化器,包括殼體、離心風機、催化部件、過濾吸附部件,其中離心風機、催化部件、過濾吸附部件設置在殼體的空腔內,離心風機設置在殼體空腔的中部;殼體的兩側分別開設有出風口,殼體的下部一側設置有電源接口;殼體上端開設有數個入風口,入風口的下方設置有催化部件,催化部件的下方設置有過濾吸附部件。
[0022]所述催化部件設置有催化劑層,通過浸漬法制備得到催化劑,所述載體為氧化鈰納米立方體和γ -二氧化錳納米管的混合物,其混合質量比為2: I ;
[0023]所述活性組分為鉬、鋯、釩和鎢復合氧化物,其摩爾比為1:1:1:1,所述活性組分在催化劑中的重量含量為2%;
[0024]所述助催化劑為銀和銳鈦礦型二氧化鈦,Ag與Ti的摩爾比為2:5,所述助催化劑在催化劑中的重量含量為I %。
[0025]所述吸附層由活性炭和載有銀的納米二氧化鈦組成,其混合質量比為3:1。
[0026]將所述車載空氣凈化器用于車內,在車內通入霧霾PM2.5指數為300的大氣,并使得車內氣體的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甲醛、乙醛、丙烯醛含量達到10毫克/立方米。關閉測試車的車窗等開閉件,啟動上述空氣凈化器,15分鐘后測試車內氣體,其霧霾PM2.5指數為8,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甲醛、乙醛、丙烯醛含量達到0.05毫克/立方米以下。
[0027]對比例I
[0028]將實施例1的載體替換為三氧化二鋁,其余條件不變,其PM2.5值為54,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甲醛、乙醛、丙烯醛含量在0.1毫克/立方米以上。
[0029]對比例2
[0030]將實施例1的V替換為La,其余條件不變,其PM2.5值為48,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甲醛、乙醛、丙烯醛含量在0.1毫克/立方米以上。
[0031]對比例3
[0032]將實施例1的Mo替換為Co,其余條件不變,其PM2.5值為38,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甲醛、乙醛、丙烯醛含量在0.1毫克/立方米以上。
[0033]對比例4
[0034]載體單獨使用氧化鈰納米立方體,不使用γ-二氧化錳納米管,其余條件不變,其ΡΜ2.5值為41,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甲醛、乙醛、丙烯醛含量在0.1毫克/立方米以上。
[0035]對比例5
[0036]載體單獨使用γ-二氧化錳納米管,不使用氧化鈰納米立方體,其余條件不變,其ΡΜ2.5值為62,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甲醛、乙醛、丙烯醛含量在0.1毫克/立方米以上。
[0037]上述實施例及對比例說明,本發明的催化劑幾種組分之間存在特定的聯系,省略或替換其中一種或幾種,都不能達到本申請的特定效果,證明其產生了協同效應。
[0038]申請人聲明,本發明通過上述實施例來說明本發明的催化劑,但本發明并不局限于上述催化劑,即不意味著本發明必須依賴上述詳細催化劑才能實施。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應該明了,對本發明的任何改進,對本發明產品各原料的等效替換及輔助成分的添加、具體方式的選擇等,均落在本發明的保護范圍和公開范圍之內。
【主權項】
1.一種車載空氣凈化器,包括殼體、離心風機、催化部件、過濾吸附部件,其中離心風機、催化部件、過濾吸附部件設置在殼體的空腔內,離心風機設置在殼體空腔的中部;殼體的兩側分別開設有出風口,殼體的下部一側設置有電源接口 ;殼體上端開設有數個入風口,入風口的下方設置有催化部件,催化部件的下方設置有過濾吸附部件,其特征在于, 所述催化部件設置有催化劑層,所述催化劑包括載體、活性組分和助催化劑,所述載體為氧化鈰納米立方體和γ - 二氧化錳納米管的混合物,其混合質量比為2:1-1: 2;所述活性組分為鉬、鋯、釩和鎢復合氧化物,其摩爾比為1:(0.5-2):(0.5-2):(0.5-2),所述活性組分在催化劑中的重量含量為0.3%-10%;所述助催化劑為銀和銳鈦礦型二氧化鈦,Ag與Ti的摩爾比為2:5,所述助催化劑在催化劑中的重量含量為0.3%~6%; 所述過濾吸附部件設置有吸附層,所述吸附層由活性炭和載有銀的納米二氧化鈦組成,其混合質量比為5:1-2:1。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催化劑,其特征在于,所述活性組分在催化劑中的重量含量為0.5-m3.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催化劑,其特征在于,所述活性組分在催化劑中的重量含量為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催化劑,其特征在于,所述助催化劑在催化劑中的重量含量為0.5%-5%。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催化劑,其特征在于,所述活性組分與助催化劑的重量比為5:1?2:1。
【專利摘要】本發明公開了一種車載空氣凈化器,包括殼體、離心風機、催化部件、過濾吸附部件,其中離心風機、催化部件、過濾吸附部件設置在殼體的空腔內,離心風機設置在殼體空腔的中部;殼體的兩側分別開設有出風口,殼體的下部一側設置有電源接口;殼體上端開設有數個入風口,入風口的下方設置有催化部件,催化部件的下方設置有過濾吸附部件。
【IPC分類】B01D53/72, B01D53/04, B01J23/888, B01D46/30
【公開號】CN105435578
【申請號】CN201510778609
【發明人】沈秋
【申請人】無錫橋陽機械制造有限公司
【公開日】2016年3月30日
【申請日】2015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