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精餾設備的制造方法
【技術領域】
[0001]本發明屬于化工設備技術領域,尤其是涉及一種精餾設備。
【背景技術】
[0002]在現有的技術中,藥廠的一些含有乙醇的廢液較多,如排至室外污染環境,因此,需要再回收處理。現有的設備處理這種藥用乙醇,存在真空蒸餾時檢測困難,而藥用廢棄乙醇雜質較多,在蒸餾中年度較高,很難通過填料層,需拆掉填料層,乙醇廢液汽化后再精餾塔內會快速上升,途中沒有阻擋,得不到很好的分離等技術問題。
【發明內容】
[0003]本發明要解決的問題是提供一種精餾設備,尤其適合乙醇精餾。
[0004]為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發明采用的技術方案是:一種精餾設備,包括蒸餾塔、第一緩沖板、第二緩沖板、檢測裝置、廢液回收罐、冷凝器、第一成品罐和第二成品罐,所述蒸餾塔下部設有較大的第一緩沖板,所述蒸餾塔上部設有第二緩沖板,所述蒸餾塔與所述冷凝器連接,所述冷凝器上部通過管道與所述檢測裝置連接,所述檢測裝置與所述廢液回收罐連接,所述冷凝器通過管道與所述第一成品罐連接,所述第一成品罐與所述第二成品罐連接。
[0005]進一步,所述蒸餾塔底部設有排污口,頂部設有進料口。
[0006]進一步,所述第二成品罐設有液位觀察口。
[0007]進一步,所述第一緩沖板與第二緩沖板均設有若干個小孔。
[0008]本發明具有的優點和積極效果是:由于采用上述技術方案,方便檢驗蒸餾塔內的反應情況,保證產品的質量,節省成本,保護環境,操作更加方便;具有結構簡單,維修方便,加工成本低、生產效率高等優點。
【附圖說明】
[0009]圖1是本發明的結構示意圖。
[0010]圖中:
[0011]1、第一緩沖板2、蒸餾塔3、第二緩沖板
[0012]4、冷凝器5、檢測裝置6、廢液回收罐
[0013]7、弟一成品 iig8、弟_■成品 iig
【具體實施方式】
[0014]如圖1所示,本發明一種精餾設備,包括蒸餾塔2、第一緩沖板1、第二緩沖板3、檢測裝置5、廢液回收罐6、冷凝器4、第一成品罐7和第二成品罐8,所述蒸餾塔2下部設有較大的第一緩沖板1,所述蒸餾塔2上部設有第二緩沖板3,所述蒸餾塔2與所述冷凝器4連接,所述冷凝器4上部通過管道與所述檢測裝置5連接,所述檢測裝置5與所述廢液回收罐6連接,所述冷凝器4通過管道與所述第一成品罐7連接,所述第一成品罐7與所述第二成品罐8連接。所述蒸餾塔2底部設有排污口,頂部設有進料口。所述第二成品罐8設有液位觀察口。所述第一緩沖板I與第二緩沖板3均設有若干個小孔。
[0015]本實例的工作過程:乙醇廢液經過前幾段工序的處理,進入最后的精餾設備內。在蒸餾塔2內進行反應后,進入冷凝器4內轉化為液體,再進入檢測裝置5,檢測產品是否合格,如合格,打開第一產品罐和第二產品罐。如不合格,蒸懼塔2將繼續反應直至合格,而管道內的液體和被檢測的液體將流入廢液回收罐6。設有兩個產品罐,保證產品質量的同時,起到緩沖備用的作用。
[0016]以上對本發明的一個實施例進行了詳細說明,但所述內容僅為本發明的較佳實施例,不能被認為用于限定本發明的實施范圍。凡依本發明申請范圍所作的均等變化與改進等,均應仍歸屬于本發明的專利涵蓋范圍之內。
【主權項】
1.一種精餾設備,其特征在于:包括蒸餾塔、第一緩沖板、第二緩沖板、檢測裝置、廢液回收罐、冷凝器、第一成品罐和第二成品罐,所述蒸餾塔下部設有較大的第一緩沖板,所述蒸餾塔上部設有第二緩沖板,所述蒸餾塔與所述冷凝器連接,所述冷凝器上部通過管道與所述檢測裝置連接,所述檢測裝置與所述廢液回收罐連接,所述冷凝器通過管道與所述第一成品罐連接,所述第一成品罐與所述第二成品罐連接。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精餾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蒸餾塔底部設有排污口,頂部設有進料口。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精餾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成品罐設有液位觀察□。
4.根據權利要求1?3任一項所述的一種精餾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緩沖板與第二緩沖板均設有若干個小孔。
【專利摘要】本發明提供一種精餾設備,包括蒸餾塔、第一緩沖板、第二緩沖板、檢測裝置、廢液回收罐、冷凝器、第一成品罐和第二成品罐,所述蒸餾塔下部設有較大的第一緩沖板,所述蒸餾塔上部設有第二緩沖板,所述蒸餾塔與所述冷凝器連接,所述冷凝器上部通過管道與所述檢測裝置連接,所述檢測裝置與所述廢液回收罐連接,所述冷凝器通過管道與所述第一成品罐連接,所述第一成品罐與所述第二成品罐連接。本發明具有的優點和積極效果是:由于采用上述技術方案,方便檢驗蒸餾塔內的反應情況,保證產品的質量,節省成本,保護環境,操作更加方便;具有結構簡單,維修方便,加工成本低、生產效率高等優點。
【IPC分類】B01D3-00, C07C29-80, C07C31-08
【公開號】CN104645647
【申請號】CN201310580902
【發明人】薛頂忠
【申請人】天津金鼎天福化工有限公司
【公開日】2015年5月27日
【申請日】201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