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子交換法除氨氮用離子交換裝置的制造方法
【專利說明】離子交換法除氨氮用離子交換裝置
[0001]
技術領域
[0002]本發明涉及一種離子交換法除氨氮用離子交換裝置。
【背景技術】
[0003]離子交換是指在固體顆粒和液體的界面上發生的離子交換過程。離子交換法選用對NH4+離子有很強選擇性的沸石作為交換樹脂,從而達到去除氨氮的目的。沸石具有對非離子氨的吸附作用和與離子氨的離子交換作用,它是一類硅質的陽離子交換劑,成本低,對NH4+有很強的選擇性。0.Lahav等用沸石作為離子交換材料,將沸石作為一種把氨氮從廢水中分離出來的分離器以及硝化細菌的載體。該工藝在一個簡單的反應器中分吸附階段和生物再生階段兩個階段進行。在吸附階段,沸石柱作為典型的離子交換柱;而在生物再生階段,附在沸石上的細菌把脫附的氨氮氧化成硝態氮。研究結果表明,該工藝具有較高的氨氮去除率和穩定性,能成功地去除原水和二級出水中的氨氮。沸石離子交換與pH的選擇有很大關系,pH在4?8的范圍是沸石離子交換的最佳區域。當pH < 4時,H+與NH4+發生競爭;當pH > 8時,NH4+變為NH3而失去離子交換性能。用離子交換法處理含氨氮10?20mg/L的城市污水,出水濃度可達lmg/L以下。離子交換法具有工藝簡單、投資省去除率高的特點,適用于中低濃度的氨氮廢水(< 500mg/L),對于高濃度的氨氮廢水會因樹脂再生頻繁而造成操作困難。但再生液為高濃度氨氮廢水,仍需進一步處理。
【發明內容】
[0004]本發明要解決的問題是提供一種離子交換法除氨氮用離子交換裝置,適合克服了現有技術中的不足。
[0005]為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發明采用的技術方案是:離子交換法除氨氮用離子交換裝置,包括樹脂支撐箱,所述樹脂支撐箱內具有導線板、進料口、樹脂板和多個支撐柱;
所述樹脂支撐箱上具有加料管,所述加料管固定于所述樹脂支撐箱上端面的側面,所述樹脂板固定于所述樹脂支撐箱的中部,所述樹脂板將所述樹脂支撐箱內的空間分割為上、下兩部分,所述導線板位于所述樹脂支撐箱上部的空間內,所述進料口的上端固定于所述導向板上,所述進料口的下端固定于所述樹脂板的上表面;
所述支撐柱將所述樹脂支撐箱的下部分割為均等的多個區間,每個區間均為獨立的氣腔。
[0006]本發明具有的優點和積極效果是:由于采用上述技術方案,對于離子交換樹脂的支撐力更強,延遲樹脂使用壽命的同時方便樹脂的更換。
【附圖說明】
[0007]圖1是本發明的整體結構示意圖; 圖中:1-樹脂支撐箱;2_加料管;3_導向板;4_進料口 ;5_樹脂板;6_支撐柱;7-氣腔。
【具體實施方式】
[0008]如圖1所示,本發明提供一種離子交換法除氨氮用離子交換裝置,包括樹脂支撐箱1,樹脂支撐箱1內具有導線板、進料口 4、樹脂板5和多個支撐柱6 ;
樹脂支撐箱1上具有加料管2,加料管2固定于樹脂支撐箱1上端面的側面,樹脂板5固定于樹脂支撐箱1的中部,樹脂板5將樹脂支撐箱1內的空間分割為上、下兩部分,導線板位于樹脂支撐箱1上部的空間內,進料口 4的上端固定于導向板3上,進料口 4的下端固定于樹脂板5的上表面;
支撐柱6將樹脂支撐箱1的下部分割為均等的多個區間,每個區間均為獨立的氣腔7。
[0009]以上對本發明的實施例進行了詳細說明,但所述內容僅為本發明的較佳實施例,不能被認為用于限定本發明的實施范圍。凡依本發明申請范圍所作的均等變化與改進等,均應仍歸屬于本發明的專利涵蓋范圍之內。
【主權項】
1.離子交換法除氨氮用離子交換裝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樹脂支撐箱,所述樹脂支撐箱內具有導線板、進料口、樹脂板和多個支撐柱; 所述樹脂支撐箱上具有加料管,所述加料管固定于所述樹脂支撐箱上端面的側面,所述樹脂板固定于所述樹脂支撐箱的中部,所述樹脂板將所述樹脂支撐箱內的空間分割為上、下兩部分,所述導線板位于所述樹脂支撐箱上部的空間內,所述進料口的上端固定于所述導向板上,所述進料口的下端固定于所述樹脂板的上表面; 所述支撐柱將所述樹脂支撐箱的下部分割為均等的多個區間,每個區間均為獨立的氣腔。
【專利摘要】本發明提供一種離子交換法除氨氮用離子交換裝置,包括樹脂支撐箱,樹脂支撐箱內具有導線板、進料口、樹脂板和多個支撐柱;樹脂支撐箱上具有加料管,加料管固定于樹脂支撐箱上端面的側面,樹脂板固定于樹脂支撐箱的中部,樹脂板將樹脂支撐箱內的空間分割為上、下兩部分,導線板位于樹脂支撐箱上部的空間內,進料口的上端固定于導向板上,進料口的下端固定于樹脂板的上表面;支撐柱將樹脂支撐箱的下部分割為均等的多個區間,每個區間均為獨立的氣腔。本發明的有益效果是對于離子交換樹脂的支撐力更強,延遲樹脂使用壽命的同時方便樹脂的更換。
【IPC分類】C02F1/42
【公開號】CN105271468
【申請號】CN201510706368
【發明人】丁汝民
【申請人】天津惠民達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公開日】2016年1月27日
【申請日】201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