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環保設備領域,具體涉及一種垃圾焚燒爐。
背景技術:
每年城市生活垃圾產生的數量成倍增加。垃圾處理的傳統方式是建設垃圾填埋場,將垃圾填埋。這種方式存在很多弊端,如要占用大量土地來建設填埋場,大量有機物和電池等物質填埋后產生的有毒濾液將給土壤和地下水帶來嚴重污染等。與填埋處理相比,利用焚燒爐對垃圾進行焚燒是一種較好的處理方法,但現有的焚燒爐,在焚燒垃圾過程中,由于垃圾中水分過多、與空氣混合不充分等原因,導致垃圾焚燒不徹底。
技術實現要素:
有鑒于此,本發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種垃圾焚燒爐,能提高垃圾燃燒的充分性。
本發明通過以下技術手段解決上述問題:一種垃圾焚燒爐,包括進料結構和爐體,所述進料結構包括漏斗,所述漏斗內設置有傾斜板,所述傾斜板的高端通過齒輪軸設置有齒輪,所述齒輪一側設置有驅動軸,所述驅動軸的兩端分別與對應的漏斗側壁轉動連接,驅動軸上設置有與齒輪匹配的弧形齒塊,驅動軸一端伸出漏斗外,驅動軸上設置有滑槽以及與滑槽滑動連接的滑塊,所述滑槽沿驅動軸軸向延伸,漏斗側壁上設置有與滑塊匹配的卡槽,傾斜板的低端通過鉸接點與漏斗側壁鉸接,與鉸接點同側的漏斗側壁設置有出水口,所述出水口處于鉸接點上方,傾斜板底部通過傾斜設置的支撐彈簧與鉸接點同側的漏斗側壁連接,所述爐體中心設置有立柱,所述立柱上沿豎直方向設置有多層支架,所述支架包括周向均勻設置的多根通氣管,所述通氣管延伸至爐體外,通氣管壁上設置有多個透氣孔。
進一步,所述透氣孔處設置有濾網。
進一步,所述通氣管和立柱均由耐高溫材料制成。
本發明的有益效果:本發明的垃圾焚燒爐,包括進料結構和爐體,所述進料結構包括漏斗,所述漏斗內設置有傾斜板,所述傾斜板的高端通過齒輪軸設置有齒輪,所述齒輪一側設置有驅動軸,所述驅動軸的兩端分別與對應的漏斗側壁轉動連接,驅動軸上設置有與齒輪匹配的弧形齒塊,驅動軸一端伸出漏斗外,驅動軸上設置有滑槽以及與滑槽滑動連接的滑塊,所述滑槽沿驅動軸軸向延伸,漏斗側壁上設置有與滑塊匹配的卡槽,傾斜板的低端通過鉸接點與漏斗側壁鉸接,與鉸接點同側的漏斗側壁設置有出水口,所述出水口處于鉸接點上方,傾斜板底部通過傾斜設置的支撐彈簧與鉸接點同側的漏斗側壁連接,所述爐體中心設置有立柱,所述立柱上沿豎直方向設置有多層支架,所述支架包括周向均勻設置的多根通氣管,所述通氣管延伸至爐體外,通氣管壁上設置有多個透氣孔。該結構的焚燒爐,能提高垃圾燃燒的充分性。
附圖說明
下面結合附圖和實施例對本發明作進一步描述。
圖1為本發明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驅動軸與漏斗連接的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以下將結合附圖對本發明進行詳細說明,如圖1-2所示:一種垃圾焚燒爐,包括進料結構和爐體,所述進料結構包括漏斗1,所述漏斗內設置有傾斜板2,所述傾斜板的高端通過齒輪軸3設置有齒輪4,所述齒輪一側設置有驅動軸5,所述驅動軸的兩端分別與對應的漏斗側壁轉動連接,驅動軸上設置有與齒輪匹配的弧形齒塊6,驅動軸一端伸出漏斗外,驅動軸上設置有滑槽7以及與滑槽滑動連接的滑塊8,所述滑槽沿驅動軸軸向延伸,漏斗側壁上設置有與滑塊匹配的卡槽9,傾斜板的低端通過鉸接點與漏斗側壁鉸接,與鉸接點同側的漏斗側壁設置有出水口10,所述出水口處于鉸接點上方,傾斜板底部通過傾斜設置的支撐彈簧11與鉸接點同側的漏斗側壁連接,所述爐體中心設置有立柱12,所述立柱上沿豎直方向設置有多層支架,所述支架包括周向均勻設置的多根通氣管13,所述通氣管延伸至爐體外,通氣管連通爐體外與爐體內,通氣管壁上設置有多個透氣孔14,所述通氣管和立柱均由耐高溫材料制成。使用時,漏斗與垃圾焚燒爐連通,滑塊卡入卡槽中,此時驅動軸無法相對漏斗轉動,弧形齒塊與齒輪嚙合,實現傾斜板的高端固定,垃圾裝入漏斗內,首先通過傾斜板接住垃圾,垃圾中的水分順著傾斜板從出水口排出,為防止垃圾從出水口排出,可在出水口處設置濾網,待垃圾中的水分排出后,移動滑塊,使之與卡槽分離,此時驅動軸可轉動,轉動驅動軸,使弧形齒塊與齒輪分離,這時傾斜板的高端向下墜落,傾斜板上的垃圾落到焚燒爐內,通過支撐彈簧可使傾斜板復位,反向轉動驅動軸,使弧形齒塊與齒輪再次嚙合,滑塊再次卡入卡槽內,即可對下批次的垃圾進行排水處理。此外,當垃圾進入爐體內后,通氣管一方面對垃圾進行分層支撐,從而使得垃圾處于縷空狀態,有利于燃燒,另一方面將外界空氣引入爐體內,從而使得垃圾與空氣充分混合。綜上所述,該結構的垃圾焚燒爐,一方面,降低了垃圾中的含水量,另一方面,使得垃圾與空氣充分混合,因此,有效提高了垃圾燃燒的充分性。
作為對上述技術方案的進一步改進,所述透氣孔處設置有濾網(圖中未畫出)。能避免垃圾或者燃燒的灰燼落入通氣管內。
最后說明的是,以上實施例僅用以說明本發明的技術方案而非限制,盡管參照較佳實施例對本發明進行了詳細說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應當理解,可以對本發明的技術方案進行修改或者等同替換,而不脫離本發明技術方案的宗旨和范圍,其均應涵蓋在本發明的權利要求范圍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