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名稱:安全電子打火機的制作方法
技術領域:
本實用新型屬于通過保險機構實現安全操作的電子打火機。
由于上述打火機沒有設置安全保險機構,操作撳手時不受限制,無意誤操作、孩童玩耍或有硬物件意外碰擊打火機撳手時,極易點燃打火機,傷害兒童甚至危及公共安全。此外,若有外力意外抵觸撳手時,氣閥會被打開,則易燃氣體外泄,這雖然不會產生火苗,但存在易燃氣體泄漏的安全隱患。因此,有的國家和地區對未設保險裝置的打火機已經或者將要明文禁止生產和銷售。
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是這樣的安全電子打火機,包括油槽、油槽底蓋和防風罩,在防風罩同側設有氣閥組件,另一側設有點火組件,所述的點火組件包括按常規方式裝配在上部的撳手、中部的推桿及擊錘和下部的壓電陶瓷,氣閥組件與點火組件間設有使兩者聯動的撬板,其特點是推桿的上端面開有通孔,位于推桿腔體內的擊錘上端能伸出通孔;所述的撳手上設有與其配合的開關(它可以為“T”形桿件或帶卡口、缺口的轉輪等),開關與撳手間有復位簧(它可以是壓縮簧、扭簧、拉簧等),開關底部下移時與擊錘的上端抵觸。
本實用新型的工作狀態是1、開關在復位簧常態作用下處于關閉狀態,此時直接按壓撳手,會使與其配合的開關底部與擊錘上端抵觸,撳手的繼續動作受到阻礙和限制,無法再推動推桿下移(即推桿行程無法到位),打火機不能工作。2、推動開關壓縮復位簧,使開關處于偏移打開狀態,其底部與擊錘上端錯開而不再抵觸,此時再按壓撳手,撳手繼續動作下移時的阻礙和限制被解除,可以順利地推動推桿繼續下移。當推桿工作行程結束(一般為2-7mm)處于最低位時,擊錘在擊錘彈簧積聚的彈力和推桿下端斜邊形成的側推力共同作用下,在滑出卡槽的同時猛力擊打T釘,使壓電陶瓷激發出高壓電火花,從而點燃易燃氣體。3、釋放撳手后,擊錘、推桿、撬板和開關等在各相關彈簧作用下復位,點火組件和氣閥組件停止工作,打火機處于安全保險常態下。本實用新型在由擊錘、推桿及開關構成的保險裝置的作用下,有效控制撳手的工作狀態,防止了誤操作,使兒童不易操作,提高了打火機的安全性能。
所述的安全電子打火機,擊錘在推桿最低位時伸出通孔的長度為0.1-10mm。
所述的安全電子打火機,開關通過槽接或軸接的結構與撳手配合。所述的槽接平移結構為“T”形桿件,復位簧設在其側面與撳手內壁間;所述的繞軸轉動結構為帶一缺口的齒輪,缺口的寬度與推桿的寬度相配,齒輪用軸接在撳手上,復位簧為套于軸上的扭簧,其一端固定齒輪上,另一端與撳手內壁配合。
本實用新型巧妙地利用了擊錘的定位作用,延長其上端;變推桿上的盲孔為通孔,形成擊錘上端與推桿通孔的配合關系,并使開關底部與擊錘上端在同一直線上,即開關底部下移時能與擊錘上端抵觸。該安全機構能有效控制撳手的工作狀態,從而避免了直接按壓撳手點燃易燃氣體或有外力意外壓迫撳手而漏氣的現象,防止了誤操作,增加兒童操作的難度,提高了打火機的安全性能。
圖1為本實用新型實施例1的常態示意圖。
圖2為實施例1的安全鎖定狀態圖。
圖3為實施例1的解除鎖定狀態圖。
圖4為
圖1中壓電陶瓷的常態示意圖。
圖5為
圖1中壓電陶瓷到達點火行程時的示意圖。
圖6為
圖1中壓電陶瓷擊發電火花時的示意圖。
圖7為
圖1中擊錘組件圖。
圖8為本實用新型實施例2的常態示意圖。
圖9為本實用新型實施例3的常態示意圖。
圖10為本實用新型實施例4的常態示意圖。
圖中1-液化氣體、2-吸桿、3-氣閥、4-調火環、5-撬板、6-出氣針、7-引火彈簧、8-導線、9-內罩、10-防風罩、11-開關、12-復位簧、13-撳手、14-擊錘、15-擊錘彈簧、16-推桿、17-擊錘銷、18-塑套、19-回程彈簧、20-T釘、21-壓電殼體、22-接電片、23-壓電陶瓷、24-銅座、25-橡墊、26-油槽、27-油槽底蓋、28-通孔、29-齒輪缺口。
常態時,開關11在復位簧12作用下處于關閉狀態,此時按壓撳手13,開關11底部與擊錘14上端抵觸,阻礙和限制了與其在垂直方向上密切配合的撳手13動作,無法推動推桿16繼續下移,打火機不能工作。點火操作時,向右平移開關使之偏移,復位簧12被壓縮,開關11處于打開狀態,其底部與擊錘14上端錯開而不再抵觸,此時撳手13下移時的阻礙和限制被解除,可以順利地在工作行程內推動推桿16繼續下移。當推桿16于最低位時,擊錘14在擊錘彈簧15積聚的彈力和推桿16下端斜邊形成的側推力共同作用下,擊錘銷17滑出塑套18的卡槽,使擊錘猛力擊打T釘20,導致壓電陶瓷23激發出高壓電火花,從而點燃氣閥組件釋放出的可燃氣體。釋放撳手后,回程彈簧19使擊錘14、推桿16和撬板5復位,氣閥隨之關閉;與此同時,開關11在復位簧12作用下復位,即點火組件和氣閥組件均停止工作,打火機恢復安全保險常態。
實施例2如圖8所示,與實施例1不同之處在于復位簧的安裝位置,復位簧設在開關的右側與撳手右側內壁間。解除安全鎖定時,只需將向左平移開關使之偏移即可。
實施例3如圖9所示,與實施例1不同之處在于復位簧的安裝位置,該復位簧設在開關與撳手的連接處。解除安全鎖定時,只需將轉動開關使之偏移即可。
實施例4如
圖10所示,與實施例1不同之處在于開關的結構和復位簧的安裝位置,該開關為帶一缺口29的齒輪,它與撳手軸接,缺口的寬度與推桿的寬度適配。所述的復位簧為套于軸上的扭簧,其一端固定齒輪上,另一端與撳手內壁配合。解除安全鎖定時,只需將開關繞軸轉動使之偏移即可。
權利要求1.安全電子打火機,包括油槽(26)、油槽底蓋(27)和防風罩(10),在防風罩(10)同側設有氣閥組件,另一側設有點火組件,所述的點火組件包括按常規方式裝配在上部的撳手(13)、中部的推桿(16)及擊錘(14)和下部的壓電陶瓷(23),氣閥組件與點火組件間設有使兩者聯動的撬板(5),其特征是推桿(16)上端面開有通孔(28),位于推桿(16)腔體內的擊錘(14)上端能伸出通孔(28);所述的撳手(13)上設有與其配合的開關(11),開關(11)與撳手(13)間有復位簧(12),開關底部下移時與擊錘(14)的上端抵觸。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安全電子打火機,其特征是擊錘(14)上端在推桿(16)處于工作最低位時伸出通孔(28)的長度為0.1-10mm。
3.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安全電子打火機,其特征是開關(11)通過槽接或軸接的結構與撳手(13)配合。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安全電子打火機,其特征是所述開關(11)的槽接結構為“T”形桿件,所述的復位簧(12)設在其側面與撳手(13)內壁間。
5.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安全電子打火機,其特征是所述開關(11)的軸接結構為帶一缺口(29)的齒輪,缺口(29)的寬度與推桿(16)的寬度相配,齒軸接在撳手(13)上,所述的復位簧(12)為套于軸上的扭簧,其一端固定齒輪上,另一端與撳手(13)內壁配合。
專利摘要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安全電子打火機。現有電子打火機撳手動作時不受限制,易導致發生意外甚至危及公共安全。本實用新型的特征是推桿上端面開有通孔,位于推桿腔體內的擊錘上端能伸出通孔;所述的撳手上設有與其配合的開關,開關與撳手間有復位簧。本實用新型利用擊錘的定位作用,延長其上端;變推桿上的盲孔為通孔,形成擊錘上端與推桿通孔的配合關系,若不事先打開開關,撳手受到阻礙和限制,無法推動推桿下移,打火機不能工作。該安全機構能有效控制撳手的工作狀態,防止誤操作,提高打火機的安全性能。
文檔編號F23Q2/34GK2572245SQ02260850
公開日2003年9月10日 申請日期2002年10月20日 優先權日2002年10月20日
發明者蔣銀土 申請人:樓國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