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走動力車輛的制作方法
【專利摘要】本發明公開了一種行走動力車輛,包括車架、履帶動力機構、反力作用部件和至少一個車輪,所有所述車輪設置在所述車架上,所述履帶動力機構設置在所述車架上,所述反力作用部件設置在所述車架上,所述履帶動力機構對至少一個所述車輪輸出動力。本發明所公開的所述行走動力車輛是一種以人的力量和/或動物的力量為主動力源的新型車輛,其前進的力量可大于普通人力車和畜力車,其在行駛安全性、娛樂性以及對人體鍛煉等方面明顯優于傳統自行車。
【專利說明】行走動力車輛
【技術領域】
[0001]本發明涉及車輛領域,特別是一種行走動力車輛。
【背景技術】
[0002]人力車需要人在路上移動對車輛進行牽引或推進,這樣會影響車輛的涉水性;畜力車需要牲畜在路上移動對車輛進行牽引或推進,這樣對于牲畜的控制較難;自行車是依靠人的兩只腿蹬踏板而向前行駛,人蹬踏板的時候,一般說來是需要坐在自行車的車座上,這樣行走的力量有限,而且當自行車作為鍛煉的工具使用時,對人整體的鍛煉程度也受影響,因此需要發明一種新型的以人的力量行駛或以動物(例如犬、馬、牛等)的力量行駛的車輛。
【發明內容】
[0003]為了實現上述目的,本發明提出的技術方案如下:
方案1:一種行走動力車輛,包括車架、履帶動力機構、反力作用部件和至少一個車輪,所有所述車輪設置在所述車架上,所述履帶動力機構設置在所述車架上,所述反力作用部件設置在所述車架上,所述履帶動力機構對至少一個所述車輪輸出動力。
[0004]方案2:在方案I的基礎上,所述車輪設為兩個,兩個所述車輪左右設置。
[0005]方案3:在方案I的基礎上,所述車輪設為兩個,兩個所述車輪前后設置。
[0006]方案4:在方案I的基礎上,所述車輪設為三個,其中兩個所述車輪左右設置,另一個所述車輪與其余兩個所述車輪前后設置。
[0007]方案5:在方案I的基礎上,所述車輪設為四個,其中兩個所述車輪左右設置構成兩前輪,另外兩個所述車輪左右設置構成兩后輪。
[0008]方案6:在方案I至5中任一方案的基礎上,所述履帶動力機構的履帶設為鏈軌式履帶、橡膠式履帶或設為柔性編織物履帶。
[0009]方案7:在方案I至6中任一方案的基礎上,所述行走動力車輛還包括附屬履帶動力機構,所述附屬履帶動力機構對至少一個所述車輪輸出動力和/或對所述履帶動力機構輸出動力。
[0010]方案8:在方案I至7中任一方案的基礎上,如權利要求1所述行走動力車輛,其特征在于:所述履帶動力機構設為水平式履帶動力機構。
[0011]方案9:在方案I至7中任一方案的基礎上,所述履帶動力機構設為傾角式履帶動力機構。
[0012]方案10:在方案I至7中任一方案的基礎上,所述履帶動力機構設為自動傾角式履帶動力機構。
[0013]方案11:在方案I至10中任一方案的基礎上,所述行走動力車輛還包括轉向機構,所述轉向機構至少控制一個所述車輪。
[0014]方案12:在方案I至11中任一方案的基礎上,所述行走動力車輛還包括剎車機構,所述剎車機構至少控制一個所述車輪。
[0015]方案13:在方案I至12中任一方案的基礎上,所述行走動力車輛還包括動力裝置,所述動力裝置對至少一個所述車輪輸出動力。
[0016]方案14:在方案I至13中任一方案的基礎上,所述履帶動力機構經變速機構對至少一個所述車輪輸出動力。
[0017]方案15:—種行走動力車輛,包括車架、傾角式履帶動力機構和至少一個車輪,所有所述車輪設置在所述車架上,所述傾角式履帶動力機構設置在所述車架上,所述傾角式履帶動力機構對至少一個所述車輪輸出動力。
[0018]方案16:在方案15的基礎上,所述傾角式履帶動力機構設為自動傾角式履帶動力機構。
[0019]方案17:在方案15或方案16的基礎上,所述車輪設為兩個,兩個所述車輪左右設置。
[0020]方案18:在方案15或方案16的基礎上,所述車輪設為兩個,兩個所述車輪前后設置。
[0021]方案19:在方案15或方案16的基礎上,所述車輪設為三個,其中兩個所述車輪左右設置,另一個所述車輪與其余兩個所述車輪前后設置。
[0022]方案20:在方案15或方案16的基礎上,所述車輪設為四個,其中兩個所述車輪左右設置構成兩前輪,另外兩個所述車輪左右設置構成兩后輪。
[0023]方案21:在方案15至20中任一方案的基礎上,所述傾角式履帶動力機構的履帶設為鏈軌式履帶、橡膠式履帶或設為柔性編織物履帶。
[0024]方案22:在方案15至21中任一方案的基礎上,的基礎上,所述行走動力車輛還包括附屬傾角式履帶動力機構,所述附屬傾角式履帶動力機構對至少一個所述車輪輸出動力和/或對所述傾角式履帶動力機構輸出動力。
[0025]方案23:在方案15至22中任一方案的基礎上,所述行走動力車輛還包括轉向機構,所述轉向機構至少控制一個所述車輪。
[0026]方案24:在方案15至23中任一方案的基礎上,所述行走動力車輛還包括剎車機構,所述剎車機構至少控制一個所述車輪。
[0027]方案25:在方案15至24中任一方案的基礎上,所述行走動力車輛還包括動力裝置,所述動力裝置對至少一個所述車輪輸出動力。
[0028]方案26:在方案15至25中任一方案的基礎上,所述傾角式履帶動力機構經變速機構對至少一個所述車輪輸出動力。
[0029]方案27:—種行走動力車輛,包括車架、傾角式滑板棘輪動力機構和至少一個車輪,所有所述車輪設置在所述車架上,所述傾角式滑板棘輪動力機構設置在所述車架上,所述傾角式滑板棘輪動力機構對至少一個所述車輪輸出動力。
[0030]方案28:—種行走動力車輛,包括車架、滑板棘輪動力機構、反力作用部件和至少一個車輪,所有所述車輪設置在所述車架上,所述滑板棘輪動力機構設置在所述車架上,所述反力作用部件設置在所述車架上,所述滑板棘輪動力機構對至少一個所述車輪輸出動力。
[0031]本發明的原理是:在設有所述履帶動力機構和所述反力作用部件的結構中,人和/或動物在所述履帶動力機構上行走并同時作用于所述反力作用部件,這樣就會迫使所述履帶動力機構的履帶運動,運動的履帶直接或經旋轉軸對至少一個所述車輪輸出動力,這樣所述車輪就會發生轉動,從而帶動所述行走動力車輛行駛,所述反力作用部件可以是支撐件,也可以是繩索,當利用動物時,所述反力作用部件可以是動物專用的拉車套;在設有所述傾角式履帶動力機構、不設所述反力作用部件的結構中,人和/或動物在所述傾角式履帶動力機構上上坡行走,這樣就會迫使所述傾角式履帶動力機構的履帶運動,運動的履帶直接或經旋轉軸對至少一個所述車輪輸出動力,這樣所述車輪就會發生轉動,從而帶動所述行走動力車輛行駛;在設有所述滑板棘輪動力機構和所述反力作用部件的結構中,人和/或動物在所述滑板棘輪動力機構上行走并同時作用于所述反力作用部件,這樣就會迫使所述滑板棘輪動力機構的滑板運動,運動的滑板經棘輪軸對至少一個所述車輪輸出動力,這樣所述車輪就會發生轉動,從而帶動所述行走動力車輛行駛,所述反力作用部件可以是支撐件,也可以是繩索,當利用動物時,所述反力作用部件可以是動物專用的拉車套;在設有所述傾角式滑板棘輪動力機構、不設所述反力作用部件的結構中,人和/或動物在所述傾角式滑板棘輪動力機構上上坡行走,這樣就會迫使所述傾角式滑板棘輪動力機構的滑板運動,運動的滑板經棘輪軸對至少一個所述車輪輸出動力,這樣所述車輪就會發生轉動,從而帶動所述行走動力車輛行駛。
[0032]本發明中,所謂的“履帶動力機構”是指包括履帶和至少兩個與履帶相配合的旋轉輪的裝置,所述旋轉輪上可以設置旋轉軸,在人和/或動物在所述履帶上面行走時,所述履帶發生運動。
[0033]本發明中,當人和/或動物在所述履帶動力機構的履帶上行走時,需要一個著力部件才能使所述履帶動力機構的履帶發生運動,這個著力部件在本發明中定義為所謂的“反力作用部件”。
[0034]本發明中,所謂的“傾角式履帶動力機構”是指履帶與水平方向成一定夾角設置的履帶動力機構。
[0035]本發明中,所謂的“變速機構”可以是固定傳動比而傳動比不等于I的增速或減速機構,也可以是傳動比可以調整的傳動機構,例如變速箱。
[0036]本發明中,所謂的“滑板棘輪動力機構”是包括棘輪、與所述棘輪相作用的滑板和復位彈性體構成的機構,當人和/或動物在所述滑板上行走時,所述滑板會發生移動,棘輪軸在所述滑板的作用下發生轉動驅動所述車輪旋轉,從而使所述行走動力車輛行駛,在所述復位彈性體的作用下使所述滑板復位,為下次移動提供條件。
[0037]本發明中,所謂的“傾角式滑板棘輪動力機構”是滑板與水平方向成一定夾角設置的滑板棘輪動力機構。
[0038]本發明中,應根據車輛領域的公知技術,在必要的地方設置必要的部件、單元或系統,例如剎車、轉向、照明、喇叭等。
[0039]本發明的有益效果如下:
本發明所公開的所述行走動力車輛是一種以人的力量和/或動物的力量為主動力源的新型車輛,其前進的力量可大于普通人力車和畜力車,其在行駛安全性、娛樂性以及對人體鍛煉等方面明顯優于傳統自行車。【專利附圖】
【附圖說明】
[0040]圖1是本發明實施例1的結構示意圖;
圖2是本發明實施例2的結構示意圖;
圖3是本發明實施例2的俯視結構示意圖;
圖4是本發明實施例3的結構示意圖;
圖5是本發明實施例4的結構示意圖;
圖6是本發明實施例5的結構示意圖;
圖7是本發明實施例6的結構示意圖;
圖8是本發明實施例7的結構示意圖;
圖9是實施例6、實施例7的傳動部分的結構示意圖;
圖中:I車輪、2車架、3履帶動力機構、6反力作用部件、3履帶動力機構、31傾角式履帶動力機構、33傾角式滑板棘輪動力機構、32附屬傾角式履帶動力機構、34滑板棘輪動力機構、35附屬履帶動力機構、41棘輪、42齒輪。
【具體實施方式】
[0041]實施例1
如圖1所示的行走動力車輛,包括車架2、履帶動力機構3、反力作用部件6和兩個車輪I,兩個所述車輪I設置在所述車架2上,所述履帶動力機構3設置在所述車架2上,所述反力作用部件6設置在所述車架2上,所述履帶動力機構3對一個所述車輪I輸出動力,兩個所述車輪I前后設置,所述履帶動力機構3設為水平式履帶動力機構。
[0042]具體實施時,可選擇地,所述履帶動力機構3可以對兩個所述車輪I輸出動力。
[0043]本實施中,通過所述履帶動力機構3的履帶與后側的所述車輪I的摩擦驅動該后側的所述車輪I。
[0044]實施例2
如圖2、圖3所示的行走動力車輛,其與實施例1的區別在于:
所述行走動力車輛還包括附屬履帶動力機構35,所述附屬履帶動力機構35對所述車輪I和所述履帶動力機構3輸出動力。
[0045]本實施例中,所述附屬履帶動力機構35的后側的旋轉輪和所述履帶動力機構3的后側旋轉輪共軸對所述履帶動力機構3輸出動力,兩個所述旋轉輪的共同的軸帶動一個鏈輪旋轉,該鏈輪通過鏈條帶動與所述車輪I共軸的另一個鏈輪從而使所述車輪I轉動,作為可以變換的實施方式,所述附屬履帶動力機構35還可以采用其它方式驅動所述車輪I。
[0046]本實施例中所述行走動力車輛被行走的人驅動時,其行進方向與人的行走方向相反,可選擇的,在所述車輪上安裝變向機構,例如變向齒輪,通過所述變向齒輪實現人在履帶上行走時,所述車輪向前滾動,所述行走動力車輛向前行駛,即使所述行走動力車輛的前進方向與人的行走方向一致。
[0047]作為可以變換的實施方式,所述附屬履帶動力機構35還可以擇一對所述履帶動力機構3輸出動力和所述車輪I輸出動力。
[0048]實施例3
如圖4所示的行走動力車輛,其與實施例1的區別在于: 所述履帶動力機構3設為傾角式履帶動力機構31代替設為水平式履帶動力機構。
[0049]作為可變換的實施方式,所述履帶動力機構3設為自動傾角式履帶動力機構代替設為水平式履帶動力機構。
[0050]實施例4
如圖5所示的行走動力車輛,包括車架2、傾角式履帶動力機構31和兩個車輪1,兩個所述車輪I前后設置,所有所述車輪I設置在所述車架2上,所述傾角式履帶動力機構31設置在所述車架2上,所述傾角式履帶動力機構31對兩個所述車輪I中的一個輸出動力。
[0051]可選擇地,所述傾角式履帶動力機構31對兩個所述車輪I輸出動力;所述傾角式履帶動力機構31還可以設為自動傾角式履帶動力機構。
[0052]實施例5
如圖6所示的行走動力車輛,其與實施例5的區別在于:
所述行走動力車輛還進一步包括附屬傾角式履帶動力機構32,所述附屬傾角式履帶動力機構32對兩個所述車輪I中的一個和所述傾角式履帶動力機構31輸出動力。
[0053]本實施例中,所述附屬傾角式履帶動力機構32對所述傾角式履帶動力機構31和所述車輪I的傳動方式和實施例2中相同。
[0054]作為可以變換的實施方式,所述附屬傾角式履帶動力機構32對兩個所述車輪I輸出動力。
[0055]上述所有包括所述履帶動力機構3的實施方式,具體實施時,均可將所述履帶動力機構3的履帶設為鏈軌式履帶、橡膠式履帶或設為柔性編織物履帶;
上述所有包括所述附屬履帶動力機構31的實施方式,具體實施時,均可將所述傾角式履帶動力機構31的履帶可以選擇的設為鏈軌式履帶、橡膠式履帶或設為柔性編織物履帶。
[0056]實施例6
如圖7所示的行走動力車輛,包括車架2、傾角式滑板棘輪動力機構33和兩個車輪1,所有所述車輪I設置在所述車架2上,所述傾角式滑板棘輪動力機構33設置在所述車架2上,所述傾角式滑板棘輪動力機構33對至少一個所述車輪I輸出動力。
[0057]實施例7
如圖8所示的行走動力車輛,包括車架2、滑板棘輪動力機構34、反力作用部件6和兩個車輪1,所有所述車輪I設置在所述車架2上,所述滑板棘輪動力機構34設置在所述車架2上,所述反力作用部件6設置在所述車架2上,所述滑板棘輪動力機構34對至少一個所述車輪I輸出動力。
[0058]圖9示出了實施例6、實施例7中的所述行走動力車輛的傳動部分的結構示意圖,與所述傾角式滑板棘輪動力機構33或所述滑板棘輪動力機構34的棘輪41共軸設置一個齒輪42,與所述車輪I共軸設置一個齒輪43,所述傾角式滑板棘輪動力機構33或所述滑板棘輪動機機構34的滑板底部裝有能夠單方向驅動所述棘輪41旋轉的棘爪,所述棘輪41經所述齒輪42、所述齒輪43對所述車輪I輸出動力,作為可以變換的實施方式,所述傾角式滑板棘輪動力機構33或所述滑板棘輪動機機構34還可以選擇其它的傳動方式,比如用滑板驅動齒輪,該齒輪驅動與所述車輪I共軸的棘輪帶動所述車輪I旋轉,等等。
[0059]本發明的上述所有實施方式中的所述行走動力車輛均包括兩個所述車輪1,且兩個所述車輪I前后設置,作為可變換的實施方式,兩個所述車輪I可以左右設置,或,所述車輪I設為三個,其中兩個所述車輪I左右設置,另一個所述車輪I與其余兩個所述車輪I前后設置,或,所述車輪I設為四個,其中兩個所述車輪I左右設置構成兩前輪,另外兩個所述車輪I左右設置構成兩后輪,或,將所述車輪I設為一個,或,設置四個以上的所述車輪I。當設為一個所述車輪I時,所述履帶動力機構3可設置在所述車輪I的一側,并使其履帶的運動方向與所述車輪I的運行方向平行、履帶的延伸方向與車輪垂直,可通過所述履帶動力機構3的旋轉輪再經傳動機構(比如實施例2中的鏈輪、鏈條)對所述車輪I輸出動力,當然,也可以采用其他任何合適的驅動方式。
[0060]本發明中的上述所有實施方式中的所述行走動力車輛,都可選擇性地設置包括轉向機構、剎車機構、動力裝置和變速機構的一個或幾個,并使所述轉向機構至少控制一個所述車輪1,所述剎車機構至少控制一個所述車輪1,所述動力裝置對至少一個所述車輪I輸出動力,所述履帶動力機構3經變速機構對至少一個所述車輪I輸出動力。
[0061]本發明上述所有實施方式中涉及到的“所有所述車輪I設置在所述車架2上”的具體形式,可根據公知常識,使所述車輪I的軸與所述車架2固定連接,所述車輪I可以旋轉,并使所述車輪I承載所述車架2。
[0062]顯然,本發明不限于以上實施例,根據本領域的公知技術和本發明所公開的技術方案,可以推導出或聯想出許多變型方案,所有這些變型方案,也應認為是本發明的保護范圍。
【權利要求】
1.一種行走動力車輛,包括車架(2)、履帶動力機構(3)、反力作用部件(6)和至少一個車輪(I),其特征在于:所有所述車輪(I)設置在所述車架(2 )上,所述履帶動力機構(3 )設置在所述車架(2)上,所述反力作用部件(6)設置在所述車架(2)上,所述履帶動力機構(3)對至少一個所述車輪(I)輸出動力。
2.如權利要求1所述行走動力車輛,其特征在于:所述車輪(I)設為兩個,兩個所述車輪(I)左右設置。
3.如權利要求1所述行走動力車輛,其特征在于:所述車輪(I)設為兩個,兩個所述車輪(I)前后設置。
4.如權利要求1所述行走動力車輛,其特征在于:所述車輪(I)設為三個,其中兩個所述車輪(I)左右設置,另一個所述車輪(I)與其余兩個所述車輪(I)前后設置。
5.如權利要求1所述行走動力車輛,其特征在于:所述車輪(I)設為四個,其中兩個所述車輪(I)左右設置構成兩前輪,另外兩個所述車輪(I)左右設置構成兩后輪。
6.如權利要求1所述行走動力車輛,其特征在于:所述履帶動力機構(3)的履帶設為鏈軌式履帶、橡膠式履帶或設為柔性編織物履帶。
7.如權利要求1所述行走動力車輛,其特征在于:所述行走動力車輛還包括附屬履帶動力機構(35),所述附屬履帶動力機構(35)對至少一個所述車輪(I)輸出動力和/或對所述履帶動力機構(3)輸出動力。
8.如權利要求1所述行走動力車輛,其特征在于:所述履帶動力機構(3)設為水平式履帶動力機構。
9.如權利要求1所述行走動力車輛,其特征在于:所述履帶動力機構(3)設為傾角式履帶動力機構(31)。
10.如權利要求1所述行走動力車輛,其特征在于:所述履帶動力機構(3)設為自動傾角式履帶動力機構。
【文檔編號】B62C5/00GK103640661SQ201310655029
【公開日】2014年3月19日 申請日期:2013年12月5日 優先權日:2012年12月5日
【發明者】靳北彪 申請人:摩爾動力(北京)技術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