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名稱:可折疊的嬰兒車的制作方法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一種具有可折疊的嬰兒車主體以及可轉動地與嬰兒車主體連接的背部框、并與嬰兒車主體的折疊動作聯動而可使背部框相對于嬰兒車主體穩定轉動的嬰兒車。
背景技術:
以往,已公知一種使嬰幼兒乘坐的嬰兒車。另外,現今使用的嬰兒車基本上可折疊。如JP2005 - 082082A公開的嬰兒車,很多嬰兒車構成為在側視下可使前腿和手柄接近而折疊。采用這種結構,可減小折疊后的嬰兒車前后方向上的尺寸。此外,在JP2005 —082082A公開的嬰兒車中,能在沿嬰兒車寬度方向隔著間隔的二個部位以向上下方向延伸的二個軸線為中心,將在前后方向上折疊后的嬰兒車再進行折疊。由此,還可減小被折疊了的嬰兒車寬度方向上的尺寸。 另外,如JP2005 - 082082A所公開那樣,嬰兒車通常具有背部框,該背部框具有支承座椅背部及/或對搭乘在嬰兒車上的嬰幼兒的上半身進行保護的作用。并且,由于賦予嬰兒車活動機構,因此該背部框相對于嬰兒車主體可轉動。另外,如JP2005 - 082082A和JP2006 - 117012A所公開的那樣,在嬰兒車上設有對背部框及座椅背部的傾斜角度進行調節用的調節機構(通常是對繩及繩的長度進行調節的調節件)。此外,嬰兒車上還設有支承部件,該支承部件將背部框支承為無論調節機構如何調節、背部框都不會傾斜到一定的傾斜角度以上。然而,在背部框及座椅的背部從嬰兒車主體向后方傾倒的情況下,呈在將嬰兒車主體在前后方向上折疊后、背部框及座椅的背部還從折疊后的嬰兒車主體向后方伸出的狀態。也就是說,即使將嬰兒車主體折疊,若不利用上述調節機構將傾斜的背部框及座椅的背部恢復到立起的狀態,則不能使嬰兒車整體充分小到例如適于保管等的尺寸。另一方面,與嬰兒車主體的折疊操作分開地每次利用上述調節機構對背部框及座椅背部的傾斜角度進行調節也較為繁雜。為了應對這種問題,在JP2005 - 082082A所公開的嬰兒車中,折疊動作時轉動中的扶手的端部通過與背部框(頭保護件)的端部卡合而拉起背部框。另外,在JP2006 —117012A公開的嬰兒車中,折疊動作時轉動中的扶手通過連桿部件拉起背部框(保護框架)。但是,在JP2005 - 082082A公開的技術中,背部框的與嬰兒車主體的連接位置受到限制。同樣地,JP2006 — 117012A公開的技術中,為了縮短連桿部件的長度、確保穩定的連桿部件的動作,背部框的與嬰兒車主體的連接位置也受到限制。即,在JP2005 - 082082A和JP2006 - 117012A公開的技術中,雖然能自動地拉起背部框,但背部框的與嬰兒車主體的安裝位置受到限制。因此,若要將JP2005 - 082082A和JP2006 — 117012A公開的技術適用于所有的嬰兒車,則無法將背部框配置在適當的位置,由此,也有可能無法賦予背部框所期望的作用。
另外,原先,在以往的嬰兒車中,與背部框及座椅背部的活動相關聯地分別設有自動拉起機構、活動角度調節機構以及對傾斜角度進行限制的支承部件之類的機構等。若能將這些機構等簡略化,則非常優選。
發明內容
本發明是考慮到這點而做成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具有可折疊的嬰兒車主體、以及安裝在嬰兒車主體上的背部框的嬰兒車,該嬰兒車能夠與嬰兒車主體的折疊動作聯動地使背部框相對于嬰兒車主體穩定地轉動。 本發明一技術方案的嬰兒車,具有可從展開狀態向折疊狀態折疊的嬰兒車主體,該嬰兒車主體具有框架部件、以及可轉動地與所述框架部件連接的扶手;背部框,該背部框與所述嬰兒車主體連接,對安裝在所述嬰兒車主體上的座椅的背部進行支承,在所述嬰兒車主體進行折疊動作時可以以相對于所述框架部件的相對位置為一定的軸線為中心相對于所述嬰兒車主體進行轉動;以及支承部件,該支承部件分別與所述扶手及所述背部框連接并連接所述扶手及所述背部框,具有柔軟性,可使所述背部框在一定范圍內相對于所述嬰兒車主體轉動,所述支承部件被定位成,與所述嬰兒車主體的折疊動作時的所述扶手相對于所述框架部件的轉動相聯動,從而使所述背部框相對于所述嬰兒車主體轉動。在本發明一技術方案的嬰兒車中,在所述扶手上的、與處于所述展開狀態時相比處于所述折疊狀態時更遠離所述背部框相對于所述嬰兒車主體的所述轉動軸線的位置,連接有所述支承部件。另外,在本發明一技術方案的嬰兒車中,也可做成在處于所述展開狀態時,所述支承部件在所述扶手上的連接位置與所述扶手的對于所述框架部件的轉動軸線相比更接近所述背部框相對于所述嬰兒車主體的所述轉動軸線,在處于所述折疊狀態時,所述扶手的對于所述框架部件的轉動軸線與所述支承部件在所述扶手上的連接位置相比更接近所述背部框相對于所述嬰兒車主體的所述轉動軸線。此外,在本發明一技術方案的嬰兒車中,也可做成所述支承部件可轉動地與所述扶手及所述背部框中的至少一方連接。此外,在本發明一技術方案的嬰兒車中,也可做成從與所述背部框相對于所述嬰兒車主體的所述轉動軸線平行的方向觀察時,所述支承部件在所述背部框上的連接位置,相對于將所述背部框相對于所述嬰兒車主體的所述轉動軸線和所述扶手的對于所述框架部件的轉動軸線連接起來的直線,在所述展開狀態和所述折疊狀態下位于同一側,且所述支承部件在所述扶手上的連接位置,相對于將所述背部框相對于所述嬰兒車主體的所述轉動軸線和所述扶手的對于所述框架部件的轉動軸線連接起來的直線,在所述展開狀態和所述折疊狀態下位于同一側。此外,在本發明一技術方案的嬰兒車中,也可做成從與所述背部框相對于所述嬰兒車主體的所述轉動軸線平行的方向觀察時,將所述支承部件在所述背部框上的連接位置和所述支承部件在所述扶手上的連接位置連接起來的直線段,與將所述背部框相對于所述嬰兒車主體的所述轉動軸線和所述扶手的對于所述框架部件的轉動軸線連接起來的直線段交叉。此外,在本發明一技術方案的嬰兒車中,也可做成在從與所述背部框相對于所述嬰兒車主體的所述轉動軸線平行的方向觀察的時,將所述背部框相對于所述嬰兒車主體的所述轉動軸線和所述支承部件在所述背部框上的連接位置連接起來的直線,其在從所述展開狀態向所述折疊狀態折疊時不會超過將所述背部框相對于所述嬰兒車主體的所述轉動軸線和所述扶手的對于所述框架部件的轉動軸線連接起來的直線,且將所述扶手的對于所述框架部件的轉動軸線和所述支承部件在所述扶手上的連接位置連接起來的直線段,在從所述展開狀態向所述折疊狀態折疊時不會超過將所述背部框相對于所述嬰兒車主體的所述轉動軸線和所述扶手的對于所述框架部件的轉動軸線連接起來的直線。此外,在本發明一技術方案的嬰兒車中,也可做成當所述嬰兒車主體進行折疊動作時所述扶手相對于所述框架部件轉動的情況下,則所述背部框相對于所述嬰兒車主體轉動,并使側視下的所述背部框相對于框架部件的傾斜角度變小。此外,在本發明一技術方案的嬰兒車中,也可做成所述嬰兒車主體還具有可轉動地與所述扶手連接的前腿及后腿;以及可轉動地分別與所述后腿及所述框架部件連接、將所述后腿及所述框架部件連接起來的連接支架,所述背部框可以以與所述框架部件和所述連接支架的轉動軸線相同的軸線為中心在所述嬰兒車主體上轉動。此外,在本發明一技術方案的嬰兒車中,也可做成所述背部框的端部可轉動地與所述嬰兒車主體連接。此外,本發明一技術方案的嬰兒車也可還具有相對于所述嬰兒車主體可擺動的手柄。或者,在本發明一技術方案的嬰兒車中,也可做成所述框架部件構成手柄。采用本發明,與嬰兒車主體的折疊動作時的扶手相對于框架部件的轉動相聯動而可使背部框相對于嬰兒車主體穩定地轉動。另外,可將嬰兒車整體的結構簡略化。
圖I是用于說明本發明一實施方式的嬰兒車整體結構的立體圖。圖2是表示手柄配置在第二位置(背面推位置)的狀態下的嬰兒車的側視圖。圖3是表示手柄配置在第一位置(面對推位置)的狀態下的嬰兒車的側視圖。圖4是表示在前后方向上折疊后的狀態的嬰兒車的側視圖。圖5是表示從圖4的狀態再在寬度方向上折疊后的狀態的嬰兒車的主視圖。圖6是用于說明支承部件的作用的圖,其是從寬度方向內側表示包含嬰兒車的扶手、框架部件及支承部件在內的部分的側視圖。圖7是與圖I對應的圖,其是表示嬰兒車的一變形例的立體圖。
具體實施例方式圖I 圖6是用于說明本發明的嬰兒車一實施方式的圖。其中,圖I 圖5表不嬰兒車的整體結構。如圖I 圖5所示,本實施方式的嬰兒車10具有嬰兒車主體20和可擺動地與嬰兒車主體20連接的手柄50,嬰兒車主體20具有框架部件26、可轉動地與框架部件26連接的扶手28、以及可轉動地與扶手28連接的前腿22及后腿24。另外,在嬰兒車 主體20的前腿22的下端支承有可旋轉的前輪23,在嬰兒車主體20的后腿24的下端支承有可旋轉的后輪25。另外,在本實施方式中,嬰兒車10如廣泛普及(例如日本特開2005 — 082082號公報和特開2006 — 117012號公報)的那樣,構成為可折疊。另外,在本實施方式的嬰兒車10中,通過使手柄50相對于嬰兒車20進行擺動,操作者(保護者)可從嬰幼兒的背面側握住手柄50來操縱嬰兒車10,使嬰幼兒朝向行進方向的前方地使嬰兒車10行走,并且,操作者也可從與嬰幼兒面對的前腿側的位置握住手柄50來操縱嬰兒車10,使嬰兒車10的后腿側成為行進方向的前方地使嬰兒車10行走,這兩種方式都是可行的。這里,在本說明書中,對于嬰兒車的“前”、“后”、“上”、“下”、“前后方向”以及“上下方向”這樣的用語在沒有特別指出時,其意思是以乘坐在處于展開狀態的嬰兒車10的嬰幼兒為基準的“前”、“后”、“上”、“下”、“前后方向”以及“上下方向”。更詳細地說,嬰兒車10的“前后方向”是圖I的連接紙面的左下與右上的方向,相當于圖2及圖3的紙面的左右的方向。而且,只要沒有特別指出,所說的“前”是指乘車的嬰幼兒所朝向的一側,圖I的紙面的左下側、以及圖2和圖3的紙面的左側為嬰兒車10的前側。另一方面,所說的嬰兒車10的“上下方向”是指與前后方向正交并且與接地面正交的方向。因此,在接地面是水平面時,所說的“上下方向”指垂直方向。另外,所說的“橫向”是寬度方向,是與“前后方向”及“上下方向”都正交的方向。首先,從嬰兒車的整體結構來說明。如圖I所示,本實施方式的嬰兒車10,整體為以沿前后方向的橫向中心面為中心的大致對稱的結構。如圖I所示,本實施方式的嬰兒車主體20具有分別配置在左右的一對前腿22 ;分別配置在左右的一對后腿24 ;分別配置在左右的一對扶手28、以及分別配置在左右的一對框架部件26。前腿22的上端部分可轉動(可擺動)地與配置在所對應一側(左側或右側)的扶手28前方部分連接。同樣地,后腿24的上端部分可轉動(可擺動)地與配置在所對應的一側(左側或右側)的扶手28的前方部分連接。另外,框架部件26的上端部分可轉動(可 擺動)地與配置在所對應的一側(左側或右側)的扶手28連接。嬰兒車主體20還具有連結左前腿22與左框架部件26的左側方連接部件32、以及連結右前腿22與右框架部件26的右側方連接部件32。各側方連接部件32的前方部分可轉動地與前腿22的中間部分連接,各側方連接部件32的后方部分可轉動地與框架部件26的下方部分連接。另外,嬰兒車主體20還具有連接左后腿24與左框架部件26的左連接支架34、以及連接右后腿24與右框架部件26的右連接支架34。各連接支架34的一部分可轉動(可擺動)地與后腿24的中間部分連接,其它部分可轉動地與框架部件26的下方部分連接。此外,作為橫向延伸的構成要素,本實施方式的嬰兒車10具有連接一對前腿22之間的腳板(前側連接桿)38、連接一對側方連接部件32的上側連接桿36、以及連接一對后腿24之間的后側連接桿40。上側連接桿36、腳板38及后側連接桿40分別具有沿寬度方向隔著間隔的一對鉸鏈36a、36b、38a、38b、40a、40b(參照圖I及圖5)。另外,在一對扶手28之間可拆下地設置有可彎曲的保護部件42。手柄50可擺動地與由這種結構構成的嬰兒車主體20連接。如圖I所示,在本實施方式中,手柄50包含互相大致平行延伸的大致直線狀的一對直線部(延伸部)51、以及連接一對直線部51之間的中間部52,其整體具有大致U字形的形狀。手柄50的U字形的兩端部分可轉動(可擺動)地與所對應的一側的連接支架34連接。另外,手柄50的相對于連接支架34的轉動軸線(擺動中心)01,其與連接支架34和框架部件26的轉動軸線01、以及框架部件26和側方連接部件32的轉動軸線01相一致,并向橫向(寬度方向)延伸。利用這樣的結構,如圖2及圖3所示,手柄50相對嬰兒車主體20擺動,手柄50的直線部51在扶手28的側方沿扶手28移動。另外,手柄50的中間部52設有沿寬度方向隔著間隔配置的一對鉸鏈50a、50b,而構成為可彎曲。在手柄50的可在扶手28側方移動的一對直線部51上,分別設有相對于直線部51可滑動的滑動部件60。各滑動部件60在手柄50的對應的直線部51上,被設在直線部51內的彈簧(未圖示)施加向下方(U字形的端部側)的力。另一方面,如圖2及圖3所示,在嬰兒車主體20上設有分別與一對滑動部件60卡合并對手柄50的轉動進行限制的一對第一卡合部(第一卡合突起)30a、以及一對第二卡合部(第二卡合突起)30b。通過使設在前方的第一卡合突起30a和滑動部件60卡合而互相卡止,從而如圖3所示,手柄50被固定在第一位置(面對推位置)。另一方面,通過使設在后 方的卡合突起30b和滑動部件60卡合而互相卡止,從而如圖2所示,手柄50被固定在第二位置(背面推位置)。另外,手柄50具有可滑動地設在其直線部51上的操作部55、以及可對設在其中間部52上的操作部件55進行遠距離操作的遠距離操作裝置57。在處于展開狀態的嬰兒車10中當手柄50配置在第二位置時,手柄50上的操作部件55就從下方與鎖止解除部件27抵接,該鎖止解除部件27可滑動地設在框架部件26上。在框架部件26上,內藏有將框架部件26固定在后腿24上、將嬰兒車10 (嬰兒車主體20)維持成展開狀態用的卡止機構(未圖示)。并且,鎖止解除部件27構成為通過向上方滑動,而對將框架部件26固定在后腿24上的未圖示的卡止機構予以解除。此外,嬰兒車10還具有可轉動地與嬰兒車主體20連接的背部框70。背部框70具有可轉動地與嬰兒車主體20連接的一對側部71、以及連接一對側部71之間的連接部72。在側部71與連接部72的連接部位形成有鉸鏈70a、70b。側部71相對于嬰兒車主體20的轉動軸線(擺動中心)01,其與手柄50相對于嬰兒車主體20的轉動軸線(擺動中心)01、支架34和框架部件26的轉動軸線01、以及框架部件26和側方連接部件32的轉動軸線01相一致。該背部框70例如由金屬等構成,具有對后述的座椅90的背部91進行支承的功能。另外,背部框70的一對背部71分別向乘坐在嬰兒車10上的嬰幼兒的上半身的兩側方延伸,并且背部框70的連接部72在乘坐于嬰兒車10上的嬰幼兒的頭部的上方延伸,由此,具有對乘坐在嬰兒車10上的嬰幼兒的上半身進行保護的功能。另外,如圖2及圖3的雙點劃線所示,嬰兒車10還具有座椅90,該座椅90包括具有某種程度的剛性的板狀件、以及覆蓋板狀件的布料。座椅90的座部91由上側連接桿36及側方連接部件32支承,座椅80的背部92由框架部件26及背部框70支承。另外,座椅在圖2及圖3由雙點劃線所示,在其它圖中省略。如圖2及圖3的雙點劃線所示,在嬰兒車10上設有對座椅90的背部92的活動角度進行調節的調節機構95。圖示的調節機構95具有一對繩狀部件96、以及固定一對繩狀部件96的固定件97。各繩狀部件96的一端固定在所對應一側(左側或右側)的框架部件26上。并且,各繩狀部件96在形成于座椅90的背部92的細長的插通通路內通過、經形成于背部92的大致中央的共通的孔而從背部92內出到外部。固定件97將從背部92的孔出來的一對繩狀部件96束扎固定。如圖3所示,在將一對繩狀部件96從座椅90的背部92內拉出的狀態下用固定件97固定,由此可使背部92相對于座部91立起。另一方面,如圖2所示,通過放松固定件97將繩狀部件96放入座椅90的背部92內,從而可使背部92相對于座部91傾倒。另外,如圖I 圖3及圖6所示,嬰兒車10還具有支承部件75,該支承部件75兩端分別與扶手28及背部框70連接并將扶手及背部框連接起來。支承部件75具有柔軟性,在有限的范圍內,背部框70相對于嬰兒車主體20可轉動。如圖2所示,在調節機構95的固定件97未將繩狀部件96保持成拉緊的狀態時,背部框70利用其自重及座椅90的背部92的重量而從嬰兒車主體20向后方傾斜。并且,該支承部件75即使在這種情況下也能防止背部框70超過一定傾斜角度而從嬰兒車主體20傾倒的情況。另一方面,如圖3所示,通 過支承部件75的變形,背部框70可相對于嬰兒車主體20轉動而接近框架部件26。支承部件75例如用布料、皮革、帶狀部件等具有柔軟性的部件(材料)構成。另夕卜,支承部件75由具有一定程度的強度的部件(材料)構成,以使背部框70不會傾斜地超過一定傾斜角度,該部件(材料)所具有的強度能有效起到對背部框70進行支承的作用。另外,支承部件75被定位成,將在后述的嬰兒車主體20的折疊動作時的扶手28相對于框架部件26的轉動動作傳遞給背部框70,且背部框70與扶手28相對于框架部件26的轉動相聯動地相對于框架部件26進行轉動。對于背部框70及扶手28上的支承部件75的安裝位置,在后詳述。具有以上所述的主體結構的嬰兒車10(嬰兒車主體20)如下述那樣,通過使各構成部件互相轉動,從而可折疊。在手柄50配置在第一位置的情況下,首先,使手柄50相對于嬰兒車主體20進行擺動,使手柄50向第二位置移動。并且,通過配置在第二位置的手柄50上的滑動部件60和嬰兒車主體20的框架部件26上的第二卡合部30b的卡合,從而將手柄50固定在嬰兒車主體20上。此時,通過滑動部件60和第二卡合部30b的卡合,下端可擺動地與框架部件26連接的手柄50也會被固定在框架部件26上。并且,在以下的折疊動作中,在側視下(從側方觀察時),手柄50的下方部分進行與框架部件26相同的動作。接著,通過操作遠距離操作裝置57,來解除框架部件26相對于后腿24的固定。具體來說,利用遠距離操作裝置57使操作部件55動作,并且借助操作部件55來使框架部件26上的鎖止解除部件27動作,解除框架部件26相對于后腿24的固定。在該狀態下,將配置在第二位置的手柄50暫時向后上方拉起,然后向下方按下。此時,如上所述,框架部件26與手柄50 —起進行動作。由此,連接支架34相對于后腿24向圖2中的順時針方向進行轉動。隨著該操作,扶手28及側方連接部件32相對于框架部件26向圖2中的順時針方向進行轉動。根據這種操作,在側視下(從側方觀察時),手柄50 —邊保持與前腿22大致平行的關系一邊移動從而接近前腿22,前后方向上的嬰兒車10 (嬰兒車主體20)的尺寸被小型化。另外如圖4所示,如上所述,當將嬰兒車10 (嬰兒車主體20)向前后方向折疊時,手柄50和前腿22保持大致平行,在其保持不變的情況下手柄50的配置位置就下降。其結果,不僅嬰兒車10 (嬰兒車主體20)的前后方向上的尺寸、而且嬰兒車10 (嬰兒車主體20)的上下方向上的尺寸也能小型化。另外,在圖示的嬰兒車中,上側連接桿36、腿板38及后側連接桿40分別具有沿寬度方向隔著間隔的一對鉸鏈36&、3615、38&、3813、40&、4013(參照圖I及圖5)。同樣,手柄50也具有沿寬度方向隔著間隔的一對鉸鏈50a、50b。此外,背部框70也具有沿寬度方向隔著間隔的一對鉸鏈70a、70b。并且,如圖5所示,通過在前后方向上將嬰兒車10折疊,從而使這些部件36、38、40、50、70中一方的鉸鏈36a、38a、40a、50a、70a大致配置在第一軸La上,一方的鉸鏈36b、38b、40b、50b、70b大致配置在第二軸Lb上。其結果,能分別以第一軸La和第二軸La為中心將嬰兒車10 (嬰兒車主體20)折疊,由此寬度方向上的尺寸也可小型化。另一方面,要將嬰兒車10 (嬰兒車主體20)從折疊狀態進行展開,則只要進行與上述折疊操作相反的操作即可。 然而,即使將嬰兒車主體20在前后方向上折疊,那么如圖4的雙點劃線所示,對座椅90的背部92進行支承的背部框70在側視下(從側方觀察時)若相對于框架部件26傾斜地較大的情況下,就不能使嬰兒車10整體的前后方向上的尺寸充分小型化。此外,在背部框70在側視下相對于框架部件26傾斜地較大的情況下,在將嬰兒車主體20在前后方向上折疊的狀態下,背部框70的鉸鏈70a、70b配置在從側連接桿36、腳板38、后側連接桿40及手柄50的鉸鏈36a、36b、38a、38b、40a、40b、50a、50b所處的軸La、Lb錯開得較大的位置上。在該情況下,如圖5所示,不能將已在前后方向上折疊的嬰兒車10再向寬度方向折疊。為了避免這種不良情況,必須在將嬰兒車主體折疊之前或之后,使用調節機構95對背部框70及座椅90的背部92的傾斜進行調節,以使側面下的背部框70相對于框架部件26的傾斜角度0 (參照圖4)變小。但是,與嬰兒車主體20的折疊操作分開地每次利用上述的調節機構95對背部框70及座椅90的背部92的傾斜角度0進行調節較為繁雜。另一方面,采用本實施方式,如上所述,設有分別與扶手28及背部框70連接并將扶手28及背部框70連接起來的支承部件75。并且,支承部件75被定位成,與嬰兒車主體20的折疊動作時的扶手28相對于框架部件26的轉動相聯動,且背部框70相對于嬰兒車主體20(框架部件26)進行轉動。因此,如圖6所示,當嬰兒車主體20的折疊動作時的扶手28相對于框架部件26進行轉動時,該轉動動作利用支承部件75傳遞給背部框70,背部框70相對于嬰兒車主體20自動轉動,以使側視下的背部框70相對于框架部件26的傾斜角度9變小。這種支承部件75,由于由具有柔軟性的部件(材料)構成,因此,對于其配置位置的制約較少。即,若與金屬制或塑料制等具有剛性的部件相比,能使設計的自由度飛躍性提升,由此,對于背部框70在嬰兒車主體20上的連接位置的設計自由度也能大幅度提升。同時,由具有柔軟性的部件(材料)構成的支承部件75就根據嬰兒車主體20折疊時的變形而變形并穩定地發揮其作用。因此,即使支承部件75的整個長度變長、或者嬰兒車主體20的展開狀態與折疊狀態之間的相對于嬰兒車主體20的支承部件75之間的相對移動量變大,也能使背部框70與嬰兒車主體20折疊動作時的扶手28相對于框架部件26的轉動相聯動地相對于嬰兒車主體20 (框架部件26)進行穩定地轉動。即,利用具有該柔軟性的支承部件75,能使背部框70與嬰兒車主體20的折疊動作聯動地穩定地立起,而與背部框70在嬰兒車主體20上的連接位置無關。因此,采用這種支承部件75,能將背部框70配置在適當的位置,將支承座椅90的背部92的功能和保護嬰幼兒上半身的功能等適當地賦予給該背部框70,并且,被賦予了這種適當功能的背部框70能夠穩定地與嬰兒車主體20折疊動作時的扶手28相對于框架部件26的轉動相聯動而相對于嬰兒車主體20進行轉動。即,不必進行繁雜的操作,通過將嬰兒車10(嬰兒車主體20)在前后方向上折疊,就可將嬰兒車10整體的尺寸充分小型化。另夕卜,還能將已在前后方向上折疊的嬰兒車10原狀地在寬度方向上也進行折疊。此外,與嬰兒車主體20的折疊動作相聯動而將背部框70提起的結構,能利用由連接扶手28和背部框70的柔軟材料構成的結構極其簡單的支承部件75來實現。此外,該支承部件85不僅作為與嬰兒車主體20的折疊動作相聯動地將背部框70提起的部件發揮作用,而且還作為無論調節機構95如何調節、都會對背部框70以超過規定角度的傾斜角度0相對于框架部件26傾斜的情況進行限制的部件發揮作用。因此,利用支承部件85,不僅能使與嬰兒車主體20的折疊動作相聯動地將背部框70提起的結構簡單化,而且還能使嬰兒 車10的整體結構也大幅度地簡單化。另外,能實現零件個數的減少,在嬰兒車10的制造成本方面也非常優選。另外,在本實施方式中,如以下的參照圖6而做的說明那樣,把根據背部框70及扶手28上的支承部件75的具體連接位置而使與嬰兒車主體20的折疊動作相聯動地提起背部框70的結構簡單化。由此,不必依靠背部框70在嬰兒車主體20上的連接位置,就能更穩定地確保與嬰兒車主體20的折疊動作相聯動的背部框70的立起動作。首先,如圖6所示,采用本實施方式,扶手28的端部可擺動地與框架部件26連接,并且,背部框70的側部71端部也可擺動地與框架部件26連接。并且,在扶手28上的、與處于展開狀態(圖6中實線所示的狀態)時相比處于折疊狀態(圖6中雙點劃線所示的狀態)時更遠離背部框70相對于嬰兒車主體20的轉動軸線01的位置Pl上,連接有支承部件75。換言之,與展開狀態相比,在折疊狀態下支承部件75在扶手28上的連接位置Pl與背部框70相對于嬰兒車主體20的轉動軸線01隔著間隔。采用這種支承部件75,利用極其簡單的機構就能與嬰兒車主體20的折疊動作相聯動地使支承部件75向上方移動,并且,隨著該支承部件75向上方的移動,能更穩定更可靠地將背部框70提起。除此之外,采用本實施方式的嬰兒車10,在展開狀態下,支承部件75在扶手28上的連接位置Pl與扶手28的對于框架部件26的轉動軸線02相比接近背部框70相對于嬰兒車主體20的轉動軸線01,在折疊狀態下,扶手28的對于框架部件26的轉動軸線02與支承部件26在扶手28上的連接位置Pl相比接近背部框70相對于嬰兒車主體20的轉動軸線01。換言之,側視下的從支承部件75在扶手28上的連接位置Pl至背部框70相對于嬰兒車主體20的轉動軸線01的長度,其與側視下的從扶手28的對于框架部件26的轉動軸線02至背部框70相對于嬰兒車主體20的轉動軸線01的長度相比,在展開狀態下較短,在折疊狀態下較長。采用這種支承部件75,能確保在嬰兒車主體20的折疊動作時與扶手28的轉動相聯動的背部框70相對于嬰兒車主體20的轉動量較大。由此,能確保與嬰兒車主體20的折疊動作聯動的背部框70的提起量較大、以及使與嬰兒車主體20的折疊動作聯動的背部框70的提起動作穩定。此外,采用本實施方式,扶手28的端部可轉動地與框架部件26的上方端部連接,背部框70的側部71的端部可轉動地與框架部件26的下方端部連接。并且,在側視下,即在從與背部框70相對于嬰兒車主體20的轉動軸線01平行的方向觀察時,支承部件75在背部框70上的連接位置P2,相對于將背部框70相對于嬰兒車主體20的轉動軸線Ol和扶手28的對于框架部件26的轉動軸線02連接起來的直線LI,在展開狀態和折疊狀態下位于同一側,且支承部件75在扶手28上的連接位置P1,相對于將背部框75相對于嬰兒車主體20的轉動軸線01和扶手28的對于框架部件26的轉動軸線02連接起來的直線LI,在展開狀態和所述折疊狀態下位于同一側。此外,在側視下,將背部框75相對于嬰兒車主體20的轉動軸線01和支承部件75在背部框70上的連接位置P2連接起來的直線LS2,其在從展開狀態向折疊狀態折疊時,不會超過連接轉動軸線01和轉動軸線02的直線LI地進行轉動(擺動)(即,在從展開狀態向折疊狀態折疊時連接位置P2移動且不會跨過直線LI),并且,將扶手28的對于框架部件26的轉動軸線02和支承部件75在扶手28上的連接位置Pl連接起來的直線LS1,其在從展開狀態向折疊狀態折疊時,不會超過連接轉動軸線01和轉動軸線02的直線LI地進行轉動(擺動)(即,在從展開狀態向折疊狀態折疊時連接位置Pl移動且也不會跨過直線LI)。但是,支承部件75在扶手28上的連接位置Pl以及在背部框75上的連接位置P2隔著連接轉動軸線01和轉動軸線02的直線LI地位于相反側。采用這種的本實施方式,支承部件75的配置位置以及移動路徑非常簡單化,能將與嬰兒車主體20的折疊動作時的扶手28的轉動相聯動而提起背部框70的結構非常簡單化。因此,能 容易決定支承部件75在扶手28及背部框70上的連接位置PU P2,另外,不需要進行部件間的微小的調節,對于背部框70在嬰兒車主體20上的連接位置的設計自由度也能大幅度提升。而作為結果,在側視下,即在從與背部框70相對于嬰兒車主體20的轉動軸線01平行的方向觀察時,將支承部件75在背部框70上的連接位置P2和支承部件75在扶手28上的連接位置Pl連接起來的直線LS3,其與將背部框70相對于嬰兒車主體20的轉動軸線01和扶手28的對于框架部件26的轉動軸線02連接起來的直線LS4交叉。但是,由于支承部件75具有柔軟性,因此,其可適當變形,并跟從折疊動作時的扶手28的轉動而平滑地移動。此外,在本實施方式中,支承部件75可轉動地與扶手28及背部框70中的至少一方連接。在圖6表示的例子中,支承部件75可轉動地與扶手28連接。并且,支承部件75在扶手28上的轉動軸線03向嬰兒車10的寬度方向(橫向)延伸,與扶手28和框架部件的轉動軸線02平行。采用這種本實施方式,支承部件75就跟從折疊動作時的扶手28的動作而平滑地進行動作。另外,如圖3所示,在使用調節機構95來調節座椅90的背部92相對于座部91的傾斜時,支承部件75也會跟從座椅90的背部92及背部框75的動作而平滑地動作。支承部件75這樣平滑地進行動作,由此能大幅度提高嬰兒車10的操作性。如上所述,采用本實施方式,設有分別與扶手28及背部框70連接并將扶手28及背部框70連接起來的支承部件75。并且,支承部件75被定位成,與嬰兒車主體20的折疊動作時的扶手28相對于框架部件26的轉動相聯動,使背部框70相對于嬰兒車主體20 (框架部件26)進行轉動。并且,作為支承部件75的柔軟性和該支承部件75的配置位置的復合效果,不管靠背部框75的配置位置如何,都能將嬰兒車10的結構簡單化,并使背部框70與嬰兒車主體20 (嬰兒車10)的折疊動作聯動而相對于嬰兒車主體20穩定地進行轉動。另外,關于上述的實施方式,在本發明宗旨的范圍內可作各種變更。下面,說明變更的一例子。
例如,上述實施方式中說明的嬰兒車10的整體結構只不過是單純的例子。例如還可以構成為,嬰兒車10雖能如圖4所示在前后方向上折疊,但不能如圖5所示那樣在寬度方向上折疊。另外,在上述實施方式中,表不了這樣的例子手柄50與框架部件26分開設置,手柄50相對于嬰兒車主體20可擺動,但不限于此。例如也可以構成為,如圖7所示,手柄50固定在第二位置,且不能從第二位置擺動。在圖7所示的例子中,由與呈U字狀的手柄50的U字形端部部分相當的部分構成一對框架部件26。換言之,框架部件26構成手柄50的一部分,手柄50自身裝在嬰兒車主體20。具有這種嬰兒車主體20、以及上述實施方式的背部框70和支承部件75的嬰兒車10也能獲得與上述實施方式相同的作用效果。此外,在上述的實施方式中,表示了將支承部件75可轉動地與扶手28連接的例子,但不限于此,也可將支承部件75可轉動地與背部框70連接,還可將支承部件75可轉動地與扶手28連接。 另外,以上說明了上述實施方式幾個變形例,然而,當然也可將多個變形例進行適當組合、適用。
權利要求
1.一種可折疊的嬰兒車,其特征在于,具有 可從展開狀態向折疊狀態折疊的嬰兒車主體,該嬰兒車主體具有框架部件、以及可轉動地與所述框架部件連接的扶手; 背部框,該背部框與所述嬰兒車主體連接,對安裝在所述嬰兒車主體上的座椅的背部進行支承,在所述嬰兒車主體進行折疊動作時可以以相對于所述框架部件的相對位置為一定的軸線為中心相對于所述嬰兒車主體進行轉動;以及 支承部件,該支承部件分別與所述扶手及所述背部框連接并連接所述扶手及所述背部框,具有柔軟性,可使所述背部框在一定范圍內相對于所述嬰兒車主體轉動, 所述支承部件被定位成,與所述嬰兒車主體的折疊動作時的所述扶手相對于所述框架部件的轉動相聯動,從而使所述背部框相對于所述嬰兒車主體轉動。
2.如權利要求I所述的可折疊的嬰兒車,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扶手上的、與處于所述展開狀態時相比處于所述折疊狀態時更遠離所述背部框相對于所述嬰兒車主體的所述轉動軸線的位置,連接有所述支承部件。
3.如權利要求I所述的可折疊的嬰兒車,其特征在于,在處于所述展開狀態時,所述支承部件在所述扶手上的連接位置與所述扶手的對于所述框架部件的轉動軸線相比更接近所述背部框相對于所述嬰兒車主體的所述轉動軸線, 在處于所述折疊狀態時,所述扶手的對于所述框架部件的轉動軸線與所述支承部件在所述扶手上的連接位置相比更接近所述背部框相對于所述嬰兒車主體的所述轉動軸線。
4.如權利要求I所述的可折疊的嬰兒車,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承部件可轉動地與所述扶手及所述背部框中的至少一方連接。
5.如權利要求I所述的可折疊的嬰兒車,其特征在于,從與所述背部框相對于所述嬰兒車主體的所述轉動軸線平行的方向觀察時, 所述支承部件在所述背部框上的連接位置,相對于將所述背部框相對于所述嬰兒車主體的所述轉動軸線和所述扶手的對于所述框架部件的轉動軸線連接起來的直線,在所述展開狀態和所述折疊狀態下位于同一側, 且所述支承部件在所述扶手上的連接位置,相對于將所述背部框相對于所述嬰兒車主體的所述轉動軸線和所述扶手的對于所述框架部件的轉動軸線連接起來的直線,在所述展開狀態和所述折疊狀態下位于同一側。
6.如權利要求I所述的可折疊的嬰兒車,其特征在于,從與所述背部框相對于所述嬰兒車主體的所述轉動軸線平行的方向觀察時, 將所述支承部件在所述背部框上的連接位置和所述支承部件在所述扶手上的連接位置連接起來的直線段,與將所述背部框相對于所述嬰兒車主體的所述轉動軸線和所述扶手的對于所述框架部件的轉動軸線連接起來的直線段交叉。
7.如權利要求I所述的可折疊的嬰兒車,其特征在于,當所述嬰兒車主體進行折疊動作時所述扶手相對于所述框架部件轉動的情況下,則所述背部框相對于所述嬰兒車主體轉動,并使側視下的所述背部框相對于框架部件的傾斜角度變小。
8.如權利要求I所述的可折疊的嬰兒車,其特征在于,所述嬰兒車主體還具有可轉動地與所述扶手連接的前腿及后腿;以及可轉動地分別與所述后腿及所述框架部件連接、將所述后腿及所述框架部件連接起來的連接支架,所述背部框可以以與所述框架部件和所述連接支架的轉動軸線相同的軸線為中心在所述嬰兒車主體上轉動。
9.如權利要求I所述的可折疊的嬰兒車,其特征在于,還具有相對于所述嬰兒車主體可擺動的手柄。
10.如權利要求I所述的可折疊的嬰兒車,其特征在于,所述框架部件構成手柄。
全文摘要
一種可折疊的嬰兒車(10),具有嬰兒車主體(20),該嬰兒車主體具有框架部件(26)及扶手;背部框(70),該背部框可轉動地與嬰兒車主體連接;以及支承部件(75),該支承部件連接扶手及所述背部框。支承部件具有柔軟性,背部框可在一定范圍內相對于嬰兒車主體轉動。支承部件與嬰兒車主體的折疊動作相聯動,而使背部框相對于嬰兒車主體轉動。
文檔編號B62B7/08GK102781761SQ201180006780
公開日2012年11月14日 申請日期2011年1月20日 優先權日2010年1月22日
發明者舟倉健二 申請人:康貝株式會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