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用遮陽板的制作方法
【專利摘要】一種汽車夜間行車安全裝置:兩用遮陽板。它是依據王楓林1994年發現的【車燈軌跡線】理論研制的可以用于屏蔽對面汽車眩目燈光的裝置。該遮陽板中空夾腔內部有一張蔽燈板,該蔽燈板為一塊深色透明硬質塑料板,蔽燈板上附有鈕結,鈕結通過遮陽板上的豁口伸出在遮陽板外面。夜間駕車當對面汽車車燈晃眼時,用手將蔽燈板鈕結沿遮陽板上的豁口向下拉使蔽燈板伸出在遮陽板外,蔽燈板恰好覆蓋在車燈軌跡線上并能大幅度消減對面眩目車燈的亮度,使之不再晃眼,前方道路清晰明亮。當沒有車燈晃眼時,用手將蔽燈板鈕結推到遮陽板豁口上方,蔽燈板就整體收回到遮陽板夾腔內部,因此不妨礙視線,沒有負面作用。
【專利說明】
兩用遮陽板
技術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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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汽車安全裝置,一種夜間行車時能消除迎面駛來的汽車眩目燈光的安全裝置:兩用遮陽板。
技術背景:
[0002]汽車史一百多年來,至今夜間駕車仍有一個尚未克服的安全隱患,那就是迎面駛來的汽車大燈燈光一照,眼前白茫茫一片什么都看不見。這種燈光致盲現象是所有駕駛員都深有感觸且又無奈的。在汽車上的各種安全裝備不斷完善快速發展的今天,專用于克服汽車燈光晃眼的安全裝置卻仍然處于空白狀態。這種重大缺憾嚴重地危害著交通行車安全。1994年發明人王楓林在名稱為:【夜車屏光板】,專利號為:ZL94246241.6的專利文件中,首次提出了【車燈軌跡線】理論,即:(I)凡是晃眼的車燈都是正前方直駛而來的汽車遠程強光燈。(2)無論何種車型其車燈燈光都在駕駛員正前方的擋風玻璃同一位置上由遠及近劃出了一條完全相同的軌跡線。(3)這條車燈軌跡線既狹窄又很短。根據這一理論,夜間駕車時迎面駛來的汽車大燈所造成的滿窗眩光只是一種錯覺,其實質是:前方所有汽車的燈光都集中在一條30多厘米長的車燈軌跡線范圍之內無一例外,也就是說:只要把對面車燈照在擋風玻璃上的這條狹窄、短小、位置固定不變的車燈軌跡線加以遮擋覆蓋,就能屏蔽掉所有迎面駛來的汽車車燈的眩目燈光使之變得柔和,從而看清路況避免盲目臆測駕駛。這項科學發現為發明消除汽車眩目燈光的裝置提供了一條簡便高效可行的解決途徑。
【發明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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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本實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種能在夜間行車時消除迎面駛來的汽車所發出的眩目車燈燈光的安全裝置:兩用遮陽板。這種裝置不僅能消除掉所有迎面駛來的汽車發出的眩目燈光,同時還能充分利用對方汽車燈光對路面的光照,大幅度地增強路況觀察效果,從而明顯改善汽車夜間行車的安全性。
[0004]本實用新型的目的是這樣實現的:在汽車遮陽板的夾腔內附有一塊面積小于遮陽板的深色透明硬質塑料板形成蔽燈板,蔽燈板上設有鈕結,遮陽板外殼相對于蔽燈板鈕結處開有縱向豁口,蔽燈板鈕結穿過遮陽板豁口伸出在遮陽板外面,用手驅動蔽燈板鈕結能使蔽燈板沿著豁口在遮陽板內外移位。
[0005]由于采用上述方案,夜間駕車時預先將遮陽板搬下來,當遇到對面有車燈晃眼時,用手將突出在遮陽板外的蔽燈板鈕結向下搬拉,蔽燈板沿著豁口下行移位至遮陽板外面恰好覆蓋了整條車燈軌跡線,道路對面所有汽車的強光就都被囊括在蔽燈板范圍之內并被消減得柔和了,而前方路面卻不會被蔽燈板遮擋住,前方道路顯得格外清晰明亮。當對面沒有車燈晃眼時,用手將蔽燈板上的鈕結推到遮陽板豁口頂端上去,蔽燈板隨之全部收回到遮陽板空腔內,再用手將遮陽板高高掀起,這樣遮陽板就從視線中消失,因此不妨礙觀察路況,前方視野敞亮,所以沒有負面作用。【附圖說明】:
[0006 ]圖1是兩用遮陽板結構圖和蔽燈板伸出遮陽板外示意圖
[0007]圖2是蔽燈板處在遮陽板內位置示意圖
[0008]圖3是蔽燈板收回在遮陽板內的示意圖
[0009]其中(I)遮陽板,(2)蔽燈板,(3)蔽燈板鈕結,(4)遮陽板豁口。
【具體實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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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夜間駕車時,先將本實用新型:兩用遮陽板(I)從車蓬頂部搬下來設置到遮陽位,如圖3所示。當對面有車燈晃眼時,用手牽動蔽燈板鈕結(3)沿著遮陽板豁口(4)向下拉,使蔽燈板(2)從遮陽板(I)內部伸出至車燈軌跡線上,覆蓋了整個車燈軌跡線,如圖1所示。這樣對面所有車燈強光就全都被蔽燈板(2)屏蔽柔和了。而前方路面并沒有被蔽燈板(2)遮擋住,顯露在外使得道路格外清晰明亮。當對面沒有車燈晃眼時,用手將蔽燈板鈕結(3)推向遮陽板豁口(4)上方,使蔽燈板(2)整體收回到遮陽板(I)內部,如圖3所示。蔽燈板不再遮擋視線,所以沒有負作用。
【主權項】
1.一種兩用遮陽板,其特征是:在汽車遮陽板的夾腔內附有一塊面積小于遮陽板的深色透明硬質塑料板形成蔽燈板,蔽燈板上設有鈕結,遮陽板外殼相對于蔽燈板鈕結處開有縱向豁口,蔽燈板鈕結穿過遮陽板豁口伸出在遮陽板外面,用手驅動蔽燈板鈕結能使蔽燈板沿著豁口在遮陽板內外移位。
【文檔編號】B60J3/02GK205468448SQ201620082944
【公開日】2016年8月17日
【申請日】2016年1月21日
【發明人】王楓林
【申請人】王楓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