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于礦山大型設備的快速拖車裝置的制造方法
【技術領域】
[0001]本實用新型涉及礦山大型設備拖車領域,尤其涉及了一種適用于礦山大型設備的快速拖車裝置。
【背景技術】
[0002]礦山的生產設備都為大型的設備,每臺車都在25噸以上,每個輪胎的直徑都不小于70厘米,一但在生產過程中發現設備的橋損壞就需要拖車到維修點維修,但是拖車過程中時常會出現因設備橋內的傳動軸承損壞而導致車輪不轉,那就拖不動車,傳統解決的方法是只能在現場將設備的輪邊拆除,抽出傳動軸,再蓋上輪邊后才能拖車。操作很復雜,勞動強度很大,現場油污染很重。
【發明內容】
[0003]針對現有技術存在的不足,本實用新型的目的就在于提供了一種適用于礦山大型設備的快速拖車裝置,不僅解決設備橋內的傳動軸承損壞導致的拖不動車的問題,而且可靠性高,大小可以調節,操作簡單,生產運用中能降低勞動強度,運用前景廣泛。
[0004]為了實現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采用的技術方案是這樣的:一種適用于礦山大型設備的快速拖車裝置,包括圓柱狀滾輪、底板、固定輪胎擋板,所述圓柱狀滾輪連接于底板下部,且底板四周設置有滑槽;所述固定輪胎擋板由三角擋板、側面擋板組成,所述三角擋板、側面擋板均安裝于滑槽內。
[0005]其中圓柱狀滾輪可以承受20噸以上的設備重量;所述底板為礦山大型設備輪胎著落位置。
[0006]作為一種優選方案,所述三角擋板包括前三角擋板、后三角擋板;所述側面擋板包括左側面擋板、右側面擋板。其中前三角擋板、后三角擋板用于前后固定設備的輪胎,前后距離可根據輪胎的大小進行調節;左側面擋板、右側面擋板用于左右固定設備的輪胎,前后距離可根據輪胎的寬度進行調節。
[0007]作為一種優選方案,所述側面擋板設置有自動彈簧卡扣。
[0008]與現有技術相比,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確保了拖車的安全性,提高了拖車效率,減少了檢修維護的工作量,降低了工人的勞動強度,同時也降低了環境污染。
【附圖說明】
[0009]圖1為本實用新型的結構示意圖;
[0010]圖2為本實用新型的俯視圖;
[0011]圖3為本實用新型中三角擋板的結構示意圖;
[0012]圖4為本實用新型中側面擋板的結構示意圖;
[0013]圖5為本實用新型的使用效果圖。
【具體實施方式】
[0014]以下將結合具體實施例對本實用新型提供的技術方案進行詳細說明,應理解下述【具體實施方式】僅用于說明本實用新型而不用于限制本實用新型的范圍。
[0015]實施例:
[0016]如圖1、圖2、圖3所示,一種適用于礦山大型設備的快速拖車裝置,包括圓柱狀滾輪1、底板2、固定輪胎擋板3,所述圓柱狀滾輪I連接于底板2下部,且底板2四周設置有滑槽4 ;所述固定輪胎擋板3由三角擋板31、側面擋板32組成,所述三角擋板31、側面擋板32均安裝于滑槽4內;所述三角擋板31包括前三角擋板311、后三角擋板312 ;所述側面擋板32包括左側面擋板321、右側面擋板322 ;所述側面擋板32設置有自動彈簧卡扣5。具體實施時,如圖5所示,將設備損壞的橋支起,再將輪胎防落在本實用新型的裝置上,將三角擋板31和側面擋板32順著滑槽4槽口向前推進并固定,即可拖車,當設備拖車結束后,手按住自動彈簧卡扣5,將自動彈簧卡5扣向外拉,拆除固定輪胎擋板3,再支起設備的橋就完成拆除了。
[0017]最后需要說明的是,以上實施例僅用以說明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而非限制性技術方案,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應當理解,那些對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進行修改或者等同替換,而不脫離本技術方案的宗旨和范圍,均應涵蓋在本實用新型的權利要求范圍當中。
【主權項】
1.一種適用于礦山大型設備的快速拖車裝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圓柱狀滾輪、底板、固定輪胎擋板,所述圓柱狀滾輪連接于底板下部,且底板四周設置有滑槽;所述固定輪胎擋板由三角擋板、側面擋板組成,所述三角擋板、側面擋板均安裝于滑槽內。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適用于礦山大型設備的快速拖車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三角擋板包括前三角擋板、后三角擋板;所述側面擋板包括左側面擋板、右側面擋板。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適用于礦山大型設備的快速拖車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側面擋板設置有自動彈簧卡扣。
【專利摘要】本實用新型公開了一種適用于礦山大型設備的快速拖車裝置,包括圓柱狀滾輪、底板、固定輪胎擋板,所述圓柱狀滾輪連接于底板下部,且底板四周設置有滑槽;所述固定輪胎擋板由三角擋板、側面擋板組成,所述三角擋板、側面擋板均安裝于滑槽內。本實用新型不僅解決設備橋內的傳動軸承損壞導致的拖不動車的問題,而且可靠性高,大小可以調節,操作簡單,生產運用中能降低勞動強度,運用前景廣泛。
【IPC分類】B60S13-00
【公開號】CN204368119
【申請號】CN201420765664
【發明人】潘茂軍, 王東, 周敏
【申請人】南京梅山冶金發展有限公司, 上海梅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公開日】2015年6月3日
【申請日】201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