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名稱:車輛安全應急燈的制作方法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一種獨立于車輛使用的應急燈。具體地,其涉及一種半自動或自動延伸的車輛燈,其足以提高燈光的高度到足夠的程度以讓遠距離的人能夠看到。
背景技術:
在車輛(如轎車或卡車)發生事故或遭遇其他不可控的情況或麻煩時,使用安全應急燈、反射器或類似物品等來提醒其他駕駛員他們正在接近一個危險的情況,使其提高警惕以預防潛在的事故。車輛的應急四路閃光燈設計用于這種功能,但是由于這種閃光燈在交通事故中容易損壞,故其使用價值有限,并且其所處高度偏低不易被人看到。通常,應急燈為手持設備或是放置在事故車輛前面幾英尺或幾碼遠的地面之上,用以及時提醒其它車輛修正行使路線和增加能見度和突出現場情況。反射器的問題在于通常尺寸較小且不如燈光有效。燈可以讓人更好地看到,但是事故發生時由車輛功率系統操作的燈變得不可用。另一個問題是,如果緊急情況發生在山地附近,其他駕駛員看到地面上設置的應急燈和反射器時,已經為時太晚以至于不能采取躲避的措施。由于應急燈必須安置在車輛上,通常安裝在轎車的行李箱或雜物箱,其尺寸是一個問題,在使用它之前需要將它一直存儲好。若存儲尺寸大于約I至3英尺,則使燈難以存儲。如果燈又大又重,則對于多數人來說使用變得不切實際。此外,駕駛員在意外事故中受傷時,如果無法啟動和利用該燈,那么也難以手動的方式將燈提高。
發明內容
本發明在其實施例中解決了應急燈的上述問題。帶減震繩(shock corded)的支桿的自組裝使得在駕駛員由于受傷而不能布置高結構的情況下,使半手動布置成為可能。附接到汽車上的自動類型允許即使在駕駛員失去知覺的情況下進行布置,與現有技術的燈相t匕,在事故或不可用車輛的情況下,其產生了更安全的警示燈。在本發明的一個實施例中,公開了一種在車輛頂部上使用的車輛安全應急燈,其包括a)具有上表面和下表面的基座;b)多個支腳,其放置在所述基座的下表面上,從而用于安置在車輛頂部上;c)帶有減震繩的半自動自組裝的多節支撐支桿,所述支桿具有第一端和第二端,所述第一端附接到所述基座的上表面,所述第二端從所述基座的上表面向上延伸;以及d)安裝在所述支撐支桿的第二端處的LED(發光二極管)燈具,其具有由自備電池系統供電的一個或多個LED燈。在本發明的另一實施例中,公開了一種包括車輛的車輛安全應急燈,其具有安裝在其中的a)帶有自動自組裝或延伸的多節支撐支桿,所述組裝或延伸由車輛中的事故傳感器或手動開關觸發,所述支桿具有第一端和第二端,所述第一端附接到車輛中的固定位置;d)安裝在所述支撐支桿的第二端處的LED (發光二極管)燈具,其具有由電池系統供電的一個或多個LED燈,其由事故傳感器或手動開關觸發而打開;以及 c)其中所述支桿在延伸或組裝時,延伸到比車輛最高點更高。
圖Ia為本發明的便攜式車輛安全應急燈的視圖。圖Ib為本發明的便攜式車輛安全應急燈在車輛頂部的俯視圖。圖2為基座的透視圖。圖3a和3b為折疊和完整長度的支桿的側視圖。圖4a為燈具的正視圖。圖4b顯示了安裝在基座底部的燈具。圖5為裝有緊急布置的應急燈的車輛的側視圖。
具體實施例方式盡管本發明具有很多不同形式的實施例,但是附圖示出并將在本文詳細描述具體實施例,條件是這種實施例的本公開被認為是原理的例子并且不用于限制本發明到所示和所述的具體實施例。在下面的描述中,在所有附圖的視圖中相同的附圖標記用于描述相同、相似或相對應的部件。這種詳細描述限定了本文使用的術語的意義,并且描述了實施例,從而使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實施本發明。本文使用的術語“ 一”或“ 一個”被定義為一個或多于一個。本文使用的術語“多個”被定義為兩個或多于兩個。本文使用的術語“另一個”被定義為至少第二個或更多。本文使用的術語“包括”和/或“具有”被定義為包含(即,開放式的)。本文使用的術語“聯接”被定義為連接,既不是必須直接地,也不是必須機械地連接。這篇文獻的全文中參考用語“一個實施例”、“某些實施例”和“實施例”或者類似術語意味著結合實施例描述的具體特征、結構或特性,其被包括在本發明的至少一個實施例中。因此,在該說明書全文中這種短語的出現或在各個位置的出現不是必須涉及相同的實施例。此外,具體特征、結構或特性可以任何適合的方式結合在一個或多個實施例中而沒有限制。本文使用的術語“或”被解釋成包含或意味著任何一個或任意結合。因此,“A、B或C,,意味著下面的任一個:“A ;B ;C ;A和B ;A和C ;B和C ;A、B和C”。對此定義的例外僅在元件、功能、步驟或動作的結合在一些方式中固有地相互排斥時發生。
附圖中示出的視圖用于示出本發明的某些方便實施例,并不認為是對其限制。術語“裝置”優先于本操作原理,其指示了所需功能,對于該功能,有一個或多個實施例,即,一種或多種方法、裝置、或設備來實現所需功能,并且本領域技術人員考慮到本文公開可以從這些或它們的等同體中選擇,并且使用術語“裝置”不用于限制。此處所用的短語“車輛安全應急燈”是指設計用于車輛(如轎車、卡車、高爾夫球車、摩托車、自行車或類似的車輛)在緊急情況下使用的燈,其在緊急情況期間存儲小件并且為了使用具有自動裝配功能。其設計用于車輛,并且在一個實施例中,其可接近車輛使用。與標準的安全燈相比,本應急燈設計要有足夠高度,從而可以從更遠距離看到,例如,使其有足夠的高度,其高度超過車輛的高度,或置于車輛之上并可以比車輛高度延伸至少2或3英尺以上,或在一個實施例中,為4至5英尺。在一個實施例中,其設計置于車頂、行李箱、機罩或車輛的其它上表面以增加燈的高度。此處所用的“基座”是指本發明裝置的一個部件,其中裝置的支桿可以附接以用于 支桿的垂直放置。在一個實施例中,它是具有上表面和下表面的基本上平的表面。雖然它可以是任何形狀,一個實施例中,可用的是三角形的形狀,其有助于穩定性(例如見圖)。當基座在地面上使用時,其應足夠大(長度和寬度),使得其在放置在地面上時是穩定的。在一個實施例中,基座具有的寬度約為12至24英寸。在另一個實施例中,其可根據需要變得更大或更小。當基座在車輛上使用時,如在車輛頂部,需要將其設計為附接到或符合車輛表面。 在一個實施例中,在基座的下表面上具有多個“支腳”,其用于設置在地面上或用于可除去地附接到車輛。“可除去地附接”指的是為了臨時使用快速的附接和除去,其相對于螺栓緊固或永久地附接到車輛。為了使具有支腳的基座直立,應該至少有3個支腳間隔設置在基座的下表面,雖然最小化支腳的數量,降低重量和存儲過程中占用的空間是本發明的可用實施例,但也可以采用更多個支腳。支腳也可在每個支腳之上有附接裝置,如吸盤或磁體或兩者,使得該裝置可以放置以及可除去地附接在車輛的一部分上,如金屬頂、行李箱、機罩或類似物上以便有助于得到盡可能高的燈光。一個磁體或吸盤可以用于一只支腳,但在其他的實施例中,可以采用兩個、三個或多個磁體,以達到預期的穩定性。在一個實施例中,支腳為水平支腳,即,其高度可以調整,從而在車輛表面或地面的不均勻表面上時進行調整。在一個實施例中,基座實際上是車輛本身,其中支桿是自致動自動(在事故中)實施例。在這種情況下,通過車體表面將其附接或將它附接到另一個附接裝置上,支桿部分可以隱藏在車體本身內(如升降的無線電天線,其利用無線電并且在擋風玻璃天線前使用)。在本實施例中,燈可在支桿的頂部。基座必須具有用于將本發明的支桿附接的裝置。當它是獨立的基座以用于放置在地面或車輛上時,可以具有孔(如中心孔),其中支桿的第一端可以推入、擰入或類似手段,這樣支桿將基本上垂直于基座的上表面或不平坦的基座或地面的總體平面而放置。在一個實施例中,附接件是旋轉式附接件,其中獨立的基座不放置在水平表面上并且附接件可以被調整,使得支桿可以盡可能地上下成直線,從而,達到其最大高度。除了上述的實施例以夕卜,該附接件可能是牢固地將支桿附接在基座上的任何裝置。基座孔可以具有突出的區域(如圖所示)以在桿插入其中時對孔進行加固。
此處使用的術語“多節支撐支桿”是指支桿,例如空心支桿、例如金屬(如鋁)、塑料、玻璃纖維或類似的,其直徑足以支撐附接到其頂部(第二端)的燈具。在一個實施例中,它們的直徑從約四分之一英寸到約2英寸。在一個實施例中,它們的直徑約為半英寸到I英寸。在一個具體實施例中,它們的直徑為3/8"至1/2"。通常,使用的支桿可以是空心的,以便允許引入減震繩以力求輕巧、易于組裝且使成本低廉。至少有2個支桿,但根據需要可以利用很多節,長度越短,節數越多,可拆卸的支桿則越小。在一個實施例中,目標是根據需要使支桿節短于約3、2或I英尺。在一個實施例中,組裝后的支桿約為1、2、3或4至5英尺長。每節的長度約為6英寸到約2英尺至3英尺長。在一個實施例中,它們長度約為12至18英寸。支桿將具有第一端,其用于插入或附接到基座(或安裝在車輛上)和并且具有第二端,燈具安裝到第二端。第一端成型成適于裝配基座的附接裝置,如具有螺紋端或錐形端以用于裝配在孔中,或適用于開口銷或類似物。支桿的每節設計成抵靠或每節裝配或裝配到每節中,使得當附接時,它們包括具有多節的單支桿。因此,支桿節可以壓配合到彼此中, 可以使用卡扣裝配、磁性,或者在附接到車輛的自動類型的情況下,可以使用機動化天線類型的結構。在本發明的一個實施例中,支桿帶有減震繩以半自動組裝。即,具有在支桿的空心部分內延伸的彈性繩,使得當支桿分開時,彈性受到張力拉伸,并且當支桿釋放時,它們由于減震繩試圖移動到更放松的位置而自動形成完整的支桿。因此,當存儲時,支桿可以為一組拉開的節并且U型折疊(為了存儲,可能系在或鎖環緊固在一起,裝配到基座中,纏繞基座或支腳或類似物,以防止不希望的打開或形成支桿)。一節支桿只用于保持一節以用于支桿的展開。為了良好結合,節能夠被測試,但是產生半自動支桿的這種方法的優點在于,很少情況下支桿節的任何調整和它們的連接是必要的,其不像現有技術裝置必須進行組裝。減震繩可以附接到基座上,使得支桿不會意外地從基座分離,同樣,為了相同原因,其可以附接到LED燈具。此處使用的術語“LED燈具”是指一個或多個LED燈(相同或不同的顏色)組成的裝置,其在打開時一直開始或閃爍并且具有是它們打開或關閉的裝置。可以利用開關或自動打開功能。LED燈由自備功率系統供電(B卩,裝置自身內的電池),或是利用車輛的電池。電池可以是可再充電的或不可再充電的。在一個實施例中,具有的可再充電電池與車輛電池分開,并且該裝置還包括在裝置使用之前從汽車電池為電池充電的裝置。燈具在展開時具有面向水平方向(與地面平行)的獨立燈(LED燈泡),但在其他的實施例中,也有一個或多個LED燈面向上(使用時垂直于地面)。一般來說,任何方向都可被使用。燈具附接到支桿的第二端,使得當支桿延伸或展開時其處于該裝置的最高點。就是說,基座處于底部,延伸的支桿節處于中間,燈具處于頂部。燈具可以相同或不同于支桿的方式附接到基座,例如螺紋連接、卡扣連接、推入裝配、鉤環緊固件或類似物連接。可以永久或可除去的方式附接到減震繩。在一個實施例中,燈具可拆卸用于存儲,減震繩被折疊和存儲在基座中或周圍,燈存儲在基座中,或其它類似的。在本發明的一個實施例中,裝置不與車輛分離,而且永久地附接到車輛上,使得車輛變成本發明的支桿和燈的基座。在這一實施例中,延伸(如機動化伸縮支桿、由殼體打開而釋放的減震繩或類似物)由車輛中的傳感器接合(該傳感器感測事故)。因為所有的汽車和很多其他車輛具有氣囊,其在出現事故時會打開,相同的傳感器可以用來觸發支桿的延伸和燈的打開。由于事故技術的存在,可以具有單獨的傳感器,其檢測事故(如快速制動情況或類似情況)并觸發裝置。事故發生的信號被設備接收到,機動化支桿將延伸至車輛的頂部以上,并且燈將自動打開。自動裝置可以具有自備電池,該電池通過車輛電池充電,使得如果車輛不可用,安全應急燈仍然可以工作。現在參照附圖,圖Ia為車輛安全應急燈的自備便攜式類型。在這張圖中,車輛安全應急燈I由三角形基座2及磁體找平支腳3組成。在一個實施例中,其在一側大約為15英寸。在本實施例中,三角形基座2的邊長約為12英寸。注意基座具有上側面4。位于上側面4中間的是多節支桿5。支桿5有具有第一端6和第二端7。盡管圖中顯示了三節,也可以利用更多節。在該視圖中還具有三個節8a、8b和8c,其在接合點9處結合。它們帶減震繩(在該視圖中未示出)并且在組裝過程期間一旦從存儲除去自動變直。在本實施例中的第一端壓配合到基座2的插座中。在第二端7處的支桿5的頂部上是燈具10。燈具10在燈具的每一側上包括琥珀色LED燈11和白色LED燈12 (燈光顏色會是獨特的,但可以是白色或琥珀色以外的顏色)(在本實施例中為圓形,但裝置可為圓形或任何其他形狀),具有打開/關閉開關13,并且由燈具箱體15內的電池14來供電(圖中未示出電池,但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認識到包括可再充電或不可再充電電池)。這一實施例描述白色LED燈朝·上,而燈11和12面向繞燈具的水平方向。圖Ib顯示圖Ia所示的設備,其安置在車輛16上。磁體支腳3將該設備I保持在車輛16的頂部17上。圖2描繪了基座2與該裝置的其它部分分開,并且包括上表面21和下表面22。還具有孔23用于通過壓力或螺紋裝配插入本發明的支桿。孔具有突出區域24,其用于當支桿插入其中時加固該孔。磁體基座支腳3(在一個實施例中,其三個中的兩個可以找平),可以看到每個角25下的一個。預期水平表面(例如在車頂)的情況下,支腳不需要找平。注意減震繩5a與支桿5分成數節,且纏繞基座2以便存放。圖3a和3b示出了帶有減震繩的本發明的支桿的兩個實施例。支桿30具有第一節31和第二節32,(盡管類似地根據需要可以利用很多節)。在圖3a中,支桿處于未組裝的V型張緊狀態以存放。節31和節32通過由綁帶33系住而抑制組裝。通過手動保持一個節并且除去綁帶33,支桿然后如圖3b所示自動地展開到使用狀態,圖3b示出了三節支桿31,32和34,其中它們利用一節插入另一節的端部而在加固的區域35處連接。第一端36插入到基座中和第二端37將使燈具安裝到其上。圖4a顯示了燈具40附接到支桿5的第二端41。燈具40在側面42a和外殼43周圍具有16個LED燈。還具有4個白色LED燈12,其朝上閃爍并且可選的標記可以附接到支桿45。圖4b描繪了附接到支桿5的燈具40,并且其安裝到基座的側邊46用于存放和運輸。圖5顯示本發明的兩個裝置,其中車輛(轎車)是基座。裝置之一處于延伸位置并且另一個未展開。在本圖中,汽車50在前擋板具有延伸的燈51,非延伸的燈52位于后擋板。每個燈均安裝在車輛50的擋板58內,并且在封閉位置上基本上不可見,且其包括伸縮支桿53a (延伸的)和53b (非延伸的)。在燈51處,馬達54根據氣囊56的接合驅動支桿55達到氣囊56的上部位置,并且還自動打開燈具57。在其它燈中,馬達未驅動裝置,并且支桿完全處于擋板58內。
本發明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可進行修改,導致采用本發明原理的其他實施例,而不脫離其精神和特性,尤其是在認識到前面教導的基礎上。因此,所述實施例在所有方面被認為僅為說明性的,不是限制性的,并且本發明的范圍因此由所附權利要求所指示而不是由前面的描述或附圖。因此,盡管本發明已經參照具體實施例描述,結構的修改、順序、材料等等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都是落入由申請人要求保護的本發明范圍內的 。
權利要求
1.一種車輛安全應急燈,其包括 a)具有上表面和下表面的基座; b)多個支腳,其放置在所述基座的下表面上,從而用于安置在車輛頂部上; c)帶有減震繩的半自動自組裝的多節支撐支桿,所述支桿具有第一端和第二端,所述第一端附接到所述基座的上表面,所述第二端從所述基座的上表面向上延伸;以及 d)安裝在所述支撐支桿的第二端處的LED燈具,其具有由自備電池系統供電的一個或多個LED燈。
2.如權利要求I所述的燈,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燈具中具有至少兩個LED燈。
3.如權利要求I所述的燈,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桿的每節大約為I至3英尺長。
4.如權利要求I所述的燈,其特征在于,所述基座是三角形的并且具有三個支腳。
5.如權利要求I所述的燈,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支腳上具有磁體,其設計用于將所述基座附接到車輛。
6.如權利要求I所述的燈,其特征在于,所述支腳是找平支腳。
7.如權利要求I所述的燈,其特征在于,所述支腳是有磁性的。
8.如權利要求I所述的燈,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燈具中具有至少一個向上閃爍的LED。
9.如權利要求I所述的燈,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桿經由所述減震繩附接到所述基座和燈。
10.如權利要求I所述的燈,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桿節在燈的存儲期間纏繞所述基座。
11.如權利要求I所述的燈,其特征在于,所述燈在燈的存儲期間附接到基座下表面。
12.—種包括車輛的車輛安全應急燈,其具有安裝在其中的 a)帶有自動自組裝或延伸的多節支撐支桿,所述組裝或延伸由車輛中的事故傳感器或手動開關觸發,所述支桿具有第一端和第二端,所述第一端附接到車輛中的固定位置;d)安裝在所述支撐支桿的第二端處的LED燈具,其具有由電池系統供電的一個或多個LED燈,其由事故傳感器或手動開關觸發而打開;以及 c)其中所述支桿在延伸或組裝時,延伸到比車輛最高點更高。
13.如權利要求12所述的燈,其特征在于,所述事故傳感器通過車輛氣囊的展開而觸發。
14.如權利要求12所述的燈,其特征在于,所述電池系統與車輛電池系統分開。
15.如權利要求12所述的燈,其特征在于,所述電池系統是自備的。
全文摘要
本發明涉及車輛安全應急燈。具體地,本發明涉及一種車輛安全應急燈,其用于在緊急情況下展開,其中燈放置成高于車輛的頂部或最高點。通過利用能夠半自動或自動與支桿頂部的燈組裝的分節支桿,燈將定位成在結合車輛和裝置高度的高度看到,因此能夠從很遠以外的距離看到。
文檔編號B60Q7/00GK102963297SQ20121009759
公開日2013年3月13日 申請日期2012年3月16日 優先權日2011年3月16日
發明者N·M·麥米金, R·L·麥米金, G·W·丹尼爾 申請人:圣克里斯多佛計劃有限責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