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名稱:用于防止車門在翻車過程中打開的裝置的制作方法
技術領域:
這里示例性的實施例涉及車門打開防止裝置,所述車門打開防止裝置用于防止機動車車門在碰撞過程中意外打開,特別是防止在機動車動態翻車事故導致所述機動車車門變形過程中打開。
背景技術:
機動車門鎖的手動操作的實現通常是使用通過線纜或連桿連接到門鎖致動器的車門把手。安全標準通常要求機動車車門在機動車碰撞時或例如當機動車側面碰撞后翻滾或旋轉時不會意外打開。為防止車門把手在車禍(crash)條件下打開車門,一種已知的方法是在鄰近車門把手處提供一平衡部或平衡塊。所述平衡部在車門把手運動時作用,以防止所述車門把手在機動車碰撞過程中或機動車碰撞之后打開車門。典型地,所述平衡部利用一彈簧機構與車門把手旋轉耦接,因此如果機動車發生異常加速,車門把手的慣性運動會被所述平衡部相應的慣性運動抵消。由于機動車上的車門把手的常規取向,當機動車遭 受側面碰撞時,這通常是有關的。已知的平衡部設計的一個問題是在機動車翻車過程中導致車門把手變形時,平衡部質量的慣性可能不足以防止車門打開。可選擇的解決方案包括為門鎖致動器提供內部慣性響應桿或其它組件,因此當門鎖致動器受到沿著一特定的預定軸的不當的加速度時,所述門鎖致動器被鎖定以阻止打開運動。這些布置增加了所述門鎖致動器的復雜性和成本,此外,由于它們特有的性質,它們不能被后加入到現有設計的門鎖致動器中。
發明內容
根據一個方面,用于機動車的車門組件包括具有外側車門面板的機動車車門,和可動地安裝到所述機動車車門的把手。一門鎖致動器被可操作地連接到所述把手上。所述把手的運動將所述門鎖致動器移動到開啟位置以允許車門打開。一內部車門部件被連接到所述外側車門面板。所述內部車門部件包括一從內部偏離所述外側車門面板的接觸區域。一平衡力構件與所述把手協作關聯起來。在車禍情況下導致車門變形和把手凹陷的過程中,所述平衡力構件與所述內車門部件的接觸區域接合,以防止所述把手將門鎖致動器移動到開啟位置。根據另一個方面,車門把手組件包括一可動地安裝在機動車車門上的車門把手。一門鎖致動器被可操作地連接到所述把手上。一連桿將所述把手和門鎖致動器可操作地連接起來。所述把手的運動使所述連桿移動,這導致所述門鎖致動器移動到(stroke to)開啟位置以允許車門打開。一平衡部被可操作地耦接在所述把手和所述連桿之間,用于響應所述把手的運動而致動所述連桿。所述平衡部可操作而防止所述把手在車禍情況下機動車車門受到突然的通常很高的減速的過程中將車門撞開。一止動件與所述平衡部協作連接。所述止動件被構造成與一內部車身部件接觸以在碰撞車禍情況下限制把手的凹陷并防止所述把手將車門撞開。
根據又一個方面,一車門打開操作防止裝置被用于機動車車門把手組件。所述車門把手組件包括用于安裝在機動車車門上的支架,可動地支撐在所述支架上的把手,支撐在所述支架上的用于響應所述把手的運動而旋轉的平衡部,和門鎖致動器。一連桿將所述把手和門鎖致動器連接起來。所述把手的運動使所述連桿移動,這導致所述門鎖致動器移動到開啟位置以允許所述車門打開。所述車門打開操作防止裝置包括一耦接到所述平衡部以隨其旋轉的止動件。所述止動件的至少一部分從所述平衡部向外伸出并遠離所述把手,以使所述平衡部和周圍的車身部件之間的擺動間隙(swing clearance)最小。所述止動件被構造成與所述周圍的車身部件接合,以在碰撞車禍情況下限制所述把手的凹陷并防止所述把手將車門撞開。
圖I是安裝在機動車車門上的機動車車門把手組件的側面示意圖,所述車門把手組件包括把手部分和可操作地連接到所述把手部分的門鎖致動器。圖I的虛線顯示出所述車門把手組件在機動車車禍情況下,例如側面碰撞時的運動。 圖2是圖I所示的車門把手組件的把手部分的頂部立體圖。圖3是圖2所示的把手部分的透視圖。圖4是用于圖I所示的車門把手組件的包括一示例性的平衡力構件的把手部分的頂部立體視圖。圖5是圖4所示的把手部分的透視圖。圖6是圖4所示的把手部分的平衡力構件的透視圖。圖7是圖4所示的把手部分另一個示例性的平衡力構件的透視圖。圖8是圖4所示的安裝在機動車車門上的把手部分的側面示意圖。圖9是圖8所示的把手部分的側面示意圖,顯示出在機動車車禍情況下,例如側面碰撞時所述把手部分的運動。
具體實施例方式理所當然地,應該理解的是,這里的說明和附圖僅僅是說明性的,并且可在不離開本公開范圍內對公開的結構作出各種修改和變化。現在參照附圖,其中各視圖中相似的數字標號表示相似的部件,圖1-3畫出了可靠地安裝在機動車的車門102上的機動車車門把手組件100。所述機動車車門102是機動車的眾所周知的常規組件,并且這里不會詳細地討論或圖示。所述車門把手組件通常包括把手部分110和由釋放線纜或連桿116可操作地連接到所述把手部分的門鎖致動器112。如圖所示,所述把手部分110包括裝配架120和把手124。所述裝配架120被設置和確定尺寸以安裝在所述車門102的內部,并以常規的方式,如機械緊固件(未示出),典型地固定到所述車門102的外側車門面板126的內表面上。所述把手124被可動地耦接到所述裝配架120上,處在關閉或鎖住位置和打開或門鎖釋放位置之間。所述把手124的一部分位于所述車門102內部,并且所述把手的一部分位于所述車門102的外部并與所述外側車門面板126鄰接。理所當然地,可以提供其它安裝布置。例如,所述把手部分110可不使用支架(例如,支架120)直接安裝到所述外側車門面板126上。
所述機動車車門把手組件100被設置和布置成防止所述車門102由于側面機動車碰撞而不經意地打開。在這種意義上,平衡部130被可操作地連接到所述把手124上。在正常使用時,所述平衡部響應所述把手124的運動而致動所述連桿116以打開所述車門102。所述平衡部130作用在所述車門把手124的運動上,以防止所述把手124在機動車車禍情況下將機動車車門撞開。安裝在樞軸桿132(圖I)上的彈簧機構,如盤簧(不可見),通常將所述平衡部130和所述把手124可旋轉地互連起來,因此,如果機動車發生異常加速,所述車門把手124的慣性運動會被所述平衡部130的相應慣性運動抵消。因此,借助所述平衡部130,機動車圍繞其縱軸的過度的加速度不會產生使所述把手124運動的效果。所述車門把手部分110通過所述連桿116連接到所述門鎖致動器112上。當被拉動時,所述把手124使所述連桿116移動,然后致動所述車門門鎖致動器112。特別地,所述連桿116的第一端截面140被固定到所述平衡部130上。所述連桿116的第二端截面142被耦接到所述門鎖致動器112的操縱桿146上。具體參照圖1,所述操縱桿146典型地具有閉合位置P1、門鎖打開部分P2和門鎖完全行程位置P3。當所述把手124移動到所述開啟位置時,所述平衡部130繞所述鉸鏈桿132旋轉,然后導致所述連桿116向下運動或產生行程,以及所述操縱桿146從所述閉合位置Pl向所述門鎖開啟位置P2的運動。通常,借助所述門鎖致動器112并根據一個示例性的實施例,所述連桿116需要約13. 5mm的行程,以將所述操縱桿146從所述閉合位置Pl移動到所述門鎖開啟位置P2,接著,將所述門鎖致動器112移動到開啟位置,以允許車門102打開。理所當然地,其它具有不同的行程長度的布置是可能的。對于所述車門把手組件100,如果一質量物碰撞所述機動車車門102,碰撞力和碰撞質量物的減速可以導致所述把手124移到開啟位置并導致所述車門102打開。所述把手124上的平衡部130通常僅在所述碰撞質量物幾乎未造成凹陷(intrusion)并且所述機動車車門102受到很大減速的情況下工作。典型地,當所述把手124極大凹陷,并且該極大凹陷導致車門由于所述車門門鎖致動器112產生行程而打開時,所述平衡部130并不起作用。例如,如圖I所示,在車禍情況下,如機動車翻車事故中,所述把手部分110可能由于作用在所述車門把手組件100上的側向沖擊而變形。所述把手部分110的這種凹陷(如圖I的虛線所示)可將所述把手部分110移向所述門鎖致動器112。所述把手部分110的運動可以撞擊所述連桿116,接著向所述門鎖完全行程位置P3移動所述操縱桿146。特別地,從箭頭A (侵入角度a,如約27° )的方向碰撞所述把手部分110的質量物可向內移動所述把手部分110。其它侵入角度,例如大于約27°,也可以向內移動所述把手部分110。在一個實例中,在位移約為30mm時,所述把手部分110導致所述連桿116產生行程約為14_,這超過了將所述操縱桿146從所述閉合位置Pl移動到所述門鎖開啟位置P2所需要的13. 5mm的行程。因此,在側向沖擊所述車門把手組件100的情況下,所述車門把手124的慣性實際抬高了所述把手124,所述把手124的實際運動導致所述連桿116運動或產生行程,并啟動所述車門門鎖致動器112。這可能造成事故中很多不期望的情形,如機 動車的乘員被彈出;所述車門102打開然后壓在乘員的手臂或腿上關閉;事故碎片被射入機動車內部;等等。參照圖4和圖5,所述示例性的車門把手組件被構造并布置成防止車門102由于車禍情況所導致的所述把手組件高度凹陷而被無意打開。與車門把手組件100類似,車門把手組件包括把手部分210,所述把手部分210包括被構造并確定尺寸以安裝在所述機動車車門102上的支架220上。把手224被可動地安裝在所述支架220上。可選擇地,所述把手部分210可不使用支架220而直接安裝到所述外側車門面板126 (圖I)上,或者可使用其它的安裝布置。門鎖致動器(未示出),如門鎖致動器112(圖I),被可操作地連接到所述把手224上。連桿,如連桿116(圖I),將所述把手和所述門鎖致動器可操作地連接起來。所述把手224的運動將所述門鎖致動器124移動到門鎖開啟位置以允許車門打開。一示例性的平衡力構件230與所述把手224協作連接。與平衡部130類似,所述平衡力構件230可操作地耦接到所述把手224和所述連桿116之間,用于響應把手的運動而致動所述連桿。如圖所示,所述連桿116的端截面240被固定到所述平衡力構件230上。一彈簧機構(未示出)將所述平衡力構件230和所述把手224可旋轉地互相連接起來。在正常使用時,所述平衡力構件230響應所述把手224的運動而致動所述連桿116,以打開車門102。在車禍情況下突然向機動車車門102施加通常較高的減速度時,所述平衡力構件230能有效防止所述把手224將車門102撞開。特別地,所述車門把手224的慣性運動被所述平衡力構件230相應的慣性運動抵消。所述平衡力構件230也被構造成與內部車身部件246周圍的或鄰近的接觸區域接合,所述內部車身部件246從內部偏移所述外側車門面 板126,以防止在車禍情況下導致車門102變形和把手部分210凹陷時,所述把手224將所述門鎖致動器112移動到開啟位置。所述內部車身部件246可以是內部車門部件,如窗框(圖8和圖9)。所述平衡力構件230包括平衡部250和延展部或止動件252,所述延展部或止動件252耦接到所述平衡部250上并從所述平衡部250向外伸出,遠離所述把手224并朝向所述車身部件246。所述平衡部250大致類似于平衡部130。所述止動件252包括第一和第二支臂構件260、262和橫跨在所述第一和第二支臂構件260、262之間的交叉構件264。如下文中將要詳細討論的,所述交叉構件264被構造成可由于在車禍情況下與所述車身部件246接合而至少部分地變形。所述止動件252進一步包括底座構件266,所述第一和第二支臂260、262被連接到所述底座構件266上。在所述實施例中,所述第一支臂260大致自所述底座構件266垂直延伸,并且所述第二支臂262傾斜地從所述底座構件266延伸到所述第一支臂;盡管,這不是必需的。所述第一和第二支臂構件260、262,所述交叉構件264以及所述底座構件266限定出被所述構件260、262、264和266圍繞的孔268。所述止動件252的這種結構,例如通過從所述止動件移走材料,可允許所述止動件在碰撞中隨車身部件246變形。如圖4-6所示,所述止動件252的底座構件266與所述平衡部250作為單一構件整體形成。可選擇地,如圖7所示,所述止動件252’是經由常規緊固件安裝到所述平衡部250’的頂面上的分立部件。對于所述止動件252’的這個示例性的實施例,所述止動件252’可被追加到現有設計的機動車車門把手組件中,如車門把手組件100。在所述平衡力構件的兩個示例性的實施例中,所述平衡部250、250’具有第一長度,并且所述平衡部和所述止動件252、252’具有大約兩倍于所述第一長度的第二長度。這將所述平衡力構件230放置在極接近于所述車身部件246之處。現在參照圖8和圖9,所述平衡部250連同延展部或止動件252被樞轉地支撐在所述支架220上,用于響應所述把手224的運動而相對于所述支架旋轉,以致動所述門鎖致動器112 (未示出)。特別地,所述平衡部250和止動件252繞樞軸桿260的旋轉將所述連桿116移向所述門鎖致動器112,以將所述門鎖致動器撞到開啟位置,以允許機動車車門102打開。如圖所示,所述止動件252被布置成提供一相對于車身部件246的預定最小擺動間隙。在所述實施例中,位于所述車身部件246和所述交叉構件264 (也就是,所述止動件252的一端)之間的擺動間隙約為5mm。如前文所述,在車禍情況下,如機動車翻車事故中,撞在或極接近于所述車門把手224處的碰撞質量物可導致所述車門102變形以及所述把手224凹陷。借助所述車門把手組件100,凹陷的外圍機動車部件,如所述把手部分110,可以將所述把手124移動到開啟位置并導致車門102打開。借助所述示例性的平衡力構件230,所述止動件252被構造成與所述車身部件246(圖9)接合,以限制所述把手224的凹陷并防止所述連桿116在車禍情況下獨立于車門把手224的操作而偶然的運動和被致動。特別地,在車禍情況下,撞擊所述把手224的質量物有時可在一定條件下向內移動把手。所述把手224的這種凹陷將把手移動到所述門鎖致動器112。如上文所述,對于所述車門把手組件100,在一個實例中,所述把手部分110向內約30mm的位移導致所述連桿116向下移動約14_,這超過了將所述門鎖致動器112的操縱桿146從閉合位置Pl移動到 門鎖開啟位置P2所需的13. 5mm的行程。相比之下,凹陷的把手224也導致所述連桿116產生行程;然而,例如當把手位移約為IOmm時,所述止動件252與所述車身部件246接觸。如圖9所示,所述止動件252與所述車身部件246的接合處產生一反作用力,導致所述連桿116至少部分地相對于所述支架220高出。隨著所述把手224的連續位移,所述平衡力構件230至少部分地由于所述交叉構件264與所述車身部件246的接合而變形。更特別地,所述止動件252中的孔268 (圖4)可提供位于位置272處的一個或多個薄弱截面,所述第一和第二支臂構件260、262分別在此位置處與所述底座構件266連接。因而,所述止動件252可在這些位置處彎曲,導致所述平衡力構件230的旋轉(根據圖9所示的實施例),并因此導致所述連桿116向上運動。例如,在把手位移約為30mm時,所述止動件252可斷裂同時允許所述連桿116再一次產生行程。然而,借助所述示例性的平衡力構件230,在相似的把手位移或甚至更大的把手位移(例如,45mm)條件下,所述連桿116的行程距離小于致動所述門鎖致動器112所需的距離。因此,所述平衡力構件230防止了凹陷把手224在碰撞車禍情況下將機動車車門102撞開(也就是,防止了所述門鎖致動器112到達開啟位置)。如上文所述,所述示例性的車門把手組件被構造成防止所述機動車車門102在動態翻車事故中打開。所述延展部252被構造成通過接合凹陷的外圍的機動車部件246來限制所述平衡部250在翻車事故中向乘坐者移動。這種移動限制防止了所述把手224和門鎖致動器112達到開啟位置而打開車門。應理解的是,有利的是,以上公開的及其他的各種各樣的特征和功能或其替代物,可組合到許多其它不同的系統或應用當中。同樣,可由本領域的技術人員隨后做出的各種目前無法預料的或意料之外的替代物、修改、變型或改進也應涵蓋在下述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之內。
權利要求
1.一種用于機動車的車門組件,包括 具有外側車門面板的機動車車門; 可動地安裝到所述機動車車門的把手; 可操作地連接到所述把手上的門鎖致動器,其中所述把手的運動將所述門鎖致動器移動到開啟位置以允許車門打開; 連接到所述外側車門面板的內部車門部件,所述內部車門部件包括從所述外側車門面板向內偏移的接觸區域; 與所述把手協作關聯的平衡力構件,在車禍情況下導致所述車門變形以及所述把手凹陷時,所述平衡力構件與所述內部車門部件的接觸區域接合,以防止所述把手將所述門鎖 致動器移動到開啟位置。
2.權利要求I所述的車門組件,其中所述平衡力構件包括平衡部和伸向所述內部車門部件的延展部。
3.權利要求2所述的車門組件,其中進一步包括可操作地連接所述把手和所述門鎖致動器的連桿,所述平衡力構件被可操作地耦接在所述把手和所述連桿之間,用于響應所述把手的運動而致動所述連桿,所述連桿將所述門鎖致動器移動到開啟位置。
4.權利要求3所述的車門組件,其中所述延展部與所述內部車門部件接合,以防止車禍情況下所述連桿獨立于所述車門把手的操作而偶然的運動和被致動。
5.權利要求4所述的車門組件,其中所述延展部與所述內部車門部件的接合產生一反作用力,導致所述連桿相對于所述支架高出,從而防止所述門鎖致動器到達開啟位置。
6.權利要求2所述的車門組件,其中所述平衡部連同延展部被樞轉地支撐在所述支架上,以響應所述把手的運動而相對于所述支架旋轉,從而致動所述門鎖致動器。
7.權利要求6所述的車門組件,其中在車門變形之前,所述延展部偏離所述內部車門部件以提供一預定的最小擺動間隙。
8.權利要求2所述的車門組件,其中延展部是安裝到所述平衡部上的分立組件。
9.權利要求2所述的車門組件,其中所述延展部與所述平衡部一體形成。
10.權利要求I所述的車門組件,其中所述平衡力構件被構造成由于與所述內部車門部件接合而至少部分地變形。
11.權利要求I所述的車門組件,其中所述內部車門部件是窗框。
12.權利要求I所述的車門組件,進一步包括連接到所述外側車門面板的支架,其中所述把手可動地安裝在所述支架上。
13.一種車門把手組件,包括 可動地安裝在機動車車門上的把手; 可操作地連接到所述把手上的門鎖致動器; 可操作地連接所述把手和所述門鎖致動器的連桿,其中所述把手的運動移動所述連桿,導致所述門鎖致動器移動到開啟位置以允許車門打開; 可操作地耦接在所述把手和所述連桿之間的平衡部,用于響應所述把手的運動而致動所述連桿,所述平衡部可操作以防止在車禍情況下機動車車門受到突然的通常很高的減速時所述把手將車門撞開;和 與所述平衡部協作關聯的止動件,所述止動件被構造成與內部車身部件接觸,以在碰撞車禍情況下限制所述把手凹陷并防止所述把手將車門撞開。
14.權利要求13所述的車門把手組件,其中所述止動件包括第一和第二支臂構件和橫跨在所述第一和第二支臂構件之間的交叉構件,所述交叉構件能夠由于與所述車身部件接合而變形。
15.權利要求14所述的車門把手組件,其中所述止動件與所述平衡部作為單一構件整體形成。
16.權利要求14所述的車門把手組件,其中所述止動件進一步包括底座構件,所述底座構件被固定到所述平衡部上。
17.權利要求13所述的車門把手組件,其中所述止動件被構造成在所述止動件與所述車身部件接合之后移動所述連桿遠離所述門鎖致動器,從而防止所述門鎖致動器到達開啟位置。
18.權利要求13所述的車門把手組件,其中所述平衡部連同所述止動件支撐在所述支架上,用于響應所述把手的運動而相對于所述支架旋轉,所述平衡部和止動件的旋轉將所述連桿移向所述門鎖致動器,以使所述門鎖致動器移動到開啟位置。
19.一種用于機動車車門把手組件的車門打開操作防止裝置,所述車門把手組件包括用于安裝在機動車車門上的支架;可動地支撐在所述支架上的把手;支撐在所述支架上以響應所述把手的運動而旋轉的平衡部;門鎖致動器和連接所述把手和所述門鎖致動器的連桿,其中所述把手的運動移動所述連桿,導致所述門鎖致動器移動到開啟位置以允許車門打開,所述車門打開操作防止裝置包括 耦接到所述平衡部上以隨其旋轉的止動件,所述止動件的至少一部分從所述平衡部向外伸出并遠離所述把手,以使所述平衡部和周圍的車身部件之間的擺動間隙最小,所述止動件被構造成與所述周圍的車身部件接合,以限制在碰撞車禍情況下所述把手的凹陷并防止所述把手將車門撞開。
20.權利要求19所述的車門打開操作防止裝置,其中所述止動件與周圍的車身部件接合的一部分是至少部分地可變形的。
21.權利要求19所述的車門打開操作防止裝置,其中所述止動件被構造成在所述止動件與周圍的車身部件接合之后移動所述連桿遠離所述門鎖致動器,從而防止所述門鎖致動器到達開啟位置。
全文摘要
一種用于機動車的車門組件,包括具有外側車門面板的機動車車門和可動地安裝到所述機動車車門的把手。一門鎖致動器可操作地連接到所述把手上。所述把手的運動將所述門鎖致動器移動到開啟位置,以允許車門打開。一內部車門部件連接在所述外側車門面板上。所述內部車門部件包括一從所述外側車門面板向內偏移的接觸區域。一平衡力構件與所述把手協作關聯。在車禍情況下導致車門變形和把手凹陷時,所述平衡力構件與所述內部車門部件的接觸區域接合,以防止所述把手將所述門鎖致動器移動到開啟位置。
文檔編號B60J5/00GK102656035SQ201080057405
公開日2012年9月5日 申請日期2010年9月14日 優先權日2009年10月27日
發明者C.馬普, K.M.哈特勞布, S.拉塞爾, 北山賢一, 森雅俊 申請人:本田技研工業株式會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