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名稱:無縫式后車門內飾板的制作方法
技術領域:
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內飾板,尤其涉及一種無縫式后車門內飾板。
背景技術:
結合現有的汽車制造領域來看,車門內往往設有內飾板來彌補車門成形后的空缺 部分。但是,現有的車門內飾板中往往存在各種各樣的結合縫隙,影響了整體結合程度,降 低了車門整體的完整性和一致性,無法提升整體車門的美觀程度。同時,在內飾的部件上缺 乏表皮包裹,不耐臟。再者,現有的車門內飾中缺乏防止物品的存物空間。
實用新型內容本實用新型的目的在于克服現有技術存在的以上問題,提供一種無縫式后車門內 飾板。為實現本實用新型的目的無縫式后車門內飾板,包括有后車門本體,其中所述后 車門本體上設有上部裝飾板,所述的上部裝飾板包附有PVC發泡表皮;所述車門本體與上 部裝飾板之間設置有裝飾條;所述車門本體下側設有內凹空間,構成雜物盒袋;所述的雜 物盒袋上包附有PVC發泡表皮。進一步地,上述的無縫式后車門內飾板,其中,所述的裝飾條上分布有鍍鉻層。更進一步地,上述的無縫式后車門內飾板,其中,所述的車門本體上設有裝飾區 域,所述的裝飾區域內設有面料裝飾板。再進一步地,上述的無縫式后車門內飾板,其中,所述面料裝飾板的上表面附設有 PVC表皮裝飾層。采用本實用新型技術方案,通過在車門本體與上部裝飾板之間設置有帶鍍鉻層的 裝飾條,在填補安裝縫隙的同時提高了車門內部的裝飾效果。并且,通過真空吸附工藝進行 PVC發泡表皮與PVC表皮裝飾層的吸附,提高了整體效果。本實用新型的目的、優點和特點,將通過下面優先實施例的非限制性說明進行圖 示和解釋,這些實施例是參照附圖僅作為例子給出的。
圖1是無縫式后車門內飾板的構造示意圖。圖中各附圖標記的含義如下1后車門本體2上部裝飾板3裝飾條4雜物盒袋5面料裝飾板
具體實施方式
如圖1所示的無縫式后車門內飾板,包括有后車門本體1,其特別之處在于在后車門本體1上設有上部裝飾板2,所述的上部裝飾板2包附有PVC發泡表皮。考慮到實際生 產過程中上部裝飾板2與車門本體之間可能存在一定的公差,當兩者結合后可能會出現一 定的縫隙,影響整體的美觀程度。為此,在車門本體與上部裝飾板2之間設置有裝飾條3。并且,為了對車門的空間進行最大化的利用,在車門本體下側設有內凹空間,構成 雜物盒袋4,用于儲存物品。同時,為了提高雜物盒袋4的整體美觀程度,在雜物盒袋4上包 附有PVC發泡表皮。結合本實用新型一較佳的實施方式來看,為了讓裝飾條3在填補縫隙的同時能夠 在視覺上更好地體現初出裝飾作用,本實用新型在裝飾條3上分布有鍍鉻層。進一步來看,為了提高后車門本體1的整體效果,令其與車內其他內飾相適應,在 車門本體上設有裝飾區域,所述的裝飾區域內設有面料裝飾板5。同時,為了便于清潔,在面 料裝飾板5的上表面附設有PVC表皮裝飾層。再者,結合本實用新型的實際制造來看,為了有利于PVC發泡表皮的包附結合效 果,PVC發泡表皮與PVC表皮裝飾層采用真空吸附工藝進行包附,實現最佳的效果。通過上述的文字表述并結合附圖可以看出,采用本實用新型后,通過在車門本體 與上部裝飾板之間設置有帶鍍鉻層的裝飾條,在填補安裝縫隙的同時提高了車門內部的裝 飾效果。并且,通過真空吸附工藝進行PVC發泡表皮與PVC表皮裝飾層的吸附,提高了整體 效果。當然,以上僅是本實用新型的具體應用范例,對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不構成任 何限制。除上述實施例外,本實用新型還可以有其它實施方式。凡采用等同替換或等效變 換形成的技術方案,均落在本實用新型所要求保護的范圍之內。
權利要求1.無縫式后車門內飾板,包括有后車門本體,其特征在于所述后車門本體上設有上 部裝飾板,所述的上部裝飾板包附有PVC發泡表皮;所述車門本體與上部裝飾板之間設置 有裝飾條;所述車門本體下側設有內凹空間,構成雜物盒袋;所述的雜物盒袋上包附有PVC 發泡表皮。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無縫式后車門內飾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裝飾條上分布有鍍鉻層。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無縫式后車門內飾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車門本體上設有 裝飾區域,所述的裝飾區域內設有面料裝飾板。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無縫式后車門內飾板,其特征在于所述面料裝飾板的上表 面附設有PVC表皮裝飾層。
專利摘要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無縫式后車門內飾板,包括有后車門本體,特點是在后車門本體上設有上部裝飾板,該上部裝飾板包附有PVC發泡表皮,所述車門本體與上部裝飾板之間設置有裝飾條。同時,車門本體下側設有內凹空間,構成雜物盒袋,在雜物盒袋上包附有PVC發泡表皮。由此,通過在車門本體與上部裝飾板之間設置有帶鍍鉻層的裝飾條,在填補安裝縫隙的同時提高了車門內部的裝飾效果。并且,通過真空吸附工藝進行PVC發泡表皮與PVC表皮裝飾層的吸附,提高了整體效果。
文檔編號B60J5/10GK201777105SQ201020509379
公開日2011年3月30日 申請日期2010年8月30日 優先權日2010年8月30日
發明者張海剛, 朱永興 申請人:蘇州恒達塑料工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