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電工木板加工技術領域,具體為一種電工木單板蒸煮的生產工藝。
背景技術:
目前我國共有數千家變壓器制造廠,其中大部分電力變壓器廠使用絕緣紙板,鋼紙、氧化紙、玻璃布板等絕緣件,部分電力變壓器廠也逐漸開展了對電工木板的使用,但是在11以上的變壓器中電工木的使用確實時鳳毛麟角,器主要問題在與生產原料和工藝不過關,用時在粘合電工木板時經常會利用清膠粘合,但是目前的大多數清膠涂抹干燥后硬度較高,但是比較脆弱,機械性能比較差,在人工搬運時極易引起清膠碎裂和磨損,同時老式清膠粘度不夠粘合的電工木板不緊密容易開裂,為此我們提出了一種電工層壓木醇溶性酚醛樹脂的配方。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的目的在于提供電工層壓木醇溶性酚醛樹脂的配方,以解決上述背景技術中提出的問題。
為實現上述目的,本發明提供如下技術方案:一種電工層壓木醇溶性酚醛樹脂的配方,以解決上述背景技術中提出的問題。
由以下重量份的原料制成,30-60份工業乙醇、四氯甲烷30-60,20-50份濃氨水、60-90份甲醛、30-50份苯酚、10-20份丁腈橡膠、1-10份硼砂、1-10份羥胺。
優選的,原料具體重量分數為50份苯酚、70份甲醛、20份濃氨水、35份工業乙醇、35份四氯甲烷和15份丁腈橡膠、8份硼砂、8份羥胺。
優選的,原料具體重量分數為45份苯酚、80份甲醛、30份濃氨水、35份工業乙醇、35份四氯甲烷和10份丁腈橡膠、5份硼砂、5份羥胺。
優選的,原料具體重量分數為50份苯酚、90份甲醛、30份濃氨水、35份工業乙醇、35份四氯甲烷和10份丁腈橡膠、1份硼砂、1份羥胺。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發明的有益效果是:通過在醇溶性酚醛樹脂內加入丁腈橡膠增加了清膠的粘度,改變了以往清膠粘合度低,粘合電工木板不緊密的問題,同時本發明通過硼砂和份羥胺的添加分量不同可調節出不同硬度的清膠,使粘合的電工木板更適合多種情況的需求。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具體實施例對本發明進一步描述,但本發明保護范圍并不限于此。
一種電工層壓木醇溶性酚醛樹脂的配方,包括以下方案:
實施例1:由以下重量份的原料制成,30-60份工業乙醇、四氯甲烷30-60,20-50份濃氨水、60-90份甲醛、30-50份苯酚、10-20份丁腈橡膠、1-10份硼砂、1-10份羥胺。
實施例2:原料具體重量分數為50份苯酚、70份甲醛、20份濃氨水、35份工業乙醇、35份四氯甲烷和15份丁腈橡膠、8份硼砂、8份羥胺。
預期效果:本發明添加入大量的硼砂和份羥胺增加了其清膠的硬度,使清膠的涂抹的電工木板硬度大,抗磨損能力強。
實施例3:原料具體重量分數為45份苯酚、80份甲醛、30份濃氨水、35份工業乙醇、35份四氯甲烷和10份丁腈橡膠、5份硼砂、5份羥胺。
預期效果:本發明添加入適量的硼砂和份羥胺使粘合的電工木板軟硬度適中,增加了電工木板抗牽拉的能力。
實施例4,原料具體重量分數為50份苯酚、90份甲醛、30份濃氨水、35份工業乙醇、35份四氯甲烷和10份丁腈橡膠、1份硼砂、1份羥胺。
預期效果:本發明添加入少量的硼砂和份羥胺使粘合的電工木板較軟,增強了電工木板的抗磨損和摔碰能力,防止了清漆在摔碰中斷裂。
具體而言,將50份苯酚裝置桶內然后將苯酚桶放入密閉保溫室內通暖氣保持50℃,并持續4~5小時將苯酚融化;將20份濃氨水入反應釜,同時利用真空泵將融化的25苯酚吸入反應釜中,并控制反應釜溫度在43~50℃,進行攪拌,并保持10~15分鐘;將30份甲醛加入反應釜中,同時將反應釜溫度提升至90~100℃,此時反應釜內甲醛和苯酚反應劇烈反應,10~15分鐘后加入剩余的25份苯酚溶液和30份繼續攪拌,攪拌時間60~90分鐘,攪拌結束后加入15份的丁腈橡膠粉末進行攪拌,持續30~50分鐘,使丁腈橡膠粉末與反應釜中液體混合均勻,混合均勻后加入乙醇和四氯甲烷混合溶劑內調節粘度,當粘度達到360~440mpa.s時,迅速降溫至30℃,加入8份硼砂、8份羥胺攪拌均勻,出料完成電工層壓木醇溶性酚醛樹脂的制作。
具體而言,乙醇和四氯甲烷同時使用增加其清膠在使用時有機溶劑的畫法速度。
具體而言,在苯酚與甲醛反應時需保持溫度平穩上升,上升溫過快反應激烈,縮聚反應不完全,致使樹脂相對分子質量大小相差懸殊,游離酚含量高,樹脂質量下降。
通過本專利工藝流程制作的產品是低介損電工層積木的重要使用原料,通過本專利的醇溶性酚醛樹脂生產的低介損層壓木,具有很高的機械強度,易于機械加工,與變壓器油良好的相容性,同時通過本專利的醇溶性酚醛樹脂生產的低介損層壓木具有良好的電器性能,外觀質量好,絕緣性高,在外力和腔電廠作用下不會斷裂,不會被擊穿,可在220kv或550kv以上的變壓器和互感器上使用。
以上所述,僅為本發明較佳的具體實施方式,但本發明的保護范圍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本發明揭露的技術范圍內,根據本發明的技術方案及其發明構思加以等同替換或改變,都應涵蓋在本發明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