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高分子材料領域,具體涉及一種改性聚酰亞胺膠粘劑。
背景技術:
聚酰亞胺(pi)是較早應用于耐高溫膠粘劑的一類高分子材料,因具有良好地耐熱性、化學穩定性、高粘結強度而被廣泛應用于航空航天、汽車制動系統等領域。目前,很多研究思路是將層狀硅酸鹽(如蒙脫土、蛭石等)作為增強填料加入到聚酰亞胺體系中,以進一步提高其力學性能、耐熱性能、粘結性能等,從而擴寬聚酰亞胺的應用范圍。
技術實現要素:
針對現有技術的不足,本發明提供了一種改性聚酰亞胺膠粘劑,能夠提高使用壽命,成本低,使用效果顯著。
為實現以上目的,本發明通過以下技術方案予以實現:
本發明提供了一種改性聚酰亞胺膠粘劑,由以下重量份數的原料制備而成:環氧樹脂:80-85份、有機硅二甲苯溶液:10-20份、聚酰亞胺:5-12份、吸油樹脂:1-9份、碳酸鈣:2-6份、鄰苯二甲酸二丁酯:2-8份、乙二胺:3-5份、丙酮:2-10份、苯乙烯:2-10份、消泡劑:2-8份、高嶺土:3-10份;
優選的,由以下重量份數的原料制備而成:環氧樹脂:81-84份、有機硅二甲苯溶液:12-18份、聚酰亞胺:6-11份、吸油樹脂:2-8份、碳酸鈣:4-5份、鄰苯二甲酸二丁酯:3-6份、乙二胺:3-5份、丙酮:3-9份、苯乙烯:4-8份、消泡劑:3-5份、高嶺土:6-8份。
優選的,由以下重量份數的原料制備而成:環氧樹脂:84份、有機硅二甲苯溶液:14份、聚酰亞胺:6份、吸油樹脂:3份、碳酸鈣:4份、鄰苯二甲酸二丁酯:3份、乙二胺:3份、丙酮:3份、苯乙烯:4份、消泡劑:4份、高嶺土:6份。
優選的,由以下重量份數的原料制備而成:環氧樹脂:81份、有機硅二甲苯溶液:12份、聚酰亞胺:10份、吸油樹脂:5份、碳酸鈣:4份、鄰苯二甲酸二丁酯:3份、乙二胺:3份、丙酮:4份、苯乙烯:6份、消泡劑:3份、高嶺土:6份。
優選的,所述的丙酮的相對濃度為75%。
優選的,所述的高嶺土的粒徑為1-2μm。
本發明有益效果:
聚酰亞胺膠粘劑改性材料t5(失重5%質量時的溫度)為515℃,玻璃化轉變溫度380℃。常溫及250℃,300℃,350℃的粘結強度分別為21.52,5.75,4.18,2.85mpa。而未經改性的純聚酰亞胺膠粘劑材料性能如下:t5為478℃,玻璃化轉變溫度302℃。常溫及250℃,300℃,350℃的粘結強度分別為15.65,4.21,2.51,1.97mpa。可見改性后聚酰亞胺膠粘劑材料的粘結強度,耐熱性得到明顯提高。
具體實施方式
為使本發明實施例的目的、技術方案和優點更加清楚,下面將結合本發明的實施例,對本發明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基于本發明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作出創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于本發明保護的范圍。
實施例1:
本發明提供了一種改性聚酰亞胺膠粘劑,由以下重量份數的原料制備而成:環氧樹脂:81份、有機硅二甲苯溶液:10份、聚酰亞胺:5份、吸油樹脂:1份、碳酸鈣:2份、鄰苯二甲酸二丁酯:2份、乙二胺:3份、丙酮:2份、苯乙烯:2份、消泡劑:2份、高嶺土:3份;
實施例2:
本發明提供了一種改性聚酰亞胺膠粘劑,由以下重量份數的原料制備而成:環氧樹脂:84份、有機硅二甲苯溶液:20份、聚酰亞胺:12份、吸油樹脂:9份、碳酸鈣:6份、鄰苯二甲酸二丁酯:8份、乙二胺:5份、丙酮:10份、苯乙烯:10份、消泡劑:8份、高嶺土:10份;
實施例3:
本發明提供了一種改性聚酰亞胺膠粘劑,由以下重量份數的原料制備而成:環氧樹脂:82份、有機硅二甲苯溶液:12份、聚酰亞胺:6份、吸油樹脂:2份、碳酸鈣:4份、鄰苯二甲酸二丁酯:3份、乙二胺:3份、丙酮:3份、苯乙烯:4份、消泡劑:3份、高嶺土:6份;
實施例4:
本發明提供了一種改性聚酰亞胺膠粘劑,由以下重量份數的原料制備而成:環氧樹脂:83份、有機硅二甲苯溶液:18份、聚酰亞胺:11份、吸油樹脂:8份、碳酸鈣:5份、鄰苯二甲酸二丁酯:6份、乙二胺:5份、丙酮:9份、苯乙烯:8份、消泡劑:5份、高嶺土:8份;
實施例5:
本發明提供了一種改性聚酰亞胺膠粘劑,由以下重量份數的原料制備而成:環氧樹脂:75份、有機硅二甲苯溶液:14份、聚酰亞胺:6份、吸油樹脂:3份、碳酸鈣:4份、鄰苯二甲酸二丁酯:3份、乙二胺:3份、丙酮:3份、苯乙烯:4份、消泡劑:4份、高嶺土:6份;
實施例6:
本發明提供了一種改性聚酰亞胺膠粘劑,由以下重量份數的原料制備而成:環氧樹脂:88份、有機硅二甲苯溶液:12份、聚酰亞胺:10份、吸油樹脂:5份、碳酸鈣:4份、鄰苯二甲酸二丁酯:3份、乙二胺:3份、丙酮:4份、苯乙烯:6份、消泡劑:3份、高嶺土:6份;
以上實施例僅用以說明本發明的技術方案,而非對其限制;盡管參照前述實施例對本發明進行了詳細的說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應當理解:其依然可以對前述各實施例所記載的技術方案進行修改,或者對其中部分技術特征進行等同替換;而這些修改或者替換,并不使相應技術方案的本質脫離本發明各實施例技術方案的精神和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