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浮雕工藝技術領域,特別是一種多功能硬泡聚氨酯浮雕藝術天花板和骨灰盒的制造方法。
背景技術:
浮雕藝術是中華傳統文化,從古到今,在建筑中都有大量應用,特別是一些吉祥圖案、特定動物圖案等,因具有觀賞性強以及具有特定代表意思,被大量應用于裝飾等領域,眾所周知,這種浮雕藝術都是采用手工進行雕刻出來的,一般在木質材質上進行手工雕刻,由于效率低且需要有一定基礎的雕刻師才能完成,因此無法進行工業化生產,現有技術中的天花板吊頂也有采用浮雕,但其浮雕是采用水泥、石膏、粉末、金屬板材等一次壓制成型,如已經公開的專利號為cn002291398的深浮雕天藝天花板,這種快速一體成型的浮雕天花板雖然也具有浮雕形狀,但是由于材料和加工工藝的關系,這種浮雕并不能跟人工雕刻的相媲美,其外形粗糙且形態呆板,完全脫離了浮雕藝術中的精華,而且也由于質量太重,對于安裝和拆卸都不方便,而骨灰盒大部分都是采用燒制的陶瓷,因此浮雕一般也是采用燒制而成,導致制造成本高,而且也易碎,不利于運輸。
技術實現要素:
為解決現有技術中天花板和骨灰盒浮雕所存在的缺陷和問題,提供一種多功能硬泡聚氨酯浮雕藝術天花板和骨灰盒的制造方法。
本發明為解決其技術問題所采用的技術方案是:本發明的多功能硬泡聚氨酯浮雕藝術天花板和骨灰盒的制造方法如下:
(1)預先設計好浮雕圖案,然后再根據浮雕圖案制出相應的模型;
(2)將原材料進行攪拌均勻,原材料有:重量百分比為多異氰酸脂45-55%、阻燃聚醚20-25%、聚醚多元醇18-23%、發泡劑5-9%、消化劑1-2%、阻燃劑8-13%,將上述重量百分比的原材料采用生產線進行均勻混合攪拌;
(3)將原材料均勻混合攪拌好的上述材料倒入到浮雕圖案模型中進行發泡和硬化,形成浮雕圖案形狀;
(4)待上述發泡材料硬化后,打開模型即可得到美輪美奐的浮雕藝術品。
所述的模型制成天花板吊頂形狀,并且將浮雕圖案模型設置在天花板吊頂形狀下表面。
所述的模型制成骨灰盒的外表形狀,并將浮雕圖案模型設置在骨灰盒的可見表面。
本發明的有益效果是:與現有技術相比,本發明的多功能硬泡聚氨酯浮雕藝術天花板和骨灰盒采用生產線將多異氰酸脂、阻燃聚醚、聚醚多元醇、發泡劑、消化劑、阻燃劑等原材料進行攪拌均勻,然后發泡成聚氨脂藝術天花板和骨灰盒,采用這種工藝制成的浮雕藝術天花板和骨灰盒,通過獨創調節的配比來實現對固化性能的調節,使其達到基材的高度黏合性,具有優良的耐水性、耐油性,耐化學藥品性,可達到國家b2級防火、a級防水,是目前為止最為創新的裝飾產品。而且其外觀具有卓越無比、富貴典雅、華美壯麗、別具一格等獨到之處,可廣泛應用于寺院、教堂、別墅、酒店、賓館、會所、茶樓等場所。
具體實施方式
本發明的多功能硬泡聚氨酯浮雕藝術天花板和骨灰盒的制造方法如下:
(1)預先設計好浮雕圖案,該圖案根據天化板吊頂和骨灰盒的外部形狀以及表現特點來定制。然后再根據浮雕圖案制出相應的模型,模型制成天花板吊頂和骨灰盒的外表形狀,并且將浮雕圖案模型設置在天花板吊頂形狀下表面和骨灰盒的可見表面,該模型上本身就帶有浮雕,因此,是浮雕與天化板吊頂和骨灰盒合為一體。
(2)將原材料進行攪拌均勻,原材料有:重量百分比為多異氰酸脂45-55%、阻燃聚醚20-25%、聚醚多元醇18-23%、發泡劑5-9%、消化劑1-2%、阻燃劑8-13%,將上述重量百分比的原材料采用生產線進行均勻混合攪拌,通過這種獨創調節的配比來實現對固化性能的調節,使其達到基材的高度黏合性,具有優良的耐水性、耐油性,耐化學藥品性,可達到國家b2級防火、a級防水。
(3)將原材料均勻混合攪拌好的上述材料倒入到浮雕圖案模型中進行發泡和硬化,形成浮雕圖案形狀。采用上述方法得到的浮雕圖案形狀的外觀堪稱卓越無比、富貴典雅、華美壯麗,具有別具一格等獨到之處,其觀賞性遠遠超出了采用常規技術手段得到的浮雕,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
(4)待上述發泡材料硬化后,打開模型即可得到美輪美奐的浮雕藝術品,該浮雕藝術品結合天化板吊頂和骨灰盒的外形特點形成了足以替代木質浮雕產品,而且性能上更加優秀,克服了木質浮雕產品的易腐蝕、不防火、不防水且強度小等固有缺陷。
綜上所述,與現有技術相比,本發明的多功能硬泡聚氨酯浮雕藝術天花板和骨灰盒采用生產線將多異氰酸脂、阻燃聚醚、聚醚多元醇、發泡劑、消化劑、阻燃劑等原材料進行攪拌均勻,然后發泡成聚氨脂藝術天花板和骨灰盒,采用這種工藝制成的浮雕藝術天花板和骨灰盒,通過獨創調節的配比來實現對固化性能的調節,使其達到基材的高度黏合性,具有優良的耐水性、耐油性,耐化學藥品性,可達到國家b2級防火、a級防水,是目前為止最為創新的裝飾產品。而且其外觀具有卓越無比、富貴典雅、華美壯麗、別具一格等獨到之處,可廣泛應用于寺院、教堂、別墅、酒店、賓館、會所、茶樓等場所。
根據本發明的實施例已對本發明進行了說明性而非限制性的描述,但應理解,本發明的保護范圍并不局限于此,在不脫離由權利要求所限定的相關保護范圍的情況下,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可以做出變更和/或修改,并且都應涵蓋在本發明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