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屬于砂型鑄造生產線技術領域,具體涉及一種輸送砂型用的脈動式生產線。
背景技術:
對砂型輸送生產線的要求是:運動平穩;定位準確;澆注前安放壓鐵,經過一定時間冷卻后取走壓鐵;滿足不同鑄件冷卻時間要求;澆注不抬箱;不會造成砂型二次錯箱;輸送線總節拍時間與主機相當。現有的砂型輸送生產線普遍難以滿足上述要求。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輸送砂型用的脈動式生產線,以滿足上述背景技術中提出的要求。
為實現上述目的,本發明提供如下技術方案:一種輸送砂型用的脈動式生產線,包括澆注線、一次冷卻線、二次冷卻皮帶機和軌道支架,所述澆注線與一次冷卻線并排排列設置,所述澆注線靠近造型機位置的一端設置有首端拉動機構,所述澆注線的末端設置有尾端緩沖機構,所述一次冷卻線靠近造型機位置的一端設置有首端緩沖機構,所述一次冷卻線的末端設置有尾端推動機構,所述一次冷卻線的一側并排設置有二次冷卻皮帶。
優選的,所述澆注線與一次冷卻線的首尾端分別安裝有便于平板小車轉向移動的首端小車轉運機構與尾端小車轉運機構。
優選的,所述澆注線與一次冷卻線的上部表面通過軌道支架安裝有便于平板小車帶著砂型移動的雙列軌道。
優選的,所述澆注線與一次冷卻線的上方安裝有用于將一次冷卻線砂型上的壓鐵取走放至澆注線砂型上的壓鐵取放機構。
優選的,所述一次冷卻線的上方安裝有用于將取走壓鐵的砂型轉運到二次冷卻皮帶機上的砂型轉運機構。
本發明的技術效果和優點:該輸送砂型用的脈動式生產線,通過平板小車組成的脈動式生產線,每次移動一個小車的距離,通過將首端拉動機構設置在輸送線底部,首端緩沖機構設置在輸送線上面,節約占地面積,使造型線布置更靈活;采用二次冷卻線設置,使冷卻時間根據鑄件工藝可調;鑄件要求冷卻時間短,二次冷卻皮帶機運行速度可調快;鑄件要求冷卻時間長時,二次冷卻皮帶機運行速度可調慢。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發明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發明圖1中的a-a剖面結構示意圖。
圖中:1澆注線、2一次冷卻線、3首端拉動機構、4首端小車轉運機構、5首端緩沖機構、6砂型轉運機構、7取放壓鐵機構、8尾端小車轉運機構、9尾端推動機構、10二次冷卻皮帶機、11尾端緩沖機構、12壓鐵、13雙列軌道、14軌道支架、15平板小車、16砂型。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發明實施例中的附圖,對本發明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發明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基于本發明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做出創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于本發明保護的范圍。
本發明提供了如圖1-2所示的一種輸送砂型用的脈動式生產線,包括澆注線1、一次冷卻線2、二次冷卻皮帶機10和軌道支架14,所述澆注線1與一次冷卻線2并排排列設置,所述澆注線1靠近造型機位置的一端設置有首端拉動機構3,所述澆注線1的末端設置有尾端緩沖機構11,所述一次冷卻線2靠近造型機位置的一端設置有首端緩沖機構5,所述一次冷卻線2的末端設置有尾端推動機構9,所述一次冷卻線2的一側并排設置有二次冷卻皮帶機10。
具體的,所述澆注線1與一次冷卻線2的首尾端分別安裝有便于平板小車15轉向移動的首端小車轉運機構4與尾端小車轉運機構8。
具體的,所述澆注線1與一次冷卻線2的上部表面通過軌道支架14安裝有便于平板小車15帶著砂型16移動的雙列軌道13。
具體的,所述澆注線1與一次冷卻線2的上方安裝有用于將一次冷卻線2砂型16上的壓鐵12取走放至澆注線1砂型16上的壓鐵取放機構7。
具體的,所述一次冷卻線2的上方安裝有用于將取走壓鐵12的砂型16轉運到二次冷卻皮帶機10上的砂型轉運機構6。
具體的,在使用時,造型機生產出的砂型16被推到平板小車15上以后,在首端拉動機構3與尾端緩沖機構11配合下,平板小車15被迅速平穩的拉動到澆注線1上,移動的行程為一個平板小車15的距離。平板小車15帶著砂型16移動到取放壓鐵機構7位置時,取放壓鐵機構7把壓鐵12放置到砂型16上,為后續的澆注做準備。放置好壓鐵12的砂型16跟隨平板小車15移動到澆注工位,融化的鐵水被澆注到砂型16中。澆注好的砂型16跟隨平板小車15被尾端小車轉運機構8從澆注線1運送到一次冷卻線2。平板小車15在尾端推動機構9與首端緩沖機構5的配合下繼續移動。當平板小車15運行到取放壓鐵機構7位置時,砂型16上的壓鐵12被取放壓鐵機構7取走放置到澆注線1未澆注的砂型16上。平板小車15繼續運行到砂型轉運機構6位置時,砂型轉運機構6把砂型16從平板小車15上運送到二次冷卻皮帶機10上,延長鑄件的冷卻時間。沒有砂型16的平板小車15通過尾端小車轉運機構8移動到造型機接砂型16位置,等待下一個循環。
最后應說明的是:以上所述僅為本發明的優選實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發明,盡管參照前述實施例對本發明進行了詳細的說明,對于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其依然可以對前述各實施例所記載的技術方案進行修改,或者對其中部分技術特征進行等同替換,凡在本發明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發明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