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名稱:一種鐵木工具鉆柄的制作方法
技術(shù)領(lǐng)域:
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鐵木工具鉆柄,尤其是一種可同時用于萬能鉆和沖擊鉆的鐵木工具鉆柄。
現(xiàn)有的各種鐵木工具鉆頭由于鉆柄結(jié)構(gòu)原因,只能單一用于萬能鉆或沖擊鉆。因為使用沖擊鉆時,國際通用的做法是在鉆頭的柄上開槽,留出一沖擊位,其長度為30mm左右;而萬能鉆頭則采用三個形成圓弧形的索頭夾住鉆柄,其深度約25mm左右,所以鉆柄上最好無槽孔,尤其是在25mm內(nèi),絕對不能開槽,否則無法夾緊鉆柄;因此能使用萬能鉆的鉆柄就不能使用沖擊鉆,反之亦然。曾有人在鉆柄上套一個圓形金屬套,隔住槽位。但由于金屬套凸出于鉆柄,兩者之間又無法固定連接,因此效果不理想。且在使用沖擊鉆時,許多人在使用沖擊檔后常常忘記調(diào)回空檔,當加工物件換成玻璃、瓷片、金屬片或塑料片等時,工件會被震碎,造成浪費。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既能用于萬能鉆、又能用于沖擊鉆、且不容易震碎工件的鐵木工具鉆柄。
為了達到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的鐵木工具鉆柄在柄尾部的縱向開有相互對稱兩條沖擊槽和兩條直邊槽,所述兩條直邊槽是連通的,其上設(shè)有一與之相應(yīng)的卡套,該卡套能與鉆柄相分離;直邊槽的長度為11mm-21mm,沖擊槽的長度為9mm-19mm。
上述直邊槽的長度最好為11-13mm;沖擊槽的長度最好為13-15mm;卡套由金屬或尼龍制成。
由于采用了上述方案,本實用新型使鉆頭既可用于萬能鉆,又可用于沖擊鉆;并且在使用沖擊鉆時不論調(diào)節(jié)器是否調(diào)回空檔,均不會將加工物件震碎,使用方便,節(jié)省物料。
以下結(jié)合附圖詳細描述本實用新型的實施方式。
圖1為本實用新型的立體圖;圖2為
圖1B-B方向的剖視圖;圖3為
圖1A-A方向的剖視圖。
如圖所示,本實用新型的鐵木工具鉆柄,在柄4的尾部設(shè)有相互對稱的兩個沖擊槽1,沖擊槽是呈圓角的長方形,底邊與柄4的底部距離2mm-3mm,槽的長度在9mm-19mm的范圍內(nèi),最好為11mm-13mm。在與沖擊槽1垂直的方向上,設(shè)有對稱的兩個直邊槽2,直邊槽2的長度在11mm-21mm,最好為13mm-15mm。本實用新型的兩個直邊槽2在柄4的底部是連通的,其上設(shè)有卡套3,該卡套呈U形,并能與柄4相分離,需使用沖擊鉆時,就將卡套3取下;需使用萬能鉆時,則將卡套套上。卡套3的兩條邊可以略小于直邊槽2的長度,因為使用過程中,會有許多灰塵塞進卡套3與直邊槽2之間的空隙中,卡套3與直邊槽2之間留有一定空位,需要取下卡套時比較方便。
由于卡套3的存在,能將直邊槽2的空位填住,使柄的底部形成一個完整的圓形,并且沖擊槽1和直邊槽2的長度均在21mm以內(nèi),槽與柄4的底部距離最大不超過24mm,因此能夠與萬能鉆配套使用,萬能鉆的索頭能很好地夾緊鉆柄;取下卡套后,本實用新型又可與沖擊鉆相配套使用,同樣由于四個槽的長度皆較短,因此不論沖擊鉆是處于空檔還是處于沖擊檔,均不會使鉆頭產(chǎn)生很大的震動,不會震壞工件。
本實用新型的卡套3可用金屬或尼龍等材料制成。本實用新型的鐵木工具鉆柄不僅僅限于與萬能鉆和沖擊鉆相配套使用的鉆柄,凡是結(jié)構(gòu)與本實用新型相類似的鐵木工具鉆柄,皆在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內(nèi)。
權(quán)利要求1.一種鐵木工具鉆柄,在柄(4)尾部的縱向開有相互對稱的兩個沖擊槽(1)和兩個直邊槽(2),其特征在于所述兩個直邊槽(2)是連通的,其上設(shè)有一個與之相應(yīng)的卡套(3),該卡套能與柄(4)相分離;所述直邊槽(2)的長度為11mm-21mm;所述沖擊槽(1)的長度為9mm-19mm。
2.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鐵木工具鉆柄,其特征在于所述沖擊槽(1)的長度最好為11mm-13mm。
3.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鐵木工具鉆柄,其特征在于所述直邊槽(2)的長度最好為13mm-15mm。
4.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鐵木工具鉆柄,其特征在于所述卡套(3)由金屬或尼龍制成。
專利摘要本實用新型公開了一種新式的鐵木工具鉆柄。在柄尾部的縱向開有相互對稱的兩條沖擊槽和兩條直邊槽,兩條直邊槽是連通的,其上設(shè)有一與之相應(yīng)、能與柄相分離的卡套;直邊槽的長度為11mm—21mm,沖擊槽的長度為9mm—19mm。本實用新型使鉆頭既能用于萬能鉆,又能用于沖擊鉆,并且在使用沖擊鉆時不論調(diào)節(jié)器是否調(diào)回空檔,均不會將加工物件震碎,使用方便,節(jié)省物料,使用范圍廣。
文檔編號B23B51/00GK2389743SQ9923860
公開日2000年8月2日 申請日期1999年8月31日 優(yōu)先權(quán)日1999年8月31日
發(fā)明者韓皓朗 申請人:韓皓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