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是一種多功能雙層結構的工裝臺架,屬于工裝臺架結構領域。
背景技術:
加工中心是從數控銑床發(fā)展而來的。與數控銑床的最大區(qū)別在于加工中心具有自動交換加工刀具的能力,通過在刀庫上安裝不同用途的刀具,可在一次裝夾中通過自動換刀裝置改變主軸上的加工刀具,實現多種加工功能。
數控加工中心在加工液壓油泵鋁泵體時,原有工裝臺上的鋁屑廢料無法排除,聚集在工裝槽內,絞傷泵體。
技術實現要素:
針對現有技術存在的不足,本發(fā)明目的是提供一種多功能雙層結構的工裝臺架,以解決數控加工中心在加工液壓油泵鋁泵體時,原有工裝臺上的鋁屑廢料無法排除,聚集在工裝槽內,絞傷泵體。
為了實現上述目的,本發(fā)明是通過如下的技術方案來實現:一種多功能雙層結構的工裝臺架,其結構包括底板、鐵板、緊固件、支撐柱、工裝臺、廢料儲存區(qū),所述底板上設有緊固件,所述鐵板設在底板,所述鐵板與工裝臺相互平行,所述支撐柱與鐵板、工裝臺相互垂直,所述工裝臺設在鐵板上方,所述鐵板通過支撐柱與工裝臺相連接,所述鐵板與工裝臺之間設有廢料儲存區(qū)。
進一步地,所述支撐柱為圓柱體。
進一步地,所述鐵板、工裝臺為長方形。
進一步地,所述廢料儲存區(qū)高為5-10cm。
進一步地,所述廢料儲存區(qū)的高度與支撐柱的高度一致。
進一步地,所述廢料儲存區(qū)能夠儲存鋁屑鐵屑等廢料。
進一步地,所述工裝臺用于加工液壓油泵鋁泵體。
本發(fā)明在工裝臺下方增加一層鐵板,留出兩層間間隙,作為鋁屑鐵屑等廢料的儲存區(qū),解決鐵屑堆積絞傷泵體,減少損失。
附圖說明
通過閱讀參照以下附圖對非限制性實施例所作的詳細描述,本發(fā)明的其它特征、目的和優(yōu)點將會變得更明顯:
圖1為本發(fā)明一種多功能雙層結構的工裝臺架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發(fā)明一種多功能雙層結構的工裝臺架的平面結構示意圖。
圖中:底板-1、鐵板-2、緊固件-3、支撐柱-4、工裝臺-5、廢料儲存區(qū)-6。
具體實施方式
為使本發(fā)明實現的技術手段、創(chuàng)作特征、達成目的與功效易于明白了解,下面結合具體實施方式,進一步闡述本發(fā)明。
請參閱圖1、圖2,本發(fā)明提供一種多功能雙層結構的工裝臺架技術方案:其結構包括底板1、鐵板2、緊固件3、支撐柱4、工裝臺5、廢料儲存區(qū)6,所述底板1上設有緊固件3,所述鐵板2設在底板1,所述鐵板2與工裝臺5相互平行,所述支撐柱4與鐵板2、工裝臺5相互垂直,所述工裝臺5設在鐵板2上方,所述鐵板2通過支撐柱4與工裝臺5相連接,所述鐵板2與工裝臺5之間設有廢料儲存區(qū)6,所述支撐柱4為圓柱體,所述鐵板2、工裝臺5為長方形,所述廢料儲存區(qū)6高為5-10cm,所述廢料儲存區(qū)6的高度與支撐柱4的高度一致,所述廢料儲存區(qū)6能夠儲存鋁屑鐵屑等廢料,所述工裝臺5用于加工液壓油泵鋁泵體。
本專利所說的廢料儲存區(qū)6是具有一定空間的間隙處,能夠儲存鋁屑鐵屑等廢料。
本發(fā)明在工裝臺下方增加一層鐵板,通過支撐柱4作為支撐,留出兩層間間隙,作為鋁屑鐵屑等廢料的廢料儲存區(qū)6,防止工裝臺上的鋁屑廢料無法排除,聚集在工裝槽內,絞傷泵體,泵體可在工裝臺5上進行加工。例如:可用于數控中心對液壓油泵鋁泵體的加工,解決鐵屑堆積絞傷泵體,減少損失。
本發(fā)明的底板1、鐵板2、緊固件3、支撐柱4、工裝臺5、廢料儲存區(qū)6,部件均為通用標準件或本領域技術人員知曉的部件,其結構和原理都為本技術人員均可通過技術手冊得知或通過常規(guī)實驗方法獲知,本發(fā)明解決的問題是數控加工中心在加工液壓油泵鋁泵體時,原有工裝臺上的鋁屑廢料無法排除,聚集在工裝槽內,絞傷泵體,本發(fā)明通過上述部件的互相組合,可以解決鐵屑堆積絞傷泵體,減少損失,具體如下所述:
底板1、鐵板2、緊固件3、支撐柱4、工裝臺5、廢料儲存區(qū)6,所述底板1上設有緊固件3,所述鐵板2設在底板1,所述鐵板2與工裝臺5相互平行,所述支撐柱4與鐵板2、工裝臺5相互垂直,所述工裝臺5設在鐵板2上方,所述鐵板2通過支撐柱4與工裝臺5相連接,所述鐵板2與工裝臺5之間設有廢料儲存區(qū)6。
甲公司的數控中心工裝臺架采用雙層結構,乙公司的數控中心工裝臺架采用單層結構。
甲公司的數控中心加工泵體時絞傷率為10%;
乙公司的數控中心加工泵體時絞傷率為30%;
綜上所述本發(fā)明工裝臺架采用雙層結構,留出兩層間間隙,作為鋁屑鐵屑等廢料的儲存區(qū),解決鐵屑堆積絞傷泵體,減少損失。
以上顯示和描述了本發(fā)明的基本原理和主要特征和本發(fā)明的優(yōu)點,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顯然本發(fā)明不限于上述示范性實施例的細節(jié),而且在不背離本發(fā)明的精神或基本特征的情況下,能夠以其他的具體形式實現本發(fā)明。因此,無論從哪一點來看,均應將實施例看作是示范性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本發(fā)明的范圍由所附權利要求而不是上述說明限定,因此旨在將落在權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義和范圍內的所有變化囊括在本發(fā)明內。不應將權利要求中的任何附圖標記視為限制所涉及的權利要求。
此外,應當理解,雖然本說明書按照實施方式加以描述,但并非每個實施方式僅包含一個獨立的技術方案,說明書的這種敘述方式僅僅是為清楚起見,本領域技術人員應當將說明書作為一個整體,各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也可以經適當組合,形成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理解的其他實施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