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名稱:均光燈罩的制作方法
技術領域:
本實用新型是一種均光燈罩,尤指一種可將光源裝置所發(fā)射的光線轉變成柔合的均勻光線,以便用于指示、導引、警示或裝飾的燈罩者。
按吾人使用燈具的場合甚多,也由于燈具走入吾人生活領域,因而延長吾人作息時間,使得傳統(tǒng)的缺乏照明設施而“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生活為之改變,也使得吾人的活動不再局限于白天。
事實上,以今日的燈具而言,種類繁多,五花八門,而功能各異,且逐漸泛用于吾人生活周遭。然不可違言,各類的燈具均需藉由燈泡、白熾燈管、PL燈管、甚至是發(fā)光二極管(LED)為光源,方可大放光明。
其中,白熾燈管及PL燈管是利用玻璃燈管內的氣體及螢光物質產生均光的照明,故在此不列入本案討論的范圍。而習用的燈泡或發(fā)光二極管,則主要藉由燈絲產生阻抗或兩極片間的晶體受到電流作用進而產生亮度,由于其是在一封閉空間內的單一位置產生耀眼的亮度,故在視覺上,該阻抗部位置的亮度最亮,并逐漸往周圍延伸,進而產生漸層狀的暈光。由于習用的燈泡或發(fā)光二極管的阻抗部位置最亮的事實無法改變,因此無法適用于需要均光效果的指示、導引、甚至需要裝飾的場所或器物上;而具均光效果的白熾燈管或PL燈管又局限于其體積龐大無法應用于較小的器物上,以致燈具的制造廠往往在習用的燈泡或發(fā)光二極管外再加置一毛玻璃或各種顏色的透明板,以希冀消除該阻抗部的亮點,唯效果往往不彰。
有鑒于此,創(chuàng)作人本于多年來從事發(fā)光二極管的焊線機設計與研發(fā)的經驗,期能對亮度集中于阻抗部的燈泡或發(fā)光二極管賦予新的運用,使其具均光的效果,經不斷的測試與研究,進而發(fā)展出本實用新型的“均光燈罩”。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均光燈罩,使其發(fā)出的光具有均光的效果。
本實用新型一種均光燈罩,其是經由模塑所制成的固狀罩殼,并在模塑過程中,將熔融膠液與氣體導入模具中,使氣體與熔融的膠液產生眾數個氣泡并環(huán)繞充斥于罩殼內,使沿著罩殼表面延伸;該罩殼另設一或以上的殼孔,以供一或以上的光源裝置的容置與連結;其中罩殼以透明材料所制成者為佳;其中罩殼于模塑過程中可添加色料,以增加色彩的變化;其中罩殼以圓球體為佳;其中罩殼為表面具若干切割面的多面體為佳;其中光源裝置是為燈泡;其中光源裝置是為發(fā)光二極管(LED);其中罩殼的殼孔內得連結一中空的連結座,該連結座中央設一座孔,而光源裝置亦相對設置接合部,以便與座孔連結,使光源裝置固設于連結座內;其中該連結座亦得預置于模具內與罩殼一體成型,且其周緣設一或以上的突環(huán),且突環(huán)面上設若干的環(huán)紋,以便與罩殼形成較佳的連結關系;其進一步包括一固定板,以便與罩殼連結,該固定板依實際所需的位置設置螺孔,以便與光源裝置的接合部連結,并將各光源裝置的電路串接連結,即形成一具均光效果的燈具;其中光源裝置是由一極棒與一極桿的端部分別設置成相鄰狀的棒端與桿端,且該桿端的容置部內置入一晶體,隨即將極桿與極棒一同置入殼孔內,并籍由膠液將殼孔封合,即形成一具均光效果的燈泡者。
為進一步揭示本實用新型的具體技術內容,首先請參閱圖式,其中
圖1為本實用新型均光燈罩與光源裝置的立體分解圖;圖2為本實用新型組立后的剖面圖;圖3為本實用新型與固定板的連結示意圖;圖4為本實用新型燈罩與光源裝置的極棒和極桿的連結示意圖。
如
圖1至2圖所示,本實用新型所揭示的均光燈罩是由一經由模塑而制成的罩殼,并搭配光源裝置2,諸如燈泡或發(fā)光二極管(LED)所組合而成。
其中,罩殼1是經由模塑而成的固形物,其造形不拘泥任何形狀,唯以圓球形或表面具若干切割面的多面體為佳。為展現均光或光線變化的效果,故在模塑的過程中,是在模具上設一可啟閉的氣孔,以便選擇性地控制該氣孔,使熔融膠液與氣體導入模具中,使氣體與熔融膠液產生眾數個氣泡11環(huán)繞充斥于罩殼1的表面12內,使氣泡11沿著表面12而延伸;此外,該罩殼1的一端設一或以上的殼孔13,以供光源裝置2的容置。
再者,為使罩殼1產生較佳的均光效果,故其以透明材料制成者為佳,且在模塑的過程中,于熔融的膠液中可添加色料,使其具色彩的變化。
光源裝置2為提供照度的來源,于實際實施時,以燈泡或發(fā)光二極管為佳。
請再參閱圖式,所揭示的光源裝置2是以發(fā)光二極管為之,欲組立時,僅要將光源裝置2置入罩殼1的殼孔13內,即完成本實用新型的組裝。當光源裝置2接通電源后,即于阻抗部產生光亮,其所發(fā)射的光線經由罩殼1內的氣泡11反射、折射與漫射,最后光線經由罩殼1的表面12射出,即可獲得均光的效果。經由本實用新型的實施,可使原照明裝置2由阻抗部所產生的局部最亮點被氣泡11所遮蔽,且其照度經氣泡11的反射、折射與漫射后而衰減,而不致顯得刺眼,故可廣泛地適用于指示、導引等物品上,甚至可運用于裝飾用的燈具上,進而獲得柔合的燈光效果。
而為考量光源裝置2與罩殼1的連結,故可另設一中空的連結座3嵌入前述殼孔13內頂部,該連結座3中央設一具螺紋的座孔31,以便與光源裝置2外的接合部21螺合,使光源裝置2固設于連結座3內,以形成定位。此外,該連結座3亦得預置于模具內與罩殼1一體成型,故其周緣設一或以上的突環(huán)32,且突環(huán)32面上設若干的環(huán)紋33,以便與罩殼形成牢固的連結狀態(tài)。
請參閱圖3所示,是本實用新型與固定板4的連結示意圖,該固定板4上依實際所需的位置分別設置螺孔41,以便與光源裝置2的接合部21鎖固連結,并將各光源裝置2的電路串接連結后,即形成一指示或警示裝置,且由于本實用新型的罩殼1可將光源裝置2所散發(fā)的光線經由氣泡11的彼此反射、折射與漫射,進而以均光方式由表面12散出,以供吾人的辨視,故不致有突兀感。
請參閱圖4,所示者乃本實用新型的罩殼直接與光源裝置2的極棒與極桿的連結示意圖,欲組裝時,先將一極棒22端部的棒端221與一極桿23端部的桿端231設成相鄰狀,并在桿端231頂部的容置部232內置入一晶體233,然后將極棒22與極桿23一同置于殼孔13內,再以膠液進行殼孔13的封合作業(yè),此時僅需將極棒22與極桿23接通電源,即可使晶體233產生阻抗而發(fā)光,使其所發(fā)出的較亮的光線經由各氣泡11的彼此反射、折射與漫射后,最后以均光方式由罩殼1的表面12射出,使本實施例形成一具有均光效果的燈泡。
經由本實用新型的實施,其主要是適用于由阻抗部所產生光源的光源裝置,均可與具氣泡的罩殼連結,使其局部的較亮光線經由罩殼內的氣泡彼此折射、反射與漫射后,進而產生均一照度的效果,故可泛用于指示、導引、警示,甚至是裝飾用的燈具,使產生的柔合光線與習用的白熾燈管或PL燈管毫無二致,并徹底改善習用的燈泡或發(fā)光二極管所衍生的缺失,并保留其易于裝設的優(yōu)點,在在說明本實用新型的實用性與進步性非坊間同類產品所可比擬者。
本實用新型所揭示者,乃較佳實施例的一種,舉凡局部的變更或修飾而源于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思想而為熟悉該項技藝的人所易于推知者,具不脫本實用新型的專利權范疇。
綜上所述,本實用新型無論就目的,手段與功效,在在顯示其迥異于習知的技術特征,且其首先創(chuàng)作合于實用,亦在在符合實用新型的專利要件,懇請貴審查委員明察,并祈早日賜予專利,以嘉惠社會,實感德便。
權利要求1.一種均光燈罩,其特征在于,其是經由模塑所制成的固狀罩殼,并在模塑過程中,將熔融膠液與氣體導入模具中,使氣體與熔融的膠液產生眾數個氣泡并環(huán)繞充斥于罩殼內,使沿著罩殼表面延伸;該罩殼另設一或以上的殼孔,以供一或以上的光源裝置的容置與連結。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均光燈罩,其特征在于,其中罩殼以透明材料所制成者為佳。
3.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均光燈罩,其特征在于,其中罩殼于模塑過程中可添加色料,以增加色彩的變化。
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均光燈罩,其特征在于,其中罩殼以圓球體為佳。
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均光燈罩,其特征在于,其中罩殼為表面具若干切割面的多面體為佳。
6.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均光燈罩,其特征在于,其中光源裝置是為燈泡。
7.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均光燈罩,其特征在于,其中光源裝置是為發(fā)光二極管(LED)。
8.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均光燈罩,其特征在于,其中罩殼的殼孔內得連結一中空的連結座,該連結座中央設一座孔,而光源裝置亦相對設置接合部,以便與座孔連結,使光源裝置固設于連結座內。
9.如權利要求8所述的均光燈罩,其特征在于,其中該連結座亦得預置于模具內與罩殼一體成型,且其周緣設一或以上的突環(huán),且突環(huán)面上設若干的環(huán)紋,以便與罩殼形成較佳的連結關系。
10.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均光燈罩,其特征在于,其進一步包括一固定板,以便與罩殼連結,該固定板依實際所需的位置設置螺孔,以便與光源裝置的接合部連結,并將各光源裝置的電路串接連結,即形成一具均光效果的燈具。
11.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均光燈罩,其特征在于,其中光源裝置是由一極棒與一極桿的端部分別設置成相鄰狀的棒端與桿端,且該桿端的容置部內置入一晶體,隨即將極桿與極棒一同置入殼孔內,并籍由膠液將殼孔封合,即形成一具均光效果的燈泡者。
專利摘要本實用新型是一種均光燈罩,其是經由模塑所制成的固狀罩殼,并在模塑過程中,將熔融膠液與氣體導入模具中,使氣體與熔融的膠液產生眾數個氣泡并環(huán)繞充斥于罩殼內,使沿著罩殼表面延伸;該罩殼另設一或以上的殼孔,以供一或以上的光源裝置的容置與連結;以便光源裝置點亮后,其所發(fā)出的光線經由各氣泡彼此的反射、折射與漫射后,使生成的均勻光線由罩殼的表面散出而成者。
文檔編號F21V3/00GK2343470SQ9824809
公開日1999年10月13日 申請日期1998年11月10日 優(yōu)先權日1998年11月10日
發(fā)明者蔡國清 申請人:新美化精機工廠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