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適合裝備于機動車等車輛的車輛用燈具。
背景技術:
1、作為機動車用的燈具,提出了具備內透鏡作為用于將從led(發光二極管)等光源射出的光控制為所需的配光的光學系統的燈具。在專利文獻1中,提出了具備經由所需的空隙配置的第一透鏡部與第二透鏡部并將這些第一透鏡部與第二透鏡部通過連接板部連接的構成的內透鏡、即中空結構的內透鏡。根據該內透鏡,與實心結構的透鏡、即在第一透鏡部與第二透鏡部之間沒有空隙的透鏡相比,能夠實現透鏡的輕型化。
2、在先技術文獻
3、專利文獻
4、專利文獻1:日本特開2017-112065號公報
技術實現思路
1、發明要解決的問題
2、然而,在機動車用的燈具中,有時因為配設于機動車的車身時的空間上的要求,所以光源的配設位置、特別是從光源射出光的發光面等的光射出面的朝向受到制約,存在不能為了滿足要求的配光而使光射出面朝向最佳方向的情況。在上述情況下,要求通過內透鏡對從光射出面射出的光線或光束(多個光線組)的方向進行偏轉控制。例如,可考慮構成為在內透鏡形成折射臺階并通過該折射臺階使光束偏轉的燈具。
3、在上述燈具中,若內透鏡中的光束的偏轉角度增大,則需要與此伴隨而增大內透鏡的偏轉機構、即形成于內透鏡的折射臺階的光折射面的傾斜角。然而,由于通常的內透鏡通過透光性樹脂的成型而形成,因此若將傾斜角較大的折射臺階成型,則因為成型時的“縮痕”,很難形成高精度的折射臺階,很難實現為此要求的偏轉控制或配光控制。
4、本發明的目的是提供具備即使在光源的光射出面沒有朝向最佳方向的情況下也能實現所要求的配光的內透鏡的車輛用燈具。
5、用于解決問題的手段
6、本發明具備:光源,其射出光;以及內透鏡,其使從該光源射出的光透過并且使該光偏轉,內透鏡具備:入光側透鏡,其供來自光源的光射入;以及出光側透鏡,其供從該入光側透鏡射出的光射入。在入光側透鏡與出光側透鏡之間存在空隙,入光側透鏡具備將所射入的光向第一方向偏轉而射出的偏轉臺階,出光側透鏡具備將所射入的光進一步向第一方向偏轉而射出的偏轉臺階。
7、本發明的優選方式為,入光側透鏡與出光側透鏡形成為細長的板狀,在各透鏡的長度方向的一個端部處通過端板連結,在各透鏡的沿著長度方向的側邊部處通過側板連結。優選為,入光側透鏡與端板以成鈍角地相交的方式連結,出光側透鏡與端板以成銳角地相交的方式連結。
8、另外,本發明的優選方式為,光源由搭載于基板的多個發光元件構成,入光側透鏡在一部分發光元件中不對置配置,在一部分發光元件對置配置有出光側透鏡。在此基礎上,出光側透鏡具備將從一部分光源射出的光向與第一方向不同的第二方向偏轉的偏轉臺階。進一步,優選為,內透鏡構成為第二內透鏡,在光源與第二內透鏡之間具備從光源射出的光控制為平行光束的第一內透鏡,在第二內透鏡與外透鏡之間具備使從第二內透鏡射出的光發散或擴散的第三內透鏡。
9、本發明的車輛用燈具的一個方式為,裝備于車輛時,例如,光源朝向發光面相對于車輛的前后方向而向水平方向傾斜的方向。在該情況下,內透鏡優選構成為將從光源射出的光向車寬方向的內側方向即第一方向偏轉。進一步,優選構成為朝向與該第一方向不同的方向偏轉。
10、發明效果
11、根據本發明,能夠將光源的光在內透鏡的入光側透鏡與出光側透鏡的每一處偏轉。由此,即使在光源的發光面(光射出面)沒有朝向最佳方向的情況下,也能將光向滿足要求的配光的方向偏轉。
1.一種車輛用燈具,其特征在于,所述車輛用燈具具備:光源,其射出光;以及內透鏡,其使從該光源射出的光透過并且使該光偏轉,所述內透鏡具備:入光側透鏡,其供來自所述光源的光射入;以及出光側透鏡,其供從該入光側透鏡射出的光射入,在所述入光側透鏡與所述出光側透鏡之間存在空隙,所述入光側透鏡具備將所射入的光向第一方向偏轉而射出的偏轉臺階,所述出光側透鏡具備將所射入的光進一步向第一方向偏轉而射出的偏轉臺階。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車輛用燈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入光側透鏡與所述出光側透鏡形成為細長的板狀,在各透鏡的長度方向的至少一個端部處通過端板連結,在各透鏡的沿著長度方向的側邊部處通過側板連結。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車輛用燈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入光側透鏡與所述端板以成鈍角地相交的方式連結,所述出光側透鏡與所述端板以成銳角地相交的方式連結。
4.根據權利要求1至3中任一項所述的車輛用燈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偏轉臺階由水平剖面為鋸齒狀的折射臺階構成。
5.根據權利要求1至3中任一項所述的車輛用燈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源由搭載于基板的多個發光元件構成,所述入光側透鏡在一部分發光元件中不對置配置,在該一部分發光元件對置配置有出光側透鏡。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車輛用燈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出光側透鏡具備將從所述一部分光源射出的光向與所述第一方向不同的第二方向偏轉的偏轉臺階。
7.根據權利要求1至3中任一項所述的車輛用燈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內透鏡構成為第二內透鏡,在所述光源與該第二內透鏡之間具備將從光源射出的光控制為平行光束的第一內透鏡,在所述第二內透鏡與外透鏡之間具備使從第二內透鏡射出的光發散或擴散的第三內透鏡。
8.根據權利要求1至3中任一項所述的車輛用燈具,其特征在于,所述車輛用燈具在裝備于車輛時,所述光源朝向發光面相對于車輛的前后方向而向水平方向傾斜的方向。
9.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車輛用燈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內透鏡是將從所述光源射出的光向車輛的車寬方向的內側方向即所述第一方向與和該第一方向不同的方向偏轉的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