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一種照明工具,具體講是一種手電筒。
背景技術:
手電筒是日常生活中常用的一種照明工具,目前的手電筒一般包括筒身,在筒身的前端設置燈頭部,燈頭內設置照明光源。這種手電筒放置時,一般放置在桌面上,手電筒容易掉落和丟失,所以這種手電筒放置較為不便。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一種放置較為方便的手電筒。
為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發明提供的手電筒,包括筒身,筒身的前端設置有燈頭部,筒身的后端設置有后蓋,所述的筒身的外壁上設置有一條形磁鐵,條形磁鐵與筒身的中軸線相平行。
作為優選,所述的條形磁鐵從后蓋延伸至燈頭部。
采用以上結構后,本發明與現有技術相比,具有以下的優點:
本發明中,在筒身上設置有條形磁鐵,可以將該手電筒通過條形磁鐵吸合固定在鐵桿或鐵板上,手電筒不容易掉落和丟失,放置較為方便。
附圖說明
圖1是本發明的結構示意圖。
其中,1、筒身;101、燈頭部;102、開關;103、條形磁鐵;104、后蓋。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附圖和具體實施方式對本發明作進一步詳細地說明。
由圖1所示,本發明手電筒包括筒身1,筒身1內設置有電池。
筒身1的前端設置有燈頭部101,燈頭部101上設置有開關102,可以通過開關102控制燈頭部101內的燈珠是否通電發亮,筒身1的后端設置有后蓋104,所述的筒身1的外壁上設置有一條形磁鐵103,條形磁鐵103與筒身1的中軸線相平行。
所述的條形磁鐵103從后蓋104延伸至燈頭部101。
以上僅就本發明應用較佳的實例做出了說明,但不能理解為是對權利要求的限制,本發明的結構可以有其他變化,不局限于上述結構。總之,凡在本發明的獨立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內所作的各種變化均在本發明的保護范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