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體育場館照明系統的制作方法
【專利摘要】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體育場館照明系統,該體育場館包括比賽場地和觀眾看臺,體育場館外周設有休息平臺,照明系統包括分布于休息平臺上的照明燈桿。照明燈桿包括:軸對稱布置的兩第二燈桿,各第二燈桿朝遠離體育場館方向傾斜設置,且燈桿上設有用于休息平臺照明的第二照明燈具;與兩第二燈桿交叉且設在兩第二燈桿之間的一第一燈桿,第一燈桿朝比賽場地方向傾斜設置,且燈桿上設有用于比賽場地照明的第一照明燈具;第一燈桿通過兩橫向連接結構與兩第二燈桿固定連接;第一燈桿的高度大于第二燈桿的高度。本實用新型照明系統的照明燈桿,傾斜于休息平臺設置,縮短燈桿與體育場館的距離,集中照明光線,減少光干擾,同時能雙向照明,降低施工成本。
【專利說明】一種體育場館照明系統
【技術領域】
[0001]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照明系統,具體是一種體育場館照明系統。
【背景技術】
[0002]現有室外體育場,如室外網球場,通常采用以下方式照明:比賽場地的燈桿使用專用燈桿,以燈桿與地面垂直的方式將其布置于場地外側,休息平臺處另外設置燈桿照明,不與比賽場地的燈桿合用。這種照明設計存在幾點問題。
[0003]第一、容易造成光干擾。當網球場的觀眾坐席較多時,安裝照明燈具的燈桿只能位于觀眾席之后,以避免對觀眾的視線造成干擾。但是,根據網球場的燈桿設置原則,燈桿距離球場越遠,要求燈桿高度越高,導致照明燈具的光線發散,場地照度均勻度和燈具瞄準點不易控制,場地內的眩光和外溢出光越嚴重。
[0004]第二、增加投資成本。一方面,燈桿高度增加的同時,為了保證照明亮度,相應的燈具數量也需增加;另一方面,由于體育場館外周沒有可安置燈具的建筑物和構筑物,也必須安裝照明用的燈桿。這樣的設置不僅增加了燈具耗材,增大了施工的工程量和難度,同時也將對整個休息平臺的視覺效果造成破壞。
實用新型內容
[0005]本實用新型旨在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上述技術問題。
[0006]為解決上述問題,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是:一種體育場館照明系統,所述體育場館包括位于體育場館中部的比賽場地和圍繞所述比賽場地布置的觀眾看臺,所述體育場館外周設有休息平臺,所述照明系統包括分布于體育場館外的所述休息平臺上的若干照明燈桿,任一所述照明燈桿包括:
[0007]軸對稱布置的兩第二燈桿,各所述第二燈桿朝向遠離體育場館方向傾斜設置,各所述第二燈桿上設有用于所述休息平臺照明的若干第二照明燈具;
[0008]與該兩所述第二燈桿交叉一定角度地設置在該兩所述第二燈桿之間的一第一燈桿,所述第一燈桿朝向所述比賽場地方向傾斜設置,所述第一燈桿上設有朝向所述比賽場地且用于所述比賽場地照明的若干第一照明燈具;
[0009]所述第一燈桿通過兩橫向連接結構與兩所述第二燈桿固定連接;所述第一燈桿的高度為hl,所述第二燈桿的高度為h2,hl>h2。所述第一燈桿的高度和所述第二燈桿的高度是指燈桿的垂直高度,即從燈桿頂點到休息平臺的垂直距離。
[0010]進一步的,所述第一燈桿與水平面的夾角為6(Γ85度,各所述第二燈桿與水平面的夾角為60?85度,例如所述夾角可以為60度、65度、70度、75度、80度或85度。
[0011]優選的,所述hi大于或等于1.5*h2,更優選的,hi為18.3米,h2為11.2米。
[0012]優選的,兩所述第二燈桿之間的距離為0.T2.1米,更優選的,兩所述第二燈桿之間的距離為1.4米。
[0013]進一步的,任一所述橫向連接結構包括:固設于所述第一燈桿上的第一固定件,固設于所述第二燈桿上的第二固定件,以及一端與所述第一固定件固接,另一端與所述第二固定件固接的連接件。
[0014]進一步的,對于任一所述橫向連接結構,所述第一固定件、所述第二固定件均為桿狀或長條狀金屬件,其中,所述第一固定件朝向對應的所述第二燈桿延伸,所述第二固定件的位置與所述第一固定件的位置對應并朝向所述第一固定件延伸。
[0015]優選的,所述第一固定件與所述第一燈桿焊接固定,各所述第二固定件與對應的所述第二燈桿焊接固定,所述連接件與所述第一固定件、所述第二固定件之間通過螺栓固定連接。
[0016]進一步的,所述第一照明燈具包括廣4排燈具,每排所述燈具包括廣4個燈具,在所述第一燈桿上,各排所述燈具由上至下依次排列;所述第二照明燈具包括廣3排燈具,每排所述燈具包括廣3個燈具,在所述第二燈桿上,各排所述燈具由上至下依次排列。
[0017]進一步的,所述體育場館為網球場館、棒球場館、羽毛球場館或籃球場館。可以理解的是,在所述體育場館中,所述比賽場地可以為矩形、方形、扇形、圓形或橢圓形比賽場地,所述觀眾看臺可以為矩形、方形、圓形或橢圓形觀眾看臺,比賽場地和觀眾看臺的形狀根據比賽項目、場館規格等實際情況確定。
[0018]進一步的,所述休息平臺劃分為四個區域,每個區域中設置f 4個所述照明燈桿。在所述休息平臺的各區域中,各照明燈桿上設置的第一照明燈具和第二照明燈具數量根據燈具功率、照射范圍、照射距離、照明亮度要求等現場照明的實際需要進行部署。
[0019]與現有技術相比,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如下:
[0020](I)有效減少光干擾。本實用新型的體育場館照明系統中,照明燈桿中的第一燈桿以向比賽場地方向傾斜的角度設置,因此,在體育場館中的相同位置分別安裝本實用新型中的照明燈桿與現有技術中的燈桿時,本實用新型中的照明燈桿距離比賽場地更近,且照明燈桿不需設置過高,使照明燈具投射出的光相對集中,有利于控制比賽場地的照度均勻度和燈具瞄準點,有效減少了比賽場地內的眩光和外溢出光等光干擾。
[0021](2)降低施工成本,提高施工效率。由于本實用新型的體育場館照明系統中,照明燈桿采用傾斜設計,照明燈具投射出的光相對集中的同時也降低照明亮度的損失,使用較少數量的照明燈具即可保證照明亮度。另外,本實用新型采用雙向照明,既提供比賽場地照明又提供體育場館外周的休息平臺照明,而無須在體育場館外周另設燈桿,一方面減少了使用的燈具耗材,降低了施工成本,另一方面也降低了施工難度和施工工程量,優化了休息平臺的視覺效果。
【專利附圖】
【附圖說明】
[0022]圖1是實施例體育場館照明系統中照明燈桿的分布示意圖。
[0023]圖2是實施例體育場館照明系統中照明燈桿結構的主視圖。
[0024]圖3是實施例體育場館照明系統中照明燈桿結構的左視圖。
[0025]圖4是實施例體育場館照明系統中照明燈桿結構(省去照明燈具)的俯視圖。
[0026]圖5是實施例體育場館照明系統中照明燈桿的橫向連接結構的放大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0027]在本實用新型中,術語“上”、“下”、“左”、“右”、“前”、“后”、“頂”、“底”、“內”、“外”、
“中”、“豎直”、“水平”、“橫向”、“縱向”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關系為基于附圖所示的方位或位置關系。這些術語主要是為了更好地描述本實用新型及其實施例,并非用于限定所指示的裝置、元件或組成部分必須具有特定方位,或以特定方位進行構造和操作。
[0028]并且,上述部分術語除了可以用于表示方位或位置關系以外,還可能用于表示其他含義,例如術語“上”在某些情況下也可能用于表示某種依附關系或連接關系。對于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而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理解這些術語在本實用新型中的具體含義。
[0029]此外,術語“安裝”、“設置”、“設有”、“連接”、“相連”應做廣義理解。例如,可以是固定連接,可拆卸連接,或整體式構造;可以是機械連接,或電連接;可以是直接相連,或者是通過中間媒介間接相連,又或者是兩個裝置、元件或組成部分之間內部的連通。對于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而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理解上述術語在本實用新型中的具體含義。
[0030]此外,術語“第一”、“第二”等主要是用于區分不同的裝置、元件或組成部分(具體的種類和構造可能相同也可能不同),并非用于表明或暗示所指示裝置、元件或組成部分的相對重要性和數量。除非另有說明,“多個”的含義為兩個或兩個以上。
[0031]此外,“體育場館外周”是指設置在觀眾看臺后方遠離體育場館方向的地面平臺或者具有一定高度的水平臺。
[0032]為進一步說明本實用新型的結構,現結合附圖對本實用新型的實施例進行說明。
[0033]如圖1至圖5所示為本實用新型網球場館照明系統的實施例。如圖1所示,該體育場館包括位于網球場館中部的矩形比賽場地和圍繞比賽場地布置的圓形觀眾看臺,該體育場館外周設有休息平臺,該休息平臺劃分為四個區域,每個區域中設置2根照明燈桿(圖1中照明燈桿用Pl至P8表示)。在所述體育場館中,比賽場地可以為矩形、方形、扇形、圓形或橢圓形比賽場地,觀眾看臺可以為矩形、方形、圓形或橢圓形觀眾看臺,比賽場地和觀眾看臺的形狀根據比賽項目、場館規格等實際情況確定。本實施例的體育場館為網球場館,除此以外還可以是棒球場館、羽毛球場館或籃球場館等。
[0034]如圖2至圖4所示為該照明燈桿的結構示意圖。每個照明燈桿包括:
[0035]軸對稱布置的兩第二燈桿2,與該兩第二燈桿2交叉且設置在該兩第二燈桿2之間的一第一燈桿1,用于連接該兩第二燈桿2與該第一燈桿I的兩橫向連接結構4。
[0036]其中,該兩第二燈桿2包括左第二燈桿21和右第二燈桿22,該兩第二燈桿2朝向遠離體育場館方向傾斜設置,該兩第二燈桿2上設有用于休息平臺照明的第二照明燈具32 ;該第一燈桿I朝向比賽場地傾斜設置,該第一燈桿I上設有朝向比賽場地且用于比賽場地照明的第一照明燈具31 ;該兩第二燈桿2與水平面的夾角以及該第一燈桿I與水平面的夾角均為75度。
[0037]該第一燈桿I的高度為hl,該兩第二燈桿的高度為h2。考慮到第一燈桿距離其所述照明的區域(比賽場地)較遠,而第二燈桿距離其所述照明區域(休息平臺)的距離較近,hi應設置成大于h2,優選hi大于或等于1.5*h2。在本實施例中,hi為18米桿(18.3米),h2為11米桿(11.2米),且兩第二燈桿21、22相互平行,兩者之間的距離為1.4米。第一燈桿的高度hi和兩第二燈桿的高度2是指燈桿的垂直高度,即從燈桿頂點到休息平臺的垂直距離。
[0038]如圖4至圖5所示,每個橫向連接結構4包括:分別焊接固定在該第一燈桿I上的兩第一固定件41,分別焊接固定在左第二燈桿21、右第二燈桿22上的兩第二固定件42、43,以及兩端分別通過螺栓與第一固定件41、第二固定件42固定連接的兩連接件44、45。
[0039]在該橫向連接結構4中,第一固定件41、第二固定件42均為桿狀金屬件,其中,第一固定件41朝向對應的第二燈桿2延伸,第二固定件42的位置與第一固定件41的位置對應并朝向第一固定件41延伸。
[0040]如圖2至圖3所示,該第一照明燈具31包括3排燈具,第一排燈具和第二排燈具均由2個燈具組成,第三排燈具由3個燈具組成;該第二照明燈具32由2排燈具組成,每排燈具均由2個燈具組成各照明燈桿上設置的第一照明燈具31和第二照明燈具32數量根據燈具功率、照射范圍、照射距離、照明亮度要求等現場照明的實際需要進行部署。
[0041]在本實施例的體育場館照明系統中,照明燈桿傾斜于休息平臺設置,能夠有效減少比賽場地內的眩光和外溢出光等光干擾,其中第一燈桿向體育場館方向傾斜,降低燈桿高度的同時,使照明燈具投射的光線相對集中,便于控制場地照度均勻度和燈具瞄準點;同時,雙向照明的方式既能滿足體育場館的照明又能提供體育場館外周的照明,減少了使用的燈具耗材的數量,同時又降低了施工難度和施工工程量。
[0042]顯然,本實用新型的上述實施例僅僅是為清楚地說明本實用新型所作的舉例,而并非是對本實用新型的實施方式的限定。對于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來說,在上述說明的基礎上還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變化或變動,這里無法對所有的實施方式予以窮舉。凡在本實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和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實用新型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之內。
【權利要求】
1.一種體育場館照明系統,所述體育場館包括位于體育場館中部的比賽場地和圍繞所述比賽場地布置的觀眾看臺,所述體育場館外周設有休息平臺,所述照明系統包括分布于體育場館外的所述休息平臺上的若干照明燈桿,其特征在于,任一所述照明燈桿包括: 軸對稱布置的兩第二燈桿,各所述第二燈桿朝向遠離體育場館方向傾斜設置,各所述第二燈桿上設有用于所述休息平臺照明的若干第二照明燈具; 與該兩所述第二燈桿交叉一定角度地設置在該兩所述第二燈桿之間的一第一燈桿,所述第一燈桿朝向所述比賽場地方向傾斜設置,所述第一燈桿上設有朝向所述比賽場地且用于所述比賽場地照明的若干第一照明燈具; 所述第一燈桿通過兩橫向連接結構與兩所述第二燈桿固定連接; 所述第一燈桿的高度為hl,所述第二燈桿的高度為h2,hl>h2。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燈桿與水平面的夾角為60^85度,各所述第二燈桿與水平面的夾角為6(Γ85度。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hi大于或等于1.5*h2。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系統,其特征在于,兩所述第二燈桿之間的距離為0.7?2.1 米。
5.根據權利要求1至4任一項所述的照明系統,其特征在于,任一所述橫向連接結構包括:固設于所述第一燈桿上的第一固定件,固設于所述第二燈桿上的第二固定件,以及一端與所述第一固定件固接,另一端與所述第二固定件固接的連接件。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照明系統,其特征在于,對于任一所述橫向連接結構,所述第一固定件、所述第二固定件均為桿狀或長條狀金屬件,其中,所述第一固定件朝向對應的所述第二燈桿延伸,所述第二固定件的位置與所述第一固定件的位置對應并朝向所述第一固定件延伸。
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照明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固定件與所述第一燈桿焊接固定,各所述第二固定件與對應的所述第二燈桿焊接固定,所述連接件與所述第一固定件、所述第二固定件之間通過螺栓固定連接。
8.根據權利要求1至4任一項所述的照明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照明燈具包括Γ4排燈具,每排所述燈具包括f 4個燈具,在所述第一燈桿上,各排所述燈具由上至下依次排列;所述第二照明燈具包括廣3排燈具,每排所述燈具包括f 3個燈具,在所述第二燈桿上,各排所述燈具由上至下依次排列。
9.根據權利要求1至4任一項所述的照明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體育場館為網球場館、棒球場館、羽毛球場館或籃球場館。
10.根據權利要求9所述的照明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休息平臺劃分為四個區域,每個區域中設置廣4個所述照明燈桿。
【文檔編號】F21S8/00GK204005566SQ201420456258
【公開日】2014年12月10日 申請日期:2014年8月13日 優先權日:2014年8月13日
【發明者】廖昕, 陳險峰 申請人:深圳市建筑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