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名稱:加標識卡礦燈的制作方法
技術領域:
本實用新型涉及礦井照明領域,特別涉及加標識卡礦燈。
背景技術:
通常礦工下井工作時,必須攜帶礦燈及用于識別其身份的標示卡,其中礦燈采用可充電蓄電池,電池容量較大。標識卡是一種射頻電子產品,通過電磁波向系統發送呼救信息或者接受系統的報警命令并進行報警指示。礦工通常將標識卡卡在腰帶上,由于標示卡自帶不可充電電池,電池容量較小,因此只能用發光二極管進行報警指示,報警信號較弱,不易被察覺。再者,標識卡體積較小,一個礦工可以同時攜帶多個,不易進行唯一性管理。
發明內容·[0003]本實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種方便攜帶,報警信號強的加標識卡礦燈。為實現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采用了以下技術方案一種加標識卡礦燈,包括置于殼體內的充電電池,燈頭、標示卡分別與充電電池電路連接。由于米用以上技術方案,礦燈使用的充電電池容量較大且可以每天充電,充電電池為標識卡提供電能,因此標識卡就可以做成較大功率的聲音報警,報警信號較強,容易被察覺,從而使礦工在遇到緊急狀況時能夠及時被發現,提高礦工作業的安全性。
圖I是本實用新型的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如圖I所示,一種加標識卡礦燈,包括置于殼體20內的充電電池10,燈頭30和標示卡40分別與充電電池10電路連接。殼體20、充電電池10及燈頭30構成礦燈,通常礦燈使用的充電電池10容量較大,且可以每天充電,充電電池10為標識卡40提供電能,因此標識卡40就可以做成較大功率的聲音報警,報警信號較強,容易被察覺,從而使礦工在遇到緊急狀況時能夠及時被發現,提高礦工作業的安全性。所述的標示卡40固定在殼體20的內壁上。標識卡40的電路板較小,幾乎可以在不改變礦燈結構的情況下安裝到殼體20內部,可根據具體情況安裝在殼體20內部的任何位置,同時將標示卡40與殼體20設置為可拆卸的連接,假使標示卡40或者礦燈損壞時另外一部件仍然可以繼續被利用,避免資源浪費,減小生產成本,該結構使標示卡40與礦燈合為一體,便于攜帶。當然標示卡40也可以固定在殼體20的外壁上,但不可避免礦工自行更換標示卡40,本實用新型中這一結構的標示卡40與礦燈分離存在一定難度,可從根本上避免礦工自行更換,而且每個礦工只能攜帶一臺礦燈,這樣就控制了代打卡現象,有效防止出錯,便于管理。
權利要求1.一種加標識卡礦燈,其特征在于包括置于殼體(20)內的充電電池(10),燈頭(30)和標示卡(40)分別與充電電池(10)電路連接。
2.根據權利要求I所述的加標識卡礦燈,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標示卡(40)固定在殼體(20)的內壁上。
專利摘要本實用新型涉及礦井照明領域,特別涉及加標識卡礦燈,包括置于殼體內的充電電池,燈頭、標示卡分別與充電電池電路連接,礦燈使用的充電電池容量較大且可以每天充電,充電電池為標識卡提供電能,因此標識卡就可以做成較大功率的聲音報警,報警信號較強,容易被察覺,從而使礦工在遇到緊急狀況時能夠及時被發現,提高礦工作業的安全性。
文檔編號F21L4/00GK202756927SQ20122043661
公開日2013年2月27日 申請日期2012年8月30日 優先權日2012年8月30日
發明者李正恒, 李安兵, 吳榮善, 秦宇 申請人:珠海拓普智能電氣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