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名稱:照明設備的制作方法
技術領域:
這里的描述涉及一種照明設備。這里的描述特別涉及包括光源和對應的電源電路的集成式照明設備,該光源諸如鹵素燈,該電源電路諸如電子變換器。
背景技術:
在描述的類型的集成型照明設備的制造期間,必須考慮到,照明源意在在相當高的溫度下工作(為此,照明源有時被稱為“燈頭”)。具體地,鹵素燈在比200°C高的溫度下工作,從而構成能夠借助輻照、傳導或對流被擴散到周圍環境的強熱源。另一方面,包括在電源電路中的電氣/電子部件意在在較低的溫度下(例如,總之在小于130°C的溫度下)工作。因此,期望的是,應當以某一方式將設備的兩個部分(高溫照明源和低溫電源電路)分離,S卩,絕緣,而這不影響照明設備的總體尺寸。這例如用于包括鹵素燈和電子變換器的一定的集成式照明設備,其要設置有與常規燈泡的形狀非常相似否則至少部分地類似的形狀。至今最廣泛采用的方案是在外殼中產生通風口,即使用具有絕熱阻擋層功能的樹脂為設備的一些部分加襯里。
發明內容
本發明人注意到了,這些常規的方案除了具有一定的構造復雜性之外不乏多個基礎缺點。例如,在設計通風口的使用的方案中,可能難于如安全規范需要的確保電絕緣的期望水平和/或保證照明設備的“有電”部分是不可接入的。此外,開口可以使灰塵能夠透入照明設備內部。除了包括另外的部分和材料的使用以及對生產工藝的成本和簡易性的必然的負面影響之外,設計樹脂的使用的方案會引起增加的重量(這在飛行器應用中是非常重要的因素)和/或關于絕緣性能和關于材料的蒸發的可能危險二者隨時間推移會遭受性質的變化,使得對光通量具有負面影響。此外,傳統上被用作絕緣體的材料是可以被歸類為如果不是污染物至少是對環境具有負面影響的材料,例如,這是因為這些材料不能被再循環。本發明旨在提供一種能夠克服以上提到的缺點的方案。根據本發明,借助具有在所附權利要求中特定指出的特性特征的設備來實現該目的。權利要求形成相對于本發明在本文中提供的技術教導的整體部分。各個實施方式能夠如安全規范需要的確保照明設備的“有電”部分之間的適合的電絕緣,使得這些“有電”部分是不可接入的。此外,避免了以不期望的方式降低光通量的不期望的灰塵的透入。
此外,與需要樹脂的使用的方案比較,各個實施方式不需要另外的高溫材料,從而主要引起設備的不同體系結構。關于高性質材料的使用或關于任何另外的工藝步驟(例如避免了樹脂注入的使用和生產步驟),各個實施方式不包括另外的成本。各個實施方式也避免了重量增加和由于長期化學變化以及由于可能引起光通量的降低的不期望的材料蒸發例如氣體損耗而產生的性質的變化。此外,特別地關于熱膨脹現象,各個實施方式避免了部件的機械應力的不期望的發展。最后,各個實施方式解決了結合“非生態學”材料的使用產生的任何問題。
現在,將完全作為非限制性示例參照附圖對本發明進行描述,在附圖中圖I是根據實施方式的照明設備的總體的局部剖開橫截面立體圖,以及圖2至圖4示出了實施方式的各個構造細節。
具體實施例方式在以下描述中說明了旨在使得能夠獲得實施方式的深入理解的各個具體細節。可以在無這些具體細節中的一個或更多個細節的情況下或使用其他的方法、部件、材料等等來實現實施方式。在其他情況下,未詳細示出或描述已知的操作、材料或結構,以避免遮蔽實施方式的各個方面。與本說明書有關的參照“實施方式”表示關于實施方式描述的具體配置、結構或特性被包括在至少一個實施方式中。因此,可能存在于本說明書中的不同位置的諸如“在一個實施方式中”的短語不是必須指同一實施方式。此外,具體的構造、結構或特性可以以適合的方式組合在一個或更多個實施方式中。本文中使用的附圖標記僅意在為了方便,從而不限定保護的范圍或實施方式包含的范疇。在圖中,附圖標記10整體上表示照明設備,在本文中考慮的實施方式中,該照明設備具有與常規燈泡的外觀基本上相當的總體外觀。因此,關于設備10可以確定以下內容-部分12,該部分12可以總體上被描述為照明源,以及-部分14,該部分14可以總體上被描述為用于照明源的電源電路。仍參照本文中作為示例說明的實施方式,光源12包括由鹵素燈組成的實際照射源(或“燈頭”)120,鹵素燈又包含在透明保護性泡殼122內部,透明保護性泡殼122具有總體上的球形或總體上球泡狀的構造。鹵素燈120可以屬于已設置有泡殼或外殼的所謂的“淚滴”型,該泡殼或外殼由透明材料制成,諸如玻璃,該泡殼或外殼包圍實際照明體,該實際照明體意在由于通過其的電流變成白熾的,從而變成輻射照明源。在本文中示出的實施方式的示例中,意在產生該電流的電源電路14插入在外殼 140內部,該外殼140總體上與常規燈泡的愛迪生型配件相當。
以上提供的各個部分的具體描述意在完全作為一個可能的實施方式的示例。在各個實施方式中,照明源12和電源電路14可以具有與本文中說明的特性不同的特性。為了給出示例,電路部分14不是以螺旋柄的形式而是以滑動接合或卡口部分的形式。本文中考慮的各個實施方式考慮事實照明源12(具體地燈頭120)意在在非常高的溫度(例如200°C )下工作,而就電路14來說,具體地就安裝在板142上面的部件144來說,優選地,其能夠在明顯較低的溫度(例如130°C或更小)下工作,同時,也考慮事實燈頭120的高工作溫度是造成借助輻照、傳導或對流廣泛傳播來自燈頭120本身的熱的原因。各個實施方式設計了,由空氣從而具有極好絕熱性能的材料形成的分離間隙或空間20存在于照明設備10的兩個部分之間(即,在照明源12與電源電路之間)。空氣分離空間20被限定在兩個壁202、204的面對表面之間,第一個壁(壁202) 朝向照明源12定位,從而幫助相對于照明源(燈頭120)形成絕熱屏蔽,該絕熱屏蔽優選地由具有高耐熱系數(低導熱性)的材料(例如,塑料)制成。例如,壁202可以形成一種杯形盤的底壁,該底壁總體上用30表示,并且底壁包括用302表示的領狀外部,該領狀外部設置有環形外圍槽304。圍繞壁202的槽304容納泡殼 122的口緣,泡殼122具有向下敞開的杯狀或碗狀結構,從而具有敞開的底端。在各種實施方式中,由于壁202對泡殼122的理想“互補”的功能,壁202可以優選地具有凹形行程,凹形行程的凹度朝向燈頭120定位。根據總體上互補的構型,壁204形成一種蓋或罩,蓋或罩在頂部封閉內部存在有電路14的部件的外殼140。壁204可以具有以互補方式模仿壁202的凹形行程的凹形行程以給予空氣分離空間20在其整個范圍上至少近似恒定的厚度(或“高度”)。壁204可以由具有耐熱性能的材料制成,從而雖然具有不及壁202的性能的性能, 但也具有熱屏蔽的功能。確切地說,空氣空間或間隙20的存在使得壁204總之在比壁202 的溫度低的溫度下工作。為了確保設備10的兩個部分12之間的結構性連接,可以使用用400表示的與足部基本上相當的構造,并且該構造沿著壁202、204的輪廓例如以成角度地等距位置的方式 (例如以120度或90度的角間距)延伸。例如,在本文中考慮的實施方式中,構造400以從領部分302突出并包括兩個或更多個設置有端齒的叉形物的U形凸緣的形式存在。這些構造意在接合在對應的用400a表示的沿著壁204的輪廓設置在外殼140中的開口內部。該方案提供了優點在構造400的彈簧狀叉形物之間產生能夠容納平面電接觸的空間,該平面電接觸意在允許電路14與照明源12之間以在由同一本申請人在同一日期遞交的用于工業發明的專利申請中更充分地描述的方式進行連接。為了形成構造400,各個實施方式可以采用與本文中說明的方案不同的方案,從而使得用20表示的空氣分離空間的存在能夠被保持。用于實現這些可替代方案的標準對于本領域內技術人員是明顯的,從而不需要在本文中對其進行更詳細的描述。構造400沿著壁202、204的外圍以斷續方式存在的事實引起與外部連通的空氣間隙或空間20,這使得能夠產生空氣空間20內部的通風機制。在本文中示出的實施方式中,由于燈頭120不照射至少通過兩個壁202、204與燈頭本身隔開的這些電路的簡單事實,很大地阻礙了(實際上使得是不可能的)借助輻照朝向電氣/電子電源電路傳播來自燈頭120的熱。由于通過壁202、204表示的兩個表面通過空氣間隙20分離而且只借助構造400 連接,所以很大地降低了對流效應。也鑒于由于空氣間隙20與外部接觸,所以實現的通風最終產生構造400的恒定制冷。在由同一本申請人在同一日期遞交的兩個平行專利申請中描述了實施方式的一些可能的構造性變體。明顯地,在不改變本發明的原理的情況下,構造性細節和實施方式可以甚至顯著地不同于在本文中完全作為非限制性示例說明的構造性細節和實施方式,從而未偏離由所附權利要求限定的本發明的范圍。
權利要求
1.一種照明設備(10),包括照明源(12),以及用于所述照明源(12)的電源電路(14),所述照明源(12)和所述電源電路(14)通過其之間限定空氣分離間隙(20)的相應壁(202、204)被分離。
2.根據權利要求I所述的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壁(202、204)具有互補形狀,優選地具有互補凹形形狀,使得所述空氣分離間隙(20)具有至少近似恒定的厚度。
3.根據權利要求I或2所述的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照明源(12)和所述電源電路(14)通過延伸跨越所述空氣間隙(20)的定位構造(400)機械地連接在一起。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構造(400)沿著其之間限定所述空氣間隙(20)的所述壁(202、204)的外圍分布。
5.根據權利要求3或4所述的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構造(400)具有用于所述電源電路(14)與所述照明源(12)之間的電接觸的通道。
6.根據權利要求3至5中任一項所述的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構造(400)是能夠卡合在對應的容納開口(400a)內部的彈簧狀構造。
7.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空氣間隙(20)與所述照明設備(10)的外部連通以便允許所述空氣間隙(20)的通風。
8.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設備,其特征在于,其之間限定所述空氣分離間隙(20)的所述相應壁(202、204)中的至少一個壁以及優選地二個壁包括絕熱材料。
9.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照明源(12)包括被保護性泡殼(122)包圍的照明體(120),所述保護性泡殼(122)具有朝向所述電源電路(14)敞開的口部,以及,限定空氣分離間隙(20)的所述相應壁(202、204)中的一個壁(202)被布置成封閉所述保護性泡殼(122)的口部。
10.根據權利要求9所述的設備,其特征在于,限定空氣分離間隙(20)的所述相應壁 (202,204)中的所述的一個壁(202)被用于容納所述保護性泡殼(122)的所述口部的外圍槽(304)圍繞。
11.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電源電路(14)設置有保護性外殼(140),以及,限定空氣分離間隙(20)的所述相應壁(202、204)中的一個壁 (204)被布置成封閉所述保護性外殼(140)。
全文摘要
一種照明設備(10)包括照明源(12)和電源電路(14)。照明源(12)和電源電路(14)通過其之間限定空氣分離間隙(20)的相應壁(202、204)被分離。
文檔編號H01J5/50GK102598192SQ201080042122
公開日2012年7月18日 申請日期2010年9月17日 優先權日2009年9月23日
發明者拉法埃萊·皮瓦, 毛里齊奧·坎波巴索, 達尼埃萊·博爾托拉托, 達尼埃萊·納欣本 申請人:歐司朗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