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名稱:車輛用照明裝置的制作方法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一種對汽車等車輛的前方進行照明的前燈、霧燈等的照明裝置,特別是涉及具備對應行駛狀態進行控制燈光的照明方向和照明范圍變化的功能、為確保車輛安全行駛進行適當照明的車輛用照明裝置。
背景技術:
為了提高汽車行駛的安全性,對車輛的行進方向進行照明是必要的,現有汽車的照明汽車前方的前燈和霧燈,這些燈的構成是為了照明汽車行進的直線方向,因此,在交叉路口(T字路口或十字路口等,以下相同)或弧形路段(S字路或U字路等,以下相同)上,在汽車改變行進方向時,不能先對變更行進路段的前方進行照明,對前方不能充分的確認,存在行車不安全的問題。針對該問題,已提出了隨著汽車的轉向動作改變燈的照明方向和照明區域的照明裝置。例如,采用能夠左右改變作為照亮汽車前方的燈的照明方向的照明光軸的結構,或者采用該燈能夠改變可照明范圍的照明區域的結構,在這種構成中,由檢測如轉向盤回轉角的轉向傳感器來檢測與汽車行進方向有密切關系的轉向角度(操舵輪的操舵角度),基于該轉向傳感器的檢測輸出信號,可使燈的照明方向朝著汽車的行進方向,或者對著行進方向擴大照明區域。采取這樣的方式,就可提前對交叉路口或彎曲路上的汽車的行進方向進行照明,從而,有效地提高了安全行駛。
然而,所述的現有照明裝置因為僅僅是跟蹤轉向角度來控制照明范圍,所以仍然存在難以對汽車的各種各樣的行駛狀況進行合適照明控制的情況。例如,汽車行駛在曲率半徑較小的路面上,駕駛者希望在轉向操作轉向盤前更早地確認前進方向的彎曲道路的狀況,但由于現有的照明裝置的照明范圍依賴于轉向角度,要想將照明范圍擴大到比轉向角度更大的方向是很困難的,存在不能清楚確認行進方向彎曲道路狀態的情況。這是在交叉路口時右轉或左轉的情況相同。另一方面,在高速駕駛變更行車路線,在進行操縱轉向盤前對照明范圍進行控制,改變照明范圍時,汽車直線行進方向上的本車路線照明不充分,高速行駛中存在不安全的因素。
發明內容
本發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對應于車輛的轉向操作,自動地進行合適照明范圍的控制,提供更好的照明來確保車輛安全行駛的車輛用照明裝置。
本發明第一實施例的車輛用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包括照明范圍控制裝置,其對應車輛的轉向角度來改變照明車輛前方的照明裝置的照明范圍,同時對應車輛的轉向角速度控制照明裝置的照明范圍。第二實施例的車輛用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包括照明范圍控制裝置,其對應車輛的轉向角度來改變照明車輛前方的照明裝置的照明范圍,同時根據車輛方向指示器動作,控制照明裝置的照明范圍。
本發明中,照明范圍控制裝置的構成方式是控制照明裝置的照明方向和照明區域的至少一個,達到控制照明裝置的照明范圍的變化。
在本發明的第一實施例中,照明范圍控制裝置在轉向角速度大于規定值時,與小于規定值時相比,相對于轉向角度變化,把照明裝置的照明范圍變化速度設定為大的。或者,照明范圍控制裝置在轉向角速度大于規定值時,與小于規定值時相比,相對于轉向角度變化,把照明裝置的照明方向變化速度設定為大的。
關于本發明的第二實施例,照明范圍控制裝置在方向指示器進行方向指示動作時,與不進行動行時相比,相對于轉向角度變化,把照明裝置的照明方向變化角度設定為大的。此時,照明范圍控制裝置的構成是在車輛速度高于規定速度時,停止加大所述照明方向變化角度的動作。
根據本發明,由于跟蹤轉向角度控制燈的照明方向或照明區域的變化,同時根據轉向角速度或者方向指示器的動作狀態和車速判斷車輛的行駛狀態,可以朝行進方向迅速控制燈的照明方向或照明區域的變化,因此,在車輛行進方向改變時,在轉向操作前可提前對行進方向進行照明,能夠非常有效地確保車輛在彎曲或交叉路口處的行車安全。
圖1是可適用于本發明照明裝置的車輛前部概略立體圖;
圖2是投射型燈的俯視圖和縱剖面圖;圖3是反射型燈的橫剖面圖;圖4是表示本發明照明裝置電路構成的方框圖;圖5是適用于前燈的配光特性圖;圖6是說明照明范圍控制動作的流程圖;圖7是表示轉向角度和照明方向的關系圖;圖8是說明彎曲路面上的照明范圍的圖;圖9是說明照明范圍控制動作的另一例的流程圖;圖10是適用于霧燈時的配光特性圖;圖11是適用于前燈的情況不同照明范圍控制動作的配光特性圖;圖12是適用于霧燈的情況不同照明范圍控制動作的配光特性圖;圖13是本發明另一不同實施例前燈的剖面圖。
附圖中標號說明10是控制器,11是CPU,12是轉向角度計算部,13是轉向角速度計算部,14是方向指示器動作檢測部,15是車速計算部,20是電機驅動電路,30是轉向傳感器,40是方向指示器傳感器,50是車速傳感器,106是電機,110是聚型燈,115是燈泡,204是反射器,205是燈泡,206是主反射器,207是副反射器,210是電機,310是近光束燈,320是照明方向、區域調整燈,CAR是汽車,RHL,LHL是前燈,RFL,LFL是霧燈,RCHL是右側組合前燈。
具體實施例方式
下面,參照
本發明的實施例。圖1是適用于本發明車輛用照明裝置的汽車概略圖,在汽車CAR的車身前部的左右位置上分別裝設了左前燈LHL、右前燈RHL。另外,還在所述車身的所述各前燈的下側位置上分別裝設了左霧燈LFL、右霧燈RFL。雖然這些燈的燈身、光源、反射器等的燈構成要素不作特別限制,但如后述,這些燈具有變化燈的照明范圍的照明范圍控制裝置。作為該照明范圍控制裝置,具有使作為照明方向的燈的光軸方向朝左右方向改變的機構,或者,使作為照明區域的燈的照射區域變化的機構。特別地,可控制燈的照明區域變化的機構當然可以對各前燈滿足遠光束和近光束的配光特性的控制,對于近光束的配光特性,可擴大或縮小左右方向的照明區域。另外,對于霧燈,也可擴大縮小左右方向的照明區域。
圖2(a)(b)分別表示用投射型燈構成所述各前燈或霧燈、且作為該燈的所述照明范圍控制機構具備控制變化光軸方向的機構時的概略結構俯視圖和縱剖面圖。即,投射燈110內裝在燈殼體103內,該燈殼體103由前方開口的容器狀的燈座101和可拆地安裝在所述燈座的前面開口上的透明燈罩102構成。所述投射燈110的燈室114由如公知的那樣制作成回轉拋物面狀,其內部經鏡面處理的反射罩111,可安裝在所述反射罩111的前面開口中的圓筒狀的支架112和安裝在所述支架112的前端上的聚光透鏡113構成,作為光源的放電燈泡115被支撐在該燈室114內的所述反射罩上,所述支架112支承一擋板116,該擋板116遮住所述放電燈泡115發出的一部分光來得到所需要的配光特性。
在所述支架112的上下面上設置了樞軸117,所述投射燈110由該樞軸117軸支承在沿所述燈殼體103的內壁配置的支承架104上,并以所述樞軸117為支點可在水平面內朝左右方向擺動。在本實施例中,所述支承架104相對于所述燈座101在上下2處分別由螺栓105固定在燈座101上,用手操作這些螺栓105,就可使支承架104在垂直面內作上下方向的擺動,也就可使投射燈110的光軸沿上下方向變化。
電機106固定在所述支承架104內,其轉動軸朝著上下方向,同時該電機106的轉動軸上一體地安裝著曲軸107,所述曲軸107的前端部和設置在所述投射燈110上面局部上的銷軸118通過連接臂108連接。因此,這樣構成的照明方向控制機構受電機106驅動時的轉動力通過曲軸107、連接臂108被傳遞到投射燈110上,如圖2(a)雙點劃線所示,投射燈110以所述樞軸117為中心朝左右方向擺動,從而控制其光軸方向可向左右方向變化。
圖3(a)是表示用投射型燈構成所述各前燈或霧燈、且作為該燈的所述照明范圍控制裝置具備改變照明區域機構時的概略結構橫剖面圖。即,燈室203由前方開口的容器狀燈座201和安裝在所述燈座201的前面開口上的透鏡202構成,反射器204和作為光源的燈泡205配置在該燈室203內,從燈泡205射出的光由反射器204反射,通過透鏡202對所需要的照明區域進行照明。所述反射器204由主反射器206和副反射器207構成,該副反射器207配置在該主反射器的內側面的位置上并與其局部重合,利用能位于所述燈泡附近的軸209為中心在水平方向作轉動的支承臂208支承。
所述主反射器206固定地配置在所述燈座201內。所述副反射器207是由配置在所述燈座201內的電機210、與所述電機210的轉動軸一體的曲軸211與連接在所述曲軸211前端和所述支承臂208局部之間的連接臂212構成,所述副反射器207通過這樣構成的照明區域控制機構,由所述電機210旋轉動作以所述軸209為中心,在水平面內朝左右方向可以小角度擺動。因此,如圖3(b)所示,通過使所述電機210旋轉驅動,控制副反射器207的擺動角度,就能夠把從燈泡205射出的光中由副反射器207反射的光對應于副反射器207的擺動角度相對于主反射器206的光軸偏向左側或右側方向,所偏轉的光與由主反射器206反射的光構成一體,作為整個燈泡的照明區域可向左右方向擴大或縮小。
圖4是表示把如圖2或圖3所示的照明范圍控制機構的燈L用作為前燈或霧燈的本發明的車輛用照明裝置的電路構成方框圖。設置在所述燈的照明范圍控制裝置上的電機M(106,210)從由控制器10控制的電機驅動電路提供所需要的驅動電力進行旋轉控制,構成為如前所述的控制照明范圍的變化。設置在汽車的轉向舵上的、檢測該轉向舵的轉動角度的轉向傳感器30的輸出,檢測汽車的方向指示器(閃光式方向指示燈)是否點亮的方向指示器傳感器40的輸出和檢測汽車車速的車速傳感器50的輸出分別輸入到所述控制器10。
所述控制器10包括,角度計算部12,是計算從轉向傳感器30輸出汽車的轉向角度、即相對于汽車直線行進方向與操舵角度有密切關系的轉向盤的角度;角速度計算部13,計算已經算出的轉向角度的變化率、即角速度;把直線行進方向的角度定為0度,則轉向角度是分別朝右向、左向轉動的角度。例如,把右向作為正角度,則把左向作為負角;方向指示器動作檢測部14,檢測從方向指示器傳感器40輸出的方向指示器是否動作,即是否在汽車變更道路的狀態。此外,還具備根據車速傳感器50的輸出計算汽車車速的車速計算部15。所述角度計算部12、角速度計算部13、方向指示器動作檢測部14和車速計算部15的各輸出被輸入到中央處理部(CPU11)內,由CPU11根據這些信息設定燈L的照明范圍,并以該設定向所述電機驅動電路20發出控制信號。所述CPU11包含將所述角速度計算部13輸入的角速度與預先設定的規定速度作比較的角速度比較功能和把從所述車速計算部15輸入的車速與預先設定的規定速度比較的車速比較功能。另外,對于所述CPU11的構成中,也可以是在設定燈L的照明范圍時,如該圖雙點劃線所示,作為該燈中設定的當前的照明范圍的信息,例如光軸方向的信息,反饋設定在燈L上的電機M的轉動角度位置。
下面,對以如上構成的照明裝置中的照明范圍的控制動作進行說明。首先,說明把圖2所示的投射型燈作為前燈的情況。圖5(a)是表示該前燈以近光方式通常時的照明范圍的配光特性,相對于其前進方向,右半部分成為下沉的照明區域的配光。圖6是控制動作的流程,圖7是轉向角度和受照明范圍控制機構控制而變化的燈光軸的關系圖。圖6中,首先,識別根據轉向傳感器30輸出由角度計算部12計算的轉向角度(S101)。根據該轉向角的變化,識別轉向,即當前的轉向角度位置是右操舵區域(向右操舵)還是向左操舵區域(向左操舵)中的哪一個(S102)。此外,根據所述轉向角度,識別由角速度計算部13計算出的轉向角速度后(S103),將該確認的轉向角速度與預先設定的規定值進行比較(S104)。在轉向角速度比規定值小時,由于轉向盤處于慢慢地轉動操作的行駛狀態,因此CPU基于確認的轉向角度和轉向,跟蹤該轉向角度進行燈的照明范圍的變化控制(S105)。
在該照明范圍變化控制過程中,設定燈的照明方向,即設定燈的光軸方向,朝該設定的光軸方向驅動電機控制電路20來進行照明方向變化控制。圖7實線A表示對應于此時的轉向角度的照明方向的特性。該例圖中,具有所謂的游隙,從轉向角度與直線行進方向構成的0度向左右方向分別所定的角度,本例中是30度,在超過30度以前不進行變化控制,只在超過30度的區域進行照明方向的變化控制。這是為了防止在直線行進時轉向角度有稍許變化時改變燈光軸。
當轉向角度超過30度時,通過所述電機M(106)的轉動控制,使投射型燈110在燈殼體103內向左右方向擺動,如圖7的實線A1所示,使燈的光軸方向跟蹤轉向角度的方向變化,在轉向角度達140度時,燈光軸方向就象向右那樣30度的傾斜角度的特性是呈直線變化。圖5(b)是表示燈光軸方向變化的狀態圖,在該圖中,實線表示向右的偏向,點劃線表示向左的偏向。因而,如圖8(a),(b)所示,在汽車CAR的曲線行駛時或在十字路口朝左右轉彎時,如各圖點劃所示那樣,前燈的光軸方向跟蹤轉向角度朝著汽車的行進方向,能夠更好地確保汽車的安全行駛。根據圖7可知,前述燈的光軸方向的變化以規定的傾斜角度呈直線變化,前燈的光軸方向的最大角度是預先設定的,在本例,為左右30度,在達到該最大角度時刻Ax以后即使再增大轉向角度,燈的光軸方向也不再變化。另外在轉向朝相反方向操作時時,在圖7中,操作時的轉向角度位置在燈光軸方向存在于實線A1上時沿實線A1返回,而存在于燈光軸方向的最大角度上的點Ax和Ay之間時,其從該位置以與實線A1相同的傾斜角度的特性返回,在燈光軸方向的最大角度上,轉向角度存在于比點Ay大的位置上時,到點Ay之前保持最大角度然后返回,從點Ay以后沿與實線A1相同的傾斜角度特性的實線A2返回。
另外,在圖6的步驟S104中,在轉向角速度比規定值大的情況下,考慮到轉向盤靈活地轉動操作的行駛狀態,例如曲率半徑較小的彎曲路面或道路狹窄的交叉路口向右轉彎的行駛狀態,此時最好能夠在轉向操作前提前照明汽車的行進前方。因此,要執行照明范圍修正控制(S106)。該照明范圍修正控制是如圖7虛線B所示傾斜角度較大的直線狀的特性那樣,增大對于轉向角度的燈的照明方向,即燈的光軸方向的變化角度,在小的轉向角度下增大燈的光軸方向地變化的修正控制。即,若轉向角度超過30度,如虛線B1所示,在轉向角度為120度時,燈光軸方向以最大角度成為30度的傾斜角度比實線A1大的特性進行變化。通過進行這樣的照明范圍修正控制,在于曲率半徑小的路面或道路狹窄的交叉路口向左右轉彎的行駛狀態時,照明方向可迅速地角度變化,駕駛者在把轉向角度操作到目標角度之前提前目視確認行進方向時,能夠很好地照明該彎曲的行進方向,使安全行駛更加可靠。
以上的照明范圍修正控制根據圖7判斷不僅在轉向角度增大的情況,還在減少轉向角度的情況,即在返回直線方向時都是一樣的。在此情況下,在轉向角速度比規定值小時,按圖7的實線A的特性,對應于轉向角度,以通常的速度進行使燈的光軸方向朝向直線行進的方向動作,而在轉向角速度比規定值大時,按圖7的虛線B的特性,以增大對應于轉向角度的燈的光軸方向的變化角度的特性進行使燈的光軸方向迅速地向直線行進方向動作。即,操作時的轉向角度的位置位于虛線B1位置上時,沿著虛線B1返回,當燈光軸方向處于最大角度的點Bx和By(與Ay相同)之間時,從該位置以與虛線B1相同傾斜角度的特性返回,燈光軸方向以最大角度處于轉向角度大于點By的位置上時,在到達By前保持最大角度地返回,到達點By以后沿著與虛線B1相同的傾斜角度特性的虛線B2返回。另外,處于實線A1上,或者實線A1、A2之間的區域內位置上時,沿著與虛線B1及B2的相同傾斜角度特性的虛線B3返回。所述無論哪種情況,在轉向角度回到零(直行方向)之前,燈的光軸方向朝著直行方向,提前對左右轉向后的汽車直行方向照明。因此在S字形路上行駛時,例如,在以最初的曲線進行右向操舵,而以下一個曲線進行左向操舵時,在左操舵時能夠使燈的光軸方向提前朝向左轉行進方向進行照明。
圖9是表示所述投射型燈的照明范圍的動作的變形實施例的流程。與所述實施例同樣地,在以轉向傳感器的輸出為基礎,識別轉向角度(S201)和轉動方向(S202)后,CPU11檢測出方向指示傳感器40的輸出(S203),然后,判斷方向指示器的動作狀態(S204)。接著,識別由車速計算部15根據車速傳感器50的輸出計算出的車速(S205),并與規定速度作比較(S206)。方向指示器不動作時,或者車速高于規定速度時,判斷出汽車不作左右轉向的行駛狀態,CPU11執行照明范圍變化控制(S207)。該照明范圍變化控制與所述實施例一樣,使投射型燈110在燈殼體103內朝左右方向擺動,如圖7的實線特性那樣,使燈的光軸方向指向跟蹤轉向角度的方向。當方向指示器處于動作狀態時,即汽車處于變更行進道路的狀態,而且車速比規定速度快時,則判斷出汽車處于變更車道的行駛狀態。
另一方面,方向指示器動作,而且,車速低于規定的速度以下,判斷出汽車處于作左右轉向的狀態。在此行駛狀態下,因為大多數情況下操縱者在轉向操作前先要確認汽車行進方向,所以最好相對于轉向角度比通常更迅速地照明,執行照明范圍修正控制(S208)。該照明范圍修正控制是與所述實施例一樣,如圖7的虛線特性所示,增大燈對轉向角度的照明方向,即光軸方向的變化角度,以小的轉向角度得到大的地改變燈的光軸方向。通過執行該修正控制,在交叉路口進行左右轉向行駛時,燈的光軸方向相對于轉向角度比通常變化快,因此,操縱者在轉向操作前確認行進方向時,能夠合適對該曲線行駛方向進行照明,可進一步提高汽車的安全行駛。在本實施例的情況,汽車行駛方向的轉動方向不是以如前所述的轉向角度為基礎來確認,而是可利用方向指示器傳感器40的輸出來確認的。
以上方式把投射型燈作為霧燈使用時也一樣。圖10(a),(b)表示在此情況的燈的配光特性。即,使霧燈的光軸方向對應轉向角度地作左右方向偏轉,同時轉向角速度大于規定值時,或者方向指示器動作,車速比規定速率小時,無論是其中的哪一種情況,都要執行照明范圍修正控制,也是通過轉向操作迅速地進行燈光軸偏轉,在彎曲或交叉路口上迅速地照明前方,就可確保操縱者的安全行駛。
下面,說明把圖3所示的反射型燈作為前燈的情況。圖11(a)是表示該前燈在近光束下的通常情況時的照明范圍的配光特性圖。相對于直線行進方向,右半部分成為下沉的照明區域的配光。在本實施例中,也以圖6所示的流程為基礎進行照明范圍變化控制。但是,在本實施例情況下,作為步驟S105的照明范圍變化控制,CPU設定燈的照明區域,即燈的配光特性,按照該設定的配光特性驅動電機控制電路20。因此,燈L受到電機M(210)的驅動,副反射器207擺動,由于從光源射出光中的由副反射器207反射的光的反射方向發生變化,因此,燈整體的照明區域發生變化。在此情況下,如圖11(b)所示,成為朝右方向擴大照明區域的狀態(該圖實線特性),或者朝左向擴大照明區域的狀態(該圖點劃線特性)。該擴大的照明區域隨著轉向角度的增大而增大,因此,燈整體所看到的中心光軸向右偏轉,結果成為圖7中實線所示的特性。因此,與所述實施例一樣,汽車在彎曲路段上行駛時或交叉路口作左右轉向時,前燈的光軸跟蹤轉向操作朝著汽車的行進方向,從而能夠更好地確保行駛安全。
另外,在轉向角速度比規定值大時,執行圖6所示的照明范圍修正控制S106,或者方向指示器動作,車速比規定值小時,執行圖9所示的照明范圍修正控制208都是一樣的,對于此時的照明范圍修正控制,通過比通常更迅速地相對轉向角度使照明區域向左右方向擴大,在彎曲或交叉路口上,迅速照明行進的前方,就可確保操縱者的安全行駛。
將圖3所示的反射型燈構成霧燈的情況也是一樣的,使圖12(a)所示的通常照明區域跟蹤轉向角度如圖12(b)所示向右(實線)或向左(點劃線)擴大。另外,在方向指示器動作的狀態下,以規定車速以下行駛時,使照明區域相對于轉向角度比通常更迅速地擴大也是一樣的。
本發明所涉及的燈不限于所述的投射型燈,反射型燈,只要是照明方向或照明區域是可控變化的燈都適用。例如,圖13所示的燈是由光軸朝向不同方向的多個燈組合而構成汽車右側組合前燈RCHL的,在由燈具座301和透鏡302構成的燈室303內裝入前燈的近光束燈310和照明方向、區域調整燈320。近光束燈310與現有前燈的近光束燈相同,具備反射器311,燈泡312,罩313,其光軸O1朝向汽車的直線行進方向。照明方向、區域調整燈320具備反射器321和燈泡322,其光軸O2朝向汽車直線行進方向的右側。所述各燈310、320的各燈泡312、322連接到控制器10,由該控制器10控制各燈泡312、322的點亮、熄滅及輝度(亮度)。所述控制器10與在所述各實施例說明的控制器10一樣與各傳感器連接,此處省略對其所作的說明。另外,雖然圖中省略了,但左側組合前燈呈對稱形成是不言而喻的。
該右側組合前燈RCHL在轉向角度小時只點亮近光束燈310,照明汽車的直線行進方向。當轉向角度較大時,開始點亮照明方向、區域調整燈320,隨著轉向角度的增大,其亮度慢慢地增大,同時近光束燈310的亮度降低。因此,從近光束燈310射出的朝著直線行進方向的光和從照明方向、區域調整燈320射出的朝右向的光形成一體地進行照明,結果,作為右側組合前燈RCHL的照明方向變成右方向。此時,近光束燈310的照明區域和照明方向、區域調整燈320的照明區域局部重疊,因此,朝著照明區域擴大的方向變化。根據該情況,點亮照明方向、區域調整燈320時,也可以熄滅近光束燈310,此時,右側組合前燈RCHL的照明區域只由照明方向、區域調整燈320照明,近光束310和照明方向、區域調整燈320的照明區域相等時,就可以不改變作為右側組合燈RCHL的照明區域,而只改變照明方向。
在所述實施例中,表示用檢測轉向輪的轉動角度的轉向傳感器檢測轉向角度及角速度的實例,但如果只要是能夠通過轉向盤或轉向裝置檢測轉向角度,其它的傳感器均可利用。
如上所述,本發明的車輛用照明裝置跟蹤轉向角度變化控制燈的照明方向或照明區域,同時,根據轉向角速度或者方向指示器的動作狀態和車速判斷車輛的行駛狀態,朝行進方向迅速地控制燈的照明方向或照明區域,因此,特別在改變車輛的行進方向時,在轉向操作之前就可照明前進方向,能夠更加有效地確保在彎曲道路或交叉路口上的車輛安全行駛。
權利要求
1.一種車輛用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對應車輛的轉向角度使照明車輛前方的照明裝置的照明范圍變化,同時對應車輛的轉向角速度對所述照明裝置的照明范圍進行控制的照明范圍控制裝置。
2.一種車輛用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對應車輛的轉向角度使照明車輛前方的照明裝置的照明范圍變化,同時根據車輛方向指示器動作,對所述照明裝置的照明范圍進行控制的照明范圍控制裝置。
3.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車輛用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照明范圍控制裝置控制照明裝置的照明方向和照明區域的至少一個,以控制所述照明范圍。
4.根據權利要求1或3所述的車輛用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照明范圍控制裝置在轉向角速度大于規定值時,與小于規定值時相比,相對于轉向角度變化把所述照明裝置的照明范圍變化速度設定為大的。
5.根據權利要求1或3所述的車輛用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照明范圍控制裝置在轉向角速度大于規定值時,與小于規定值時相比,相對于轉向角度變化把所述照明裝置的照明方向變化速度設定為大的。
6.根據權利要求2或3所述的車輛用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照明范圍控制裝置在方向指示器進行方向指示動作時,與不進行動作時相比,相對于轉向角度變化把所述照明裝置的照明方向變化角度設定為大的。
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車輛用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照明范圍控制裝置在車輛速度高于規定速度時,停止加大所述照明方向變化角度的動作。
全文摘要
本發明提供一種對應于車輛的轉向操作進行自動控制合適的照明范圍,可在車輛安全行駛的同時進行理想照明的車輛用照明裝置。該車輛用照明裝置是對應車輛的轉向角度來改變照明車輛前方的燈L的照明范圍,其包括,對應車輛的轉向角速度控制照明裝置的照明范圍的控制裝置10。或者具備對應車輛的轉向角度來改變照明車輛前方的照明裝置的照明范圍,同時根據車輛方向指示器動作,控制照明裝置的照明范圍的照明范圍控制裝置。能夠從轉向角速度或方向指示器的動作狀態和車速判斷車輛的行駛狀態,迅速地朝行進方向改變燈L的照明方向和照明區域,可以先于轉向操作照明行進方向,在確保車輛于彎曲路段或交叉路口上的行駛安全方面更為有效。
文檔編號F21V7/00GK1415503SQ02156958
公開日2003年5月7日 申請日期2002年10月4日 優先權日2001年10月4日
發明者布川清隆 申請人:株式會社小糸制作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