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屬于學習用品技術領域,具體涉及一種折疊式放大鏡。
背景技術:
在日常生活中,某種物體的形狀、組織、結構以及形態特征等,用肉眼很難分清楚,通常需要借助放大鏡來仔細的觀察;另外,在讀書看報時,視力不佳的人,也需要借助于放大鏡進行閱讀;而現有的放大鏡大多都是采用手持式,在燈光條件比較差的環境下,人們需一只手持放大鏡,另一只手持手電筒,利用放大鏡和手電筒的配合進行觀察,使用非常麻煩;并且現有放大鏡主要由鏡片、支架和手柄組成,手柄突出于支架外端,攜帶亦非常不便;為解決上述問題,開發一種結構合理且使用方便的折疊式放大鏡很有必要。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的目的是為了克服現有技術的不足,而提供一種結構合理且使用方便的折疊式放大鏡。
本發明的目的是這樣實現的:一種折疊式放大鏡,包括鏡體和握桿,所述鏡體由鏡片和支架組成,所述支架固定設置于所述鏡片外端,通過轉軸a與所述握桿轉動連接,所述握桿包括連接桿和防滑軟墊,所述防滑軟墊固定套設于所述連接桿外端,所述連接桿一端通過轉軸a與所述支架連接,另一端設置有照明裝置,所述照明裝置包括電源、開關按鈕和led燈頭,電源位于所述連接桿內部,所述開關按鈕設置于所述連接桿上表面,所述led燈頭通過轉軸b與所述連接桿轉動連接,所述連接桿的側面上設置有充電輸入口。
所述連接桿一端通過轉軸a與所述支架轉動連接,其轉動的最大角度為90o,所述led燈頭通過轉軸b與所述連接桿另一端轉動連接,其轉動的最大角度為120o。
所述轉軸a與所述轉軸b相互之間呈垂直狀設置。
所述電源采用可持續充電的鋰電池。
由于采用了上述技術方案,本發明的有益效果是:
(1)本發明采用握桿和支架轉動連接的方式,在放大鏡使用完成后,利用握桿通過轉軸a圍繞支架轉動而完成折疊,解決了現有放大鏡其手柄突出于支架外端,攜帶非常不方便的問題;
(2)本發明采用在放大鏡的連接桿末端設置照明裝置,先分別利用開關按鈕和鋰電池對電路進行控制以及供電,再利用轉軸b完成連接桿與led燈頭之間的轉動連接,進而對led燈頭角度的進行調節,以達到適合的燈光角度,解決了使用者在燈光條件比較差的環境下使用放大鏡時,需一手持放大鏡,另一手持手電筒,使用非常麻煩的問題。
總的,本發明具有結構合理且使用方便的優點。
附圖說明
圖1是本發明的俯視圖。
圖2是本發明的側視圖。
圖3是本發明中照明裝置的局部結構圖。
圖中:1、鏡體11、鏡片12、支架2、握桿21、連接桿22、防滑軟墊3、轉軸a4、轉軸b5、照明裝置51、開關按鈕52、led燈頭53、充電輸入口。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通過實施例,并結合附圖,對本發明的技術方案做進一步具體的說明。
如圖1、圖2、圖3所示:一種折疊式放大鏡,包括鏡體1和握桿2,所述鏡體1由鏡片11和支架12組成,所述支架12固定設置于所述鏡片11外端,通過轉軸a3與所述握桿2轉動連接,所述握桿2包括連接桿21和防滑軟墊22,所述防滑軟墊22固定套設于所述連接桿21外端,所述連接桿21一端通過轉軸a3與所述支架12連接,另一端設置有照明裝置5,所述照明裝置5包括電源、開關按鈕51和led燈頭52,電源位于所述連接桿21內部,所述開關按鈕51設置于所述連接桿21上表面,所述led燈頭52通過轉軸b4與所述連接桿21轉動連接,所述連接桿21的側面上設置有充電輸入口53。
所述連接桿21一端通過轉軸a3與所述支架12轉動連接,其轉動的最大角度為90o,所述led燈頭52通過轉軸b4與所述連接桿21另一端轉動連接,其轉動的最大角度為120o;所述轉軸a3與所述轉軸b4相互之間呈垂直狀設置;所述電源采用可持續充電的鋰電池。
本發明在使用的過程中,當光線較暗需要打開位于連接桿21尾端的led燈頭52時,首先,將led燈頭52通過轉軸b4圍繞連接桿21向下旋轉,led燈頭52圍繞連接桿21旋轉的最大角度為120o,然后,按下位于連接桿21上表面的開關按鈕51,電路聯通,位于連接桿21內部的鋰電池開始對led燈頭52供電,最后,通過轉動led燈頭52對燈光進行調節,以達到適合的角度。
本發明在使用完成后,先通過轉動led燈頭52,使led燈頭52收回至連接桿21末端的凹槽內,避免本發明在放置的過程中,由于碰撞而造成led燈頭52損害,然后,通過轉軸a3使握桿2圍繞支架12轉動,握桿2圍繞支架12轉動的最大角度為90o,當轉動至最大角度時,握桿2與鏡體1之間由平行狀變化至垂直狀,完成本發明的折疊,解決了現有放大鏡其握桿2突出于鏡體1外端,攜帶非常不方便的問題;并且本發明中連接桿21的外端套設有防滑軟墊22,可增加本發明使用過程中的舒適性;總的,本發明具有結構合理且使用方便的優點。
以上實施例僅用以說明本發明的技術方案而非對其限制,盡管參照上述實施例對本發明進行了詳細的說明,所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應當理解,依然可以對本發明的具體實施方式進行修改或者等同替換,而未脫離本發明精神和范圍的任何修改或者等同替換,其均應涵蓋在本發明的權利要求范圍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