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名稱:一種內置照明裝置的攝影器材把手的制作方法
技術領域:
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攝影器材,尤其是涉及一種攝影器材的把手。
背景技術:
目前市場上用于攝影照明的裝置均為獨立附件,其在使用和攜帶上有很大的不足之處。首先這種獨立照明裝置在攜帶時需要額外占用一定的空間,其次在黑暗環境中攝影時,要在行李中準確快捷的找出這種照明裝置將會有一定的難度,在使用完畢之后,為安全及方便考慮,需要將其放回原位或者找易于拿取的地方放置,這將會造成一定的時間浪費,給攝影時機的把握帶來不便。
發明內容本實用新型的目的在于避免現有技術的不足之處而提供一種內置照明裝置的攝影器材把手。為了實現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采用的技術方案是:所述把手包括把手主體和照明裝置,所述照明裝置內置于把手主體內并可拆離,把手主體的自由端設有用于將照明裝置放入的開口,所述把手還設有能將照明裝置固定在所述把手主體內的鎖止機構。進一步,所述的鎖止機構為螺紋旋緊機構,具體為:把手主體內和照明裝置上設有的相配合的螺紋。進一步,所述的鎖止機構為:在所述的把手開口處橫置的兩條彈簧。進一步,所述把手主體的材料為彈性可變形材料,所述的鎖止機構為卡接口鎖止機構,具體為:所述把手主體的內表面和照明裝置的外表面均設有的突起的卡接口。進一步,所述的鎖止機構為旋蓋鎖止機構,具體為:所述把手還設有把手蓋,把手主體的自由端和把手蓋設有相配合的螺紋。進一步,所述的鎖止機構為燕尾槽鎖止機構,具體為:所述把手主體上開設有燕尾槽,照明裝置上設有與所述燕尾槽相配合的突起。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由于采用了上述技術方案的結構,本實用新型的攝影器材把手以簡單快捷的結構將照明裝置與攝影器材相結合,使得照明裝置能被穩固的固定在把手內,攝影器材在使用時里面的照明裝置不會晃動。在攝影中需要照明時,可以很快捷的將照明裝置從攝影器械上取下并拿在手中使用,使用完畢之后又可以很快捷方便的將其安裝在把手內,這樣既給外出攜帶照明裝置帶來一定的方便,又可以使照明裝置不易遺失,不用費時找尋。無論攝影器材把手內是否有照明裝置,本攝影器材把手都可像傳統攝影器材把手一樣使用。
以下結合附圖對本實用新型作進一步的詳細說明。
圖1是實施例1的部件結構圖[0013]圖2是實施例1的部件組裝后的示意圖圖3是實施例2的部件結構圖圖4是實施例2的部件組裝后的示意圖圖5是實施例3的部件結構圖圖6是實施例3的部件組裝后的示意圖圖7是實施例4的部件結構圖圖8是實施例4的部件組裝后的示意圖圖9是實施例5的部件結構圖以上圖中標號的名稱為:1照明裝置、2鎖止機構、3把手主體具體實施方式
以下為本實用新型的5個較佳實施例的具體實施方式
。此5個實施例的共有結構為:所述把手包括把手主體和照明裝置,所述照明裝置內置于把手主體內并可拆離,把手主體的自由端設有用于將照明裝置放入的開口,所述把手還設有能將照明裝置固定在所述把手主體內的鎖止機構。實施例1,本實施例的攝影器材把手如
圖1和2所示,把手的鎖止機構2為把手主體3內設置的螺紋,照明裝置I上設有與之相配合的螺紋,將照明裝置I從開口處旋入即可將照明裝置I固定在把手主體3內,使用時反向旋出即可。實施例2,本實施例的攝影器材把手如圖3和4所示,把手的鎖止機構2為把手主體3的開口處橫置的兩條彈簧。照明裝置I從開口處插入時能使彈簧變形,放入后彈簧卡在照明裝置I的尾部,使其穩固;拿出時,照明裝置I能使彈簧變形,從而取下照明裝置I。實施例3,本實施例的攝影器材把手如圖5和6所示,把手主體3的材料為彈性可變形材料,所述的鎖止機構2為卡接口鎖止機構,具體為:所述把手主體3的內表面和照明裝置I的外表面均設有的突起的卡接口。從開口將照明裝置I插入時,由于把手主體3有彈性,使得上述兩個突起相卡合鎖定,用力拔照明裝置I即可解除鎖定將其拔出。實施例4,本實施例的攝影器材把手如圖7和8所示,把手的鎖止機構2為:把手還設有把手蓋,把手主體3的自由端和把手蓋設有相配合的螺紋。把照明裝置I從開口處放入,將把手蓋與把手主體3擰緊即將照明裝置I鎖在把手主體3內。需使用照明裝置I時,將把手蓋旋開,便可將照明裝置I取出。實施例5,本實施例的攝影器材把手如圖9所示,把手的鎖止機構2為把手主體3上開設的燕尾槽,照明裝置I上設有相應的突起,放入時將照明裝置I的突起對準燕尾槽推入,將其向后拉便可快捷的取下。
權利要求1.一種內置照明裝置的攝影器材把手,其特征在于:所述把手包括把手主體(3)和照明裝置(1),所述照明裝置(I)內置于把手主體(3)內并可拆離,把手主體(3)的自由端設有用于將照明裝置(I)放入的開口,所述把手還設有能將照明裝置(I)固定在所述把手主體(3)內的鎖止機構(2)。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攝影器材把手,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鎖止機構(2)為螺紋旋緊機構,具體為:把手主體(3)內和照明裝置(I)上設有的相配合的螺紋。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攝影器材把手,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鎖止機構(2)為:在所述的把手開口處橫置的兩條彈簧。
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攝影器材把手,其特征在于:所述把手主體(3)的材料為彈性可變形材料,所述的鎖止機構(2)為卡接口鎖止機構,具體為:所述把手主體(3)的內表面和照明裝置(I)的外表面均設有的突起的卡接口。
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攝影器材把手,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鎖止機構(2)為旋蓋鎖止機構,具體為:所述把手還設有把手蓋,把手主體(3)的自由端和把手蓋設有相配合的螺紋。
6.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攝影器材把手,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鎖止機構(2)為燕尾槽鎖止機構,具體為:所述把手主體(3)上開設有燕尾槽,照明裝置(I)上設有與所述燕尾槽相配合 的突起。
專利摘要本實用新型公開了一種內置照明裝置的攝影器材把手,所述把手包括把手主體和照明裝置,所述照明裝置內置于把手主體內并可拆離,把手主體的自由端設有用于將照明裝置放入的開口,所述把手還設有能將照明裝置固定在所述把手主體內的鎖止機構。本實用新型的攝影器材把手以簡單快捷的結構將照明裝置與攝影器材相結合,使得照明裝置能被穩固的固定在把手內。在攝影中需要照明時,可以很快捷的將照明裝置從攝影器械上取下并拿在手中使用,這樣既給外出攜帶照明裝置帶來一定的方便,又可以使照明裝置不易遺失,不用費時找尋。
文檔編號G03B17/56GK203084405SQ20132008804
公開日2013年7月24日 申請日期2013年2月26日 優先權日2013年2月26日
發明者李麗華 申請人:佛山市南海祥旺光學電子制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