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美術畫板領域,具體為一種便攜式美術畫板。
背景技術:
繪畫作業或者寫生的同學畫板是必不可少的學習用具,但是現有的畫板又太過于笨重、體積又比較大,攜帶和使用起來都不方便,有的出去寫生的同學還要單獨的攜帶顏料、水桶,增加了攜帶的負擔,現有普遍的畫板功能比較單一,只能用來做簡單是的繪畫擋板,沒有繪畫工具存放的地方,而且沒有繪畫之外額外的功能,有的畫板攜帶也不方便,且不能調節高度,也沒有繪畫所需物品的存放之處,更沒有辦法解決當需要板凳時的問題。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克服現有技術的缺陷,提供一種便攜式美術畫板。
為了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發明提供了如下的技術方案:一種便攜式美術畫板,包括畫板,所述畫板的上方設置有提手,且提手與畫板通過卡套連接,所述畫板的下方安裝有鉸鏈,所述畫板的一側設置有工具板,且畫板與工具板通過鉸鏈連接,所述工具板上設置有圓形調色槽,所述調色槽的一側設置有顏料槽,所述顏料槽的一側設置有工具槽,所述工具板的兩側安裝有滑軌和外殼,且外殼通過滑軌移動,所述工具板的一側設置有搭扣,所述畫板由支撐架和移動支撐架搭起,且支撐架由上支撐腿和下支撐腿組成,所述下支撐腿上設置有孔口,所述2個支撐架之間通過固定桿固定,所述固定桿下方設置有支撐板,且支撐板上面設置有凸起桿,所述畫板背面安裝有卡槽,所述畫板背面的下端設置有凹槽,所述工具板的下方設置有三角形板,所述三角形板的各端設置有螺絲口。
優選的,所述上支撐腿和下支撐腿由螺絲固定。
優選的,所述2個支撐架和1個移動支撐架上面分別設置有孔口。
優選的,所述三角形板可拆卸。
優選的,所述支撐架和移動支撐架均可拆卸。
優選的,所述三角形板各端為矩形。
本發明所達到的有益效果是:該裝置結構新穎,功能多樣,攜帶方便,支撐架是由上支撐腿和下支撐腿組成,且支撐腿上設置有孔口,可以根據孔口來調節高度,同時上支撐腿與下支撐腿通過螺絲連接,方便使用者想坐凳子時可以把下支撐腿和三角板組成一個凳子,同時這個三角板也可以給使用者存放繪畫物品,且工具板上設置有調色槽、顏料槽和工具槽,工具板上設置有滑軌,且外殼通過與滑軌連接很好的解決了繪畫工具的外露,畫板上設置有提手,支撐架均可拆卸,方便使用者攜帶。
附圖說明
附圖用來提供對本發明的進一步理解,并且構成說明書的一部分,與本發明的實施例一起用于解釋本發明,并不構成對本發明的限制。在附圖中:
圖1是本發明的結構示意圖;
圖2是本發明畫板的后視圖;
圖3是本發明畫板的部分圖;
圖4是本發明畫板的三腳架視圖。
1、提手;2、畫板;3、搭扣;4、鉸鏈;5、工具槽;6、外殼;7、上支撐腿;8、螺絲;9、下支撐腿;10、孔口;11、調色槽;12、顏料槽;13、畫板背面;14、卡槽;15、凹槽;16、螺絲口;17、三角形板;18、滑軌;19、固定桿;20、移動支撐架;21、卡套;22、工具板;23、支撐架;24、凸起桿;25、支撐板。
具體實施方式
以下結合附圖對本發明的優選實施例進行說明,應當理解,此處所描述的優選實施例僅用于說明和解釋本發明,并不用于限定本發明。
實施例1
如圖1-3所示,一種便攜式美術畫板,包括畫板2,畫板2的上方設置有提手1,且提手1與畫板2通過卡套21連接,畫板2的下方安裝有鉸鏈4,畫板2的一側設置有工具板22,且畫板2與工具板22通過鉸鏈4連接,工具板22上設置有調色槽11,調色槽11的一側設置有顏料槽12,顏料槽12的一側設置有工具槽5,工具板22的兩側安裝有滑軌18和外殼6,且外殼6通過滑軌18移動,工具板22的一側設置有搭扣3,畫板2由支撐架23和移動支撐架20搭起,且支撐架23由上支撐腿7和下支撐腿9組成,下支撐腿9上設置有孔口10,2個支撐架23之間通過固定桿19固定,所述固定桿19下方設置有支撐板25,且支撐板25上面設置有凸起桿24,畫板背面13安裝有卡槽14,畫板背面13的下端設置有凹槽15,工具板22的下方設置有三角形板17,三角形板17的各端設置有螺絲口16,上支撐腿7和下支撐腿9由螺絲8固定,2個支撐架23和1個移動支撐架20上面分別設置有孔口10,三角形板17可拆卸,支撐架23和移動支撐架20均可拆卸,所述三角形板17各端為矩形。
工作原理:首先使用者把上支撐腿7和下支撐腿9通過螺絲8固定,同時也可根據個人情況調節高度,移動支撐架20撐起,三角形板17與下支撐腿9之間通過螺絲8固定,同時三角形板17也可根據使用者情況轉變成凳子使用,把畫板背面13的卡槽14打開,畫板2放在支撐架23上面,然后把工具板22上面的外殼6向一側劃開。
最后應說明的是:以上所述僅為本發明的優選實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發明,盡管參照前述實施例對本發明進行了詳細的說明,對于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其依然可以對前述各實施例所記載的技術方案進行修改,或者對其中部分技術特征進行等同替換。凡在本發明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發明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