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的車門外側把手構造
【專利摘要】本實用新型涉及車輛的車門外側把手構造。車門敞開防止機構(40)具備:桿部件(41),其相對于基座部件(10)能夠旋轉、且能夠向車輛的內外方向擺動;以及施力部件(42),其對桿部件(41)向設定位置施力,能夠與連結軸(34)所移動的區域的車寬方向空間相應地對車門敞開防止機構(40)進行配設。在車輛的碰撞時,當外側把手在未作用有朝向車門的車外方向作用的規定的慣性力的狀態下處于車門關閉位置時,桿部件(41)被保持于設定位置,當作用有所述慣性力時,桿部件(41)克服施力部件(42)的作用力從所述設定位置向車外方向擺動而向鎖定位置移動。當桿部件(41)處于設定位置時,允許連結桿(33)的車門打開方向移動,當桿部件(41)處于鎖定位置時,限制連結桿(33)的車門打開方向移動。由此,能夠在車寬方向上緊湊地構成在車輛的碰撞時防止車門鎖止機構的解鎖動作的車門敞開防止機構。
【專利說明】
車輛的車門外側把手構造
技術領域
[0001]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車輛的車門外側把手構造,特別是涉及如下車輛的車門外側把手構造,其具備:基座部件,其固定于車輛的車門;外側把手,其以能夠在車輛的內外方向上擺動的方式設置于上述基座部件,能夠在車門關閉位置與比該車門關閉位置靠車外方向的車門打開位置之間對該外側把手進行操作;以及連結卡合機構,其能夠將上述外側把手的車門打開動作作為車門鎖止機構的解鎖動作而進行傳遞,并且上述車輛的車門外側把手構造具備車門敞開防止機構,該車門敞開防止機構對因車輛的碰撞時朝向上述車門的車外方向作用的規定的慣性力而導致的上述連結卡合機構的構成部件的車門打開方向動作進行限制(使上述連結卡合機構的功能無效)。
[0002]此外,在車輛的碰撞時,上述連結卡合機構的構成部件向車門打開方向進行動作的原因在于,例如因車輛碰撞時朝向車門的車外方向作用的規定的慣性力而使得外側把手進行打開動作。另外,車門鎖止機構的解鎖動作是使鎖止狀態下的車門鎖止機構形成為解鎖狀態的動作,在車門鎖止機構的鎖止狀態下無法利用朝向車外方向的力使車輛的關閉的車門敞開,在車門鎖止機構的解鎖狀態下能夠利用朝向車外方向的力使車輛的關閉的車門敞開。
【背景技術】
[0003 ] 例如,在日本特開2012 — 92640號公報中示出了這種車輛的車門外側把手構造,上述車門敞開防止機構具備:桿部件,其能夠從設定旋轉位置至少向車內方向的避讓旋轉位置旋轉;以及施力部件,其對上述桿部件朝向上述避讓旋轉位置施力,上述桿部件被設定為:當上述外側把手在未作用有上述慣性力的狀態下處于上述車門關閉位置時,上述桿部件被保持于上述設定旋轉位置,當在未作用有上述慣性力的狀態下對上述外側把手從上述車門關閉位置向上述車門打開位置進行操作時,在其操作初期利用上述施力部件的作用力使上述桿部件從上述設定旋轉位置向車內方向旋轉而向上述避讓旋轉位置移動,當作用有上述慣性力時,上述桿部件克服上述施力部件的作用力從上述設定旋轉位置向車外方向旋轉而向鎖定旋轉位置移動(或者當作用有上述慣性力時,克服上述施力部件的作用力而停留在上述設定旋轉位置),并且設定為:當上述桿部件處于上述設定旋轉位置或者上述鎖定旋轉位置時,限制上述構成部件的車門打開方向移動,當上述桿部件處于上述避讓旋轉位置時,允許上述構成部件的車門打開方向移動。
[0004]在日本特開2012— 92640號公報所記載的車輛的車門外側把手構造中,車門敞開防止機構的桿部件的一部分構成為能夠相對于如下突起卡合、避讓,該突起設置于連結卡合機構的一個構成部件即連結桿,當桿部件處于設定旋轉位置或者鎖定旋轉位置時,桿部件的一部分處于連結卡合機構的連結桿的突起的車門打開方向移動軌跡內,由此限制突起的車門打開方向移動。
[0005]然而,在日本特開2012— 92640號公報所記載的車輛的車門外側把手構造中,桿部件處于鎖定旋轉位置時自不待言,即使當桿部件處于設定旋轉位置時,桿部件的一部分也處于突起的車門打開方向移動軌跡內,由此限制突起的車門打開方向移動,因此,設置于連結桿的突起從連結桿的車內側端面朝向車內方向充分地突出。因此,在車輛的車門內,需要在連結桿的車內側分別確保用于在連結桿設置突起的車寬方向空間、用于使桿部件的一部分從設定旋轉位置向避讓旋轉位置旋轉的車寬方向空間,車寬方向上的空間效率較差。
【實用新型內容】
[0006]本實用新型是為了解決上述課題而完成的,其提供一種車輛的車門外側把手構造,其特征在于,
[0007]該車輛的車門外側把手構造具備:基座部件,其適合固定于車輛的車門;外側把手,其以能夠在車輛的內外方向上擺動的方式設置于上述基座部件,能夠在車門關閉位置與比該車門關閉位置靠車外方向的車門打開位置之間對該外側把手進行操作;以及連結卡合機構,其適合能夠將上述外側把手的車門打開動作作為車門鎖止機構的解鎖動作進行傳遞的方式,并且上述車輛的車門外側把手構造具備車門敞開防止機構,該車門敞開防止機構對因車輛的碰撞時朝向上述車門的車外方向作用的規定的慣性力而導致的上述連結卡合機構的構成部件的車門打開方向動作進行限制,
[0008]上述連結卡合機構具備:雙臂曲柄,其組裝成相對于上述基座部件能夠旋轉,具有能夠擺動的輸入臂部與輸出臂部,并在上述輸入臂部與上述外側把手的擺動部卡合;彈簧,其夾裝在上述雙臂曲柄與上述基座部件之間,并對上述雙臂曲柄朝向車門關閉位置施力;以及連結桿,其在上述車門關閉的狀態下借助沿車輛的前后方向延伸的連結軸而組裝成相對于上述輸出臂部能夠旋轉、且能夠進行擺動,并且通過車門打開方向移動而能夠進行車門鎖止機構的解鎖動作,
[0009]上述車門敞開防止機構具備:桿部件,其組裝成相對于上述基座部件能夠旋轉、且能夠向車輛的內外方向擺動;以及施力部件,其對上述桿部件朝向設定位置施力,
[0010]上述桿部件設定為:當上述外側把手在未作用有上述慣性力的狀態下處于上述車門關閉位置時,將上述桿部件保持于上述設定位置,當作用有上述慣性力時,上述桿部件克服上述施力部件的作用力從上述設定位置向車外方向擺動而向鎖定位置移動,
[0011 ]車輛的車門外側把手構造設定為:當上述桿部件處于上述設定位置時,上述連結軸的延長部位能夠相對于上述桿部件進行相對移動,從而允許上述連結桿的車門打開方向移動,當上述桿部件處于上述鎖定位置時,上述連結軸的延長部位與上述桿部件抵接而限制相對移動,從而限制上述連結桿的車門打開方向移動。
[0012]在上述本實用新型的車輛的車門外側把手構造中,設定為:當上述桿部件處于上述鎖定位置時,上述連結軸的延長部位與上述桿部件抵接而限制相對移動,從而限制上述連結桿的車門打開方向移動。因此,在車輛的碰撞時,能夠利用處于鎖定位置的桿部件來限制連結桿的車門打開方向移動,從而能夠確切地防止車門鎖止機構的解鎖動作(從車門關閉的狀態(鎖止狀態)向能夠打開車門的狀態(解鎖狀態)過渡的動作)。
[0013]另外,在上述本實用新型的車輛的車門外側把手構造中,設定為:上述連結軸的延長部位與處于鎖定位置的上述桿部件抵接,從而限制上述連結桿的車門打開方向移動,因此,當對外側把手從車門關閉位置向車門打開位置進行操作時,能夠與連結軸所移動的區域的車寬方向空間相應地配設車門敞開防止機構的桿部件與施力部件。因此,車輛的車門內的車寬方向上的空間效率高,從而能夠在車寬方向上緊湊地構成該車輛的車門外側把手構造。
[0014]當實施上述本實用新型時,上述桿部件還能夠設定為:當在未作用有上述慣性力的狀態下對上述外側把手在上述車門關閉位置與上述車門打開位置之間進行操作時,上述桿部件與上述連結軸的上述延長部位以能夠滑動的方式卡合且對抗上述施力部件而轉動,并相對于上述基座部件以規定量旋轉。在該情況下,桿部件伴隨于外側把手的通常操作(平時的車門敞開操作)而與施力部件協同地在相對于設定位置的規定量的范圍內旋轉。因此,能夠防止灰塵、塵埃附著于桿部件的旋轉部分并固化,從而能夠長期保證桿部件相對于基座部件的旋轉。
[0015]另外,當實施上述本實用新型時,上述桿部件能夠設定為:當作用有與上述慣性力同等程度、且與上述慣性力的方向相反的方向(車內方向)的慣性力時,克服上述施力部件的作用力從上述設定位置向車內方向擺動而向第二鎖定位置移動,還能夠設定為:當上述桿部件處于上述第二鎖定位置時,上述連結軸的延長部位與上述桿部件抵接而限制相對移動,從而限制上述連結桿的車門打開方向移動。在該情況下,桿部件處于鎖定位置時自不待言,即使當桿部件處于第二鎖定位置時,上述連結軸的延長部位也與上述桿部件抵接而限制相對移動,從而限制上述連結桿的車門打開方向移動。因此,在車輛的碰撞時,即使車輛碰撞時的慣性力的方向在車輛中朝向內外方向交替地變換而使得作用于桿部件的慣性力在車輛的內外方向上變動,也能夠利用處于鎖定位置的桿部件(此時,朝向車外方向作用有規定的慣性力(正向G))或者處于第二鎖定位置的桿部件(此時,朝向車內方向作用有規定的慣性力(逆向G))來限制連結桿的車門打開方向移動,從而能夠確切地防止車門鎖止機構的解鎖動作。
【附圖說明】
[0016]圖1是從車輛的外側觀察具備本實用新型所涉及的車輛的車門外側把手構造的車輛用車門的一個實施方式的局部立體圖。
[0017]圖2是圖1所示的車輛的車門外側把手構造的主要結構的、在車門內側且從車輛前方觀察的立體圖。
[0018]圖3是圖2所示的主要結構的、在車門內側且從車輛后方觀察的立體圖。
[0019]圖4是概要地示出圖2以及圖3所示的連結軸的延長部位與桿部件的關系的局部縱尚]后視圖。
[0020]圖5是因在車輛的碰撞時朝向車門的車外方向作用的規定的慣性力而使得圖2以及圖3所示的設定位置處的桿部件向鎖定位置移動時的主要部分立體圖。
【具體實施方式】
[0021]以下,基于附圖對本實用新型的實施方式進行說明。圖1?圖5示出了具備本實用新型所涉及的車輛的車門外側把手構造的車輛用車門的一個實施方式,在本實施方式的車門外側把手構造中,如圖1所示,在裝配于車輛的后方右側的車門100固定有基座部件10。在該基座部件10組裝有外側把手20、連結卡合機構30、車門敞開防止機構40等。基座部件10在車門100的外側面板101的內側固定,并在車輛后方端部11以隔著外側面板101的狀態而組裝有蓋50(相對于基座部件10對外側把手20進行止脫的部件)。
[0022]外側把手20是大致在水平狀態下以能夠在車輛內外方向(車寬方向)上擺動的方式設置于基座部件10的手柄型的把手,其以隔著外側面板101的狀態而組裝于基座部件10,且構成為能夠在車門關閉位置與比該車門關閉位置靠車外方向的車門打開位置(省略圖示)之間進行操作。該外側把手20在車輛前方端部21以能夠在車輛的內外方向上擺動的方式組裝于基座部件10,車輛后方端部22構成為能夠從圖1所示的位置以所需的量向車外方向移動。另外,在外側把手20的車輛后方端部22,形成有與連結卡合機構30的構成部件即雙臂曲柄31卡合的卡合部22a(參照圖2)。此外,當外側把手20處于車門關閉位置時,外側把手20的上下端部經由緩沖件(省略圖示)而與外側面板101卡合(抵接)。
[0023]連結卡合機構30能夠將外側把手20朝向車外方向的車門打開動作作為車門鎖止機構(省略圖示)的解鎖動作(從鎖止狀態向解鎖狀態過渡的動作)而進行傳遞,該連結卡合機構30具備上述雙臂曲柄31,并且具備螺旋彈簧32以及連結桿33。此外,車門鎖止機構(省略圖示)是公知的機構,其具備固定于車身側的撞針、組裝于車門100側的碰鎖以及棘爪等,在鎖止狀態下,棘爪對與撞針卡合的碰鎖的旋轉進行限制,從而無法進行車門打開動作(關閉的車門100的敞開動作),在解鎖狀態下,棘爪允許與撞針卡合的碰鎖的旋轉,從而能夠進行車門打開動作。
[0024]如圖3所示,雙臂曲柄31借助在車門100關閉的狀態下沿車輛的前后方向延伸的軸部31a而以能夠旋轉的方式組裝于基座部件10,該雙臂曲柄31具有輸入臂部31b與輸出臂部31c。輸入臂部31b在軸部31a的徑向上朝下方伸出,并在末端與外側把手20的卡合部22a的車輛外側面卡合(抵接)。輸出臂部31c在軸部31a的徑向上朝上方伸出,并經由連結軸34(它也可以與連結桿33—體地形成)而與連結桿33的上端部33a—體地連結。此外,還能夠在輸出臂部31c設置沿軸部31a延伸的配重部(慣性部)31d而加以實施。配重部(慣性部)31d是用于限制因車輛碰撞時朝向車門100的車外方向作用的慣性力而使得外側把手20進行打開動作的部件,其限制力由配重部(慣性部)31d的質量與螺旋彈簧32的作用力而設定。
[0025]螺旋彈簧32是對雙臂曲柄31與外側把手20向圖2以及圖3所示的關閉位置(初始位置)施力的復位彈簧(使外側把手20從車門打開位置向車門關閉位置自動地復位的構成部件),該螺旋彈簧32組裝于雙臂曲柄31的軸部31a外周,在一端與基座部件10卡合,在另一端與雙臂曲柄31卡合,并且以規定的作用力對雙臂曲柄31的輸入臂部31b施力以使其朝與外側把手20的卡合部22a卡合的方向旋轉。因此,雙臂曲柄31的輸入臂部31b與外側把手20的卡合部22a彈性卡合。
[0026]連結桿33構成為:在上端部33a經由連結軸34而與雙臂曲柄31的輸出臂部31c連結,在下端部(省略圖示)與外側打開桿(省略圖示)卡合,該外側打開桿與車門鎖止機構的棘爪(省略圖示)連結卡合,當對外側把手20從車門關閉位置向車門打開位置進行操作而使得雙臂曲柄31克服螺旋彈簧32的作用力以規定量旋轉時,從圖2以及圖3所示的初始位置以規定量向下方移動。
[0027]連結軸34是在車門100關閉的狀態下沿車輛的前后方向延伸的軸,其在前后兩端部相對于雙臂曲柄31的輸出臂部31組裝成能夠旋轉,并能夠與雙臂曲柄31—起擺動。另外,連結軸34在后端與連結桿33的上端部33a—體地連結。因此,若外側把手20從車門關閉位置朝向車門打開位置進行車門打開方向移動,則連結軸34與連結桿33被雙臂曲柄31驅動而向下方移動,能夠利用連結桿33進行車門鎖止機構的解鎖動作。另外,在連結軸34的前端,以朝向末端形成為尖頭狀的方式一體地設置有圓錐形狀的延長部位34a。
[0028]在上述的連結卡合機構30中,設定為:在車門100關閉的狀態下,外側把手20處于車門關閉位置,當連結桿33處于初始位置時,使得車門鎖止機構形成為鎖止狀態,當對外側把手20從車門關閉位置向車門打開位置進行操作,而使得連結桿33從初始位置以規定量向下方移動時,使得車門鎖止機構形成為解鎖狀態。因此,克服螺旋彈簧32的作用力的雙臂曲柄31的旋轉、和連結桿33以及連結軸34朝向下方的移動是車門打開方向動作。
[0029]車門敞開防止機構40是限制因車門100關閉的狀態下的車輛的碰撞時朝向車門100的車外方向作用的規定的慣性力而使得連結卡合機構30的連結桿33以及連結軸34朝向下方移動(車門打開方向動作)的機構,該車門敞開防止機構40具備:桿部件41,其以能夠旋轉的方式組裝于基座部件10;以及螺旋彈簧42,其組裝在上述桿部件41與基座部件10之間。
[0030]如圖2以及圖3所示,桿部件41具有同軸地設置的上方軸部41a與下方軸部41b,并且具有上下一對彈簧安裝軸部41c(參照圖5)。另外,桿部件41具有內外一對卡合突起部41d、41e以及上下一對彈簧卡止部41f、41g。該桿部件41能夠從圖2以及圖3所示的設定位置(初始旋轉位置)向圖5所示的車外方向上的鎖定位置或者省略圖示的車內方向上的第二鎖定位置旋轉。
[0031]上方軸部41a相對于基座部件10的上方支承部12以能夠旋轉且不能沿軸向(上下方向)移動的方式組裝。下方軸部41b相對于基座部件10的下方支承部13以能夠旋轉且不能沿軸向(上下方向)移動的方式組裝。各彈簧安裝軸部41c在上方軸部41a與下方軸部41b之間相對于上方軸部41a以及下方軸部41b同軸地設置,并將螺旋彈簧42的上下各端部(螺旋部)支承為能夠進行伸縮。
[0032]當桿部件41處于設定位置時,外側的卡合突起部41d沿著連結軸34的軸向延伸,并且處于與外側把手20的操作相伴的連結軸34的延長部位34a的移動軌跡(參照圖4的虛線)夕卜,因此連結軸34的延長部位34a能夠相對于卡合突起部4Id進行相對移動,從而允許連結軸34以及連結桿33的車門打開方向移動。另外,在桿部件41從設定位置移動至第二鎖定位置(內側的鎖定位置)時,外側的卡合突起部41d移動至與外側把手20的操作相伴的連結軸34的延長部位34a的移動軌跡內,因此連結軸34的延長部位34a與卡合突起部41d抵接而限制相對移動,從而限制連結軸34以及連結桿33的車門打開方向移動。此外,在桿部件41從設定位置移動至第二鎖定位置時,下方的彈簧卡止部41g與基座部件10的止動面10a(參照圖2)抵接,從而限制桿部件41朝向內側的旋轉(擺動)。
[0033]如圖4所示,內側的卡合突起部41e在外側面具有圓弧狀突起41el,在桿部件41處于設定位置時,該卡合突起部41e沿著連結軸34的軸向延伸,圓弧狀突起41el以外的部位處于與外側把手20的操作相伴的連結軸34的延長部位34a的移動軌跡外,因此連結軸34的延長部位34a能夠相對于卡合突起部41e而進行相對移動,從而允許連結軸34以及連結桿33的車門打開方向移動。但是,由于圓弧狀突起41el處于與外側把手20的操作相伴的連結軸34的延長部位34a的移動軌跡內,因此,當對外側把手20在車門關閉位置與車門打開位置之間進行操作時(連結軸34以及連結桿33的車門打開方向移動時以及復位移動時),連結軸34的延長部位34a與圓弧狀突起41el以能夠滑動的方式卡合并克服螺旋彈簧42的作用力而轉動,從而使得桿部件41相對于基座部件10以規定量旋轉。
[0034]另外,在桿部件41從設定位置移動至鎖定位置(外側的鎖定位置)時,內側的卡合突起部41e移動至與外側把手20的操作相伴的連結軸34的延長部位34a的移動軌跡內,因此連結軸34的延長部位34a與卡合突起部41e抵接而限制相對移動,從而限制連結軸34以及連結桿33的車門打開方向移動。此外,在桿部件41從設定位置移動至鎖定位置時,外側的卡合突起部41d與基座部件10的止動面10b(參照圖3)抵接,從而限制桿部件41朝向外側的旋轉(擺動)。
[0035]上方的彈簧卡止部41f設定為:朝向前方延伸,在桿部件41處于設定位置時以及桿部件41從設定位置向內側旋轉時,該彈簧卡止部41f與螺旋彈簧42的上端部42a卡合而受到螺旋彈簧42的作用力。此外,在桿部件41處于設定位置時以及桿部件41從設定位置向內側旋轉時,螺旋彈簧42的下端部42b與基座部件10的下方支承部13卡合。
[0036]下方的彈簧卡止部41g設定為:朝向前方延伸,在桿部件41處于設定位置時以及桿部件41從設定位置向外側旋轉時,該彈簧卡止部41g與螺旋彈簧42的下端部42b卡合而受到螺旋彈簧42的作用力。此外,在桿部件41處于設定位置時以及桿部件41從設定位置向外側旋轉時,螺旋彈簧42的上端部42a與基座部件10的上方支承部12卡合。
[0037]在如上述那樣構成的本實施方式中,設定為:當桿部件41處于鎖定位置時,連結軸34的延長部位34a與桿部件41抵接而限制相對移動,從而限制連結桿33的車門打開方向移動。因此,在車輛的碰撞時,能夠利用處于鎖定位置的桿部件41來限制連結桿33的車門打開方向移動,從而能夠確切地防止車門鎖止機構的解鎖動作(從車門關閉的狀態(鎖止狀態)向能夠打開車門的狀態(解鎖狀態)過渡的動作)。
[0038]另外,在本實施方式中,設定為:連結軸34的延長部位34a與處于鎖定位置的桿部件41抵接,從而限制連結桿33的車門打開方向移動,因此在對外側把手20從車門關閉位置向車門打開位置進行操作時,能夠與連結軸34所移動的區域的車寬方向空間相應地配設車門敞開防止機構40的桿部件41與螺旋彈簧42。因此,車輛的車門100內的車寬方向上的空間效率高,從而能夠在車寬方向上緊湊地構成該車輛的車門外側把手構造。
[0039]另外,在本實施方式中,設定為:當在未作用有上述慣性力(車外方向的慣性力)的狀態下對外側把手20在車門關閉位置與車門打開位置之間進行操作時,連結軸34的延長部位34e與桿部件41的圓弧狀突起41el以能夠滑動的方式卡合,桿部件41克服螺旋彈簧42的作用力而轉動,從而桿部件41相對于基座部件10以規定量旋轉。因此,桿部件41與外側把手20的通常操作(平時的車門敞開操作)相伴地與螺旋彈簧42協同而在相對于設定位置的規定量的范圍內旋轉。因此,能夠防止灰塵、塵埃附著于桿部件41的旋轉部分并固化,從而長期保證桿部件41相對于基座部件10的旋轉。
[0040]另外,在本實施方式中,設定為:當作用有與上述慣性力(車外方向的慣性力)同等程度、且與上述慣性力(車外方向的慣性力)相反的方向(車內方向)的慣性力時,桿部件41克服螺旋彈簧42的作用力從設定位置向車內方向擺動并向第二鎖定位置移動,并且設定為:在桿部件41處于第二鎖定位置時,連結軸34的延長部位34a與桿部件41的外側的卡合突起部41d抵接而限制相對移動,從而限制連結桿33的車門打開方向移動。
[0041 ]由此,桿部件41處于鎖定位置時自不待言,即使在桿部件41處于第二鎖定位置時,連結軸34的延長部位34a也與桿部件41抵接而限制相對移動,從而限制連結桿33的車門打開方向移動。因此,在車輛的碰撞時,即使因車輛碰撞時的慣性力的方向在車輛中朝向內外方向交替地變換而使得作用于桿部件41的慣性力在車輛的內外方向上變動,也能夠利用處于鎖定位置的桿部件41(此時,朝向車外方向作用有規定的慣性力(正向G))或者處于第二鎖定位置的桿部件41 (此時,朝向車內方向作用有規定的慣性力(逆向G))來限制連結桿33的車門打開方向移動,從而能夠確切地防止車門鎖止機構的解鎖動作。
[0042]在上述的實施方式中,在裝配于車輛的后方右側的車門100設置本實用新型所涉及的車輛的車門外側把手構造而加以實施,但是本實用新型所涉及的車輛的車門外側把手構造當然可以設置于在車輛的后方左側裝配的車門,也可以同樣地或者適當地進行變更而設置于在車輛的前方右側或者前方左側裝配的車門來加以實施。另外,本實用新型所涉及的車輛的車門外側把手構造可以同樣地或者適當地進行變更而設置于在車輛的后側裝配的車門(后門)來加以實施。另外,在上述的實施方式中,在雙臂曲柄31設置配重部(慣性部)31d而加以實施,但是配重部(慣性部)31d未必一定要設置于雙臂曲柄31。
【主權項】
1.一種車輛的車門外側把手構造,其特征在于, 所述車輛的車門外側把手構造具備:基座部件,其適合固定于車輛的車門;外側把手,其以能夠在車輛的內外方向上擺動的方式設置于所述基座部件,能夠在車門關閉位置與比該車門關閉位置靠車外方向的車門打開位置之間對該外側把手進行操作;以及連結卡合機構,其能夠將所述外側把手的車門打開動作作為車門鎖止機構的解鎖動作而進行傳遞,并且所述車輛的車門外側把手構造具備車門敞開防止機構,該車門敞開防止機構對因車輛的碰撞時朝向所述車門的車外方向作用的規定的慣性力而導致的所述連結卡合機構的構成部件的車門打開方向動作進行限制, 所述連結卡合機構具備:雙臂曲柄,其組裝成相對于所述基座部件能夠旋轉,具有能夠擺動的輸入臂部與輸出臂部,并在所述輸入臂部與所述外側把手的擺動部卡合;彈簧,其夾裝在所述雙臂曲柄與所述基座部件之間,并對所述雙臂曲柄朝向車門關閉位置施力;以及連結桿,其在所述車門關閉的狀態下借助沿車輛的前后方向延伸的連結軸而組裝成相對于所述輸出臂部能夠旋轉、且能夠進行擺動,并且通過車門打開方向移動而能夠進行車門鎖止機構的解鎖動作, 所述車門敞開防止機構具備:桿部件,其組裝成相對于所述基座部件能夠旋轉、且能夠向車輛的內外方向擺動;以及施力部件,其對所述桿部件朝向設定位置施力, 所述桿部件設定為:當所述外側把手在未作用有所述慣性力的狀態下處于所述車門關閉位置時,將所述桿部件保持于所述設定位置,當作用有所述慣性力時,所述桿部件克服所述施力部件的作用力從所述設定位置向車外方向擺動而向鎖定位置移動, 所述車輛的車門外側把手構造設定為:當所述桿部件處于所述設定位置時,所述連結軸的延長部位能夠相對于所述桿部件進行相對移動,從而允許所述連結桿的車門打開方向移動,當所述桿部件處于所述鎖定位置時,所述連結軸的延長部位與所述桿部件抵接而限制相對移動,從而限制所述連結桿的車門打開方向移動。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車輛的車門外側把手構造,其特征在于, 所述桿部件被設定為:當在未作用有所述慣性力的狀態下對所述外側把手在所述車門關閉位置與所述車門打開位置之間進行操作時,所述桿部件與所述連結軸的所述延長部位以能夠滑動的方式卡合并對抗所述施力部件而轉動,并相對于所述基座部件以規定量旋轉。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車輛的車門外側把手構造,其特征在于, 所述桿部件設定為:當作用有與所述慣性力同等程度、且與所述慣性力的方向相反的方向的慣性力時,所述桿部件克服所述施力部件的作用力從所述設定位置向車內方向擺動而向第二鎖定位置移動, 所述車輛的車門外側把手構造設定為:當所述桿部件處于所述第二鎖定位置時,所述連結軸的延長部位與所述桿部件抵接而限制相對移動,從而限制所述連結桿的車門打開方向移動。
【文檔編號】B60J5/04GK205445213SQ201490000837
【公開日】2016年8月10日
【申請日】2014年6月18日
【發明人】永田浩, 永田浩一, 荒木伸和
【申請人】愛信精機株式會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