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名稱:提高繁華道路路口通流能力的交通設施和方法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城市道路交通路口,尤其涉及繁華道路路口。
近年來由于經濟的快速發展,使得車輛的數量高速增加,故使得城市交通也出現擁擠堵塞狀況,尤其是鬧市區主干道路口尤為嚴重,受阻最多的車輛為機動車,但在這些主干道的路口,因處于都市的黃金地帶,如若向外擴道,不僅要毀壞周圍的建筑物,而且要重新埋設地下管線,因此耗資巨大,且工期很長。現在多采用建立互通式全立交的形式,這雖是一長久之計,但這種作法需投入巨多的資金,并需很長的工期。
本發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耗資較小,又不需擴寬道路便能解決繁華道路路口機動車阻塞的交通設施,及其利用這種設施行進的方法。
本發明的目的是通過以下技術方案實現的這種提高繁華道路路口通流能力的交通設施,它為在交通路口建立多層的立體交通設施,其中一層設施上僅置有相對兩個方向直行的機動車的行車道和直行的非機動車行車道,在其中的另一層設施中設有交通信號燈并在每個方向中心黃線右邊依次有回轉車道、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
該設施分為三層,還有一層上僅置有相對兩個方向直行的機動車行車道。
該設施僅為兩層。
設有交通信號燈并在每個方向的中心黃線右邊依次有回轉車道、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一層在地平面上,設置有相對兩個方向直行的機動車的行車道和兩個方向直行的非機動車行車道的一層為高于地平面之上的立交橋,該橋中間置有兩個方向的機動車直行行車道,它的兩邊為非機動車直行行車道,僅置有相對兩個方向直行的機動車行車道的一層橋在該橋之上,兩橋上的行車道方向相垂直。
設有交通信號燈并在每個方向的中心線右邊依次有回轉車道,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一層在地平面上,該層之上為設置有相對兩個方向機動車的直行行車道和兩個方向非機動車直行行車道的橋,僅置有相對兩個方向機動車行車道的一層為設在地平面之下的地下通行道。
設有在每個方向的中心黃線右邊依次有回轉車道,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一層在地平面上,設置有相對兩個方向直行的機動車的行車道和兩個方向直行的非機動車行車道的一層及僅置有相對有相對兩個方向直行的機動車行車道的一層均在地平面之下。
設施中有交通信號燈并在中心黃線右邊依次有回轉車道,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一層在地平面上,另一層為地平面之上的橋。
設施中設有交通信號燈并在中心黃線右邊依次有回轉車道,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一層在地平面上,另一層為建在地平面之下的地下通行道。
直行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在僅置有相對兩個方向直行的機動車的行車道和非機動車行車道上行駛,人和需左右轉彎的車輛在置有交通信號燈的一層上行駛,并按指示燈行進。
直行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在僅置有相對兩個方向直行的機動車的行車道和非機動車行車道上行駛,人和需要左右轉彎的車輛在置有交通信號燈的一層上行駛,并按指示燈行進。
采用這種交通設施后,在繁華的交通路口不僅不需改變原來的建筑,而且許多直行車不需等候即可跨越,故可使機動車的車流排堵效率提高三倍以上,通行效率提高二倍以上,同時對各方向的非機動車及行人人流通行速度也有很大提高。
下面結合附圖和實施例對本發明做進一步說明
圖1為實施例1的設施立體示意圖;圖2為實施例1中地平面上的平面示意圖;圖3為實施例1中第一層橋的平面示意圖;圖4為實施例1第二層橋的平面示意圖;圖5為另一種第一層橋形式的平面示意圖;圖6為實施例2中各層位置的示意圖;圖7為實施例3中地平面上的平面示意圖。
實施例1在該道路路口的設施為在地平面之上設有兩層橋,在地平面上設有東西南北四個方向的行車道和人行道,每個方向靠中間部位為中心黃線5,相對兩運行方向的中心黃線5相距半個機動車行車道,在每個方向中心黃線5右邊依次有左回轉車道4,機動車道1,非機動車道2和人行道3,在該層上設有交通指示燈7,在兩垂直道路交接處8應為圓弧形,中心黃線的另一側有相對方向行施過來的各種行道,它與黃線右邊的布置以黃線為對稱。
在該水平面之上有兩層立交橋,在第一層立交橋Ⅱ中間為兩個方向(如東西)方向機動車道1a和1a’,它們的兩邊分別為與機動車道方向相同的非機動行車道2a和2a’,在該橋的上方還有第一層立交橋Ⅲ,該橋與第一層立交橋Ⅱ方向相垂直,在該橋上僅有與第一層立交橋上車道方向相垂直的兩個方向的機動車道1b和1b’(如南北),為了安全,在立交橋Ⅱ和Ⅲ上應加欄桿。
在該交通設施上的運行法為四個直行方向的機動車和兩個相對直行方向的非機動車按運行方向從第一層橋和第二層橋上按行車道運行,另外兩個相對直行方向的非機動車在地平面上有交通指示燈的一層并按指示燈的指示運行。除此之外,人和需要左右轉彎的機動車及非機動車均在有交通指示燈的一層按設置的道路,并按指示燈的指示方向運行。需改變運行方向的機動車從回轉道4向左轉向,如圖2所示。在圖2中,實線、點劃線、雙點劃線和虛線分別代表了機動車、非機動車、人和回轉車輛的行進示意線。
第一層橋Ⅱ也可為圖5的形式。
實施例2本實施例中的設施也分為三層,地平面Ⅰ上的設施和地平面之上的一層即第一層橋Ⅱ分別與實施例1中的Ⅰ和Ⅱ結構及布局相同,在地平面之下有一層地下通道Ⅲ’,其兩端有通向地平面上的引橋Ⅲ”,該通道上與實施例1中第二層橋Ⅱ上有相同的交通道路,即僅有兩個方向的機動車道1b和1b’。
在本實施例中,運行方法與實施例1類同,只是在實施例1中的第二層橋上的運行車輛從地下通道Ⅲ’中行駛。
實施例1和2中的地面上的立交橋也可按層放在地平面之下。
實施例1和2的交通設施適用于相交的十字路口中的道路均為交通流量大的道路。
實施例3本實施例為建在丁字路口的設施,在地平面上的一層設施Ⅰ’與實施例1類同,只是在該層Ⅰ’中缺少一個方位上的人和車的行車道,地面之上有一層立交橋Ⅱ,該立交橋方向與丁字路口中能直通的道路方向相同,該橋的結構和橋面上道路的布局與實施例1中的第一層立交橋Ⅱ相同。該交通設施的通行方法與實施例1中地面上的一層Ⅰ和地面之上的第一層立交橋Ⅱ上的交通方法相同。
實施例4本實施例為建在一條流量大的道路與一條流量小的道路相交的十字路。在該路口的地面上的一層設施和布局與實施例1中地面上的一層相同,地面之上有一層立交橋Ⅱ,該立交橋方向與流量大的道路方向一致,該橋的結構和橋面上道路布局與實施例1中的第一層立交橋Ⅱ相同。
在本實施例中按大流量道路方向直行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從立交橋Ⅱ上按行車道通行。
小流量道路方向直行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在地面上行駛,除此之外的人和需要左右轉彎的機動車、非機動車和需要改變方向的車輛均在地面一層按指示燈的指示分道行駛。
在實施例3和4中的立交橋Ⅱ,也可建在地平面之下,其結構與實施例2中的地下通道相同。
權利要求
1.一種提高繁華道路路口通流能力的交通設施,它為在交通路口建立多層的立體交通設施,其特征在于其中一層設施上僅置有相對兩個方向直行的機動車的行車道和直行的非機動車行車道,在其中的另一層設施中設有交通信號燈并在道路的中心黃線右邊依次有回轉車道、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設施,其特征在于該設施分為三層,還有一層上僅置有相對兩個方向直行的機動車行車道。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設施,其特征在于該設施僅為兩層。
4.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設施,其特征在于設有交通信號燈并在每個方向的中心黃線右邊依次有回轉車道、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一層在地平面上,設置有相對兩個方向直行的機動車的行車道和兩個方向直行的非機動車行車道的一層為高于地平面之上的立交橋,該橋中間置有兩個方向的機動車直行行車道,它的兩邊為非機動車直行行車道,僅置有相對兩個方向直行的機動車行車道的一層橋在該橋之上,兩橋上的行車道方向相垂直。
5.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設施,其特征在于設有交通信號燈并在每個方向的中心線右邊依次有回轉車道,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一層在地平面上,該層之上為設置有相對兩個方向機動車的直行行車道和兩個方向非機動車直行行車道的橋,僅置有相對兩個方向機動車行車道的一層為設在地平面之下的地下通行道。
6.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設施,其特征在于設有在每個方向的中心黃線右邊依次有回轉車道,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一層在地平面上,設置有相對兩個方向直行的機動車的行車道和兩個方向直行的非機動車行車道的一層及僅置有相對有相對兩個方向直行的機動車行車道的一層均在地平面之下。
7.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設施,其特征在于設施中有交通信號燈并在中心黃線右邊依次有回轉車道,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一層在地平面上,另一層為地平面之上的橋。
8.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設施,其特征在于設施中設有交通信號燈并在中心黃線右邊依次有回轉車道,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一層在地平面上,另一層為建在地平面之下的地下通行道。
9.如在權利要求2或4或5或6所述的交通設施中的行進方法,其特征在于直行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在僅置有相對兩個方向直行的機動車的行車道和非機動車行車道上行駛,人和需左右轉彎的車輛在置有交通信號燈的一層上行駛,并按指示燈行進。
10.如在權利要求3或7或8的交通設施中的行進方法,其特征在于直行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在僅置有相對兩個方向直行的機動車的行車道和非機動車行車道上行駛,人和需要左右轉彎的車輛在置有交通信號燈的一層上行駛,并按指示燈行進。
全文摘要
一種提高繁華道路路口通流能力的交通設施,它為在交通路口建立多層的立體交通設施,在其中的一層設施中設有交通信號燈并在道路的中心黃線右邊依次有回轉車道、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在另外的層次上僅設有直行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道,人和車輛按道和指示燈行駛。采用這種交通設施后,在繁華的交通路口不僅不需改變原來的建筑,而且許多直行車不需等候即可跨越,故可使機動車的車流排堵效率和通行效率大大提高。
文檔編號E01C1/00GK1305036SQ01106498
公開日2001年7月25日 申請日期2001年2月21日 優先權日2001年2月21日
發明者倫玉民 申請人:倫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