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客車用逃生窗的制作方法
【技術領域】
[0001]本發明屬于客車內安全設備技術領域,尤其是涉及一種客車用逃生窗。
【背景技術】
[0002]汽車尤其是作為公共交通工具的客車,車內往往承載有數量較多的乘客,因此其安全性以及應急措施非常重要,傳統公交運輸客車為了降低噪聲和保持車內溫度,一般對窗戶密封性較高,多安裝封閉式的窗戶,一旦發生火災、爆炸突發災害事故,快速有效對人員進行疏散是降低災害事故損失最有效的辦法,多次交通事故告訴我們,如果能盡快的將車窗擊碎,則會有更多的人甚至是全部人員逃生,現有的客車中多在窗戶上安裝安全錘,但普通乘客由于在遇到突發事件時過于緊張而很難順利正確的利用安全錘將整塊玻璃擊碎,而且使用安全錘擊碎整塊玻璃尚需要一定的時間,這對事故中乘客的逃生是很不利的,現有技術急需設計一種能夠實現在事故發生時能夠快速擊碎玻璃的逃生窗。
【發明內容】
[0003]本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在于針對上述現有技術中的不足,提供一種客車用逃生窗。在事故發生時,立刻引爆該逃生窗中的火藥,逃生窗的玻璃能夠及時被炸碎,完全脫離窗框,方便車內乘客迅速逃離。
[0004]為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發明采用的技術方案是:一種客車用逃生窗,包括窗框,其特征在于:所述窗框兩側分別安裝有內層玻璃和外層玻璃,所述內層玻璃、外層玻璃與窗框結合形成了一個閉合空腔,所述空腔內位于窗框的兩邊上對稱安裝有火藥槽,所述火藥槽內填充有事故后用于爆破將玻璃炸碎的火藥,位于所述內層玻璃外部靠近兩側窗框處對稱安裝有用于遮擋火藥槽的護板。
[0005]上述的一種客車用逃生窗,其特征在于:所述內層玻璃和外層玻璃均與火藥槽相鄰。
[0006]本發明與現有技術相比具有以下優點:
[0007]1、本發明在窗框上安裝雙層玻璃,通過在雙層玻璃間放置填充滿火藥的火藥槽,事故發生時立刻引爆火藥將玻璃瞬間炸碎,使得車內乘客能夠及時逃生。
[0008]2、本發明中火藥槽僅僅圍繞窗框布設,通過在內層玻璃外部靠近兩側窗框處安裝用于遮擋火藥槽的護板,保護了在火藥炸碎玻璃的瞬間車內乘客的安全。
[0009]3、本發明結構簡單,成本低,性能安全可靠,災害發生時能夠快速有效地幫助司乘人員疏散,降低災害事故損失和防止次生災害事故的發
[0010]生,適于推廣應用。
[0011]下面通過附圖和實施例,對本發明的技術方案做進一步的詳細描述。
【附圖說明】
[0012]圖1為本發明的結構示意圖。
[0013]附圖標記說明:
[0014]I—窗框;2—內層玻璃;3—外層玻璃;
[0015]4 一空腔;5—火藥槽;6—火藥;
[0016]7—護板。
【具體實施方式】
[0017]如圖1所示的一種客車用逃生窗,包括窗框1,所述窗框I兩側分別安裝有內層玻璃2和外層玻璃3,所述內層玻璃2、外層玻璃3與窗框I結合形成了一個閉合空腔4,所述空腔4內位于窗框I的兩邊上對稱安裝有火藥槽5,所述火藥槽5內填充有事故后用于爆破將玻璃炸碎的火藥6,位于所述內層玻璃2外部靠近兩側窗框I處對稱安裝有用于遮擋火藥槽5的護板7,所述內層玻璃2和外層玻璃3均與火藥槽5相鄰。
[0018]發生突發性災害事故時,引爆火藥槽5中的火藥6,火藥6爆破后將內層玻璃2和外層玻璃3同時炸碎,玻璃完全脫離窗框1,以便車內人員及時逃生。
[0019]以上所述,僅是本發明的較佳實施例,并非對本發明作任何限制,凡是根據本發明技術實質對以上實施例所作的任何簡單修改、變更以及等效結構變化,均仍屬于本發明技術方案的保護范圍內。
【主權項】
1.一種客車用逃生窗,包括窗框(1),其特征在于:所述窗框(I)兩側分別安裝有內層玻璃(2)和外層玻璃(3),所述內層玻璃(2)、外層玻璃(3)與窗框(I)結合形成了一個閉合空腔(4),所述空腔(4)內位于窗框(I)的兩邊上對稱安裝有火藥槽(5),所述火藥槽(5)內填充有事故后用于爆破將玻璃炸碎的火藥(6),位于所述內層玻璃(2)外部靠近兩側窗框(I)處對稱安裝有用于遮擋火藥槽(5 )的護板(7 )。
2.按照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客車用逃生窗,其特征在于:所述內層玻璃(2)和外層玻璃(3)均與火藥槽(5)相鄰。
【專利摘要】本發明公開了一種客車用逃生窗,包括窗框,其特征在于:所述窗框兩側分別安裝有內層玻璃和外層玻璃,所述內層玻璃、外層玻璃與窗框結合形成了一個閉合空腔,所述空腔內位于窗框的兩邊上對稱安裝有火藥槽,火藥槽內填充有用于爆破后將玻璃炸碎的火藥,位于所述內層玻璃外部靠近兩側窗框處對稱安裝有用于遮擋火藥槽的護板。本發明結構簡單,成本低,性能安全可靠,災害發生時幫助司乘人員快速有效地進行疏散,降低災害事故損失和防止次生災害事故的發生,適于推廣應用。
【IPC分類】B60J1-00, E06B5-00
【公開號】CN104632033
【申請號】CN201310574673
【發明人】田偉國
【申請人】陜西子竹電子有限公司
【公開日】2015年5月20日
【申請日】201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