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名稱:一種內置護目燈具的紅木寫字臺的制作方法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一種紅木寫字臺,尤其涉及一種內置護目燈具的紅木寫字臺,屬于紅木家具技術領域。
背景技術:
紅木家具始于明朝,其外觀形體簡樸對稱,天然材色和紋理宜人。紅木主要采用中國家具制造的雕刻、榫卯、鑲嵌、曲線等傳統工藝,其造型和工藝中明顯的民族性是對許多收藏者最有吸引力的部分,很多人稱紅木家具為人文家具、藝術家具。現行的紅木寫字臺設計合理,美觀大方,但功能較為單一。當人們在夜間伏案工作時,臺燈是必不可少的照明工具,而在白天,臺燈只能作為擺設使用,且容易堆積灰塵,使寫字臺顯得更為凌亂;同時,使用單個臺燈進行照明,容易在書寫時產生陰影,增加眼疲勞,降低工作效率。
發明內容
針對上述需求,本發明提供了一種內置護目燈具的紅木寫字臺,該紅木寫字臺桌體內設有護目燈裝置,護目燈裝置使用、收藏方便,可有效提高紅木寫字臺的整潔性;同時, 護目燈左右兩側各設置一個,可同時開啟,有效消除書寫時產生的陰影,有效降低眼疲勞, 提高工作效率。本發明是一種內置護目燈具的紅木寫字臺,該紅木寫字臺包括桌面、桌體和底腳, 所述的桌體內置照明燈具組,該照明燈具組由左、右護目燈組成,所述的桌面上開設翻蓋, 翻蓋打開后,護目燈可從中抽拉而出,實施照明功能。在本發明一較佳實施例中,所述的左、右護目燈之間的間距為60-70cm,護目燈內嵌于桌體中部的主抽屜內。在本發明一較佳實施例中,所述的主抽屜采用“凸”字形結構設計,其端部的空缺區域用于設置護目燈。在本發明一較佳實施例中,所述的護目燈由燈體、LED燈泡、照明開關、電源線和內置電路組成。在本發明一較佳實施例中,所述的左、右護目燈的內部電路采用并聯方式進行連接,左、右護目燈共用一根電源線與外部電源連通。在本發明一較佳實施例中,所述的電源線從桌體后端部導出后與外部電源連通, 可有效提高桌面的整潔性。在本發明一較佳實施例中,所述的左、右護目燈上均設有獨立的照明開關,可單獨或同時實施照明功能。在本發明一較佳實施例中,所述的燈體可相對桌面轉動,提高照明范圍,其轉動角度為 0° -120°。本發明揭示了一種內置護目燈具的紅木寫字臺,該紅木寫字臺桌體內設有照明燈具組,該照明燈具組為抽拉結構設計,使用收藏方便,可有效提高紅木寫字臺的整潔性;同時,護目燈左右兩側各設置一個,可消除書寫時產生的陰影,有效降低眼疲勞,提高工作效率。
下面結合附圖和具體實施方式
對本發明作進一步詳細的說明 圖1是本發明實施例內置護目燈具的紅木寫字臺結構示意圖2是本發明實施例內置護目燈具的紅木寫字臺護目燈拉開后的結構示意圖; 圖3是本發明實施例內置護目燈具的紅木寫字臺主抽屜的結構示意圖; 附圖中各部件的標記如下1、桌面,2、桌體,3、底腳,4、護目燈,5、翻蓋,6、主抽屜,7、燈體,8、LED燈泡,9、照明開關,10、電源線。
具體實施例方式下面結合附圖對本發明的較佳實施例進行詳細闡述,以使本發明的優點和特征能更易于被本領域技術人員理解,從而對本發明的保護范圍做出更為清楚明確的界定。圖1是本發明實施例內置護目燈具的紅木寫字臺結構示意圖;圖2是本發明實施例內置護目燈具的紅木寫字臺護目燈拉開后的結構示意圖;圖3是本發明實施例內置護目燈具的紅木寫字臺主抽屜的結構示意圖;該紅木寫字臺包括桌面1、桌體2和底腳3,所述的桌體2內置照明燈具組,該照明燈具組由左、右護目燈4組成,所述的桌面1上開設翻蓋5, 翻蓋5打開后,護目燈4可從中抽拉而出,實施照明功能。上述的左、右護目燈4之間的間距為60-70cm,護目燈4內嵌于桌體2中部的主抽屜6內,與桌體2之間采用滑軌連接,可實現上下抽拉;主抽屜6采用“凸”字形結構設計, 其端部的空缺區域用于設置護目燈4。護目燈4由燈體7、LED燈泡8、照明開關9、電源線10和內置電路組成;左、右護目燈4的內部電路采用并聯方式進行連接,左、右護目燈4共用一根電源線10與外部電源連通;電源線10從桌體2后端部導出后與外部電源連通,可有效提高桌面的整潔性;左、右護目燈4上均設有獨立的照明開關9,可單獨或同時實施照明功能;燈體7可相對桌面1轉動,提高照明范圍,其轉動角度為0° -120° ;護目燈4上LED燈泡8的數量為2-3個,功率為0. 5-1W,可提供足夠的光照強度。本發明揭示了一種內置護目燈具的紅木寫字臺,其特點是該紅木寫字臺桌體內設有照明燈具組,該照明燈具組為抽拉結構設計,使用收藏方便,可有效提高紅木寫字臺的整潔性;同時,護目燈左右兩側各設置一個,可消除書寫時產生的陰影,有效降低眼疲勞,提高工作效率。以上所述,僅為本發明的具體實施方式
,但本發明的保護范圍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在本發明所揭露的技術范圍內,可不經過創造性勞動想到的變化或替換,都應涵蓋在本發明的保護范圍之內。因此,本發明的保護范圍應該以權利要求書所限定的保護范圍為準。
權利要求
1.一種內置護目燈具的紅木寫字臺,該紅木寫字臺包括桌面、桌體和底腳,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桌體內置照明燈具組,該照明燈具組由左、右護目燈組成,所述的桌面上開設翻蓋,翻蓋打開后,護目燈可從中抽拉而出,實施照明功能。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內置護目燈具的紅木寫字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左、右護目燈之間的間距為60-70cm,護目燈內嵌于桌體中部的主抽屜內。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內置護目燈具的紅木寫字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主抽屜采用“凸”字形結構設計,其端部的空缺區域用于設置護目燈。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內置護目燈具的紅木寫字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護目燈由燈體、LED燈泡、照明開關、電源線和內置電路組成。
5.根據權利要求1至4所述的內置護目燈具的紅木寫字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左、右護目燈的內部電路采用并聯方式進行連接,左、右護目燈共用一根電源線與外部電源連通。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內置護目燈具的紅木寫字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電源線從桌體后端部導出后與外部電源連通,可有效提高桌面的整潔性。
7.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內置護目燈具的紅木寫字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左、右護目燈上均設有獨立的照明開關,可單獨或同時實施照明功能。
8.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內置護目燈具的紅木寫字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燈體可相對桌面轉動,提高照明范圍,其轉動角度為0° -120°。
全文摘要
本發明公開了一種內置護目燈具的紅木寫字臺,該紅木寫字臺包括桌面、桌體和底腳,所述的桌體內置照明燈具組,該照明燈具組由左、右護目燈組成,所述的桌面上開設翻蓋,翻蓋打開后,護目燈可從中抽拉而出,實施照明功能。本發明揭示了一種內置護目燈具的紅木寫字臺,該紅木寫字臺桌體內設有照明燈具組,該照明燈具組為抽拉結構設計,使用收藏方便,可有效提高紅木寫字臺的整潔性;同時,護目燈左右兩側各設置一個,可消除書寫時產生的陰影,有效降低眼疲勞,提高工作效率。
文檔編號A47B17/00GK102370331SQ20111033075
公開日2012年3月14日 申請日期2011年10月27日 優先權日2011年10月27日
發明者顏仁明 申請人:常熟市福達紅木家具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