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名稱:家具的制作方法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一種根據權利要求1和權利要求15的前序部分的家具、特別是用于辦公室或廚房的家具,具有可移動地設置在家具主體中的家具前部。
背景技術:
由現有技術已知家具,其中家具前部(Mobelfront)可平行于家具的前表面移動,或者其中家具前部構造為旋轉門,該旋轉門在垂直于家具的前表面的位置可移動到家具主體中的為此設置的狹槽中。
發明內容
本發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家具,其可通過可移動的和/或可轉動的家具前部能夠根據從靜止位置到使用位置或從使用位置到靜止位置的要求改變其形狀。該目的通過具有權利要求1的特征的家具以及通過具有權利要求15的特征的家具實現。本發明的有利實施方案為從屬權利要求的主題。根據權利要求1,家具前部可從與家具的前表面平齊的位置平行于家具的前表面移動到家具主體中。利用以該方式可移動的家具前部,出于美學或功能的原因,可實現表面平齊的家具前部,或者出于功能的原因,可在家具前部的內部或前方/后方提供用于附加功能的可利用工作容積。例如,因此可夠得到家具中的工作表面,而為此待移動的家具前部不會蓋住家具的其他前部區域。根據一實施變型方案,家具前部構造為至少部分透明的板。利用這樣設計的家具前部,例如在該家具前部后方可設置屏幕,該屏幕在需要時可與家具前部一起移動到家具中。根據另一實施變型方案,在家具前部的遠離前表面的背面上設置滑架,所述滑架能在導向軌中引導。這種滑架可以以各種方式利用,例如用于安置排風機罩,其中在該情況下,家具前部自身設有通風槽,作為用于安置小物件或調味品或類似物的單獨的儲藏空間。 在滑架的背面上也可設置另一家具前部,從而家具也可用作為空間分隔體。根據另一優選實施變型方案,在家具前部和/或滑架上設置至少一個滑輪,其位于水平地設置在所述家具前部下方的板(例如設計為工作板)的上側,或位于水平地設置在所述家具前部的上方的第二板的下側。如果家具前部或滑架在其前部的相應的上角部經由兩個豎直向后同時平行延伸的導軌來導向,則這種滑輪給家具前部或滑架提供附加的穩定性。在另一實施變型方案中,家具前部可高度調整、側向調整和/或傾斜調整地設置在滑架上。由此,家具前部在其定向方面能精確地定向在家具的前表面的平面中。根據另一優選實施變型方案,家具具有電動的驅動單元,家具前部能夠利用該電動的驅動單元移動。通過電驅動的前部顯著地使家具前部在家具主體中的移動或定位變容易。還可設想的是,將該電動的驅動單元使用于其他家具功能元件,例如滑動門 (Schiebetiir)。電動的驅動單元不必強制地固定在滑架上,而是也能夠直接固定在垂直放置的家具前部上。
下文中參照附圖中借助于多個實施例更為詳細地闡釋本發明。在附圖中圖1至圖4示出根據本發明的具有不同設計的家具前部的家具的透視圖,圖5至圖16示出從前方觀察的家具主體和家具前部的多個剖視圖,所述家具前部具有設置在家具前部的不同位置上的導向軌和/或設置在家具前部上的滾輪,圖17至圖20示出電動的齒形皮帶驅動裝置的第一實施例的不同視圖,圖21示出可傾斜調整地設置在滑架上的家具前部的示意性側視剖視圖,圖22至圖25示出構造為電氣的繩索牽引裝置的驅動裝置的多個視圖,圖沈至圖觀示出具有在不同位置上可側向向上樞轉的家具前部的滑架的多個側視剖視圖,圖四和圖30示出在家具主體中可移動的行走機構的兩個側視剖視圖,所述行走機構具有設置在其上的帶有伸縮結構和鎖止桿的家具前部,以及圖31和圖32示出在家具主體中可移動的行走機構的另外的示意性側視剖視圖, 所述行走機構具有設置在其上的帶有鉸鏈結構和構造為弓形的導向軌的家具前部。
具體實施例方式示于圖1至圖4中的家具1包括其中設置有部件(例如抽屜)的家具主體、工作板4、以及可移動到家具主體中的家具前部2。家具前部2在未使用該家具時與家具1的前表面5表面平齊地定位。在圖1至圖4所示的圖示中,在家具前部2的后方設置滑架3,該滑架具有前壁M 和通過接板25彼此連接的后壁23 (細節在圖17中示出),家具前部2固定在該滑架上。例如對于家具前部2的設計方案的可能性,在圖1中示出作為玻璃前部的設計方案,在該玻璃前部的后方可安置例如屏幕。在圖2所示的實施變型方案中,家具前部2’構造為設置在滑架3上的旋轉門。在圖3中,家具前部2”構造為插入在滑架中的擱板插件,并且在圖4中示出例如抽煙裝置在滑架3中的結構,其中家具前部2”’具有多個通風槽。下文中借助于圖5至圖16更為詳細地描述家具前部2、2’、2”、2”’從與家具1的前表面5平齊的位置平行于家具1的前表面5移動到家具主體中。在圖5所示的第一實施變型方案中,在此導向軌7裝入包圍家具前部或滑架3的壁4、10、6和11中,所述導向軌水平地彼此平行地且垂直于家具1的前表面5地定向。在每個導向軌7中,至少一個滾輪8導向,所述滾輪可在軸9上旋轉,其中軸9固定地設置在家具前部2、2’、2”、2”’或滑架3的棱邊上。為了改進這種家具前部2、2’、2”、2”’到家具主體中的運行性能,在每個導向軌7中設置至少兩個直接或間接彼此連接的滾輪8。由此有效地防止在移入過程中家具前部的傾斜。
取代如圖5所示的四重導向,也可設想到家具前部2、2’、2”、2”’或滑架3在導向軌7中的三重或雙重導向。該導向軌7的可能的布置在圖6至圖12和圖14中示出。在圖15所示的變型方案中,其中家具前部2、2’、2”、2”’或滑架3在其上角部的區域中在導向軌7中引導,在下角部的區域中滑輪12附加地設置在家具前部2、2’、2”、2”’或滑架3上,所述滑輪支撐在水平地設置在家具前部2下方的工作板4的上側,并在移動過程中在板4上滾動。在圖13和圖16所示的實施變型方案中,在家具前部2、2’、2”、2”’或滑架3上,僅僅滑輪12設置在滾輪軸13上。在此,至少兩個沿行進方向一個接一個地設置的滑輪12僅設置在家具前部2、2,、2”、2”,或滑架3的下部區域中,家具前部2、2’、2”、2”’或滑架3利用所述滑輪可在水平地設置在家具前部2下方的板4上移動,或者附加地在家具前部2、2 ’、 2”、2”’或滑架3的上部區域中固定滑輪12,從而家具前部2、2’、2”、2”’或滑架3也能夠支撐在水平地設置在家具前部2、2’、2”、2”’上方的第二板6上。家具前部2、2’、2”、2”’的表面錯位的(fl^cheiiversetzte)移動優選電氣化實
現。此外,家具優選具有電動的驅動單元,家具前部2、2’、2”、2”’通過該電動驅動單元是可移動的。這種電動的驅動單元的第一實施變型方案在圖17至圖19中示出。該電動的驅動單元在此構造為齒形皮帶驅動裝置。如圖17所示,在此驅動馬達19設置在滑架3中,該驅動馬達經由齒形皮帶18驅動驅動軸17。所述驅動軸17在其相應的端部區域中穿過在滑架3上豎直地固定的板22。 在板22的后方,相應的具有外齒的齒輪16坐落在驅動軸17的端部上。齒形皮帶15放置在該齒輪16上,該齒形皮帶被右側和左側的設置在齒輪16旁邊的轉向輥14擠壓到齒輪16 上。齒形皮帶15由此在齒輪16和轉向輥14的區域中以Ω的形狀繞齒輪16放置,這導致可靠的齒形皮帶夾緊。齒形皮帶15和轉向輥14安置在導向軌7的第一導軌20中,其中齒形皮帶15在端側利用調整元件8固定在導向軌7中。借助于調整元件觀,齒形皮帶15可水平移動和固定。為了提高在導向軌7中的運動靈活性,導向軌7具有第二導軌21,彼此盡可能遠地間隔開的滾輪8在該第二導軌中導向,所述滾輪分別固定在板22上的轉向輥14的右側和左側。導軌21和相應的滾輪8在此相對于第一導軌20以及在該第一導軌中運行的轉向輥 14錯開地設置,特別是如圖19清楚可知。如圖17以及圖20清楚可知,板22具有兩個長形孔27,螺釘沈通過該長形孔放置,該螺釘可將板22豎直地沿方向ζ可調節地固定在滑架3上。此外如圖20可知,可設想的是,經由設置在滑架3上的板在滑架的下部區域中實現在家具主體的板4上運轉的滾輪12的這種豎直調節。如圖21所示,家具前部2、2’、2”、2”’可傾斜調整地設置在滑架3上。為此,優選球窩關節殼33裝入家具前部2、2’、2”、2”’的背面,在該球窩關節殼中設置可調整地固定在滑架3中的滾花螺釘四的構造為球頭31的端部,該端部可經由滾花盤32和可旋入滑架3 的壁M中的螺釘螺紋30調節。由此,可以以簡單的方式執行家具前部2、2’、2”、2”’相對于家具1的前表面5的精細調節。在圖22至25中示出驅動單元的另一實施變型方案。在此,驅動單元構造為電氣化絞盤驅動裝置。在此,側向固定在家具前部2、2’、2”、2”’上或滑架3上的保持元件34被電驅動的繩索卷筒35移動,在該繩索卷筒上為每個保持元件卷繞繩索牽引裝置39,該繩索牽引裝置經由設置在導向軌7’的相應端部上的轉向輥37、38導向,并經由固定元件44固定在保持元件34上。繩索牽引裝置39在此不是連續的,而是以其端部這樣固定在繩索卷筒35上的不同位置,使得在驅動時一端卷繞,而同時另一端部退繞。因此確保滑架3的無滑動的移動。導向軌V具有兩個平行于導向軌的縱軸延伸的接板36,所述接板與橫截面構造為Ω形的導向軌7’的外壁一同形成用于繩索牽引裝置39的通道。在保持元件34的后側設置兩個滾輪40,所述滾輪在一導軌中運轉,所述導軌通過接板36的彼此相向的側面形成。保持元件34的(沿移動方向y觀察的)寬度在此對應于待保持的家具前部2的寬度或待保持的滑架3的寬度。為了能夠在家具的前表面的平面中水平地調節家具前部2、2’、2”、2”’,保持元件 34在從保持元件34的后壁垂直伸出的側腿41上具有長形孔,家具前部2、2 ’、2 ”、2 ”’或滑架3利用所述長形孔能夠水平可調整地固定。保持元件34的從該保持元件的后側沿家具前部2、2’、2”、2”’或滑架3的方向垂直或傾斜向上伸出的附加接板42、43,也使家具前部 2、2’、2”、2”’或滑架3能夠緊固地豎直保持在保持元件34上。在家具1的圖沈至圖觀所示的實施變型方案中,家具前部2、2’、2”、2”’側向向上地經由接板46呈平行四邊形地可樞轉地設置在滑架3上。特別是如圖觀可知,利用這種結構,設置在家具1中的滑架3上方的另一家具元件47,在滑架3向后移動之后,經由升降結構向下下降到在滑架3之前空出的位置。另外,在滑架3的后側設置對應于家具前部 2、2’、2”、2”’的背部元件45,從而家具的后側在滑架3的向后移動的位置可同樣通過背部元件45平齊地封閉。在圖四至圖32中示出兩個不同的設計方案可能性,例如在家具前部2、2’、2”、2”’ 完全向后移動的情況下實現在家具前部2、2’、2”、2”’前方的空間的更好的容積利用。為此, 行走機構51構造有伸縮臂50,家具前部2、2’、2”、2”’固定在該行走機構上,并且該行走機構可在直線形導向軌7中在前后位置之間移動,在導向軌7中設置的兩個滾輪8之一設置在所述伸縮臂上。另外,在行走機構51的后壁48上設置鎖止桿49,伸縮臂50利用該鎖止桿可保持在伸出的位置。由此,在相應的導向軌7中運轉的滾輪14以盡可能大的間距彼此遠離地設置,以避免行走機構51卡住。如果行走機構51沿距家具1的前表面5最大遠離的位置的方向移動,因此鎖止桿 49緊靠在家具1的后壁上,并由此從其鎖止伸縮臂50的位置移動開,從而伸縮臂50可回縮到行走機構51中。行走機構51在其端部位置僅還具有減小的深度b,由此增大在家具前部 2、2’、2”、2”’之前的的可利用的容積。在圖31和圖32所示的可替代的實施變型方案中,導向軌7”構造成彎曲的,并且行走機構51包括兩個通過鉸鏈52彼此分開的區域,所述區域在行走機構51沿距家具1的前表面5的最大遠離的位置的方向移動時從彼此同軸延長的位置轉向到拐彎位置,其中遠離家具前部2、2’、2”、2”’的滾輪8跟隨導向軌7的弧形的走向。由此,行走機構51的在圖 31中所示的初始深度a可增大到行走機構51的在圖32中所示的深度b。附圖標記列表
1家具
2、2,、2”、2”,家J
3滑架
4工作板
5前表面
6頂板
7、7,、7”導向軌
8滾輪
9軸
10壁
11壁
12滑輪
13滾輪軸
14轉向輥
15齒形皮帶
16齒輪
17驅動軸
18齒形皮帶
19驅動馬達
20導軌
21導軌
22板
23壁
24壁
%接板
26螺釘
27長形孔
28調整元件
29滾花螺釘
30螺釘螺紋
31球頭
32滾花盤
33球窩關節殼
34保持元件
35繩索卷筒
36接板
37轉向輥
38轉向輥
39繩索牽引裝置
40滾輪
41側腿
42接板
43接板
44固定元件
45背部元件
46接板
47家具元件
48后壁
49鎖止桿
50伸縮臂
51行走機構
52鉸鏈
a
b
y
Z
權利要求
1.家具(1),特別是用于辦公室或廚房的家具,包括在家具主體中可移動地設置的家具前部(2,2’,2”,2”’),其中所述家具前部(2,2,,2”,2”,)與至少兩個水平地彼此平行地且垂直于所述家具(1)的前表面(5)定向的導向軌(7,7’,7”)處于作用連接,其特征在于, 所述家具前部0,2’,2”,2”’)能從與所述家具(1)的前表面(5)平齊的位置平行于所述家具(1)的前表面( 移動到所述家具主體中。
2.按照權利要求1所述的家具,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家具前部0,2’,2”,2”’)的遠離所述前表面(5)的背面上設置滑架(3),所述滑架能在所述導向軌(7,7’,7”)中引導。
3.按照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家具,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家具前部0,2’,2”,2”’)和/ 或所述滑架C3)上設置至少一個滑輪(12),所述至少一個滑輪位于水平地設置在所述家具前部(2,2’,2”,2”’ )下方的板⑷的上側,或位于水平地設置在所述家具前部0,2’,2”, 2”’ )上方的第二板(6)的下側。
4.家具(1),特別是用于辦公室或廚房的家具,包括至少一個水平設置的板(4)和在家具主體中可移動地設置的家具前部0,2’,2”,2”’),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家具前部0,2’, 2”,2”’)的遠離前表面(5)的背面上設置行走機構(51),所述行走機構在該行走機構(51) 的每一側具有至少兩個垂直于所述家具前部0,2’,2”,2”’)的背面定向的位于所述板(4) 的上側的滑輪(12),所述家具前部0,2’,2”,2”’ )利用所述行走機構能夠從與所述家具 (1)的前表面( 平齊的位置平行于所述家具(1)的前表面( 移動到所述家具主體中。
5.按照權利要求4所述的家具,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行走機構(51)上設置至少一個滑輪(12),所述至少一個滑輪位于所述家具主體的第二板(6)的下側。
6.按照前述權利要求任一項所述的家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家具具有電動的驅動單元, 所述家具前部0,2’,2”,2”’ )能夠利用所述電動的驅動單元移動。
7.按照權利要求6所述的家具,其特征在于,所述電動的驅動單元構造為齒形皮帶驅動裝置。
8.按照權利要求6所述的家具,其特征在于,所述電動的驅動單元構造為齒條驅動裝置。
9.按照權利要求6所述的家具,其特征在于,所述電動的驅動單元構造為纜繩絞盤驅動裝置。
10.按照權利要求6所述的家具,其特征在于,所述電動的驅動單元構造為剪切驅動裝置。
11.按照前述權利要求任一項所述的家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家具前部0,2’,2”,2”’) 構造為旋轉門。
12.按照權利要求1至10任一項所述的家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家具前部(2,2’,2”, 2”’ )構造為可側向或豎直移動的開口。
13.按照前述權利要求任一項所述的家具,其特征在于,所述行走機構(51)具有調整裝置,所述行走機構(51)通過所述調整裝置是能深度調整的。
14.按照權利要求13所述的家具,其特征在于,所述調整裝置構造為伸縮臂(50)。
15.按照權利要求13所述的家具,其特征在于,所述調整裝置構造為鉸鏈結構(52)。
全文摘要
家具(1)、特別是用于辦公室或廚房的家具,具有可移動地設置在家具主體中的家具前部(2,2’,2”,2”’),其中所述家具前部(2,2’,2”,2”’)與至少兩個水平地彼此平行且垂直于所述家具(1)的前表面(5)定向的導向軌(7,7’,7”)形成作用連接,其中所述家具前部(2,2’,2”,2”’)可從與所述家具(1)的前表面(5)平齊的位置平行于所述家具(1)的前表面(5)移動到所述家具主體中。
文檔編號A47B46/00GK102421327SQ201080020593
公開日2012年4月18日 申請日期2010年4月26日 優先權日2009年5月11日
發明者M·舒伯特, R·米特爾蒂斯 申請人:海蒂詩控股有限公司及兩合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