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名稱:高空極限運動綜合建筑的制作方法
技術領域:
本發(fā)明屬于一種高空極限運動的建筑,尤其是一種高空極限運動綜合建筑,可作 為高空極限運動如攀巖、蹦極、滑索及跳水等的比賽、表演或體育鍛煉用,又可作為城市的 大型標志性建筑物。
背景技術:
中國專利申請?zhí)?200610078722. 4 一種娛樂型的金字塔建筑,公開了一種娛樂型 的金字塔建筑,它由金字塔建筑和其內(nèi)的一層層一間間大小不一的房間組成,房間內(nèi)安裝 有可用于各種體育運動的、可用于各種演藝的、可用于各種娛樂室內(nèi)建筑的、可用于各種游 戲智力活動的、可用于健身和健美的、可用于安全保衛(wèi)的所有的設備和設施。中國專利申請 號=200710089412. 7多功能體育場,本發(fā)明涉及多功能體育場,該多功能體育場提供用于 進行運動比賽的場地,具有設置于運動場下部空間的演出場地,當運動場的地面沿一側移 動或沿兩側分開移動時,設置于運動場地面上的舞臺和觀眾席向地面上升,向地上突出。以 上兩個專利申請都充分的考慮了體育建筑的綜合利用,但是沒有對高空極限運動作綜合的 ^慮ο
發(fā)明內(nèi)容
為了進一步完善高空極限運動建筑的系列,本發(fā)明提供一種高空極限運動綜合建 筑,主要目的是為了提供一種大型的、作為高空極限運動如攀巖、蹦極、滑索及跳水等的比 賽、表演或體育鍛煉用的中心,又可作為城市的大型標志性建筑物。本發(fā)明解決其技術問題所采用的技術方案是高空極限運動綜合建筑配有觀光電 梯,綜合建筑的一面設有跳水臺,綜合建筑的另一面設有攀巖墻,綜合建筑上帶有蹦極區(qū)及 滑索區(qū),綜合建筑的頂部有觀光平臺。攀巖墻采用鋼結構件,攀巖墻的底部有鉸,攀巖墻可 繞鉸左右旋轉,攀巖墻上連接有鋼繩卷揚機式的角度調(diào)整機構,鋼絲繩的一邊安裝在攀巖 墻上,鋼絲繩的另一邊進入卷揚機房并纏繞在卷揚機上。本發(fā)明的有益效果是,高空極限運動綜合建筑,提供了一種大型的、作為高空極限 運動如攀巖、蹦極、滑索及跳水等的比賽、表演或體育鍛煉的中心,又可作為城市的大型標 志性建筑物。高空極限運動綜合建筑,它能將多種的高空極限運動集中在一個綜合的建筑 物之上,達到有效的綜合利用資源,既建設大的項目,又節(jié)省投資的目的。
下面結合附圖和實施例對本發(fā)明進一步說明。圖1是本發(fā)明高空極限運動綜合建筑的示意圖。圖中1.綜合建筑,2.觀光電梯,3.跳水臺,4.攀巖墻,5.蹦極及滑索區(qū),6. 觀光平臺。
具體實施例方式圖1是高空極限運動綜合建筑的示意圖。圖中綜合建筑(1)的側 面配有觀光電梯(2),建筑(1)的一面設有跳水臺(3),建筑(1)的另一面設有可調(diào)角度的攀 巖墻(4),建筑(1)的第三面作為蹦極區(qū)及滑索區(qū)(5),滑索可與附近的其它建筑或山相連,建筑(1)的頂部有觀光平臺(6)。攀巖墻(4)采用鋼結構件,攀巖墻(4)的底部有鉸,攀巖墻 (4)可繞鉸左右旋轉,攀巖墻(4)上連接有鋼繩卷揚機式的角度調(diào)整機構,鋼絲繩的一邊安 裝在攀巖墻(4)上,鋼絲繩的另一邊進入卷揚機房并纏繞在卷揚機上。卷揚機的旋轉可以 收放鋼絲繩,使鋼絲繩拉緊或放松攀巖墻(4),起到調(diào)整攀巖墻(4)角度的作用。
權利要求
高空極限運動綜合建筑,其特征是綜合建筑配有觀光電梯,綜合建筑的一面設有跳水臺,綜合建筑的另一面設有攀巖墻,綜合建筑上設有蹦極區(qū),綜合建筑的頂部有觀光平臺。
2.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高空極限運動綜合建筑,其特征是攀巖墻采用鋼結構件,攀 巖墻的底部有鉸,攀巖墻可繞鉸作左右的轉動。
3.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高空極限運動綜合建筑,其特征是帶有鋼繩卷揚機式的角 度調(diào)整機構的攀巖墻,鋼絲繩的一邊安裝在攀巖墻上,鋼絲繩的另一邊進入卷揚機房并纏 繞在卷揚機上。
全文摘要
高空極限運動綜合建筑配有觀光電梯,綜合建筑的一面設有跳水臺,綜合建筑的另一面設有攀巖墻,綜合建筑上帶有蹦極區(qū)及滑索區(qū),綜合建筑的頂部有觀光平臺。攀巖墻采用鋼結構件,攀巖墻的底部有鉸,攀巖墻可繞鉸左右旋轉,攀巖墻上連接有鋼繩卷揚機式的角度調(diào)整機構,鋼絲繩的一邊安裝在攀巖墻上,鋼絲繩的另一邊進入卷揚機房并纏繞在卷揚機上。主要目的是為了提供一種大型的、作為高空極限運動如攀巖、蹦極、滑索及跳水等的比賽、表演或體育鍛煉的中心,又可作為城市的大型標志性建筑物。高空極限運動綜合建筑,它能將多種的高空極限運動集中在一個綜合的建筑物之上,達到有效的綜合利用資源,既建設大的項目,又節(jié)省投資的目的。
文檔編號E04H3/14GK101967891SQ20101052474
公開日2011年2月9日 申請日期2010年10月29日 優(yōu)先權日2010年10月29日
發(fā)明者許昌義 申請人:許昌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