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構地毯以及制造方法
【專利摘要】一種解構簇絨地毯具有至少部分可見的主背襯。在一些方面,解構的地毯可將主背襯層作為整個圖案和式樣的設計元素,以減少材料使用、廢物以及最終地毯的盎司重量,并改進地毯結構的方法。為了暴露主背襯,至少一些紗線可在圖案區域被拉得很低以暴露主背襯層。可預期,主背襯層可具有包括地毯的整體圖案和式樣的一部分的顏色。
【專利說明】解構地毯以及制造方法
[0001]相關申請案的交叉引用
[0002]本申請請求于2014年3月15日提交的美國臨時申請第61/794,873號的權益,其內容以全文引用的方式并入本文。
【技術領域】
[0003]本文描述的方案大體上涉及具有并入其內的、至少部分暴露的主背襯層的地毯設計及其制造方法。
【背景技術】
[0004]如圖1所示,簇絨地毯通常為復合結構,該結構包括紗線(也稱為纖維束)、具有正表面和背表面的主背襯材料、粘性背襯材料和可選地輔助背襯材料。為了形成簇絨地毯的正表面,可將紗線簇絨穿過主背襯材料,使得各縫線更長地延伸穿過主背襯材料的正表面。通常,主背襯材料可由紡織或非紡織材料、例如熱塑性聚合物(通常為聚丙烯)制成。
[0005]簇絨地毯的面通常以三種方式制造。首先,對于毛圈地毯,在簇絨過程中形成的紗線線圈保持完好。其次,對于割絨地毯,在簇絨期間或之后切割紗線線圈以生產單紗線末端束,而非線圈。第三,某些地毯式樣包括線圈和割絨。這種混雜型的一個變化稱為剪頭絨頭(tip-sheared)地毯,其中將不同長度的線圈簇絨,接著將在某一高度剪切該地毯以生產未切割、部分切割和完全切割線圈的混合物。可替代地,可對簇絨機進行構造以僅切割一些線圈,從而保留切割和未切割線圈的圖案。無論是線圈、切割或混雜型,主背襯材料背面上的線圈可包括拉緊未伸展的線圈。
[0006]未施加粘性背襯材料或輔助背襯材料的簇絨紗線與主背襯材料的組合在地毯工業中被稱為粗植絨(raw tufted)地毪或還料(greige)產品。通過將粘性背襯材料和可選的輔助背襯材料施于主背襯材料的背面,使坯料產品變為最終的簇絨地毯。可在輥筒中將最終產品制成通常為6至12英尺寬的寬幅地毯。可替代地,可將地毯制備成形狀和尺寸不同的塊式地毯。
[0007]對這樣的簇絨地毯設計和制造方法存在大量需求,其會降低傳統簇絨地毯制造方法所產生的廢物,更有效地利用材料并使地毯重量更輕。
【發明內容】
[0008]將理解,本
【發明內容】
并非是本公開的廣泛性綜述。本
【發明內容】
是示例性的而不是限制性的,且旨在識別本公開的重要或關鍵元素而不是描繪其范圍。本
【發明內容】
的唯一目的是解釋和例示本公開的某些概念,以作為對以下完整的和廣泛的詳細描述的介紹。
[0009]本發明一般涉及解構的簇絨地毯,其中主背襯的至少一部分是可見的或至少部分可見。在一些方面,解構的地毯可利用主背襯層作為整個圖案和式樣的設計元素,以便減少材料使用、廢物以及最終地毯的盎司重量,并改進地毯結構的方法。在一個實施方案中,為了暴露主背襯,至少一些紗線可在期望的暴露構件圖案區域被拉得很低,從而暴露期望的主背襯層量。可預期,主背襯層可具有包括地毯的整體圖案和式樣的一部分的顏色。
[0010]本公開的示例性方面的額外特點和優點將在接下來的描述中進行闡述,并且從描述中部分將是顯而易見的,或可通過實踐此類示例性方案來獲知。可通過在所附權利要求中具體指出的裝置和組合來實現并獲得這些方面的特點和優點。這些或其它特點將從以下描述和所附權利要求變得更顯而易見,或可通過實踐如下文所述的此類示例性方案來獲知。
【專利附圖】
【附圖說明】
[0011]附圖被并入本說明書并構成本說明書的一部分,其示出了以下描述的幾個方案,并且與說明書一起用于解釋本發明的原理。在所有附圖中,相同附圖標記代表相同的元素。專利或申請文件包括至少一個彩色附圖。在提出請求并交納必要費用的情況下,可以由官方提供具有彩圖的專利或專利申請公開的副本。
[0012]圖1圖示了解構地毯的一個方案;
[0013]圖2示出圖1中的解構地毯的放大平面圖。
[0014]圖3示出圖2中的解構地毯的放大平面圖。
【具體實施方式】
[0015]通過參考以下詳細描述、實例、附圖和權利要求以及之前和以下說明,可更容易理解本發明。然而,在公開和描述本發明的裝置、系統和/或方法之前,應理解,除非另有說明,否則本發明不限于所公開的具體裝置、系統和/或方法,因為這些當然可以變化。還應理解,在此使用的術語僅是為了描述特定方案,并非意在限制。
[0016]以下對本發明的描述作為對本發明當前已知的最優實施方案的啟示性教導而提供。為此,相關領域的技術人員將認識并理解,可以對本文描述的本發明的各個方案作許多改變,而仍然可以獲得本發明的有益結果。同樣明顯的是,本發明的有益結果中的一部分可以通過選擇本發明的一些特征而不利用其它特征來實現。因此,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將認識至IJ,對本發明的許多修改和適應均為可能的,且在某些情況下甚至是所期望的,并且是本發明的一部分。因此,提供以下描述是為了說明本發明的原理,而非限制本發明。
[0017]如通篇所用,除非上下文另外清楚地指示,否則單數形式“一個(a/an) ”和“所述”也包括復數對象。因此,例如,“針桿”可包括兩個或更多這種針桿,除非文中另外指明。
[0018]范圍在本文中可表示為從“約” 一個特定值和/或至“約”另一特定值。當這樣表達范圍時,另一方案包括從該一個特定值和/或至該另一特定值。類似地,通過使用前置的“約”將值表示為近似值時,應理解,具體值構成另一方案。還應理解,每個范圍的端值不論是與另一個端值相關,還是與另一個端值不相關,其都是有意義的。
[0019]如本文所使用的那樣,術語“可選的”或“可選地”指的是隨后描述的事件或情形可能發生或不發生,而該描述包括所述事件或情況發生的情形以及不發生的情形。
[0020]如本文所用,術語“地毯塊”表示塊式地毯以及其它傳統的紡織面模塊化的板塊。
[0021]如本文所用,術語“顏色”的定義參考CIELAB色標,其由國際照明委員會(CIE)創建。CIELAB色標為不同樣本顏色值的測量和對比提供等分標度。三種不同的顏色測量用于確定給定樣本的CIELAB顏色值:I)黑白顏色測量;2)紅綠顏色測量;以及3)黃藍顏色測量。黑白顏色測量表示樣本中存在的白色的量相對于樣本中存在的黑色的量。紅綠顏色測量表示樣本中存在的紅色的量相對于樣本中存在的綠色的量。黃藍顏色測量表示樣本中存在的黃色的量相對于樣本中存在的藍色的量。CIELAB色標值可使用本領域已知的測色儀、包括例如HunterLab測色儀獲得。
[0022]如通篇所用,術語“簇絨”、“進行簇絨”、“被簇絨”、“簇絨在”及它的其它動詞時態指的是插入、按壓、穿過和/或任何其它傳統方法,紗線通過此可附接或耦接至地毯背襯。
[0023]一方案中,如圖1所示,提供具有第一端邊14a和第二端邊14b以及第一側邊16a和第二側邊16b的地毯塊11。在本方案中,預期地毯塊11的第一端邊14a與第二端邊14b之間的距離可對應于地毯塊的長度18。進一步預期,地毯塊11的第一側邊16a與第二側邊16b之間的距離可對應于地毯塊的寬度19。
[0024]現在參考附圖,其中在所有附圖中相同的附圖標記指示相同元素。圖1-3示出了具有至少部分可見的主背襯12的簇絨地毯10 (至此稱為解構地毯10)的第一方案。通常,主背襯只被認為是地毯的結構元素,主背襯在地毯中可見被認為是缺陷。然而,本公開將主背襯層作為整體圖案和式樣的設計元素,以減少材料使用、廢物以及最終地毯的盎司重量,并改進構造地毯的方法。在一個實例中,為了使主背襯12暴露,至少一些紗線在暴露的構件圖案區域22內被拉得很低,以暴露所需量的主背襯層或為使其外部的觀察者可見。可預期,主背襯可具有包括解構地毯的整體圖案和式樣的一部分的顏色。
[0025]在本公開的一些方案,解構地毯可將簇絨絨頭高度調整為高于傳統簇絨地毯,使得之前的中等絨頭高度相對于主背襯變為低絨頭高度,并將之前的低絨頭高度變得非常低。可預期,然后,最終完成的解構地毯可與傳統簇絨地毯相似。根據本公開,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將理解,絨頭高度降低可允許減小簇絨重量。因此,在另外的方案,在圖案化的解構地毯中,解構地毯的盎司重量可以為約6oz至約25oz,可選地,為約8oz至約16oz,且更具體地,為約10z。
[0026]圖1中所示的解構地毯可通過傳統的地毯簇絨機形成。例如,可使用具有單桿針、雙桿針等的傳統簇絨機。解構地毯可使用傳統地毯簇絨機制造,但并非必須的。除了其它可替代實施方案,且并非意在限制,解構地毯可在具有1/4號針桿、1/8號針桿和/或10號針桿的地毪簇絨機上生產。在一個不例性方案,包括一個或多個簇絨部分圖案構件20和一個或多個暴露的圖案構件22的所期望的地毯圖案設計(及其全部以及部分重復,如果需要),可通過控制紗線簇的高度以及機器的布線(即,專用于簇絨機針的紗線顏色的布置)在解構地毯上形成。
[0027]每根針可穿有專用類型(例如,單種顏色、段染的、彩柱等)和顏色的紗線。在一個實例中,簇絨部分圖案構件的顏色形狀在顏色織物上通過單針排上的相鄰紗線顏色的對比以及針桿上的紗線顏色的對比形成。因此,應選擇所使用的紗線24的類型和顏色,以實現地毯所期望的圖案設計的區域之間所期望的對比。例如,一個或多個簇絨部分圖案構件中的至少一種顏色應該用于相對主背襯實現所期望的彩色對比。然而,使用一種以上的顏色實現所期望的彩色對比是選擇性的,而非必須的。例如,主背襯的顏色應該與簇絨部分圖案構件中的顏色在色調、色度和/或明度或其組合方面不同。在一個示例性方案中,主背襯的顏色與簇絨部分圖案構件中由多根紗線形成的至少一種顏色不同。
[0028]可根據本發明使用機器的任何布線,只要得到的織物形成符合解構地毯的有向顏色和紋理設計。在一些方案,解構地毯允許使用單色紗線,且通過紗線顏色與主背襯顏色之間的顏色對比,主背襯的暴露形成所期望的地毯圖案設計。還預期可使用多色紗線,然而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將理解,在解構地毯中不再需要多色紗線來提供圖案。
[0029]如上所述,可通過改變紗線的高度(即控制解構地毯的絨頭高度)來進一步控制解構地毯10。被促使穿過主背襯的紗線的長度越長,其在最終地毯中的高度越高。在示例性的解構地毯中,至少一些主背襯在簇絨部分圖案構件的某些部分可見,且一些區域可基本上只顯示主背襯。
[0030]在其它方案,無論是寬幅地毯還是塊式地毯均可使用解構地毯來制造。在示例性方案中,地毯塊11可基本上為矩形(具有大不相同的長度18和寬度19)。還可預期,地毯塊11可基本上為正方形(具有基本上相等的長度18和寬度20)。然而,可預期,地毯塊11可具有任何所期望的形狀,包括所期望的傳統形狀或所期望的不規則和/或有機形狀。在進一步的示例性方案中,可預期地,毯塊11可具有根據傳統方法形成的簇絨正面、編制正面或熔合粘合正面。在附加示例性方案,可預期,可使用傳統方法對地毯塊11的正面的至少一部分印花。
[0031]雖然上述說明中已經公開了本發明的多種具體實施方案,但是本領域的技術人員應理解,受益于上述描述和相關附圖的教導,本發明所具有的許多變體及其它實施方案也是顯而易見的。因此,應理解,本發明并不局限于本文公開的具體實施方案,并且旨在將本發明的許多變型和其它實施方案包括在本發明的范圍內。此外,盡管本文使用了特定術語,但是它們的作用僅僅是一般性與描述性的,并不是為了限定本發明。
【權利要求】
1.一種地毪,其包括: 主背襯層,其具有頂面; 至少一種顏色的紗線,其在所述主背襯層的所述頂面的至少一部分內簇絨,并從此向上延伸以形成具有所期望絨頭高度的簇絨部分圖案構件,所述絨頭高度遮擋所述主背襯層的下頂面, 其中所述主背襯層的一部分至少部分地可見并形成暴露的圖案構件,所述暴露的圖案構件形成所述地毯的整體圖案和式樣的一部分。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地毯,其中所述地毯為寬幅地毯。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地毯,其中所述地毯為地毯塊。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地毯,其中所述至少一種顏色的紗線簇絨在所述暴露的圖案內,并被拉得足夠低以暴露所述主背襯層。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地毯,其中至少所述主背襯層的形成所述暴露的圖案構件的部分具有包括地毯的整體圖案和式樣的一部分的主背襯顏色。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地毯,其中所述主背襯層由所述主背襯顏色形成。
7.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地毯,其中所述至少一種顏色的紗線包括選擇用于在所述地毯的整體圖案和式樣中實現所期望的對比的至少一種類型或顏色的紗線。
8.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地毯,其中選擇至少一種顏色的紗線,以實現所期望的與所述主背襯顏色的顏色對比。
9.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地毯,其中所述主背襯顏色應該與所述簇絨部分圖案構件中的至少一種著色紗線的顏色在色調、色度和/或明度中的一個或其組合方面不同。
10.根據權利要求9所述的地毯,其中所述主背襯顏色與所述至少一種顏色的紗線的顏色不同。
11.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地毯,其中所述至少一種顏色的紗線包括多根著色紗線。
1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地毯,其中簇絨紗線的絨頭高度超出所述簇絨部分圖案構件而選擇性地變化。
1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地毯,其中所述主背襯層的所述部分可見。
1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地毯,其中所述地毯的簇絨盎司重量在約6oz至約25oz之間。
1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地毯,其中所述地毯的簇絨盎司重量在約Soz至約16oz之間。
1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地毯,其中所述地毯的簇絨盎司重量為約ΙΟοζ。
17.一種用于形成解構地毯的方法,其包括: 提供具有頂面的主背襯層; 在所述主背襯層簇絨至少一種顏色的紗線使其從所述主背襯層的所述頂面的至少一部分向上延伸,以形成具有所期望絨頭高度的簇絨部分圖案構件,所述絨頭高度遮擋所述主背襯層的下頂面, 其中所述主背襯層的一部分是可見的并形成暴露的圖案構件,所述暴露的圖案構件形成所述地毯的整體圖案和式樣的一部分。
18.根據權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地毯為寬幅地毯。
19.根據權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地毯為地毯塊。
20.根據權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其還包括在所述暴露的圖案內簇絨所述至少一種顏色的紗線,并將選擇的紗線拉得足夠低以暴露所述主背襯層。
21.根據權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其還包括為所述主背襯層選擇主背襯顏色。
22.根據權利要求21所述的方法,其還包括選擇至少一種類型或顏色的紗線以在所述地毯的整體圖案和式樣中實現所期望的對比。
23.根據權利要求22所述的方法,其中選擇至少一種顏色的紗線以實現所期望的與所述主背襯顏色的顏色對比。
24.根據權利要求21所述的地毯,其中所述主背襯顏色應該與所述簇絨部分圖案構件中的至少一種著色紗線的顏色在色調、色度和/或明度中的一個或其組合方面不同。
25.根據權利要求2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主背襯顏色與所述至少一種顏色的紗線的顏色不同。
26.根據權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種顏色的紗線包括多根著色紗線。
27.根據權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其還包括選擇性地改變超出所述簇絨部分圖案構件的簇絨紗線的絨頭高度。
【文檔編號】D05C15/32GK104334056SQ201480000681
【公開日】2015年2月4日 申請日期:2014年3月17日 優先權日:2013年3月15日
【發明者】威廉·馬克·多撒德, 帕米拉·馬納根·雷尼 申請人:肖氏工業集團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