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折疊的便攜式籃球車的制作方法
【專利摘要】本發明公開一種可折疊的便攜式籃球車,包括扶手支架、籃球框、底座及線網,所述籃球框、底座均與所述扶手支架活動連接,且所述籃球框設置于底座的上方,所述籃球框通過線網連接至所述底座,所述扶手支架和/或籃球框設置有對籃球框進行限位的第一限位結構,所述扶手支架和/或底座上設置有對底座進行限位的第二限位結構。通過將平行設置的籃球框與底座活動連接在扶手支架上,配合預設的第一限位結構和第二限位結構,實現籃球框與底座的自由旋轉,在不需要使用的時候可以將其收起,避免占用空間;配合線網,組成封閉式空腔以容納多個籃球,同時線網結構簡單又富有彈性,使用者可以通過掰開網線即可拿出籃球,操作簡單且使用方便。
【專利說明】
可折疊的便攜式籃球車
技術領域
[0001]本發明涉及折疊收納設備,特別是涉及一種可折疊的便攜式籃球車。
【背景技術】
[0002]傳統技術中,在進行體育訓練時,用于存放籃球、足球、排球等的籃球車使用十分普遍,但傳統的籃球車結構固定,在其不存放體育器材時儲藏放置所占的空間較大,同時現有籃球車多擦用鐵管螺絲固定,零件多,安裝繁瑣,拆卸不方便,且重量大,不利于移動攜帶。并且,傳統的籃球車都采用上開口型設計,在放置物比較小或東西不多時,存取體育器材時都必須逐一越過儲物車上頂面才能完成存取,較為不便。
【發明內容】
[0003]基于此,有必要針對傳統的籃球車體積大、重量大,拆裝費力,不利于外出攜帶的問題,提供一種可折疊的便攜式籃球車。
[0004]其技術方案如下:
[0005]—種可折疊的便攜式籃球車,包括扶手支架、籃球框、底座及線網,所述籃球框、底座均與所述扶手支架活動連接,且所述籃球框設置于底座的上方,所述籃球框通過線網連接至所述底座,所述扶手支架和/或籃球框設置有對籃球框進行限位的第一限位結構,所述扶手支架和/或底座上設置有對底座進行限位的第二限位結構。
[0006]下面對其技術方案進一步進行說明:
[0007]進一步地,所述籃球框設置為開口環狀,且所述籃球框開口位置處設置有兩個連接端,兩個所述連接端分別與所述扶手支架兩側鉸接,每個所述連接端對應一個所述第一限位結構;
[0008]所述第一限位結構包括突出設置于所述籃球框下方的第一限位件,且當所述籃球框翻轉至其所在平面與所述扶手支架所在平面相互垂直時,所述第一限位件對所述籃球框的連接端進行卡止限位。
[0009]進一步地,第一限位件設置于所述扶手支架上、或者設置于所述籃球框的所述連接端處。
[0010]進一步地,在所述第一限位結構的作用下,所述籃球框可繞所述第一限位結構向上旋轉90度、并與所述扶手支架相疊合。
[0011]進一步地,所述底座設置為具有厚度的底板,所述底板與所述扶手支架相互鉸接;
[0012]所述第二限位結構包括突出設置于所述底板或扶手支架上的第二限位件,當所述底座翻轉至其所在平面與所述扶手支架所在平面相互垂直時,所述第二限位件與所述底板進行卡止限位。
[0013]進一步地,在所述第二限位結構的作用下,所述底座可繞所述第二限位結構向上旋轉90度、并與所述扶手支架相疊合。
[0014]進一步地,所述扶手支架底部兩端分別設置有兩個滑輪,且所述第二限位結構設于所述扶手支架底部,當所述底座翻轉至其所在平面與所述扶手支架所在平面相互垂直時,所述滑輪與底座位于同一水平面并支撐所述扶手支架垂直豎立。
[0015]進一步地,所述扶手支架設置有弧狀頂部,且所述弧狀頂部設有拖拉所述可折疊的便攜式籃球車的把手。
[0016]進一步地,所述籃球框和所述底座的邊緣上設有多個相互對稱的鐵鉤,所述線網與所述鐵鉤扣合、并與所述籃球框與底座配合形成網狀封閉式空腔。
[0017]進一步地,所述鐵鉤包括與所述籃球框或所述底座連接的兩個固定部,以及連接于兩個所述固定部之間的鉤體部,且所述鉤體部彎曲設置為開口環狀。
[0018]本發明具有如下有益效果:通過將平行設置的籃球框與底座活動連接在扶手支架上,配合預設的第一限位結構和第二限位結構,實現籃球框與底座的自由旋轉,在不需要使用的時候可以將其收起,避免占用空間;配合線網,組成封閉式空腔以容納多個籃球,同時線網結構簡單又富有彈性,使用者可以通過掰開網線即可拿出籃球,操作簡單且使用方便。
【附圖說明】
[0019]圖1為本發明所述可折疊的便攜式籃球車的立體結構示意圖;
[0020]圖2為本發明所述可折疊的便攜式籃球車的分解結構示意圖;
[0021]圖3為本發明所述可折疊的便攜式籃球車的折疊狀態結構示意圖;
[0022]圖4為本發明所述可折疊的便攜式籃球車的使用狀態結構示意圖;
[0023]圖5為本發明所述可折疊的便攜式籃球車的局部結構示意圖。
[0024]附圖標記說明:
[0025]100-扶手支架,110-第一限位結構,112-第一限位件,120-第二限位結構,122-第二限位件,130-把手,200-籃球框,300-底座,310-底板,320-側板,400-鐵鉤,500-線網,600-滑輪。
【具體實施方式】
[0026]下面結合附圖對本發明的實施例進行詳細說明。
[0027]實施例一:
[0028]如圖1至圖5所示,本發明提供一種可折疊的便攜式籃球車,包括扶手支架100、籃球框200、底座300及線網500,所述籃球框200、底座300均與所述扶手支架100活動連接,且所述籃球框200設置于底座300的上方,所述籃球框200通過線網500連接至所述底座300,所述扶手支架100和/或籃球框200設置有對籃球框200進行限位的第一限位結構110,所述扶手支架100和/或底座300上設置有對底座300進行限位的第二限位結構120。通過將平行設置的籃球框200與底座300活動連接在扶手支架100上,配合預設的第一限位結構110和第二限位結構120,實現籃球框200與底座300的自由旋轉,在不需要使用的時候可以將其收起,避免占用空間;配合線網500,組成網狀封閉式空腔以容納多個籃球,同時線網500結構簡單又富有彈性,使用者可以通過掰開網線即可拿出籃球,操作簡單且使用方便。在本實施例中,可將線網設置為彈力網。
[0029]此外,所述籃球框200可設置為開口環狀,且所述籃球框200開口位置處設置有兩個連接端,兩個所述連接端分別與所述扶手支架100的兩側鉸接,每個所述連接端對應一個所述第一限位結構110;所述第一限位結構110包括突出設置于籃球框200下方的第一限位件112,當籃球框200翻轉至其所在平面與扶手支架100所在平面相互垂直時,所述第一限位件112對所述籃球框200的連接端進行卡止限位。利用第一限位件112對籃球框進行限位,使其在能被固定在與支架垂直的平面上,從而形成容納籃球的密閉圓柱體容腔的頂部。
[0030]在本實施例中,所述第一限位件112設置于扶手支架100上,或設置于籃球框200的所述連接端處。在所述第一限位結構110的作用下,所述籃球框200可繞所述第一限位結構110向上旋轉90度,并與所述扶手支架100相疊合。配合第一限位結構110,使用者在不需要便用時或需要搬動該可折疊的便攜式籃球車時,只需要往上拔動即可將籃球框收納起來,避免占用空間。而且,可將所述第一限位件112設置為開口向上的U型板結構。在一個實施例中,可將兩個U型板結構的第一限位件112固定設置在扶手支架100的兩側,并使該第一限位件112與扶手支架100保持垂直,并且將所述籃球框200的兩個所述連接端設置為直連接桿,并使該直連接桿伸入到U型板結構的第一限位件112靠近扶手支架的內側位置,并鉸接于U型板結構的第一限位件112兩側的板上,該直連接桿可在U型板結構的第一限位件112中開口的上部空間轉動。此外,由于受到U型板結構的第一限位件112底部的板的限制,使直連接桿及籃球框不能向第一限位件112下方轉動。在另一個實施例中,可將兩個U型板結構的第一限位件112分別固定設置在所述籃球框200的兩個所述連接端上,并使該第一限位件112與所述籃球框200保持平行,并在扶手支架100的兩側分別突出設置一根直連接桿,并使該直連接桿伸入到U型板結構的第一限位件112靠近籃球框的內側位置,并使該直連接桿鉸接于U型板結構的第一限位件112兩側的板上,使該直連接桿可在U型板結構的第一限位件112中開口的上部空間轉動。此外,由于受到U型板結構的第一限位件112底部的板的限制,使直連接桿及籃球框不能向第一限位件112下方轉動。
[0031]此外,所述底座300可設置為具有厚度的底板310,所述底板310與所述扶手支架100相互鉸接。而且,還在底板310周側設置有對底板310和扶手支架進行支撐的側板320,側板之間還可設置加強筋。此外,所述第二限位結構120包括突出設置于所述底板310或扶手支架上的第二限位件122,當底座300翻轉至其所在平面與扶手支架100所在平面相互垂直時,底板的第二限位件122與所述底板310進行卡止限位。利用所述底板310或扶手支架上的第二限位件122對底座卡止限位,在底座300展開時,與所述籃球框200平行以形成規則容腔的雛形。而且,在所述第二限位結構120的作用下,所述底座300可繞所述第二限位結構120向上旋轉90度,并與所述扶手支架100相疊合。與籃球框200類似,底座300在不需要時同樣可以收起,以簡化該籃球車的空間與結構。
[0032]而且,可將所述第二限位件122也設置為開口向上或向外側的U型板結構。在一個實施例中,可將兩個U型板結構的第二限位件122固定設置在扶手支架100底部的兩側,并使該第二限位件122與扶手支架100保持平行(或保持垂直),并且在所述底座300上設置與底板310保持平行(或保持垂直)的兩個直連接桿,并使該直連接桿伸入到U型板結構的第二限位件122靠近扶手支架100的內側位置,并鉸接于U型板結構的第二限位件122兩側的板上,該直連接桿可在U型板結構的第二限位件122中開口的上部空間轉動。此外,由于受到U型板結構的第二限位件122底部的板的限制,使直連接桿及底座300不能向第二限位件122下方轉動。在另一個實施例中,可將兩個U型板結構的第二限位件122分別固定設置在所述底板310上,并使該第二限位件122與所述底板310保持平行(或保持垂直),并在扶手支架100的底部兩側分別突出設置一根直連接桿,使該直連接桿與扶手支架100保持平行(或保持垂直),并使該直連接桿伸入到U型板結構的第二限位件122靠近底板310的內側位置,并使該直連接桿鉸接于U型板結構的第二限位件122兩側的板上,使該直連接桿可在U型板結構的第二限位件122中開口的空間轉動。此外,由于受到U型板結構的第二限位件122底部的板的限制,使直連接桿及底座300不能向第二限位件122下方或內側轉動。
[0033]此外,所述扶手支架100底部兩端分別設置有兩個滑輪600,且所述第二限位結構120設于所述扶手支架100底部,當底座300翻轉至其所在平面與扶手支架100所在平面相互垂直時,所述滑輪600與底座300位于同一水平面并支撐所述扶手支架100垂直豎立。
[0034]并且,所述扶手支架100包括弧狀頂部,且所述弧狀頂部設有可拖拉該籃球車的把手130。通過設置把手130,使得籃球車在移動時可進行方便拖拉。
[0035]在本實施例中,所述籃球框200與所述底座300的邊緣上設有多個相互對稱的鐵鉤400,所述線網500與所述鐵鉤400扣合,并與所述籃球框200與底座300配合形成網狀封閉式空腔,以用于裝納籃球。而且,所述鐵鉤包括與所述籃球框或所述底座連接的兩個固定部,以及連接于兩個所述固定部之間的鉤體部,且所述鉤體部彎曲設置為開口環狀。所述線網500可與設置為開口環狀的鉤體部扣緊,不易松脫。
[0036]實施例二:
[0037]如圖1至圖5所示,本發明提供一種可折疊的便攜式籃球車,包括扶手支架100、籃球框200、底座300及線網500,在本實施例中,所述扶手支架100整體框架通常使用兩根平行的豎桿,配合多根橫桿相連組成,在扶手支架豎立的時候,兩根豎桿剛好作為支撐骨架;所述籃球框200、底座300均與所述扶手支架100活動連接,且所述籃球框200設置于底座300的上方,所述籃球框200通過線網500連接至所述底座300,所述扶手支架100和/或籃球框200設置有對籃球框200進行限位的第一限位結構110,所述扶手支架100和/或底座300上設置有對底座300進行限位的第二限位結構120。在本實施例中,籃球框200和底座300分別與扶手支架100上的橫桿進行活動連接,上述第一限位結構110和第二限位結構120可以設置在所述橫桿上,起到對籃球框200和底座300進行限位的作用。在本實施例中,可將線網設置為彈力網。
[0038]此外,所述籃球框200設置為開口環狀,且所述籃球框200開口位置處設置有兩個連接端,兩個所述連接端分別與所述扶手支架100兩側鉸接,每個所述連接端對應一個所述第一限位結構110。所述第一限位結構110包括設置于籃球框200下方的第一限位件112。在本實施例中,第一限位結構110上的第一限位件112可設置為凹形環扣,該凹形環扣設于扶手支架100上的橫桿上。同時,所述凹形環扣還設有螺紋孔,環狀籃球框位于開口部兩端的部分剛好可以安裝在凹形環扣中,并通過螺絲與上述螺紋孔進行匹配加固。當籃球框200翻轉至其所在平面與扶手支架100所在平面相互垂直時,第一限位件112對所述籃球框200進行卡止限位。在這個實施例中,所述凹形環扣凹面在下,當籃球框200旋轉至扶手支架100垂直面時,籃球框200開口位置處的連接端與凹形環扣的凹面相抵,阻止籃球框200繼續向下翻轉,從而支撐所述籃球框200設于所述扶手支架100的垂直面。通過使用凹形環扣與籃球框200相互配合,使得籃球框200可以根據使用者的需要向上折疊收起;同時,將凹面設于下方,籃球框200開口部兩端與凹面相抵,阻隔籃球框200向下轉動,從而保持與扶手支架100垂直的狀態。
[0039]此外,所述底座300可設置為具有厚度的底板310,所述底板310與所述扶手支架100相互鉸接;所述第二限位結構120包括底板的第二限位件122,在本實施例中,第二限位件122可設置為長條板,且在該長條板側邊的兩端均設有凹形環扣,通過凹形環扣可與扶手支架100底部兩端相連并可對所述底板進行加固及限位,當底座300翻轉至其所在平面與扶手支架100所在平面相互垂直時,底板的第二限位件122與所述底板310進行卡止限位。
[0040]進一步地,所述扶手支架100底部兩端分別設置有兩個滑輪600,在本實施例中,扶手支架100底部的橫桿向外突出,并通過預設的小柱桿與扶手支架100相連,以形成橫截面為三角形的結構,該結構能保證扶手支架在無外力的情況下還能平穩豎立,而兩個滑輪即分別安裝在該突出的橫桿兩端。且所述第二限位結構120設于所述扶手支架100底部,所以該底座300安裝完成之后,也是位于扶手支架100的底部,當底座300翻轉至其所在平面與扶手支架100所在平面相互垂直時,所述滑輪600與底座300位于同一水平面,所以能夠支撐扶手支架100垂直豎立,在籃球框200和底座300同時展開時,即形成一個可折疊的便攜式籃球車。
[0041]同時,所述扶手支架100設置有弧狀頂部,且所述弧狀頂部設有拖拉所述可折疊的便攜式籃球車的把手通過設置把手,使得所述可折疊的便攜式籃球車在移動時可進行方便拖拉。
[0042]進一步地,所述籃球框200與所述底座300的邊緣上設有多個相互對稱的鐵鉤400,所述線網500與所述鐵鉤400扣合,并與所述籃球框200與底座300配合形成網狀封閉式空腔,以用于裝納籃球。通過設計多個鐵鉤,能夠輕松的將線網扣合在其上,從而變成一個封閉式空腔容納籃球,操作簡單便捷,使用者可以不費勁將其裝配,并且在不需要的時候可以很輕松地將其拆卸下來。而且,所述鐵鉤包括與所述籃球框或所述底座連接的兩個固定部,以及連接于兩個所述固定部之間的鉤體部,且所述鉤體部彎曲設置為開口環狀。所述線網500可與設置為開口環狀的鉤體部扣緊,不易松脫。
[0043]以上所述實施例的各技術特征可以進行任意的組合,為使描述簡潔,未對所述實施例中的各個技術特征所有可能的組合都進行描述,然而,只要這些技術特征的組合不存在矛盾,都應當認為是本說明書記載的范圍。
[0044]以上所述實施例僅表達了本發明的幾種實施方式,其描述較為具體和詳細,但并不能因此而理解為對發明專利范圍的限制。應當指出的是,對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來說,在不脫離本發明構思的前提下,還可以做出若干變形和改進,這些都屬于本發明的保護范圍。因此,本發明專利的保護范圍應以所附權利要求為準。
【主權項】
1.一種可折疊的便攜式籃球車,其特征在于,包括扶手支架、籃球框、底座及線網,所述籃球框、底座均與所述扶手支架活動連接,且所述籃球框設置于所述底座的上方,所述籃球框通過所述線網連接至所述底座,所述扶手支架和/或籃球框設置有對所述籃球框進行限位的第一限位結構,所述扶手支架和/或底座上設置有對所述底座進行限位的第二限位結構。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可折疊的便攜式籃球車,其特征在于,所述籃球框設置為開口環狀,且所述籃球框開口位置處設置有兩個連接端,兩個所述連接端分別與所述扶手支架兩側鉸接,每個所述連接端對應一個所述第一限位結構; 所述第一限位結構包括突出設置于所述籃球框下方的第一限位件,且當所述籃球框翻轉至其所在平面與所述扶手支架所在平面相互垂直時,所述第一限位件對所述籃球框的連接端進行卡止限位。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可折疊的便攜式籃球車,其特征在于,第一限位件設置于所述扶手支架上、或者設置于所述籃球框的所述連接端處。4.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可折疊的便攜式籃球車,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一限位結構的作用下,所述籃球框可繞所述第一限位結構向上旋轉90度、并與所述扶手支架相疊合。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可折疊的便攜式籃球車,其特征在于,所述底座設置為具有厚度的底板,所述底板與所述扶手支架相互鉸接; 所述第二限位結構包括突出設置于所述底板或扶手支架上的第二限位件,當所述底座翻轉至其所在平面與所述扶手支架所在平面相互垂直時,所述第二限位件與所述底板進行卡止限位。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可折疊的便攜式籃球車,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二限位結構的作用下,所述底座可繞所述第二限位結構向上旋轉90度、并與所述扶手支架相疊合。7.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可折疊的便攜式籃球車,其特征在于,所述扶手支架底部兩端分別設置有兩個滑輪,且所述第二限位結構設于所述扶手支架底部,當所述底座翻轉至其所在平面與所述扶手支架所在平面相互垂直時,所述滑輪與底座位于同一水平面并支撐所述扶手支架垂直豎立。8.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可折疊的便攜式籃球車,其特征在于,所述扶手支架設置有弧狀頂部,且所述弧狀頂部設有拖拉所述可折疊的便攜式籃球車的把手。9.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可折疊的便攜式籃球車,其特征在于,所述籃球框和所述底座的邊緣上設有多個相互對稱的鐵鉤,所述線網與所述鐵鉤扣合、并與所述籃球框與底座配合形成網狀封閉式空腔。10.根據權利要求9所述的可折疊的便攜式籃球車,其特征在于,所述鐵鉤包括與所述籃球框或所述底座連接的兩個固定部,以及連接于兩個所述固定部之間的鉤體部,且所述鉤體部彎曲設置為開口環狀。
【文檔編號】A63B71/00GK106075844SQ201610638146
【公開日】2016年11月9日
【申請日】2016年8月5日 公開號201610638146.8, CN 106075844 A, CN 106075844A, CN 201610638146, CN-A-106075844, CN106075844 A, CN106075844A, CN201610638146, CN201610638146.8
【發明人】李洋
【申請人】廣州視源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