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生物波檢測設備技術領域,具體涉及一種生物波電子檢測儀專用的滾輪支架。
背景技術:
現有的生物波電子檢測儀均可進行移動,便于使用者在不同的地方進行應用,而目前的生物波電子檢測儀的移動機構部分均是采用從殼體上延伸出來的支腳與滾輪進行連接,制造檢外殼時,會將支腳與殼體一同制造,屬于一個模具成型,按照這樣的制造方式,一方面不便于生產加工,生產中的報廢率較高,另一方面,由于結構復雜,不易維修,基本上在支腳變形或者損壞后,只能將整個殼體一同報廢,需要花費高額成本進行更換。
技術實現要素:
針對現有技術中所存在的不足,本發明提供了一種生物波電子檢測儀專用的滾輪支架,解決了現有支腳結構復雜,不便于維修、更換問題。
為實現上述目的,本發明采用了如下的技術方案:一種生物波電子檢測儀專用的滾輪支架,包括連接段,所述連接段包括平行設置的前側壁及后側壁,所述前側壁及后側壁之間設有從前側壁上端向后側壁上端延伸的弧形頂壁,且弧形頂壁向上凸起;所述連接段的兩側分別設有對稱的安裝段,所述安裝段的斜軸線與連接段的橫軸線的夾角為α,所述安裝段包括半球形結構的安裝殼及與安裝殼相連接的支撐部,且支撐部與連接段之間通過彎折段進行連接;所述安裝殼內設有用于安裝滾輪的安裝柱。
在使用時,僅需將兩個滾輪支架安裝到檢測儀殼體底部,即可安裝四個滾輪,而且安裝段與連接段成夾角設置,增加了整個滾輪支架對檢測儀的支撐作用,最主要是滾輪支架的使用壽命遠低于檢測儀殼體,可對滾輪支架進行替換,克服了之前整體報廢的情況,同時提高了整機的可靠性和互換性。
相比于現有技術,本發明具有如下有益效果:
1、整體結構簡單,可整體更換、安裝,便于后期的維修;
2、安裝段與連接段成夾角設置,使得整體的支撐點組成的平面比較大,更穩定;
3、整體可一體式結構,可一體成型,便于生產、制造,可批量生產,降低生產成本。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發明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發明的俯視圖。
圖中,連接段1、前側壁11、后側壁12、弧形頂壁13、彎折段2、安裝段3、支撐部31、安裝殼32、安裝柱4、加強筋5。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附圖對本發明做進一步的說明。
如圖1~圖2所示,本發明所述的一種生物波電子檢測儀專用的滾輪支架,包括一體式結構的連接段1、安裝段3及彎折段2,其中,連接段1包括平行設置的前側壁11及后側壁12,所述前側壁11及后側壁12之間設有從前側壁11上端向后側壁12上端延伸的弧形頂壁13,且弧形頂壁13向上凸起,所述弧形頂壁13的頂部為平面結構,并且在弧形頂壁13的頂部開設有多個連接孔。在連接段1的兩側分別設有對稱的安裝段3,并且安裝段3的斜軸線與連接段1的橫軸線的夾角為α,而夾角α的取值范圍為120度~145度,使得安裝段3與連接段1形成四邊形結構的多個支撐點,使得安裝在檢測儀殼體上后能牢靠的對檢測儀進行支撐。安裝段3包括半球形結構的安裝殼32及與安裝殼32相連接的支撐部31,且支撐部31與連接段1之間通過彎折段2進行連接,彎折段2的兩側壁的間距與前側壁11及后側壁12之間的間距相同,而彎折段2的頂部弧形壁的高度小于連接段1的頂部弧形高度,同時,支撐部31的兩側壁的間距與彎折段2的兩側壁的間距相同,支撐部31的頂部弧形壁的高度小于彎折段2的頂部弧形壁的高度,總體來說,就是從連接段1到安裝段3的高度依次降低,并且每一段的兩側壁的間距均相同,便于在制造的時候一體式結構,且不會造成較大的缺陷,另外,整體受力最大的是連接段1,增加側壁的高度可增強承載能力。在安裝殼32內設有用于安裝滾輪的安裝柱4,并且在安裝殼32的內側面與安裝柱4的圓周面之間設有加強筋5,用于增加安裝柱4的強度,也讓安裝柱4與安裝殼32成為牢固的一體,在安裝柱4上開設有螺紋孔,用于滾輪的安裝,采用可拆卸的安裝方式,在支架完好的情況下,只更換滾輪,提高了整體的可維護性及可靠性。整體為殼體結構,并且在豎向受力,簡單的結構便具有較大的承載能力,使得在使用時,不會影響整體的重量。
在使用滾輪支架時,將滾輪支架安裝到檢測儀殼體的安裝槽內,將連接段1與安裝槽的結合面通過緊固件鎖緊,然后將滾輪旋緊到安裝柱4上,并且可根據需要的高度進行調節。使用時,兩個滾輪支架對稱安裝,使得整個支撐面增大,檢測儀在移動過程中更穩定。
在現在對聚甲醛類的塑料制品已經具有很好的利用時,滾輪支架也可采用注塑的方式進行生產,可較大規模的同時生產,一方面可提高相互之間的互換性,另一方面也能降低生產成本。
本發明的解釋中,需要說明的是,表示方位的名詞“前”、“后”、“上”、“下”等僅是為了便于描述與理解,不限制最終成型結構,也不代表實際使用中的具體方向。
最后說明的是,以上實施例僅用以說明本發明的技術方案而非限制,盡管參照較佳實施例對本發明進行了詳細說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應當理解,可以對本發明的技術方案進行修改或者等同替換,而不脫離本發明技術方案的宗旨和范圍,其均應涵蓋在本發明的權利要求范圍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