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一種文具盒,具體涉及一種小學生用學習文具盒。
背景技術:
文具盒,學生用來裝鋼筆、鉛筆、尺子、橡皮等文具的盒子。質地種類很多,一般有木質、鐵質、塑料等制品,形狀各異,多為長方體形狀,鐵質文具盒上面一般沒有過于花哨的圖案,相對于木制和塑料的文具盒來說,鐵質的不容易變形、損壞,它非常實用,很適合小學生使用。塑料的文具盒色彩亮麗、圖案豐富,但是沒有鐵質的文具盒抗摔、抗變形。它在大眾市場上很受中小學生的青睞,甚至大學生有時也會用。文具盒木制的文具盒非常少見,它上面刻著各種各樣的圖形,但中小學生往往不會去用它,原因是它的色彩過于單調,所以木質文具盒逐漸稀少起來,現有的文具盒通常只是在盒體內部設有一個放置區,使得鋼筆、鉛筆、尺子、橡皮等文具都放置其中,但是由于鉛筆筆頭的脆弱性,使得在于其他物體碰撞時,易斷裂,使得鉛筆又需要從新削筆操作。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克服現有文具盒通常只是在盒體內部設有一個放置區,使得鋼筆、鉛筆、尺子、橡皮等文具都放置其中,但是由于鉛筆筆頭的脆弱性的問題,提供一種小學生用學習文具盒。
為了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發明提供了如下的技術方案:
本發明提供一種小學生用學習文具盒,包括盒體、蓋體、鉸鏈、卡塊、卡槽、第一放置區、第二放置區、連接塊和通孔,所述盒體與所述蓋體通過所述鉸鏈固定連接,所述蓋體的表面設有所述卡塊,所述盒體的內部設有所述第一放置區和所述第二放置區,所述第二放置區的表面設有所述連接塊,所述連接塊的表面設有所述通孔,所述盒體的表面還設有卡槽。
作為本發明的一種優選技術方案,所述連接塊為兩組,兩組所述連接塊均分布在所述第二放置區的兩側。
作為本發明的一種優選技術方案,所述通孔為若干組,若干組所述通孔均勻分布在所述連接塊的表面。
作為本發明的一種優選技術方案,所述盒體和所述蓋體均采用金屬材料制成。
作為本發明的一種優選技術方案,所述連接塊與所述第二放置區通過粘接劑粘接而成。
作為本發明的一種優選技術方案,所述連接塊采用橡膠材料制成的。
作為本發明的一種優選技術方案,所述卡塊與所述卡槽配合連接。
本發明所達到的有益效果是:該種小學生用學習文具盒通過在盒體的內部設有第二放置區且第二放置區表面的連接塊表面設有通孔,可以使得鉛筆通過通孔放置在兩個連接塊之間,使得鉛筆筆頭得到保護,解決了現有的文具盒只是單純的將所有文具放置其中,鉛筆筆頭易被破壞的問題。
附圖說明
附圖用來提供對本發明的進一步理解,并且構成說明書的一部分,與本發明的實施例一起用于解釋本發明,并不構成對本發明的限制。在附圖中:
圖1是本發明的結構示意圖;
圖中:1、盒體;2、蓋體;3、鉸鏈;4、卡塊;5、卡槽;6、第一放置區;7、第二放置區;8、連接塊;9、通孔。
具體實施方式
以下結合附圖對本發明的優選實施例進行說明,應當理解,此處所描述的優選實施例僅用于說明和解釋本發明,并不用于限定本發明。
實施例1
如圖1所示,本發明提供一種小學生用學習文具盒,包括盒體1、蓋體2、鉸鏈3、卡塊4、卡槽5、第一放置區6、第二放置區7、連接塊8和通孔9,盒體1與蓋體2通過鉸鏈3固定連接,蓋體2的表面設有卡塊4,盒體1的內部設有第一放置區6和第二放置區7,第二放置區7的表面設有連接塊8,連接塊8的表面設有通孔9,盒體1的表面還設有卡槽5,該種小學生用學習文具盒通過在盒體的內部設有第二放置區7且第二放置區7表面的連接塊8表面設有通孔9,可以使得鉛筆通過通孔9放置在兩個連接塊8之間,使得鉛筆筆頭得到保護,解決了現有的文具盒只是單純的將所有文具放置其中,鉛筆筆頭易被破壞的問題。
連接塊8為兩組,兩組連接塊8均分布在第二放置區7的兩側。,通孔9為若干組,若干組通孔9均勻分布在連接塊8的表面。盒體1和蓋體2均采用金屬材料制成,金屬材料使得盒體1和蓋體2具有一定的硬度和剛度。連接塊8與第二放置區7通過粘接劑粘接而成。連接塊8采用橡膠材料制成,橡膠材料使其具有良好的緩沖性。卡塊4與卡槽5配合連接。
該裝置是一種小學生用學習文具盒,當需要使用該學習文具盒時,通過卡槽5和卡塊4的配合連接可以打開蓋體2,由于蓋體2和盒體1的鉸鏈3連接使得蓋體2不會掉落,在往盒體1內部放置文具時,鉛筆可以放置在第二放置區7表面的連接塊8側面的通孔9內部,由于兩側均設有連接塊8可以將鉛筆進行固定,使得鉛筆不會和其他文具混合放置在一起,解決了現有的鉛筆和其他文具放置在一起使得鉛筆筆頭易被破壞的問題。
該種小學生用學習文具盒通過在盒體的內部設有第二放置區且第二放置區表面的連接塊表面設有通孔,可以使得鉛筆通過通孔放置在兩個連接塊之間,使得鉛筆筆頭得到保護,解決了現有的文具盒只是單純的將所有文具放置其中,鉛筆筆頭易被破壞的問題。
最后應說明的是:以上所述僅為本發明的優選實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實用新型,盡管參照前述實施例對本發明進行了詳細的說明,對于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其依然可以對前述各實施例所記載的技術方案進行修改,或者對其中部分技術特征進行等同替換。凡在本發明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發明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