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番茄味速食玉米片的制作方法
【技術領域】
[0001]本發明涉及一種番茄味速食玉米片的制作方法,屬于食品加工技術領域。
【背景技術】
[0002]玉米的營養價值較高,同時,纖維含量高,現有的泡食玉米片均為由玉米粉制成,其口感、味道和營養價值與新鮮玉米差距極大。
【發明內容】
[0003]本發明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針對現有技術不足,提出一種以新鮮玉米為原料制作速食玉米片的方法。
[0004]本發明為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提出的技術方案是:一種番茄味速食玉米片的制作方法,包括以下步驟:
(1)選料:選用新鮮的玉米粒,淘洗、瀝干后,壓扁、去除種皮;選用新鮮的番茄,洗凈,去皮;
(2)浸泡:將玉米粒浸泡30到45分鐘,充分吸收水分;
(3)熟制:將番茄和浸泡好的玉米粒進行蒸制,以130攝氏度的蒸汽進行蒸制15到20分鐘;
(4)成型:將蒸好的玉米粒和番茄以重量比8:2混合、壓碎、攪拌,然后成型、切片;
(5)油炸:將切好的玉米片油炸90到150秒,油溫170至210攝氏度;然后取出瀝干;
(6)干燥:將油炸好的玉米片進行熱風烘干,至其含水量低于8%;
(7)分檢、包裝:干燥后的玉米片經檢驗合格后進行分裝入袋。
[0005]上述方案進一步的改進在于:所述第(2)步驟中以濃度8%到12%的糖水進行浸泡。
[0006]上述方案進一步的改進在于:所述第(2)步驟中濃度4%到9%的鹽水進行浸泡。
[0007]本發明所提供的速食玉米片的制作方法,將新鮮玉米制作成玉米片,從根本上保持玉米的原有味道和營養。將玉米粒先浸泡充分吸收水分,而后蒸熟,從而保證其內部水分充足,而后直接碾碎重新成型后切片,再進行油炸,將玉米片外部水分快速蒸發,內部水分充分保留,從而使得玉米片內部保持新鮮,其味道和營養得以保留,最后再加以烘干。再重新加水泡食時,內部吸水,玉米片外表面脆,內部新鮮軟糯。由于玉米片的制作過程中,外表面經過油炸,留存有少量油脂,使得外表面吃起來更具脂香,而其內里則還保留新鮮玉米的口感和營養,使得本發明所提供的速食玉米片更具多種營養元素和豐富口感。更進一步的,本發明還添加了番茄,番茄中具有多種營養物質,例如胡蘿卜素和番茄紅素,而本發明以油炸方式可以更好的溶解脂溶性的胡蘿卜素和番茄紅素,利于人體吸收。同時,番茄還作為天然染色劑,讓玉米片呈現一定鮮艷的紅色,更加美觀。
【具體實施方式】
實施例
[0008]本實施例的番茄味速食玉米片的制作方法,包括以下步驟:
(1)選料:選用新鮮的玉米粒,淘洗、瀝干后,壓扁、去除種皮;選用新鮮的番茄,洗凈;
(2)浸泡:將玉米粒浸泡30到45分鐘,充分吸收水分;
(3)熟制:將番茄和浸泡好的玉米粒進行蒸制,以130攝氏度的蒸汽進行蒸制15到20分鐘;
(4)成型:將蒸好的玉米粒和番茄以重量比8:2混合、壓碎、攪拌,然后成型、切片;
(5)油炸:將切好的玉米片油炸90到150秒,油溫170至210攝氏度;然后取出瀝干;
(6)干燥:將油炸好的玉米片進行熱風烘干,至其含水量低于8%;
(7)分檢、包裝:干燥后的玉米片經檢驗合格后進行分裝入袋。
[0009]當需要調整為甜味或咸味時,則在步驟(2)中以濃度8%到12%的糖水或濃度4%到9%的鹽水進行浸泡。
[0010]本發明的不局限于上述實施例。凡采用等同替換形成的技術方案,均落在本發明要求的保護范圍。
【主權項】
1.一種番茄味速食玉米片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驟: (1)選料:選用新鮮的玉米粒,淘洗、瀝干后,壓扁、去除種皮;選用新鮮的番茄,洗凈; (2)浸泡:將玉米粒浸泡30到45分鐘,充分吸收水分; (3)熟制:將番茄和浸泡好的玉米粒進行蒸制,以130攝氏度的蒸汽進行蒸制15到20分鐘; (4)成型:將蒸好的玉米粒和番茄以重量比8:2混合、壓碎、攪拌,然后成型、切片; (5)油炸:將切好的玉米片油炸90到150秒,油溫170至210攝氏度;然后取出瀝干; (6)干燥:將油炸好的玉米片進行熱風烘干,至其含水量低于8%; (7)分檢、包裝:干燥后的玉米片經檢驗合格后進行分裝入袋。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番茄味速食玉米片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2)步驟中以濃度8%到12%的糖水進行浸泡。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番茄味速食玉米片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2)濃度4%到9%的鹽水進行浸泡。
【專利摘要】本發明涉及一種番茄味速食玉米片的制作方法,屬于食品加工技術領域。該制造方法包括以下步驟:選料—浸泡—熟制—成型—油炸—干燥—分檢、包裝。該番茄味速食玉米片的制作方法將新鮮玉米制作成玉米片,從根本上保持玉米的原有味道和營養。
【IPC分類】A23L1-30, A23L1-275, A23L1-164
【公開號】CN104824563
【申請號】CN201510203852
【發明人】徐曉軍, 曹小明, 翁汝
【申請人】蘇州科谷米業有限公司
【公開日】2015年8月12日
【申請日】201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