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名稱:麥芽發酵飲料的制作方法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一種具有新型香味的麥芽發酵飲料及其制造方法。詳細地說,涉及一種如下的麥芽發酵飲料及其制造方法,其通過添加含酒精的蒸餾物,不僅具有來自麥芽的飲后滿足感,還使爽快的入喉感、清爽的后味、即“爽口感”得到了增強。
背景技術:
古往今來,人們都在不斷地進行著創造酒類中新型香味的嘗試。例如,在啤酒、發泡酒中,根據近來消費者多樣化的喜好,一直都在探討、提供具有各種香味的啤酒、發泡酒。其中,啤酒、發泡酒中的口味干爽的入喉感,即所謂“爽口感”的付與也是課題之一。
為制造具有爽口感的麥芽發酵飲料,由減低原料中麥芽的使用率,可某種程度地解決。但是,該方法與麥芽使用率高的麥芽發酵飲料相比,具有失去了飲后滿足感和入喉爽快感的傾向。因此,有文獻提出了通過添加二糖的海藻糖,而使其具有清爽的后味,即“爽口感”的發酵麥芽酒精飲料(專利文獻1)。
另外,作為改善香味的嘗試,也有文獻提出了將復數的酒類成分進行混合的酒精飲料,例如,通過在清酒中適量混入甜料酒,從而改善作為冷酒飲用時的易接受度的酒類制造方法(專利文獻2)。而且,還有文獻提出為制造具有醇厚、柔和口味的啤酒,由發酵后,在使用過的威士忌酒桶或葡萄酒桶中進行陳釀,而形成發酵大麥麥芽啤酒飲料的味覺改善方法(專利文獻3)。
但是,關于啤酒、發泡酒的香味,為制造既不失飲后滿足感且還具有干爽口味的麥芽發酵飲料時,上述的方法則不夠充分。而且,對于制造具有如此特異香味的麥芽發酵飲料的技術的探討,也決不能說充分。
專利文獻1日本特開2001-299322號公報專利文獻2日本特開平8-322545號公報專利文獻3日本特開平8-236467號公報發明內容因此本發明鑒于上述現狀,以如下內容為課題,即通過使麥芽發酵飲料的原料中麥芽的使用率為高比例,提供不僅可確保飲后滿足感,同時還具有入喉爽快感,即干爽口味的麥芽發酵飲料。
為解決此課題,本發明者等進行了種種探討的結果,發現了通過在原料中麥芽使用率高的麥芽發酵飲料中添加蒸餾含酒精物后所得的蒸餾液,特別是蒸餾以麥為原料一部分的含酒精物后所得到的蒸餾液,既可不損傷麥芽發酵飲料的飲后滿足感,又可賦予其入喉的凈爽感,使本發明得以完成。
即,本發明是含有以下形態的發明。
1.麥芽發酵飲料,其是以麥芽為原料一部分的酒類,而且是蒸餾以麥為原料一部分的含酒精物,并將其產物作為原料的一部分,且具有發泡性的麥芽發酵飲料;2.麥芽發酵飲料,其特征在于含有A成分,其是將麥用于原料的一部分,并發酵后得到的含酒精物;及B成分,其是蒸餾至少以麥為原料一部分的含酒精物后,所得到的含酒精的蒸餾液;且將A成分和B成分混合;3.上述2中所述的麥芽發酵飲料,其特征在于A成分的含酒精物的原料至少使用麥芽;4.上述2中所述的麥芽發酵飲料,其特征在于A成分的含酒精物的原料至少含有麥芽、啤酒花、水,必要時使用其他的原料;5.上述4中所述的麥芽發酵飲料,其特征在于其他的原料是米、玉米、高粱、馬鈴薯、淀粉、糖類、麥芽以外的麥、苦味劑、或著色劑;
6.上述2中所述的麥芽發酵飲料,其特征在于A成分的含酒精物是啤酒或發泡酒;7.上述2~6中所述的麥芽發酵飲料,其特征在于A成分的含酒精物是麥芽比率為20%或大于20%的含酒精物;8.上述2~6中所述的麥芽發酵飲料,其特征在于A成分的含酒精物是麥芽比率為40%或大于40%的含酒精物;9.上述2中所述的麥芽發酵飲料,其特征在于B成分的含酒精蒸餾液是燒酒、威士忌、伏特加酒、烈性酒或原料用酒精;10.上述2中所述的麥芽發酵飲料,其中B成分的含酒精蒸餾液的原料的麥是大麥或小麥;11.上述2中所述的麥芽發酵飲料,其特征在于B成分的含酒精蒸餾液是麥燒酒;12.上述2中所述的麥芽發酵飲料,其特征在于B成分的含酒精蒸餾液是用單式蒸餾機蒸餾后的產物;13.上述11中所述的麥芽發酵飲料,其中麥燒酒是乙類燒酒;14.上述13中所述的麥芽發酵飲料,其中麥燒酒是使用含有麥、麥曲及水的原料后所得到的麥燒酒;15.上述2中所述的麥芽發酵飲料,其特征在于B成分的含酒精蒸餾液是用連續式蒸餾機蒸餾后的產物;16.上述2中所述的麥芽發酵飲料,其特征在于B成分的含酒精蒸餾液是小麥烈性酒;17.上述2中所述的麥芽發酵飲料,其特征在于A成分的含酒精物是麥芽比率為100%的含酒精物,且B成分的含酒精物的蒸餾液是乙類麥燒酒;18.上述2中所述的麥芽發酵飲料,其特征在于A成分的含酒精物是麥芽比率為40%~60%的含酒精物,且B成分的含酒精物的蒸餾液是小麥烈性酒;19.上述2中所述的麥芽發酵飲料,其特征在于B成分的含酒精蒸餾液中的酒精成分為25%~45%;20.上述1或2中所述的麥芽發酵飲料,其中麥芽發酵飲料的酒精成分為1%~15%;21.上述2中所述的麥芽發酵飲料,其中A成分的含酒精物和B成分的含酒精物的混合比率按容積比為99.9∶0.1~80∶20的范圍;22.上述2中所述的麥芽發酵飲料,其中來自A成分的含酒精物的酒精成分來自B成分的含酒精蒸餾液的酒精成分的比為97.5∶2.5~90∶10。
且本發明的其他的形態為,23.麥芽發酵飲料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含有A成分,其是將麥用于原料的一部分,并發酵后得到的含酒精物;及B成分,其是蒸餾至少以麥為原料一部分的含酒精物后,所得到的含酒精蒸餾液;且將A成分和B成分混合。
即,本發明的基本形態是以麥芽為原料的一部分使用的麥芽發酵飲料,而且還是特征為,蒸餾以麥為原料一部分的含酒精物,并將所得到的含酒精蒸餾物作為飲料原料的一部分使用,且具有發泡性的麥芽發酵飲料。
更具體地說,本發明是麥芽發酵飲料,其特征為含有A成分,其是將麥用于原料的一部分,并發酵后得到的含酒精物;及B成分,其是蒸餾至少以麥為原料一部分的含酒精物后,所得到的含酒精蒸餾液;且將A成分和B成分混合。
通過本發明,可提供一種麥芽發酵飲料,其原料中麥芽的使用率高,既不失啤酒口味的飲后滿足感和入喉的爽快感,還具有干爽口味,適應了當前消費者多樣化的喜好。
特別是至今為止的發泡酒,雖具有干爽無后苦味的后味,但啤酒口味的飲后滿足感卻不充分。而通過本發明,可提供不僅可確保啤酒口味的來自麥芽的飲后滿足感,還同時具有飲用后的爽口感的麥芽發酵飲料,并由此可滿足消費者的嗜好。
具體實施例方式
本發明提供的麥芽發酵飲料,是指以麥為原料的一部分使用,并發酵后的飲料,優選為以麥中的麥芽為原料一部分使用后,所制造的含酒精飲料。具體地說,可例舉為啤酒、發泡酒、雜酒、低醇麥芽發酵飲料(例如酒精成分不足1%的麥芽發酵飲料)等,在日本酒稅法上的酒類分類上,為分類成啤酒、發泡酒、利口酒類、烈性酒類的發酵麥芽飲料。
此時,本發明提供的麥芽發酵飲料的酒精成分無特別限定,但優選為1%~15%(v/v)。特別優選為啤酒、發泡酒的麥芽發酵飲料中被消費者喜愛飲用的酒精濃度,即3%~8%(v/v)的范圍。
本發明提供的麥芽發酵飲料,如上所述,原則上是含有A成分,其是將麥用于原料的一部分,并發酵后得到的含酒精物;及B成分,其是蒸餾至少以麥為原料一部分的含酒精物后,所得到的含酒精蒸餾液;且將A成分和B成分混合而成的麥芽發酵飲料。
本發明中所述A成分的“將麥用于原料的一部分,并發酵后所得到的含酒精物”,是指如下所述的將麥用于原料的一部分,并發酵后的含酒精物。具體地說,可例舉為啤酒、發泡酒、雜酒、低醇麥芽發酵飲料(例如酒精成分不足1%的麥芽發酵飲料)等的啤酒味飲料。或也可使用將其用水稀釋后的產物。
作為此A成分的原料而使用的麥,是指作為通常的啤酒、發泡酒的原料使用,且來自麥的加工品,例如,可例舉為麥芽、大麥、精白大麥、大麥提取物、大麥麥片、小麥、薏苡、黑麥、燕麥等。其中,可特別優選使用麥芽。
另外,本發明中,作為A成分的原料而使用的其他原料,是指除作為麥芽發泡酒的主要原料麥芽、啤酒花及水以外的原料,例如可例舉為米、玉米、高粱、馬鈴薯、淀粉、糖類、麥芽以外的麥、苦味劑、或著色劑等。
本發明中所述的苦味劑,可使用作為通常的啤酒或發泡酒的原料而使用的苦味劑,例如,異律草酮類、還原異律草酮類等。而且,本發明中所述的著色劑可使用作為通常的啤酒、發泡酒的原料而使用的著色劑,例如焦糖。
并且,本發明中所述的麥芽的使用率,也被稱為麥芽比率,是指麥芽、米、玉米、高粱、馬鈴薯、淀粉、麥芽以外的麥及糖類的糖質原料中麥芽所占的重量比。例如,麥芽比率為100%的啤酒通常被稱為全麥芽啤酒。
本發明提供的麥芽發酵飲料,因通過使原料中的麥芽比率為高比例,可確保飲后滿足感和入喉的爽快感,所以,作為A成分的含酒精物,優選使用麥芽比率為20%或大于20%,特別優選使用麥芽比率為50%或大于50%的物質。
A成分的含酒精物,可根據與制造啤酒、發泡酒的方法同樣的方法制造。此時A成分的含酒精物中的酒精成分,無特別限定,但可參考作為最終產品的含酒精物中酒精濃度的設計值,來進行調整。例如,將最終產品麥芽發酵飲料作為具有啤酒口味香味的飲料時,可使酒精成分為0.5%~7%。
同時,在上述A成分的含酒精物中添加的B成分“蒸餾至少以麥為原料一部分的含酒精物后的含酒精蒸餾物”(以下,有時單純記為“含酒精的蒸餾物”),是指將至少以上述麥為原料一部分的含酒精物用蒸餾機蒸餾后的產物。因此,作為B成分的原料而使用的麥,是指麥芽、麥曲、大麥、精白大麥、大麥提取物、大麥麥片、小麥、薏苡、黑麥、燕麥等。
此時的含酒精蒸餾物,關鍵是其原料的至少一部分中使用麥,且是通過蒸餾過程得到的產物。理由是,由于A成分的含酒精物使用了麥芽使用率高的原料,所以為不損壞其香味,在B成分的含酒精蒸餾物中,至少需在原料的一部分中使用麥。
如上述的B成分的含酒精蒸餾物,具體地說,可為燒酒、威士忌、伏特加酒、烈性酒等、將麥等的谷物作為原料一部分的烈性酒、原料用酒精等中至少在原料的一部分中使用了麥的產物。其中,從在最終產品的麥芽發酵飲料中賦予飲用后的清爽后味的方面,優選燒酒、烈性酒。
本發明所述的燒酒,是指以麥、米、蕎麥等谷類、甘薯的薯類為原料,主要使用霉菌和酵母進行發酵后,再進一步蒸餾而得到的酒類。作為本發明麥芽發酵飲料的制造中所使用的B成分的含酒精蒸餾物而使用的燒酒中,例如,可優選使用被稱為麥燒酒、米燒酒、蕎麥燒酒、芋燒酒、本格燒酒、泡盛的燒酒中,原料的一部分中使用麥的燒酒。本發明中,“在原料的一部分中使用麥的燒酒”,是指除在原料的一部分中使用麥以外,還可使用作為曲子的麥曲。本發明中,B成分的含酒精蒸餾物,特別優選主要原料是麥,而作為曲子使用麥曲的燒酒(通常,被稱作麥燒酒的燒酒)。其中,優選含有大麥、麥曲及水的麥燒酒。
本發明中所述的烈性酒,是指以麥、米、蕎麥等的谷物類、甘薯、馬鈴薯、木薯的薯類為原料,使用麥芽或必要時使用酶劑進行糖化,使用酵母進行發酵,再進一步蒸餾后所得到的酒類。作為本發明麥芽發酵飲料制造中所使用的B成分的含酒精蒸餾物而使用的烈性酒中,可優選使用在原料的一部分中使用麥的產物。其中,優選作為麥使用小麥的小麥烈性酒。
在B成分的含酒精蒸餾物的制造中,蒸餾方法及蒸餾次數的制造條件無特別限定。
作為含酒精的蒸餾物使用燒酒時,可使用甲類燒酒(將含酒精物用連續式蒸餾機蒸餾后,酒精成分不足36%的燒酒)、或乙類燒酒(將含酒精物用單式蒸餾機蒸餾后,酒精成分為45%或小于45%的燒酒)中的任一個。
作為含酒精的蒸餾物使用小麥烈性酒時,可使用將含酒精物用連續式蒸餾機蒸餾后的產物。另外,可優選使用酒精成分為36%或大于36%的產物。
這些B成分的含酒精蒸餾物,可根據A成分的含酒精物的麥芽比率分別使用。例如,A成分的麥芽比率為50%左右時,B成分可使用小麥烈性酒,A成分的麥芽比率為100%時,B成分可使用麥燒酒(乙種)。
B成分的含酒精蒸餾物的酒精成分,無特別限定。但可參考最終產品麥芽發酵飲料的酒精濃度的設計值、或對于A成分中該含酒精蒸餾物的使用比率,適宜設定其酒精濃度。且作為含酒精蒸餾物使用燒酒時,在本發明提供的最終產品麥芽發酵飲料中,考慮到作為飲用后后味的“爽口感”的賦予及來自燒酒的香味所給予的影響、還有作為啤酒味飲料的飲后滿足感等,含酒精的蒸餾物的酒精成分優選為10%~90%,特別優選為25%~45%。
本發明提供的麥芽發酵飲料,可通過在上述A成分中添加、混合B成分來制造。此時的添加、混合的方法無特別限制。另外,A成分和B成分的混合比例,可根據麥芽發酵飲料所要求的香味設計,或考慮到A成分和B成分的香味特征,適宜設定。
在本發明提供的麥芽發酵飲料中,獲得啤酒味飲料的香味時,最好同時具有來自麥芽的飲后滿足感和爽快感、還有飲用后的“爽口感”,因此,需使來自B成分的香味不至過強,且應為能感覺到飲用后“爽口感”的量,所以,來自A成分的酒精成分來自B成分的酒精成分的比率,優選為99.5∶0.5~80∶20的范圍,特別優選為97.5∶2.5~90∶10的范圍。
為達到此酒精成分的比率,可將A成分和B成分的混合量(混合容積比),按照A成分及B成分的酒精濃度適宜設定。但是,在本發明提供的最終產品麥芽發酵飲料中,為達到不損傷來自啤酒味飲料的麥芽的飲后滿足感的范圍,最好將B成分的容積比率控制在20%或小于20%。且B成分的容積比率的下限,只要是能賦予最終產品麥芽發酵飲料以飲用后的“爽口感”的充分的量即可,無特別限制,例如可為0.1%或大于0.1%。
實施例以下,列舉實施例及比較例,進一步詳細說明本發明。
實施例1A成分,根據常規方法,配制了麥芽比率為100%、酒精成分為5%的啤酒。
B成分,根據常規方法,配制了以麥和水為原料,使用麥曲作為發酵時用的曲子,且蒸餾后所得到的酒精成分為44.0%的麥燒酒。
按照下表1中記載的來自A的酒精成分與來自B的酒精成分的比率,混合上述A成分及B成分,配制了使總酒精成分為5.0%的麥芽發酵飲料1~5(發明品1~5)。
且混合時,A成分的啤酒用水適當稀釋,使目的麥芽發酵飲料的總酒精成分為5.0%。
表1 且作為比較例,設置了如下記載的啤酒(麥芽比率為100%)及發泡酒(麥芽比率為25%)。
比較例1根據常規方法,配制了酒精成分為5.0%的啤酒(麥芽比率為100%)。
比較例2根據常規方法,配制了酒精成分為5.0%的發泡酒(麥芽比率為10%)。
味覺感官鑒定對于所得到的各麥芽發酵飲料,進行了味覺感官鑒定。
鑒定項目(1)啤酒口味的醇厚感和飲后滿足感,及(2)飲用后的清爽后味。
由8名專業評酒員按評分法進行評分,算出平均分,并歸納表示于表中。
且評分如下所示。
“十分強烈”=5分;“強烈”=4分;“一般”=3分;“弱”=2分;“無”=1分從上表中所示的結果可判明,對于比較例1,麥芽比率低的比較例2中的清爽后味雖然提高了,但飲后滿足感卻大幅度下降了。
另外,本發明提供的麥芽發酵飲料,其中發明品2~4不僅具有啤酒口味的醇厚感和飲后滿足感,而且還被賦予了飲用后的淡爽后味。
實施例2A成分,根據常規方法,配制了與實施例1同樣的、麥芽比率為100%、酒精成分為5%的啤酒。
且B成分中,米燒酒是以米為原料且使用了米曲的產物(酒精成分為44%),麥燒酒是以麥為原料且使用了麥曲的產物(酒精成分為44%),白蘭地使用了以葡萄為原料、酒精成分為40%的市場銷售的白蘭地(三得利X·O Deluxe白蘭地),威士忌使用了以麥芽為原料、酒精成分為43%的市場銷售的威士忌[三得利山崎純麥芽威士忌(登錄商標)12年]。
混合A成分和B成分,使來自A成分的酒精成分與來自B成分的酒精成分的比率為95∶5。將A成分的啤酒用水適當稀釋,使目的麥芽發酵飲料的總酒精成分為5.0%。
對于所得到的各麥芽發酵飲料,進行了味覺感官鑒定,并將其結果歸納表示于表中。
與實施例1同樣由8名專業評酒員進行,鑒定項目為(1)啤酒口味的醇厚感和飲后滿足感、(2)飲用后的清爽后味、及(3)飲用時的易接受度。
(1)的啤酒口味的醇厚感和飲后滿足感、及(2)的飲用后的清爽后味的鑒定方法,以實施例1為準,(3)中的飲用時的易接受度的評分,如下所示。
“相當易接受”=5分;“易接受”=4分;“一般”=3分;“不易接受”=2分;“相當不易接受”=1分表2
從上表2中所示的結果可判明,雖然所有飲料中的飲后滿足感均良好,但添加了作為B成分的、蒸餾以麥為原料一部分的含酒精物后所得到的含酒精蒸餾液后,不僅賦予了飲用后的淡爽后味,且飲用時也更容易被接受。
實施例3改變A成分的麥芽比率,鑒定了添加B成分的效果。
A成分,按照常規方法,配制了各麥芽比率為10%、20%、40%及100%、酒精成分為5%的麥芽發酵飲料。
B成分,按照常規方法,配制了以小麥和水為原料,經糖化、發酵、蒸餾(使用連續式蒸餾機)后得到的酒精成分為44.0%的烈性酒。
混合A成分和B成分,使來自A成分的酒精成分與來自B成分的酒精成分的比率為95∶5,用水適當稀釋A成分的麥芽發酵飲料,使目的麥芽發酵飲料的總酒精成分為5.0%。
且作為比較例,鑒定了不含B成分的各種麥芽比率的啤酒(或發泡酒)。
鑒定項目及鑒定方法以實施例1為準。
其結果如下表3所示。
表3
從表中結果可判明,在發明品中,將麥芽比率改變成10%、20%、40%及100%的飲料時,通過添加B成分,不僅不損傷飲后滿足感,還提高了對清爽后味的評價。特別是麥芽比率為20%~100%,其中為40%或大于40%時,清爽后味的賦予效果更為顯著。
由上可證實,在麥芽發酵飲料中,通過在各種麥芽使用率的A成分中混合B成分,可提供一種不僅具有飲后滿足感,且還具有入喉的爽快感、及口味干爽的麥芽發酵飲料。
實施例4探討了A成分原料的麥芽比率與B成分種類的組合。
A成分,按照常規方法,配制了麥芽使用率為49%或100%、酒精成分為5%的麥芽發酵飲料。
B成分,使用了麥燒酒(乙種)或小麥烈性酒。
麥燒酒(乙種)使用的是,以大麥為原料、使用麥曲,且用單式蒸餾機進行蒸餾后的產物(酒精成分為44%)。
小麥烈性酒使用的是,以小麥為原料,且使用連續式蒸餾機蒸餾含酒精物后的產物(酒精成分為44%)。
混合A成分和B成分,使來自A成分的酒精成分與來自B成分的酒精成分的比率為95∶5。用水適當稀釋A成分的麥芽發酵飲料,使目的麥芽發酵飲料的總酒精成分為5.0%。
且作為比較例,鑒定了不含B成分的麥芽發酵飲料(麥芽比率49%或100%)。
鑒定項目及鑒定方法以實施例1為準。
其結果如下表4所示。
表4
在本發明品中,具有任一個麥芽比率的飲料,通過添加作為B成分的麥燒酒(乙類)或小麥烈性酒,均可既不損傷飲后滿足感,還提高了對清爽后味的評價。
其中,作為A成分使用麥芽比率為49%的麥芽發酵飲料時,作為B成分,使用麥燒酒(乙類)比使用小麥烈性酒時的清爽后味的評價更加優異。
而作為A成分使用麥芽比率為100%的麥芽發酵飲料時,作為B成分,使用小麥烈性酒比使用麥燒酒(乙類)時的清爽后味的評價更加優異。
其可從來自原料中的麥的香味強度來考慮。即,使用單式蒸餾機的B成分,由于一定程度地含有來自原料的香味,所以,當A成分的麥芽比率高時,可有效地賦予爽口感。而使用連續式蒸餾機的B成分,由于來自原料的香味成分較少,所以,當A成分的麥芽比率不過于高時(例如,麥芽比率49%)可優選使用。
實施例5作為A成分,制造了麥芽比率為60%麥芽飲料。
使用麥芽為60%及糖液為50%的組成的原料,按照常規方法,制造麥芽汁。糖液使用市場銷售的糖液。在糖化后的麥芽中加入糖液,得到了浸出物成分為12%的麥芽汁。在其中添加市場銷售的啤酒酵母(Weihenstephan-34),按照常規方法進行發酵,得到了酒精成分為5.5%的A成分。
B成分使用小麥烈性酒。小麥烈性酒,使用以小麥為原料,將含酒精物用連續式蒸餾機蒸餾后的產物(酒精成分為44%)。
在A成分1500L中添加B成分9.7L。A成分的制造過程中,在去除酵母用的過濾過程之前,在培養槽中添加混合B成分。將所得到的發酵飲料無菌過濾后充填入罐,制成本發明的麥芽飲料。
所得到的發酵飲料,是具有飲后滿足感和爽口感中任一個的發酵飲料。
實施例6作為A成分,制造了麥芽比率為40%的麥芽飲料。
使用麥芽為40%、麥為10%及糖液為50%的組成的原料,按照常規方法制造了麥芽汁。糖液使用市場銷售的糖液。將麥芽和麥糖化,在其中加入糖液,得到了浸出物成分為12%的麥芽汁。在其中添加市場銷售的啤酒酵母(Weihenstephan-34),根據常規方法進行發酵,得到了酒精成分為5.5%的A成分。
B成分使用了小麥烈性酒。小麥烈性酒,使用以小麥為原料,用連續式蒸餾機蒸餾含酒精物后的產物(酒精成分為44%)。
在A成分1500L中添加B成分9.7L。在A成分的制造過程中,在去除酵母用的過濾過程之前的培養槽中添加混合B成分。將所得到的發酵飲料無菌過濾后充填入罐,以制造本發明的麥芽飲料。
所得到的發酵飲料,是具有飲后滿足感和爽口感中任一個的發酵飲料。
綜上所述,通過本發明,提供了一種麥芽發酵飲料,其通過使麥芽發酵飲料的原料中麥芽的使用率為高比例,不僅可確保飲后滿足感,且還具有入喉爽快感,即干爽口味。本發明提供的麥芽發酵飲料,不僅確保了作為啤酒口味的、來自麥芽的飲后滿足感,還同時具有飲用后的爽口感。因此,可滿足消費者的嗜好。
權利要求
1.麥芽發酵飲料,其是以麥芽為原料一部分的酒類,而且是蒸餾以麥為原料一部分的含酒精物,并將其產物作為原料的一部分,且具有發泡性的麥芽發酵飲料。
2.麥芽發酵飲料,其特征在于含有A成分,其是將麥用于原料的一部分,并發酵后得到的含酒精物;及B成分,其是蒸餾至少以麥為原料一部分的含酒精物后,所得到的含酒精的蒸餾液;且將A成分和B成分混合。
3.權利要求2中所述的麥芽發酵飲料,其特征在于A成分的含酒精物的原料至少使用麥芽。
4.權利要求2中所述的麥芽發酵飲料,其特征在于A成分的含酒精物的原料至少含有麥芽、啤酒花、水,必要時使用其他的原料。
5.權利要求4中所述的麥芽發酵飲料,其特征在于其他的原料是米、玉米、高粱、馬鈴薯、淀粉、糖類、麥芽以外的麥、苦味劑、或著色劑。
6.權利要求2中所述的麥芽發酵飲料,其特征在于A成分的含酒精物是啤酒或發泡酒。
7.權利要求2~6中任一項所述的麥芽發酵飲料,其特征在于A成分的含酒精物是麥芽比率為20%或大于20%的含酒精物。
8.權利要求2~6中任一項所述的麥芽發酵飲料,其特征在于A成分的含酒精物是麥芽比率為40%或大于40%的含酒精物。
9.權利要求2中所述的麥芽發酵飲料,其特征在于B成分的含酒精蒸餾液是燒酒、威士忌、伏特加酒、烈性酒或原料用酒精。
10.權利要求2中所述的麥芽發酵飲料,其中B成分的含酒精蒸餾液的原料的麥是大麥或小麥。
11.權利要求2中所述的麥芽發酵飲料,其特征在于B成分的含酒精蒸餾液是麥燒酒。
12.權利要求2中所述的麥芽發酵飲料,其特征在于B成分的含酒精蒸餾液是用單式蒸餾機蒸餾后的產物。
13.權利要求11中所述的麥芽發酵飲料,其中麥燒酒是乙類燒酒。
14.權利要求13中所述的麥芽發酵飲料,其中麥燒酒是使用含有麥、麥曲及水的原料制成的麥燒酒。
15.權利要求2中所述的麥芽發酵飲料,其特征在于B成分的含酒精蒸餾液是用連續式蒸餾機蒸餾后的產物。
16.權利要求2中所述的麥芽發酵飲料,其特征在于B成分的含酒精蒸餾液是小麥烈性酒。
17.權利要求2中所述的麥芽發酵飲料,其特征在于A成分的含酒精物是麥芽比率為100%的含酒精物,且B成分的含酒精物的蒸餾液是乙類麥燒酒。
18.權利要求2中所述的麥芽發酵飲料,其特征在于A成分的含酒精物是麥芽比率為40%~60%的含酒精物,且B成分的含酒精物的蒸餾液是小麥烈性酒。
19.權利要求2中所述的麥芽發酵飲料,其特征在于B成分的含酒精蒸餾液中的酒精成分為25%~45%。
20.權利要求1或2中所述的麥芽發酵飲料,其中麥芽發酵飲料的酒精成分為1%~15%。
21.權利要求2中所述的麥芽發酵飲料,其中A成分的含酒精物和B成分的含酒精物的混合比率按容積比為99.9∶0.1~80∶20的范圍。
22.權利要求2中所述的麥芽發酵飲料,其中來自A成分的含酒精物的酒精成分來自B成分的含酒精蒸餾液的酒精成分的比率為97.5∶2.5~90∶10。
23.麥芽發酵飲料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含有A成分,其是將麥用于原料的一部分,并發酵后得到的含酒精物;及B成分,其是蒸餾至少以麥為原料一部分的含酒精物后,所得到的含酒精蒸餾液;且將A成分和B成分混合。
全文摘要
本發明涉及一種麥芽發酵飲料,其通過使麥芽發酵飲料的原料中麥芽的使用率為高比例,不僅可確保飲后滿足感,且還具有入喉爽快感,即干爽口味。具體地說,是一種麥芽發酵飲料,其特征在于,含有A成分,其是將麥用于原料的一部分,并發酵后得到的含酒精物;及B成分,其是蒸餾至少以麥為原料一部分的含酒精物后,所得到的含酒精的蒸餾液;并將B成分添加于A成分中;其中A成分特指啤酒,B成分為麥燒酒。
文檔編號C12G3/04GK1886497SQ20048003534
公開日2006年12月27日 申請日期2004年12月10日 優先權日2003年12月11日
發明者角戶洋一, 吉田學, 木村孝志, 川崎恭嗣 申請人:三得利株式會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