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名稱:支曳漁線布線機構的制作方法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一種在所謂長線釣魚法中所用的支曳漁線布線裝置,特別涉及在漁船上用以布展支曳漁線的機械裝置。
而且本發明也可同樣地適宜于許多其它的釣魚方法或場合。不過為了方便起見,下面的說明涉及在長線釣魚法中使用本發明。然而其所指在這種長線釣魚法中使用的本發明也意味著包括任何其它形式的釣魚法,只是通過適當改進本發明就可以使用。類似地,本發明的裝置,不論是否用漁線,也可用到拋擲除誘餌外的其它材料或物體。因此應明白本發明并不僅僅限于用在長線釣魚,或者限于用在一般釣魚中。
長線釣魚法特別用于釣金槍魚。例如,在這一方法中,每條船布展多達3000條的支曳或拖曳漁線,每條線上都置有誘餌。這種船以大約20公里/小時航行例如5小時,而布設所謂的長線(主漁線)可延伸至100公里。每條支曳漁線沿著主漁線,大約相隔33米。因此,支曳漁線為已置餌的,與主漁線相連,并大約每隔6秒之間隔拋擲出。換句話說,在船只返回前,每隔4至10秒拋出一根支曳漁線一直拋擲5小時,然后船只可始沿著原路收回主漁線,希望能得到當天的之捕魚收獲。
在船上有一組4至5人進行拋擲漁線的工作,這工作勞動強度很大。其中一人選出支曳漁線、第二個放誘餌、第三人布展漁線,而第四人將漁線夾到主漁線上,這漁線由船后方放入海中。
雖然每條支曳漁線長達40到70米,但是只需把漁線拋入船只后方的尾流或渦流中,因此只要有12至15米的最小拋擲量,而誘餌的重量典型地為100-300克。
該支曳漁線只在船只左舷側船尾拋擲,在左舷側拋擲的原因在于站在船尾的人用右手拋擲。這種人工布展支曳漁線的方法使釣魚效率顯著降低。并且只限于左舷側布展支曳漁線將使許多已置餌的支曳漁線與船只的紊流相碰,而不是拋擲至船只的后方,在風中拋擲更是如此。
由于在此種情況下誘餌不會很快地下沉,使海鳥可抓到已置餌的魚鉤,估計,這使得日本的漁業僅在南方水域每年最少造成漁業成果達七百萬美元的損失。海鳥,特別是信天翁,也會被置餌的魚鉤住。其本身也變成嚴重的對自然保護問題,這也會威協漁業。另外,在人工布線工作必須限定在左舷側進行時,因強風與海洋紊流的影響造成漁線糾結,包括與螺旋槳糾纏,齒輪的損壞與損失也會較高。
因此本發明構想出機械化布展支曳漁線,以顯著地減少海鳥使誘餌受到損失,使包括信天翁之類的海鳥的死亡率達到最小,并減少齒輪的損壞與損失。另外,由于目前已對船只的操作加以綜合考慮以減少因在左舷側進行人工布線而造成齒輪損壞與損失,機械化布展漁線可使船只可用更大的、燃料效率更高的螺旋槳。
可以明白在只有相當有限的機會去接近所能捕獲的漁業資源而言,操作的效率是非常重要的。另外,在手工布線中個別船員也會使布線工作產生變化,通過機械化布線可較好地克服上述問題的嚴重影響。至少,本發明提供了目前提出的系統的一種替換方案。
為實現本發明的上述目的,本發明提供了一種用于長線釣魚法的支曳漁線布線機構,包括用于拋擲已置餌的漁線的布線裝置,以及與其相配合的驅動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布線裝置包含一臂,其一端與所述的驅動裝置相連結,在另一端有容納已置餌的漁線的裝置,使得所述的臂能繞著所述的連結端旋轉;所述的驅動裝置使所述的臂間斷地旋轉以提供第一或裝填周期,可在臂上裝填已置餌的漁線,以及提供第二或拋擲周期,在該周期,臂把已置餌的漁線拋擲出。最好在所述的裝置中設置可以順時針或逆時針兩方向中任一方向來旋轉所述的臂的裝置。
最好,在第一或裝填周期中,所述的臂保持不動以便于裝填。
為了容納已置餌的漁線,所述的臂至少在其外層自由端有關區域中有U形的橫截面,因而沿著其軸提供一溝槽或凹口,在拋擲已置餌的漁線前能將其扣住。或者,所述的臂可以是比較扁平的,具有槳的形狀,帶有與裝來與所述的臂配合的支撐板垂直的葉片,使得在使用時,已置餌的漁線可置于支撐板上。而在旋轉以拋擲出漁線時,所述的臂可掠過支撐板的表面。自然,即使在已使用U形溝槽的情況下,也可設置支撐板作為任選的裝置,以便抓住誤放的誘餌等。
該臂的旋轉軸與鉛垂線偏一個角度,例如5°至20°之間,這對已置餌的漁線提供足夠的升力而確保其可拋擲到適當的距離,是很有利的。
另外,最好所述的臂本身相對于與所述的旋轉軸垂直的平面也夾一5°至20°的角。假若該單元與臂如所述做成相同角度,則該臂將在其旋轉的一個扇形中實質上處于水平,因而提供了便于裝填的位置,另一方面在其繞著軸運動時,將提供向上掠過的動作以方便拋擲。
最好,該布線機構裝有把其附裝到釣魚船上(最好是附裝到船的外部)的附裝裝置(例如一托架)。該布線機構最好也設置有與所述的附裝裝置相配合以便于在船只翻滾的情況下仍能便于保持該機構水平的已知裝置形式的平衡機構。
當該布線機構如此置于或安裝在船只的外部時,旋轉軸與船夾一角度,還帶有一如上所述相同角度的臂,可使得水平裝填位置鄰近船尾,而使裝填更為順利,并且可使拋擲動作更便于模擬人工拋擲動作。當然,與人工拋擲相比,這種機械拋擲可達到更精確受控制的有效的距離。另外,可沿任何一方向旋轉所述的臂,由此可根據主導的天氣條件來選擇進行,因此通過適當地使驅動裝置反轉,而使置餌的漁線在左舷側或右舷側拋擲出。
用于本發明機構的驅動裝置可以是任何可以把足夠旋轉速度傳送到布線臂,而使得置餌的漁線拋擲到超過所用的釣漁船的紊流區的驅動機。另外,要求對臂的驅動要能中斷,以便提供把已置餌的漁線裝填在其上的周期。
例如,可簡單地將臂加速,然后使其突然停止,通過已置餌漁線的動量把漁線拋出。這種裝置也可提供一段裝填周期,在釋放該臂進行下一次拋擲前把臂保持靜止不動。或者,該拋擲動作可利用將臂在一設有槽形或開孔狀開口的導引機構內旋轉而達到,使得在臂通過開口時,使該已置餌的漁線由此處被拋擲。即使沒有護板,若達到足夠的角速度,則該已置餌的漁線本身可越過入口,而被拋擲遠離該臂。然而,在這兩者之任一情況中,該臂仍須被停止或減速,以容許緊接著的再裝填。
可用例如凸輪隨動件把所述的臂合宜及自動地鎖定在其靜止裝填位置,所述的凸輪隨動件與一軸上的凸輪卡合,該軸支撐著該臂,并且臂繞著該軸旋轉。釋放凸輪從動件及因而釋放該臂可通過致動一釋放裝置,最好是一個液壓釋放裝置來完成。
另外,卡合可利用液壓釋放臂與處于驅動軸周邊適當位置(例如裝在附著于固定支撐著臂的軸的一片板上)的一銷釘或凸耳協同動作而完成。
關于此驅動裝置,一種適當的驅動機構例如是由一個普通馬達提供,它與一個與所述的臂配合的拉伸彈簧相配合,使得在使用時,通過上述的適當裝置把所述的臂鎖定或夾持在它的位置,因而使所述的馬達抵抗彈簧而運轉,因而拉伸它直到馬達達到停轉狀態,于是彈簧被釋放,而使該臂加速及拋擲出已置餌的漁線。當利用如凸輪隨動件對著一作為鎖定器的凸輪而動作,或利用如一液壓桿直接對適當的凸耳動作,而使所述的臂靜止時,所述的彈簧將再次由馬達的動作而被卷起,魚餌便可在此時裝填,再重復上述操作。
雖然前述馬達/彈簧的配置確能允許逆轉旋轉方向,但這并非特別合宜的,原因在于一般逆轉不僅可通過馬達逆轉(通常比較容易),而且可以換用旋向相反的彈簧來達到逆轉。否則彈簧將處于拉伸狀態而不是壓縮狀態,并更容易失效。
另外,驅動裝置最好由一液壓馬達提供,它可直接與液壓蓄能器相連或通過一離合器裝置來驅動所述的臂。在第一種情況下,如果該臂未受到阻礙,它將隨馬達自由地旋轉。但是如果它是卡合的,例如用凸輪隨動件與凸輪配合將其鎖定于一位置,或利用一液壓活塞桿與凸耳配置而使其卡合,則該液壓馬達便增壓,該壓力被已知裝置貯存在一液壓蓄能器(包括例如一活塞)中。通過按需要釋放凸輪隨動件或液壓活塞桿,該臂便被釋放或脫開,不僅由馬達本身壓力還由在蓄能器中增加的壓力,促使對該臂提供瞬間加速力。
在第二種情況下,設置了一離合器,臂的卡合如上述進行(也就是把臂鎖在裝填位置),在對釋放機構致動的同時,觸發離合器,因而使可自由轉動的臂由此隨馬達轉動。
類似于使用馬達/彈簧裝置的以前的實施例,液壓蓄能器或離合器替代彈簧配置。但是在后一實施例中,將更容易明白通過只逆轉液壓馬達可更簡單及容易地使該臂旋轉方向逆轉。
因此,通過使用液壓馬達,在臂釋放后大約一轉的一半過程中,該臂可在馬達施加的旋轉力作用下加速,而在另一半過程中,它隨馬達均衡地自由旋轉,直至由凸輪隨動件與適當形狀的凸輪卡合或由液壓活塞桿與合適的凸耳卡合而使臂停止。或者,馬達受到的壓力如上述貯存在一蓄能器中,或者離合器使馬達可自由旋轉。在各情況下,這種作用所展現的動作實際上是非常平穩的,且與使用上述一般的馬達/彈簧機構相比,猛烈動作能減輕。
下面參照附圖對僅作為說明用的一實施例進行詳細說明,附圖中
圖1示出了按照本發明的支曳漁線布線機構的一個實施例的側視圖;
圖2是用于
圖1所示實施例的臂的詳圖;
圖3是一液壓釋放機構的詳圖,該機構是以直接作用于一適當凸耳的活塞桿為基礎,而用以致動該布線機構。
參見
圖1,其中示出一種支曳漁線布線機構,其整體以標號11表示,它包括一液壓馬達12和一布展臂13。
該機構11利用一公知形式的平衡機構15(其具有配重)經由托架16附裝于船只的尾部14,該平衡機構15使得在船只顛簸的情況下還能維持布線機構11的水平操作。由平衡機構15向后延伸著支撐臂17,其上附裝著液壓釋放機構42。液壓馬達12裝在支撐結構物18的下側邊。液壓蓄能器25通過單向閥24與馬達12液壓式地連接起來。馬達12經由一裝在馬達12驅動軸21上的軸環19而對臂提供直接驅動力。一合適的U形臂13的實例示于圖2。
圖3示出釋放機構42,它帶有一裝在驅動軸21上的板23。該板23配有一銷或凸耳39,它被夾持對著活塞桿40,以將板23在其旋轉一點上鎖住。活塞桿40連同其所配合的液壓缸42繞著軸41回轉,并利用止擋43與44限制其本身的橫向運動。雖然液壓活塞桿上液壓缸40/42可不需回轉,但是已發現這樣做是有用的。可有助于在同一位置(即相對于船尾部)使板23及臂13停住,以便不論布線在左舷側或右舷側進行,均可在相同的位置進行裝填。若活塞桿與液壓缸40/42不回轉,凸耳39將被停止在活塞桿40兩側中的一側,而實際上使裝填位置轉移。
因而在使用中,由于臂13旋轉(它是由馬達12驅動的)的結果,驅動液壓釋放缸40將使活塞桿40(通過其抽回或縮回)不再與凸耳39卡合。在臂的一次旋轉中,由于活塞桿40可回復到其正常或鎖定位置,活塞桿40將與凸耳39再次卡合。
因此,使用上述釋放機構,在臂13合宜地接近船的尾部時,可允許布展臂13在鎖定位置上進行裝填。該液壓釋放機構42可被驅動,以允許臂13旋轉,因而使已置餌的漁線拋擲出。在臂13旋轉一次后,其將利用上述的活塞桿40,再次被鎖于定位。對該驅動馬達12連續供油,因而增加其中的壓力,其溢流被納入液壓蓄能器25中。在將已置餌的漁線裝填在臂13后,該釋放機構42可再次被啟動,造成臂13再由驅動馬達12與液壓蓄能器25所施加之壓力而被旋轉。
雖然相應于每一布展支曳漁線的正常間隔,必須每6秒完成一次裝填。但是已發現本機構可允許再裝填的時間少于2秒。另外,可在3秒內達到由左舷側或右舷側之任一邊逆轉布展方向到另一邊,其允許不管方向如何改變,可不中斷地連續進行布展漁線的程序。利用配置平衡機構來將布線機構安裝于船上可允許對顛簸進行補償,使得支曳漁線的布展方向與距離可不受海上狀況的影響,而保持很穩定。
一個觸控的人工發射機構(未示出),與液壓釋放機構配合,可使布線機構進行更有效的作業,而可以維持布放漁線的例行工作。
可以很方便地變化支曳漁線的布展距離到最大長度為20米。該機構可拋擲出約為15至24米,最好拋擲出15至18米內。通過限制從液壓蓄能器25至馬達12的油的流量可減小拋擲距離。
可合宜地確定布線方向與船只的軸線成任何合適的角度,雖然布線方向為10°是比較適宜的。
本機構可用不銹鋼制成而具有耐用性,這是一優點。由于活動的部分在工作區外面,并可有效地由其遮蔽,也增強了安全性。這種簡單的設計和具有相對較少的活動部件,可允許有效地更換零件和進行設備維護。本設備可較快地進行安裝,并可與現有的動力源相容。
由上述可明顯地看出在本發明的精神與范圍內可作出許多的改良與變化。可以明白,這一專門的實施例僅為說明,而不是作為本發明的限制。
權利要求
1.一種用于長線釣魚法的支曳漁線布線機構,包括用于拋擲已置餌的漁線的布線裝置,以及與其相配合的驅動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布線裝置包含一臂,其一端與所述的驅動裝置相連結,在另一端有容納已置餌的漁線的裝置,使得所述的臂能繞著所述的連結端旋轉;所述的驅動裝置使所述的臂間斷地旋轉以提供第一或裝填周期,在該周期,可在臂上裝填已置餌的漁線,以及提供第二或拋擲周期,在該周期,臂把已置餌的漁線拋擲出。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支曳漁線布線機構,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驅動裝置可以順時針或逆時針兩方向中任一方向來旋轉所述的臂。
3.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支曳漁線布線機構,其特征在于漁線的拋擲是通過將所述的臂加速并使之突然停止而達到,因而以其動量作用而持續拋擲已置餌的漁線。
4.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支曳漁線布線機構,其特征在于漁線的拋擲是利用所述的臂在一設有以槽形或開孔或類似形狀的形式的開口的導引機構內旋轉而達到,使得所述的臂在通過開口時,造成已置餌的漁線由此處拋出。
5.根據權利要求1至4中任一項的支曳漁線布線機構,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的第一或裝填周期中,所述的臂保持不動以便于裝填。
6.根據權利要求5的支曳漁線布線機構,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驅動裝置由一普通馬達提供,它與一個與所述的臂配合的拉伸彈簧相配合,使得在使用時,把所述的臂鎖定或夾持在它的第一靜止位置,因而使所述的馬達抵抗彈簧而運轉,因而將它拉伸直至該馬達達到停轉狀態,于是彈簧被釋放,而使該臂加速及拋擲出已置餌的漁線;然后所述的臂被停止,所述的彈簧將再次由馬達動作而被卷起,準備好進行下一個作業周期。
7.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支曳漁線布線機構,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驅動馬達是一液壓馬達,它直接與一個液壓蓄能器相連或通過一離合器來驅動所述的臂,使得在使用中把所述的臂卡合在第一靜止位置,并使所述的馬達增加壓力,該壓力貯存在液壓蓄能器中,或者通過脫開離合器,使臂釋放(合適地接合離合器)提供直接的加速力而使馬達旋轉。
8.根據權利要求6或7的支曳漁線布線機構,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臂通過一凸輪隨動件自動地卡合在其靜止的裝填位置,所述凸輪隨動件與裝在支撐所述的臂并讓臂在其上轉動的軸上的凸輪相嚙合,而通過致動一釋放機構可使凸輪隨動件及因而使所述的臂釋放。
9.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支曳漁線布線機構,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釋放機構是一液壓釋放機構。
10.根據權利要求6或7所述的支曳漁線布線機構,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臂自動地卡合于其靜止位置,并可利用一與位于支撐所述的臂的驅動軸附近的銷釘或凸耳配合動作的液壓釋放活塞桿在該處釋放。
11.根據前面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支曳漁線布線機構,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臂至少在其外層自由端有關區域中有U形的橫斷面,并沿著其軸設有一溝槽或凹口,在拋擲已置餌的漁線前將其扣持住。
12.根據權利要求11所述的支曳漁線布線機構,其特征在于它設有一支撐板,以與所述的臂配合以鉤住誤放上的魚餌等物。
13.根據權利要求1至10中任一項所述的漁線布線機構,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臂的橫斷面是比較扁平的,具有槳的形狀,帶有與裝來與所述的臂配合的支撐板大致垂直的葉片,使得在使用時,已置餌的漁線可置于支撐板上,在臂旋轉以拋擲出漁線時,所述的臂可掠過支撐板的表面。
14.根據前面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支曳漁線布線機構,其特征在于所述臂的旋轉軸與鉛垂線偏一個角度,例如為5°至20°之間,以對已置餌的漁線提供足夠的升力而確保其可拋擲到適當的距離。
15.根據權利要求14所述的支曳漁線布線機構,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臂本身相對于與所述的旋轉軸垂直的平面也夾一5°至20°的角。
16.根據前面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支曳漁線布線機構,其特征在于該布線機構裝有把其附裝到釣魚船上的附裝裝置。
17.根據權利要求16所述的支曳漁線布線機構,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附裝裝置是把該布線機構附裝到釣魚船外部的托架。
18.根據權利要求16或17所述的支曳漁線布線機構,其特征在于該布線機構設置有與所述的附裝裝置相配合以便于在船只顛簸的情況下仍能便于保持該機構水平的已知裝置形式的平衡機構。
全文摘要
本發明涉及一支曳漁線布線機構,它包括用于拋擲已置餌的漁線的布線裝置,以及與其相配合的驅動裝置。布線裝置包括一臂,其一端與驅動裝置相連結,在另一端有容納已置餌的漁線的裝置,使所述的臂能繞連結端旋轉。所述的驅動裝置使臂間斷地旋轉,以提供在臂上裝填已置餌的漁線的第一或裝填周期,以及臂把已置餌的漁線拋擲出去的第二或拋擲周期。
文檔編號A01K91/18GK1065971SQ9210280
公開日1992年11月11日 申請日期1992年4月18日 優先權日1991年4月19日
發明者羅杰·亞歷山大·比頓 申請人:雙錐Pty發展公司, 韋伯麥克·諾美尼斯·Pty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