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養蜂技術領域,具體涉及一種新型可轉式蜜蜂蜂箱。
背景技術:
現在蜂箱基本為單排分布,放置的位置較低,也有采用多個蜂箱重疊分布的情況,上層一般為繼箱,用于蜜蜂產蜜等。通常情況下,將繼箱直接重疊在蜂箱上面,當需要對位于下端的蜂箱進行清理時,需要將繼箱從蜂箱從高處以人工的方式取下來如果上面放置的繼箱數量較多,必然增加人工的操作時間,且操作效率低。
基于此,研究開發了一種新型可轉式蜜蜂蜂箱。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提供一種新型可轉式蜜蜂蜂箱,基于現有技術中蜂箱為多個重疊,不便于打開下層蜂箱的蓋體,以及不能將上層的蜂箱取下等問題。
本發明通過下述技術方案實現:
一種新型可轉式蜜蜂蜂箱,包括蜂箱,蜂箱的下端設有底座,底座的四角設有用于蜂箱移動的小輪,蜂箱的上表面安裝有第一u型滑槽和第二u型滑槽,第一u型滑槽、第二u型滑槽位于蜂箱相對的兩側,且第一u型滑槽、第二u型滑槽的結構相同,且長度大于第一u型滑槽所在蜂箱橫向側的長度,蜂箱的上端設有繼箱,繼箱的下端設有第一凸出塊、第二凸出塊,第一凸出塊與第一u型滑槽形狀匹配,第二凸出塊與第二u型滑槽形狀匹配。
優選地,所述第一u型滑槽、第二u型滑槽的結構相同。
優選地,所述第一u型滑槽、第二u型滑槽的結構相同。
優選地,所述第一u型滑槽、第二u型滑槽的長度為所在蜂箱橫向側長度的兩倍。
優選地,所述第一凸出塊、第二凸出塊的結構相同,且為長方體結構,所述第一凸出塊、第二凸出塊的與繼箱可拆卸連接。
優選地,所述第一凸出塊、第二凸出塊的結構相同,且為長方體結構,所述第一凸出塊、第二凸出塊的與繼箱可拆卸連接。
本發明與現有技術相比,具有如下的優點和有益效果:
(1)本技術方案通過在蜂箱與繼箱之間設置u型滑槽與凸出塊該形狀適配結構,則位于上層的繼箱可在u型滑槽內移動,可移動到u型槽的延伸長度區域內,利于打開下層蜂箱的蓋板。
(2)本技術方案通過在蜂箱的下端設置小輪,用于蜂箱及其上箱體的整體移動,減少人工搬運的工作量。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發明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發明中繼箱的結構示意圖;
其中:1—蜂箱,2—小輪,3—底座,4—第一u型滑槽,5—第二u型滑槽,6—第一凸出塊,7—第二凸出塊,8—繼箱。
具體實施方式
為使本發明的目的、技術方案和優點更加清楚明白,下面結合實施例,對本發明作進一步的詳細說明,本發明的示意性實施方式及其說明僅用于解釋本發明,并不作為對本發明的限定。
實施例1:
如圖1、圖2所示,一種新型可轉式蜜蜂蜂箱,包括蜂箱1,蜂箱1的下端設有底座3,底座3的四角設有用于蜂箱1移動的小輪2,蜂箱1的上表面安裝有第一u型滑槽4和第二u型滑槽5,第一u型滑槽4、第二u型滑槽5位于蜂箱1相對的兩側,且第一u型滑槽4、第二u型滑槽5的結構相同,且長度大于第一u型滑槽4所在蜂箱1橫向側的長度,蜂箱1的上端設有繼箱8,繼箱8的下端設有第一凸出塊6、第二凸出塊7,第一凸出塊6與第一u型滑槽4形狀匹配,第二凸出塊7與第二u型滑槽5形狀匹配。
本實施例中所述蜂箱1本身的結構與常規蜂箱的結構、作用相同,在蜂箱1的下端設置底座3,對蜂箱1及其上的結構進行支撐。
基于現有蜂箱1的上端還設有多個繼箱8,而不便于打開下層蜂箱1,及其將上層繼箱8從上往下搬運的情況,本實施例采用在相鄰兩個箱體之間設置錯位滑動結構,錯位滑動結構的目的是移動原有的支撐點,如將繼箱8移動到第一u型滑槽4、第二u型滑槽5的延伸區域內,則繼箱8非位于蜂箱1的正上端,利于打開蜂箱1的蓋體。
具體錯位移動方式為:第一凸出塊6、第二凸出塊7可分別在第一u型滑槽4、第二u型滑槽5內移動,移動過程中帶動上層的繼箱8的移動,在保證繼箱下部有足夠支撐力的情況下,可將上層繼箱搬運下來,省時省力。
實施例2:
本實施例與實施例1的區別在于:所述第一u型滑槽4、第二u型滑槽5的結構相同。所述第一u型滑槽4包括兩塊豎直板、設置在兩塊豎直板之間的橫向板,且豎直板為可彎折結構。將第一u型滑槽4的豎直板設置為可彎折結構,具體為豎直板彎折180°或90°與箱體的表面平行,在需要移動時,可將豎直板均彎折成豎直平行狀態。
實施例3:
本實施例與上述實施例的區別在于:所述第一u型滑槽4、第二u型滑槽5的長度為所在蜂箱1橫向側長度的兩倍。該對第一u型滑槽4、第二u型滑槽5結構的設置,可將蜂箱1上的繼箱8全部位于蜂箱1外,則可直接打開蜂箱1的蓋體。
實施例4:
本實施例與上述實施例的區別在于:所述第一凸出塊6、第二凸出塊7的結構相同,且為長方體結構,所述第一凸出塊6、第二凸出塊7的與繼箱8可拆卸連接。本實施例中通過設置第一凸出塊6、第二凸出塊7與繼箱8可拆卸連接,利于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是否安裝第一凸出塊6、第二凸出塊7,如果在蜂箱1上放置的繼箱8較少,則不必采用錯位移動結構。且第一凸出塊6、第二凸出塊7分別與繼箱8的可拆卸連接的具體連接方式可為螺紋連接,也可為其他等效可拆卸連接方式。
以上所述的具體實施方式,對本發明的目的、技術方案和有益效果進行了進一步詳細說明,所應理解的是,以上所述僅為本發明的具體實施方式而已,并不用于限定本發明的保護范圍,凡在本發明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做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發明的保護范圍之內。